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于公司治理视角

2020-01-18 20:14徐政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0年30期
关键词:经理层监事会村镇

徐政 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引言

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放松了在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门槛,村镇银行作为新生事物,应运而生。2007年3月1日,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作为第一批新型机构,正式挂牌成立。截至2019年9月末,全国已成立村镇银行1633家,辐射至全国31个省份,县域覆盖率达到了70.6%。经过13年的发展,村镇银行丰富了金融机构体系,极大的促进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村镇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特殊形式,其公司治理形式又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有着自身的特点。

二、村镇银行治理模式

(一)股权结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等构成了村镇银行的主要股东。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作为主发起行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20%,其他各方持股比例均不得超过村镇银行总股本的10%。2014年3月,银监会又颁布了相关规定,将主发起行持股限额由20%降低到15%。然而在现实中,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有着实际控制权这一现象非常普遍。王晨诗(2019)收集了山东设立的127家村镇银行的数据,显示主发起行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有96家,在122个有效数据中占比78.69%。这也证实了大多数村镇银行股权比例,存在主发起行一股独大的现象。

(二)主发起银行制度

主发起行制度是村镇银行的特色制度。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其作为主发起行经营状况必须良好且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并在村镇银行设立的进程中对其提供指导。村镇银行虽然是独立的法人,但并未形成符合自身经营模式的制度体系,大多是照抄照搬主发起行的制度。

(三)治理结构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灵活设置决策机构,机构设置也相对简单。村镇银行可设董事会,也可不设董事会。在监督机制方面,只说形成有效制衡即可,并没有必须设立监事会的硬性规定。可见,监管部门并没有强制村镇银行必须设立“三会”的规定,同时,该规定并未严格要求必须设立专业委员会,如果村镇银行规模较小,行长还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

三、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模式下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指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实施,最终实现控制目的的过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制度及主发起实质为村镇银行的控制人,很容易对村镇银行进行操控,再加上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缺陷,内部控制必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村镇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特殊模式,也应遵循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但村镇银行基本上都是照抄主发起行制度,其运营模式、经营范围有别于主发起行,直接复制主发起行制度很难形成自身适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此外,若主发起行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村镇银行内部控制的功效也会大打折扣。

(二)内部控制职能体系不健全

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内部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并各司其职。董事会一般下设专业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实施,监事会主要履行监督职能,经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工作。

根据监管规定,并未强制村镇银行设立“三会”,一部分村镇银行非但没有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而且普遍存在主发起行的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监事长。村镇银行一般为异地设立,主发起行高管本身事务繁忙,无法常驻村镇银行经营所在地,这就形成“三会一层”严重缺位的现象。另外还有一部分村镇银行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但未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造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议事效率低下,执行与监督工作陷入停滞;或未配置专业的人员,成员履职意识淡薄,身在其位,未谋其政,造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虚有其职,机构设立虚有其名。还有个别村镇银行不但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业组织,甚至不设立内审部门,而是委托主发起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由于空间和时间上的错位,导致内部审计无法定期及时执行,内部稽核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来讲,行长接受股东委托,属于受托经营者;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讲,行长属于经理层,是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参与者之一。两职合一,会造成职责权限混乱,内部控制制度牵制乏力。而且村镇银行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一般由主发起行委任,主发起行多数为村镇银行的控股股东。吴秋生、乔磊(2018)把总经理类型分成同一型、附庸型、独立型三类,并把由大股东本人或其家族成员担任总经理情形归类为同一型,同时从总经理独立程度的视角进行实证分析,在设定相关假设因素后,验证了总经理独立性越强,内部控制越有效。

(三)内部控制效率低

我国村镇银行“一股独大”现象较为普遍,当村镇银行实际控制人股权高度集中时,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则实际控制人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根据其需求和偏好对内部控制施加影响,使其他各方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当村镇银行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时,控股股东与经理层的利益目标便实现了统一,兼任经理层的控股股东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动机也最强,也最可能发生经理层利用职权便利,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导致内部控制形同虚设。因此,拥有同一型总经理的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最弱(吴秋生、乔磊,2018)。

四、提升村镇银行内部控制成效之策

(一)完善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

村镇银行作为新生事物,存在时间尚短,各项监管要求及规章制度仍不健全,目前监管部门仅颁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少数几项制度。村镇银行要想实现安全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一方面,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以保证村镇银行安全合理运营;另一方面,村镇银行自身应建立符合自身运营模式的规章制度,只有以完善且切实可行的制度为保障,才能有效提升内部控制的功效,从而促进村镇银行实现安全稳定发展。

(二)优化股权结构

村镇银行在对股权结构进行改造时,首先应在满足监管部门要求;其次,应坚持“总体分散、适度集中”的原则,重点解决好村镇银行“一股独大”的现象,大力引进资本补充能力强的优质法人股东及战略性股东,形成相互牵制的股权治理结构,有效避免控股股东单独化,这也有利于经理层发挥其独立性,以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完善组织结构,优化人才队伍

村镇银行应优化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组织构架,设立董事会及监事会,组建审计委员会等专业组织,从外部聘用职业经理人担任行长,成立内审部门,并配备专业专职的审计人员,形成互相制衡的内部控制职能体系。此外,还应完善履职机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选拔精通银行业的专业人员作为候选人,提升履职水平,并建立科学的履职评价体系,对董事会、监事会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与其绩效挂钩,提升其履职的积极性。

五、结语

总之,村镇银行需完善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配备专业的人才队伍,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控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控,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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