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合法途径的实现机制

2020-01-30 02:23符慧君
今日财富 2020年1期
关键词:权益监管消费者

符慧君

本文从阐述共享经济模式的特点入手,随后对当前共享经济发展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最后在深入剖析问题基础上,探索提出改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合法途径的实现机制。

一、共享经济模式特点

不同于传统经济模式,共享经济中产品交易往往是共享主体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分享闲置物,以消费者自愿与对方分享物品为前提,相关费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交易达成。共享经济率先出现在交通和住宿行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借助互联网平台,共享经济开始迅速出现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闲置资源再利用的问题,带动了经济发展。

二、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问题综述

(一)網络信息平台监管不力,消费者维权路径不畅

在共享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单车押金难退、出租房信息虚假、共享物品卫生状况不佳、消费者信息泄露等问题也层出不穷。从目前实际来看,消费者向共享经济平台投诉维权的成功案例却相对较少,这种现象反映出与共享经济平台急剧扩张速度相比,其技术设施、管理制度、人员专业素质都远远跟不上。而究其根本,工商、执法部门多头监管,出现问题推诿扯皮,是导致共享经济平台虚假不实信息泛滥的罪魁祸首。

(二)相关法规、法律制度更新滞后,难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依据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于1993年,当时住房等还不是商品,改革开放40年以来,虽然《消法》在2014年经过了修编,但仍有经营者处罚力度不足、消费者诉讼仲裁程序繁琐等诸多与新时代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关于共享经济监管方面更是空白,而这种法律法规更新不力的情况,直接造成了有关部门在监管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维修售后服务不良等行为时无法可依,而这也成为制约共享经济发展的又一主要桎梏。

(三)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有限,难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保障

共享经济模式下,对相关产品服务状态的判断往往依靠消费者根据网络发布信息作出的主观判断,而由于进入和退出共享经济行业的门槛较低,交易后不产生发票,违约、侵权风险负担和法律责任分配问题等也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只是贪图便宜进行不理性消费,就极易产生消费纠纷。而从目前实践来看,消费者协会作为监督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团体,本应承担着大量的消费者维权工作,但由于缺乏相关人力物力,导致消费者协会的各项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对于预防共享交易风险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消费纠纷调解工作不到位、调解协议也并无法律效力,致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局面很难打开。

三、改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合法途径的对策路径探讨

(一)加强网络信息平台监管,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畅通基本路径

有关政府应提高重视程度,将加强共享经济监管作为净化市场秩序、促进当地经济繁荣的头等大事来抓。一是强化事中监管,成立网络交易投诉中心等专门的监管机构或结合交付银行,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深入开展手机APP的备案管理。二是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顶层标准设计,通过信用免押、联合奖惩等方式,在有效避免消费者资金滥用的同时,也对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予以保护,使共享经济向健康方向发展。三是加强网络用户数据安全监管,加大对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四是提高共享经济行内准入门槛,制定相关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商家交易行为。五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第三方组织机构的力量,及时发现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政府监管、企业治理、行业自律、大众监督等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二)更新相关法律法规,为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相关部门应联合有关科研机构,对当前共享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详尽调研,分析监管主体难以界定、惩罚赔偿制度不明、消费者维权程序繁琐、霸王条款监管难等突出问题,探讨总结相关管理办法,及时纳入有关法律法规,或补充制订相关规范规定。例如:针对网络交易不产生发票、消费者后期质保服务难以保障的难题,在相关法律中可以探索建立《网络交易合同》格式,迫使商家向消费者收取的或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项目、服务条款、交付和支付条款、购买的限制或限度条件(监护人许可、地域和时间限制、购买额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后服务信息、保证和担保条款等。再如:针对消费者经常遭遇经营者破产、押金难退的问题,相关法规可以明确用共享实物来进行抵押,而以法律法规中的明文规定作为依据,相关部门的违法查处工作就会更有力度,从而进一步维护共享经济市场公平正义,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强化消费者行业协会职能,充实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力量

有关政府部门应按照共享经济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组建、完善有针对性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一是加大对消费者协会的资金支持力度,可以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也可以探索帮助其有效利用社会资金,注重健全其共享物检测机构,为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协会的良好运转提供保障。二是提高消费者协会的事前预防职能,组织其因地制宜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采取讲座、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通过宣传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来武装消费者。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应携起手来,“加强网络信息平台监管,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畅通基本路径;更新相关法律法规,为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强化消费者行业协会职能,充实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力量”,多措并举,为促进共享经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作者单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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