论网络自制剧的版权规制

2020-01-17 04:19黄薇湖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环球首映 2020年12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规制机制

黄薇 湖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在媒介融合过程中,网络剧作为一种新生业态形式为行业和资本提供了更大的开发潜力。而在巨大商业价值与极高关注度背后,也伴随着自身内容被侵权问题的发生,部分网剧因此遭遇下架,行业媒介生态遭到破坏。版权纠纷的频繁爆出不仅戳穿了国内网络自制剧版权问题的乱象,还意味着人们的版权意识不断增强,有助于进一步改善网剧的制作环境。

一、网络自制剧版权保护:侵权易 维权难

(一)原著内容侵权

网络自制剧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情节单一,原著内容抄袭、改编及翻拍等问题。原创性缺失、同质化会造成观众的审美疲劳,直接影响到网络自制剧的可持续发展。2018 年,由各类IP 改编的网剧占据全年总数的41%,其中近六成源于原创剧本,相比前一年小幅下降。由此可见,网络自制剧不仅是网络娱乐文化的重要流量级产物,还是IP 原著内容侵权的泛滥区。

(二)盗版与链接行为泛滥

近年来,自制剧市场的盗版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给正版产业带来规模性损失。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兴起,聚合、深度链接等较为隐蔽的盗版侵权模式不断出现,盗版网站通过恶意搜索与链接行为导致被链网站访问量下降,许多网剧制作团队甚至利用社交媒体来鼓励粉丝自发检举,提供“高价赏金”来抵制盗版。

(三)“版权蟑螂”威胁

“版权蟑螂”指长期通过向他人发起版权诉讼或以此为威胁而获利的维权主体。“版权蟑螂”现象主要存在于网络影视行业,诉讼对象集中于企业、行政机关以及公益性团体,逐渐出现向普通用户过渡的趋势。该问题在网络自制剧领域还未完全显现,但潜在威胁警示着我们,在维权方面要持有危机意识和敏锐眼光。从法理上看,“版权蟑螂”本身并不违法,可它打破原本的行业规范,使网剧沦为投机分子的谋利工具,进一步加剧作品的泛滥化与劣质化。

二、我国网络自制剧版权的规制困境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著作权制度应对失范

目前,我国网剧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不适用于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的当今。我国网络自制剧以法律层级及效力较低的行政命令为主,缺少专门的高位阶法律来引导其发展,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形成。我国从美国不完全移植的“避风港原则”,但忽略了与之配套的制度安排。在司法程序上,法律效力只触及到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而对个人侵权则要通过具体诉讼维权。网络执法复杂而艰巨,办案联合机制实践效率不高。立法缺失、执法和司法不力、制度应对失范且效果甚微成为监管治理网剧的缺口,致使侵权有恃无恐,维权困难重重。

(二)规制主体监管缺失,惩罚性赔偿机制不完善

当前,网络自制行业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力度不足,模糊空间较多。网络版权管辖复杂,各地的监督人员不足,广大自制平台审查基本靠“自觉”。例如,2019 年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仅有25 人,北京市10 人,还要承担新闻出版、广电、文化等职责。在实践中,“剑网行动”共查办案件四千余起,罚款人民币783 万元,平均罚款额仅1846 元。此外,诉讼周期长且过程繁琐,现行法律缺少惩罚性标准导致判赔额与诉讼成本间具有落差。因此,法院审判有较大主观性,法规的导向性和预见性缺失,对潜在侵权者不能产生足够威慑力。

(三)侵权主体认定难、责任机制不到位

《侵权责任法》第36 条规定“网络用户及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现实中,多级传播使得隐形主体的确认、侵权责任界定过于模糊。由于网剧的出品、摄制、播出方服务性质不同,在技术上对版权的保护程度以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很难分辨。责任机制不到位、侵权主体多元导致鉴定成本过高;责任归属不明确、媒介素质教育程度不高导致互相推诿权责,“避风港”原则被滥用,判定时常常发生“替罪羊”事件。

(四)侵权方式隐蔽、取证困难

2017 年7 月5 日,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发布《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新型侵权有较强保密性,著作权侵权占50%以上,占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总数的比重最大。近年来以智能手机和各种穿戴设备为载体的应用更为广泛,盗版网站运用CDN 服务技术使真实网址被隐藏,后台数据易篡改更增加了取证难度,加大了违法违规风险。侵权方式不易辨别导致鉴定技术更为困难,“运动战”导致电子证据难存储、易受损,版权受到侵害后难以及时制止和补救,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诉讼失利,甚至案件被驳回。

三、网络自制剧版权侵权的规制路径

针对侵权现象的发生,目前网剧版权规制应从法律、制度、媒介素养、技术四个层面考虑,强调国家及政府监管的积极性,明确网络自制剧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完善法治体系,建立完备的规制程序

法律是版权保护的最后一道严肃防线。一方面,将著作权法的修改提上日程,整合近年版权热点问题,明确发展方向,与时俱进。在审判时着重考虑现实问题,对网络新型侵权的认定应补充说明,使各种侵权行为的规制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规制主体要责权分明,采用多元化的规制手段,建立完备的规制程序与诉讼常态机制。例如,在“互联网+”时代,创新版权冲突解决机制,采用更高效、低成本、便捷的ODR(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一种新型规制方式,从多方面促进目标转型优化从而最大限度提升网剧的规制效果。

(二)加强审核监管,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

2021 年实施的《民法典》第1185 条规定“对于严重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对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全面建立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积极信号。通过对赔偿对象、构成要件、限制等的细化,增加违法成本。此外,监管部门需加强审核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各部门间的联合机制。例如,可以采用"三振出局"保护机制促使法定赔偿回归理性。侵权成本的上升,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完善将一定程度上缓解版权侵权市场的失范。

(三)加强媒介素养教育及伦理道德建设,提高国民版权意识

在技术和律法之外,行业及公民自律、网络服务商的自我净化的共同发力有助于提升规制效果。社会版权观念的逐步改变是减少影视盗版问题的重要一环,是版权问题治理中质的突破。据CNNIC 第44 次统计报告显示,8.54 亿网民中超过56%以上其学历水平低于初中。自由、免费和快捷的获取信息及服务的消费习惯助长了网络自制剧传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网络平台是现代人获取信息和了解世界的窗口,因此亟需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通识教育,通过开展伦理道德建设扭转网民关于获取信息资源的不正确认知,不断提高整体国民的媒介素养和版权意识。

(四)开发和利用技术系统,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技术是中立的,它不仅能提升网民的盗版能力,也能强化预防侵权的能力。首先,网络证据的保全应采用专业技术。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成功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参照。例如,实行“身份证”登记、“留痕”传播及公开信息披露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在国内,优酷采用类似国外YouTube“数字指纹识别系统”的技术监管;阿里巴巴的全链数字版权平台“鲸观”,利用数据科学技术研究所(iDST)的人工智能可追踪从网络音视频材料中提取的“指纹”。此外,完善公证取证程序,由专业人员实时监督,为检验证据的真实性提供保障。

四、结语

技术进步推动版权市场的扩大,促使更多人投入到版权保护的行列。在此背景下,为谋取利益,侵权人通过不同类型的侵权形式扰乱正常的网剧市场。面对当下网络自制剧版权保护的现状,针对其版权侵权的规制困境予以预防和综合治理两方面的规制路径,通过行业监管及公民自律、网络平台的自我规制、政府的规制措施共同发力能起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推动网络自制剧行业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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