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产权理论视点下的地权属性研究

2020-02-10 18:38于晓华钟晓萍
关键词:农地产权土地

于晓华, 钟晓萍

(1. 哥廷根大学 农业经济与农村发展系,德国 哥廷根 37073;2. 中国人民大学 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 100872)

一、问题的提出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高速发展,中国的农业和农村正在经历一个巨大的转型。2019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60.6%,但还有约5.6亿人口常住农村,以小规模农业作为维持生计的重要手段,农村人口过密化的资源禀赋状况还未得到根本改变;农业占GDP的比例下降为7.1%,与发达国家1%左右的农业GDP占比相比,还有相当大的下降空间。土地在任何国家都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农村土地制度的形成及其改革,不仅关系到普通农户的生计保障和农业农村的转型,也与整个国家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变化以及政治稳定密切相关。

传统的中国农村是由过密化导致的内卷化和阶级分化而形成的一个贫农经济[1]308,317。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的封建社会存在一个“治—乱”循环,王朝的更替通常伴随着人口的波动以及地权的集中与分散。在生产力高度不发达且单位面积产出长期停滞的背景下,国家绝大多数人口都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是人们生存的基础。当地权分配严重不均,即土地的占有出现两极分化时,很多小自耕农失去了家庭维持生计的土地生产资料,并且在竞佃激烈的情况下,地主索取的地租不断上涨,农民的生活因而日益贫苦,起义或者暴动似乎成了他们唯一的选择。即使在土地产出相对较高、人口承载力也较高的长三角地区,生态和经济比较稳定,小农集体暴乱的临界点相对较高,但是一旦发生农民起义,就是一种“阶级行动”,矛头不仅指向地主,甚至还指向国家政权[2]315。

有鉴于此,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取得政权后,首先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其“耕者有其田”的承诺。虽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有了很大提高,但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并不利于规模的扩大与效率的增进,加上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多数农民遇灾时不得不卖出土地,这又带来了土地的兼并和集中问题,两极分化再现(1)“在最近几年中间……许多贫农,则因为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地位,有些人欠了债,有些人出卖土地,或者出租土地。这种情况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失去土地的农民和继续处于贫困地位的农民将要埋怨我们,他们将说我们见死不救,不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参见毛泽东(1955)。。为了避免土地所有的两极分化,提高生产效率,中国开始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首先建立起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3]168-191,然后实现由初级社向高级社转变,再过渡到人民公社,最后经过政策的调整,从1962年起在农村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等生产资料实现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

为什么要强调土地的集体所有?这样的制度设立既有如前所述重要的历史考量和农村过密化的资源禀赋现实,更有现实的政治背景: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属性”决定的,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内在要求,并由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所保障。因此,任何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以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为底线,坚决防止土地“私有化”倾向。“集体所有、共同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经实践证明缺乏效率,因此,改革开放后建立起以“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家庭承包制,再次激励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但土地基本按人口均分带来了土地细碎化问题,我国对承包地调整的态度也由最开始的允许,逐渐转变为限制调地,再到2003年颁布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禁止调地。随着2008年开始实施的农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家庭承包耕地的分配格局以及土地细碎化特征随之被固化。为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国家政策鼓励土地流转,采取的政策倾向于补贴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例如: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合并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项补贴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希望藉此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政府意图推动规模经营的相关政策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也得到了大量以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为理论指向的实证研究的支持;但是,对同样的政策可能带来的土地集中与过度资本化、加深农民阶层分化等消极影响[4-6],相比起来还未得到充分揭示,遑论如何合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究其原因,在于以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为分析框架的研究相对缺乏,对于为什么要设立和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论断进行阐释的文献也相对缺乏,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同时,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出发,揭示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也是坚持和完善集体所有制的内在要求。由此,本文尝试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首先阐述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并论述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必要性;然后讨论地权“阶级属性”对设立和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充分性;在此基础上,揭示现阶段我国农地制度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以及在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内提出相应的政策启示,以期为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献策。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与土地所有制

马克思在哲学层次的方法论上运用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系统地研究了与经济领域的生产关系相对应的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研究了与财产有关的权利[7]。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中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包括法权关系在内的上层建筑,同时包括产权在内的法权关系等上层建筑形成后,又反作用于生产关系。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体系中,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8]8-9,而界定财产归属的产权则是所有制形式的法的观念[7]。这是因为所有制是在经济范畴内界定生产资料归属的制度。所有制“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做是属于他的、看做是自己的、看做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9]142,也即,所有制最初的含义是劳动者将全部的劳动条件或生产资料视为属于自己的东西。由于这些劳动条件或生产资料的归属不同,所有制也会展现出不同的形式,从而决定劳动本身、劳动产品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等的不同分配状况。

在“产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的科学论断之外,马克思还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指出,产权反映了社会关系,是历史的产物,是历史的范畴[7]。马克思全面地考察了包括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奴隶所有制、农奴所有制、小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等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重点研究和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大土地私有制的弊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英国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的历程后发现,“资本积累以剩余价值为前提,剩余价值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而资本主义生产又以商品生产者握有较大量的资本和劳动力为前提,”[10]781而这个前提的形成建立在剥夺农民土地的基础上,即所谓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变为现代私有财产,”通过土地集中直接形成了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制[10]801,直接生产者被迫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相分离,为了维持自身再生产而成为受资本支配的雇佣工人,为资本的积累提供无酬劳动和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者则凭借其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要求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支付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该部分不断增大)作为其使用土地的条件,导致地租的不断上涨,从而带来土地的过度资本化问题(3)对于土地“资本化”的定义,学界目前尚未一致的定义。例如:全世文等(2018)认为农村土地资本化是将土地的特定产权当做资本运营,通过产权交易实现土地资产增值的过程(如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张海鹏、逄锦聚(2016)则认为土地产权只有出让给农业资本家耕种才能称为“土地资本化”,若出让给以自我劳动为主的“小业主”则仅是实现了土地资产化。基于目前农村土地产权束细分的实际,本文倾向于采用全世文等(2018)对土地过度资本化的定义。参见参考文献〔6〕;张海鹏,逄锦聚.中国土地资本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6(6):3-24。。“懒惰的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大都占土地产品的三分之一,忙碌的资本家的利润甚至两倍于货币利息,而剩余部分工人在最好的情况下挣得的部分,只有这么多:如果他有四个孩子,其中两个必定要饿死。”[11]54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下,土地作为他人的财产与劳动相异化,“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12]469由此,马克思提出在资本主义时代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0]832即共产主义的个人所有制。

以科斯的产权理论为代表的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仅研究了私有产权的理论,其主要内容是清晰界定的产权(即私有产权)如何影响资源配置与经济效率(4)在科斯产权理论的语境里,由于交易成本和公地悲剧的存在,公有制是一种不能清晰界定产权归属的制度,因此,科斯及其追随者倡导的“清晰的产权”就是指私有产权。参见张五常.我所知道的高斯(科斯),载凭栏集[M].香港:香港壹出版有限公司,1991,第121页。。与马克思产权理论相比,既缺乏辩证思想,也没有历史唯物思想,仅是考察了私有制下的产权(即马克思产权理论中的法权关系——上层建筑)对经济效率(即马克思产权理论中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影响,并且科斯产权理论中关于产权与经济效率关系的命题,没有得到有力证明,所谓“科斯定理”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有限的[7]。

从更广的历史维度来看,科斯的产权理论忽视了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对上层建筑(所有权体系)的决定性作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中国革命实践证明,在资源极度稀缺或者风险巨大的条件下,产权的确认成本非常高,交易成本也非常高,科斯理论由于存在内生性问题,其结论可能是有局限的。黄宗智(2000)考察了华北平原乡村发展历史后发现,华北平原自然灾害频繁,缺少商品化和多种经营的经济体系,土地经常转手,村民时时移民[2]314,土地的产权从长期来看缺少稳定性和延续性。

因此,在人口密度很高的背景下,土地私有制存在土地高度集中导致的土地过度资本化与剥削劳动者等弊端形成了我国必须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必要性。“在人口压力和阶级分化的双重压力下,贫农被困于同时依赖家庭式农作和佣工来求生,无法摆脱其一,又不得不忍受两者所赋予的低于维持生活所需的收入,他们的廉价劳动,又转过来支撑一个寄生性的地主制,和一个停滞的经营式农业。贫农们以及整个村庄的其它阶层只有在人口过剩和不平等的生产关系双重压力下挣扎生活。”[1]210-211在这样的双重压力下,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不断,也是很容易理解的。

由于存在殖民,西方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村人口过密现象虽然没有中国那么明显,但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完成资本积累过程中对土地进行了残酷的掠夺,导致农民阶层分化,大量农民沦为无产者,生活悲惨。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阶级属性

马克思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而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具有很强的阶级属性[13],所以我们在分析中国土地制度及其演化的时候,不能忽视土地所有制的阶级属性。

什么是事物的阶级属性?或者说,判断事物是否具有阶级属性的标准是什么?吴家麟(1985)在讨论法律的阶级性问题时,依据斯大林对语言没有阶级性的论证提出了衡量事物是否具有阶级性的三条标准:其一,是否由某一阶级创造;其二,该事物是属于某一阶级还是属于全社会;其三,该事物服务于某一阶级还是服务于全社会[13]。简言之,事物是否具有阶级性由“由谁创造、归属于谁、为谁服务”三条标准来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当然具有阶级属性。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建立起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一条。,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法权关系是由统治阶级建立的国家机构所设立的,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其次,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是专门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覆盖了全体农民的产权制度,说明农地集体所有制是归属于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统治阶级的,是属于无产阶级的产权制度;最后,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实施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既要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也要为作为统治阶级一部分的广大农民提供生计和福利保障,要服务于农民,防止农民陷入贫苦的境地。综合前述三条标准,本文提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由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无产阶级通过国家权力机构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是服务于作为统治阶级组成部分的农民的生计和福利保障的产权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表达。

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私有制的阶级属性,即由资产阶级所创造,由资产阶级法律保障实行并完全服务于资产阶级的资本积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起点,而资本的原始积累建立在对农民土地和公有地的剥夺、对教会地产的剥夺、欺骗性出卖国有土地、掠夺封建地产和克兰财产,以及在对农业工人的居住小屋进行清除的基础之上,并通过资产阶级掌握的国家立法机器从法律上加以保护:一方面,“公有地圈围法”等法令,“是地主借以把人民的土地当作私有财产赠送给自己的法令,是剥夺人民的法令,”[10]793从法律上保证了土地所有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导致被强制与土地等生产资料分离的直接生产者“被当做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抛向劳动市场”[10]784;另一方面,这些不断增加的无产者“不可能象它诞生那样快地被新兴的工场手工业所吸收”而变成流浪者,“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被迫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从而“使土地与资本合并,为城市工业造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的必要供给”。[10]801-805因此,城市的工人阶级和农村的农业工人情况都逐渐恶化,他们必须出卖自己仅有的劳动力,并且“只有在它会把生产资料当作资本来保存,把自身的价值当作资本再生产出来,并且以无酬劳动提供追加资本的源泉的情况下,才能够卖出去”。[10]679因此,就土地所有制而言,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面明确提出废除私有制,“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传统上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在人口过密、土地生产力长期停滞的背景下,小农和佣农组成了一个半无产的阶级,他们长期疲于糊口、勉强维生,却供养了一个寄生的地主阶层。传统的土地私有制正是体现了作为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地主阶级的阶级意志,并为他们的利益服务。但是,中国这种没有资本化的上层分子与半无产化的小农所组成的阶级关系,甚至要比西欧那种由资本化的上层分子和无产化的农民所组成的关系,矛盾来得更尖锐,更可能引起革命[1]317,所以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不断。

此外,作为阶级统治工具和机器的国家,具有阶级性和公共性两重性特征(6)国家的阶级性是指,“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剥削阶级的新手段。”参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172页。国家的共同性指的是“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集团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固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益的联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已经由分工决定的阶级的基础上产生的”。参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85页。。统治阶级统治人民最主要的方式,甚至实行政治统治的前提,是规定人们按照统治阶级所创造的所有制形式进行社会生产,从而不断再生产出这种所有制及相应的社会关系[14]。作为“所有制形式法的观念”的产权[7],表面上规定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经济、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占有他人劳动或产品的权利,采取国家意志的形式并不能掩盖阶级统治的实质[15]。因此,阶级性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在阶级性之外,公共性构成国家第二层次上的属性,这就意味着由国家权力机构设立并实施的产权制度也具有二重性特征,即农地集体所有制在阶级性这一本质特征之外,也具有公共性特征。这具体表现为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实施带来的农村地区的整体稳定,有利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该制度下的农业生产,不仅为农民提供了维生手段,也为整个社会提供了农产品,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

因此,在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下,任何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为名义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都必须以尊重和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阶级性为基础和前提,而后寻求发挥出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产生的体现公共性的、有益于全体社会的积极效果。

四、地权阶级属性的现实政策意义

政府的相关土地政策与法律法规对界定和调节财产关系(即经济领域的生产关系)有重要作用,即包括产权制度在内的法权关系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政策的调整与完善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农业农村转型取得了许多成就,例如农民收入不断提高、重要农产品供给有保障、“新农合”“新农保”的实施等,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我们重视和警惕的问题。

第一,农民的“半无产化”倾向。农地集体所有制及其内含的按人口变动进行承包地调整的原则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维生手段,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分配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住所。这应该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阶级属性的体现。如前所述,在政府禁止调地、进行土地确权、倡导家庭内部调节人地关系,使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家庭承包耕地分配格局自二轮承包就基本固化。据7省9县411户农户的调查数据,38.2%的农户二轮承包人口多于当前家庭人口,31.63%的承包人口等于家庭人口,而30.17%的承包人口少于当前家庭人口(7)数据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调研组2015年对7省9县400余户农户的调查。。加之严格实施的“一户一宅”政策,并且各地可供分配的宅基地越来越少,甚至一些地方基本没有多余的宅基地进行分配,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将不再分得承包地和宅基地,这一部分人口实际上变成了“无产者”,由于他们还可以在家庭内部分享承包地/宅基地,因而尚未变成彻底的无产者,我们将农村地区这一部分人口归属于“有产者”,而另一部分人口属于“无产者”的现象称之为农民的“半无产化”。

第二,土地“集中”与过度资本化现象。随着家庭承包耕地分配固化而来的是土地细碎化格局的固化,为推动规模经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政府政策鼓励土地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践也表明,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收益高于普通小农户(8)据经济日报的调查,未转入土地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效益约为13.25万元;土地转入规模0~40亩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效益约为16.48万元;转入规模40~110亩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效益约为12.06万元;而转入规模大于110亩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效益约为45.21万元。参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调查报告发布:加快土地流转提升规模经营》,《经济日报》2018年12月19日第11版。,但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也带来了土地“集中”的问题。根据《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2018)》,2018年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为5.39亿亩,其中,22.47%转入合作社,10.31%转入企业;全国1%的农户经营规模为50~100亩,0.4%的农户经营规模为100~200亩,0.2%的农户经营规模超过200亩,粗略计算,全国约1.6%的农户经营规模超过50亩,他们实际上占有全国约33%的家庭承包地(9)由于原数据为分段统计数据,经营规模50~100亩的农户取值75亩,经营规模100~200亩的农户取值150亩,经营规模200亩以上的农户保守取值200亩,与相应的农户数的乘积之和得到其所占有的土地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取2015年的13.42亿亩。,相比普通农户拥有更多的市场话语权和谈判权。在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强势参与流转土地的情况下,近年来流转租金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10)对全国14623个家庭农场的监测数据显示,种植类农场平均流转租金从2014年的540元/亩上涨到2018年的713元/亩。[16],且实际上已处于较高水平,使流转租金明显超过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所能承受的合理水平[6],导致土地“非粮化”“非农化”的过度资本化问题。

国家支持土地经营权流转,并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补贴,反过来忽略了很多小农的农业生产经营和他们的生计。现阶段,尽管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60%,农村人口过剩、过密化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小农本身的经营效率就不如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逆向的补贴加剧了他们农业收益的差异,造成了不公平,小农被迫租出土地,离开农业和农村。中国的农民教育水平相对较低,且农村正在走向一个老龄社会。2017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规模为31422万人,其中,年龄在55岁及以上的高达10551万人;从受教育程度来看,文化程度为小学及文盲的占比高达43.4%。尤其是这些老龄化的农民,如果离开农业,很难在城市或者非农产业找到好的就业机会。这对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是不利的。

第三,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化。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有其历史根源(11)广为接受的一种观点是建国之初国家实行的城市和重工业偏向的“赶超战略”。参见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虽然政府在改革开放后实行了包括建设美丽乡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在内的多种国家计划,进行了包括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但这些政策实际上有意无意地延续了“城市偏向”[17],城乡差距在不断扩大。仅就收入而言,城市成年人均年收入与农村成年人均年收入之比从1978年的1.9∶1上升到2015年的3.5∶1[18],农业人口不断减少,农民工仍然城乡“两栖”(融不进城市、回不去乡村),农村空心化问题日益严重[19]。具体就农地相关制度与政策而言,征地制度长期存在征地补偿偏低、被征地农民长久生计难保障的问题[20],耕地“占补平衡”产生的“占优补劣、占多补少”问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带来的部分农民被迫“上楼”问题等,实际上具有“城市偏向”并导致了更多的城乡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性可能随着基层政府的执行偏差而进一步加深。此外,户籍制度短期内仍难以进行系统化改革,大量农民工在为城市建设贡献力量时却难以享受和城市居民同样的公共服务,随着土地流转的加速和农民内部的不断分化,这一群体可能遭遇城市和农村“两头不占”的窘境,变成彻底的“无产者”。由此,城乡二元结构短时间内难以破除,城乡融合发展仍任重道远。

这些问题都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及其改革紧密关联。马克思产权理论和中国革命成功的实践经验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启示我们土地私有化的严重弊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启示我们农地集体所有制是由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经济基础决定的,并将反作用于生产关系。此外,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国体决定的地权具有阶级属性也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从实践效果来看,集体所有制下土地平均分配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计,维持了农村的相对稳定,尤其是在全国宏观经济出现“危机”时,农村发挥了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21]6。尽管小规模经营农户仍将持续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但自2004年起,我国粮食产量实现“十二连增”,2018年虽略有下降,但产粮仍超过1.31万亿斤,人均粮食占有量超940斤,三大主粮自给率保持在98%以上(12)参见《大国粮仓根基牢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述评(上)》,人民日报,2019年8月12日,第01版。,国家的粮食安全也有所保障。这就意味着,随着生物和机械技术的进步,一定程度上分割细碎的土地带来的小规模经营,实际上未必一定损害农业生产效率。

就土地生产效率而言,评价土地生产效率不能仅着眼于土地生产规模,更要考察生产过程和生产结果。从生产过程看,2019年我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70%,三大主粮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13)参见新华网:《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70%》,2020年1月8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01/08/c_1125434990.htm,2020年6月4日。,也即,现阶段农作物生产过程中凡能实现机械化的环节都实现了机械化,凡能集中生产的环节也都实现了集中生产,只是生产管理过程分散化了。这是一种结合了效率和公平的中国特色生产方式。此外,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的农业生产托管,在细碎分割的家庭承包耕地格局下也实现了集中连片种植与集约化经营。从生产结果看,如前所述,我国粮食总产量基本上逐年增加,而且三大主粮的单产都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水平相差无几。早在1982年,杜润生先生就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村合作经济的新发展》中明确指出,生产规模并不等于土地规模,在家庭承包制下走向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是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和经营集约化程度[22]84-120。

因此,我们必须对“农地集体所有制产权不清晰带来土地细碎分割和产权不稳定,从而需借鉴西方现代产权理论,通过清晰界定产权进行改革”的主张加以审慎地思考和辨别:农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农业生产效率未必不高,更为重要的是,农地集体所有制能提供给农户生产生活保障,以及对农村社会相对稳定所起的重要作用,绝对不容忽视。此外,虽然二轮承包之前的调地带来了土地细碎化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政策的规范和人们意识的提高,承包地调整也能够成为整合土地的重要手段[23-24],且有利于促进集中连片经营。因此,首先需规范承包地调整的具体形式,引导仍有调地习惯的村集体避免随意性的打乱重分,形成前后一致的调地规则(如每5年或10年调整一次),给农户明确的调地预期;其次,不应该“一刀切”地禁止调地,应当允许在集体成员一致同意下适当地调整承包地,使农民都能获得基本的生计保障资料;最后,从避免承包地持续分割细碎的角度,即使不对有形的地块进行调整,也应当分配给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民相应的土地份额,保障集体成员基本的土地收益权,实现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初衷,体现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阶级属性。

五、结 论

中国的农业农村转型仍将持续,但目前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农民“半无产化”倾向、土地集中与过度资本化,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短期内难以破除等问题,很可能对我国成功实现农业转型和国民经济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形成障碍。如何应对与解决这些问题实际上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密切相关。马克思产权理论启示我们必须防止土地的私有化,地权具有阶级属性也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保障农民的基本生计手段和维持农村社会的相对稳定。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小规模生产,无论是从生产总量看,还是土地生产率看,效率未必不高,因此,必须对以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为导向的改革主张进行审慎的考察和辨别,避免在提高“效率”的名义下,逆向支持种粮大户、职业农民、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固化家庭承包耕地分配格局并不断强化承包农户的财产权致使农村内部不平等性的扩大而造成部分农民“无产化”,这实际上并不利于真正实现乡村振兴和乡村可持续发展。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尊重和保障集体所有权权能,发挥出集体所有权的土地整合功能,保障每个集体成员获得生计和福利保障的合法权利,并以促进管理知识和管理过程的集中化、提高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来推动小规模土地上的集约化经营,兼顾“效率”与“公平”,切实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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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吹响集结号
当前农地产权与流转制度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