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吸毒工具界定的思考

2020-02-21 18:42陈晶莹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管制毒品条例

陈晶莹 王 玮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 110035)

我国自开展禁毒工作以来,一直对吸毒工具管制方面缺少相应关注。随着毒情变化与科技发展,近年来,网络上关于贩卖吸毒工具被查获、相关人员被处罚的新闻数量增多,线上线下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引发关注。在禁毒法律没有对吸毒工具相关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江西省禁毒条例》《重庆市禁毒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等地方性禁毒条例率先规定“禁止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与相应处罚,对推进我国吸毒工具管制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吸毒工具管制工作的第一步,即,定义吸毒工具,未得到重视,法律法规未对吸毒工具进行明确定义。国内有些学者将吸毒工具简单概括为“帮助吸毒行为进行的物品”。多数新闻报道中,记者更是将锡纸等日用品与吸毒工具混为一谈。这种笼统的定义过于宽泛,既没有体现吸毒工具的特殊性,还模糊了吸毒工具与生活用具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吸毒工具的认定权力任意赋予执法人员,不仅可能导致公民权利的损害,更是对法律威信与公信力的一种挑战,会对实务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由此可知,对吸毒工具进行明确定义应当尽快提上议程。该定义将完善现代法律法规,使执法人员有据可循,保障涉案人的合法权益。

一、对吸毒工具界定的设想

维基百科对药物用具(Drug Paraphernalia)定义为“为制造、使用或藏匿毒品而设计或改装的任何设备、产品或配件”。此概念中包含着吸毒工具的定义:为使用毒品而设计或改装的任何设备,产品或配件。

美国《食品药品法》(1)U.S. Code: Title 21. FOOD AND DRUGS|U.S. Code|US Law|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1中第十三章“药物滥用预防与控制”中也对药物用具做了明确定义。“药物用具”一词是指主要用于或设计用于大批量生产、合成、转化、藏匿、自制、加工、制备、注射、摄入、吸入,或者其他方式使人体吸收受管制物质的任何设备、产品或材料。它包括主要用于或设计用于摄入、吸入,或以其他方式使人体吸收大麻、可卡因、大麻树脂、大麻油、苯环己哌啶、甲基苯丙胺或苯丙胺等毒品的物品。例如:(1)由金属、木头、有机玻璃、玻璃、石头、塑料或陶瓷制成的烟斗;(2)水烟壶;(3)大麻烟蒂夹:指用来夹持燃烧物的物体,如因体积过小或者太短而不能夹在手上的大麻烟;(4)容量在十分之一立方厘米以下的微型勺子;(5)电子烟斗;(6)大麻烟斗;(7)烟枪;(8)水烟管;(9)卷烟纸。

综上可以看出,在美国的法律中,吸毒工具定义为“主要用于或设计用于摄入、吸入,或者其他方式使人体吸收受管制物质的任何设备、产品或材料”。美国法律中列举的吸毒工具远不止以上九种,并且其列举的均为仅用于吸毒行为,不常用于日常生活的物品。例如“容量在十分之一立方厘米以下的微型勺子”,商店中非常少有售卖这种容量仅为0.1毫升的勺子,在生活中也基本不会用到,但在取微量毒品时其作用得以彰显。在美国,销售、邮寄运输、跨州运输、进口或出口药物用具是非法的,一经查获将被没收违禁品,并面临低于三年的监禁刑。

我国在对吸毒工具进行定义与指定时,应当建立在现有常见吸毒工具的基础上,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参考国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毒品问题发展态势,做出有利于执法工作开展的合理定义。笔者认为,美国法律指定的吸毒工具种类覆盖率较高,较为全面,并且划定了生活工具与吸毒工具的界限。在界定吸毒工具与指定具体物品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因此,可以将吸毒工具定义为:主要用于或设计用于注射、摄入、吸入,或者其他方式使人体吸收国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任何设备或产品。包括:(1)自制或定制的吸毒冰壶;(2)特制打火机;(3)烟灯;(4)烟枪;(5)其他为使用毒品而设计或改装的任何设备,产品或配件。其中,特制打火机也称“飞火打火机”“麻果火机”。“飞火打火机”与寻常打火机相比,外表上的区别就在于“吸毒火机”的气嘴处插了一根细管子,使用时火苗小且飘忽不定,难以点燃香烟等其他物品。还有一些特制火机,直接使用无法点燃,需先按下火机开关,使火机通过细管“出气”,再用正常打火机点燃出气口,才能使特制火机冒出火苗。这种火机经过特殊改造,火苗小温度低,加热过程中能使毒品受热均匀,通过控制火苗大小来控制毒烟大小。

概括式定义可以较好地应对时代的改变,按时代的需求改进管制工作。在扩充吸毒工具的种类时,一方面应当考虑该物品在吸食毒品中起到的作用大小,运用频率高低。另一方面应衡量其在生产生活中是否常用,不可或缺。笔者认为,禁毒实务中,锡纸与吸管等物品虽然经常应用于吸毒行为中,但其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更广泛,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吸毒工具。

定义中列举的吸毒工具,与实践中公安机关查处贩卖吸毒工具的实际情况比较符合。由于可用于吸毒行为的生活用具购买渠道广,专门贩卖不会带来较大利益。因此,线上线下以贩卖溜冰壶,特制打火机等针对性强,可增强吸毒效果,成本低利润高的物品为主。因此,对指定吸毒工具进行相应的管制,既不会影响日常生活生产,也可以取得较好的抑制效果。

二、吸毒工具的特点

(一)吸毒工具外表迷惑性强

新闻曾报道,记者走访街边士多店,发现商店里卖的某种打火机比平常打火机外表无异,但价格不仅贵几倍,甚至还打不起火,或者火苗非常微软以至于点不着烟。经店家介绍,这款打火机是“烤冰”专用火机,吸毒人员经常以盒为单位大量购买。由于外形与日常生活用品相差无几,某些吸毒工具难以被发现。在网络电商平台搜索“壶壶”“男士烟具”“飞火火机”等关键词,会出现上千条商品信息,价钱有高有低。从商品图片和具体描述中,非吸毒者看不出差别,以为是特殊的打火机、烟具,但商家和吸毒人员都心知肚明,这些所谓的烟具、鬼火打火机等就是便于吸毒的工具。(2)王锐园.吸毒工具的危害与防控[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5,(05).这是造成管制工作难以进行的一大原因。

(二)吸毒工具获取便捷性

获取吸毒工具的途径之一是自制。用矿泉水瓶,长吸管自制溜冰壶所需材料常见,制作方法也极其简单。不仅网上有直接传播制作方法的链接,有些便利店自制后利用外卖、“跑腿”等新兴运输方式,低价出售给瘾君子。我国仅有安徽省、河北省、上海市等地禁毒条例,明令禁止在网络上传播吸毒工具信息,其中处罚规定不一,有轻有重。获取途径之二是购买。由于水烟壶的构造与溜冰壶相似,在我国又是合法销售,线上购买尤为方便,有的吸毒者就打着抽水烟的幌子,购买后将其进行改造用于吸毒。可见,我国在吸毒工具管制的道路上任重道远,网络治理更是重中之重。

(三)吸毒工具管控地域化

我国现今仅有某些省份及地区的禁毒条例,将吸毒工具列为管制对象。据不完全统计,共有11个禁毒条例(3)分别是:《河北省禁毒条例》《江西省禁毒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安徽省禁毒条例》《上海市禁毒条例》《重庆市禁毒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四川省禁毒条例》《厦门市禁毒条例》《黑龙江省禁毒条例》《吉林省禁毒条例》。中涉及吸毒工具的内容,其中包括7个省,2个直辖市,1个自治区,1个地级市。地域化管控会造成气球效益,使受管控地区的违法犯罪人员往非管控地区转移,将吸毒工具的危害泛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加深各地区毒情。

(四)吸毒工具管控内容不一

将11个与吸毒工具管制相关的禁毒条例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各地对吸毒工具规定管制的内容不同,处罚种类、力度也不同。首先,各个条例对吸毒工具的表述不一,有表述为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用具的,也有表述为毒品用具的。其次,各地禁毒条例对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的管制不同。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4)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http://www.nxrd.gov.cn/zlzx/dfxfg/2017/201710/t20171013_4396434.html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主要是遏制涉毒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但没有对贩卖、制造吸毒工具等实质行为进行处罚规定。《江西省禁毒条例》(5)江西省禁毒条例 最新发布 江西省人民政http://www.jiangxi.gov.cn/art/2018/4/15/art_396_137886.html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用具”。最后,各个禁毒条例规定处罚力度不同。例如,同样对“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为其提供器具”规定处罚的。《江西省禁毒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者,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重庆市禁毒条例》(6)重庆市禁毒条例 _全文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4999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7)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海南人大http://www.hainanpc.net/hainanpc/xxgk/xfsd/942475/index.html则规定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吸毒工具管控范围狭窄

对吸毒工具进行打击,应当像打击毒品犯罪,涉及到制造、运输、贩卖、走私等各个环节。然而在已有的相关禁毒条例中,“为毒品违法活动提供条件”的含义模糊,看似给了执法人员自治的权利,实质上缩小了执法活动的范围。即使“提供”包括有偿提供与无偿提供,至多只包括了贩卖吸毒工具一个环节,对于制造、走私、运输吸毒工具等行为则没有体现,并不完善。在吸毒工具逐渐形成一条黑色经济链,与毒品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更应该防患于未然,避免错失最好的治理时机。

三、吸毒工具界定的意义

(一)遏制公开贩卖吸毒工具行为,减少其在市场上流通

界定吸毒工具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明确某些物品与毒品犯罪行为的联系,为管制工作奠定基础,为毒品预防教育增添新的内容。在全民拒毒的背景下,该定义会让群众认识吸毒工具,意识到吸毒工具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没有明确规定管制,吸毒工具也会因与毒品相联系而受到群众的抵制,进而唤醒群众的违法性意识。

(二)根本上区分生活工具和吸毒工具,为执法工作提供依据

有执法人员与学者将吸毒工具笼统地归纳为帮助吸毒进行的工具,将锡纸、吸管等与吸毒相联系的生活工具纳入吸毒工具范围。但生活中售卖锡纸、吸管等行为是正常的经济活动,如果对这类物品进行管制,不仅因果关系认定难,缺少实质依据,甚至会影响正常生活。实践中,对吸毒工具进行管制要灵活变通,根据场景行为等客观条件进行思维调整。在吸毒现场一旦发生了被用于吸毒的生活物品,可以将其作为相关证据进行收缴。这样的做法既能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还能减轻执法压力,减少执法困难,增加执法效率。

(三)减少吸毒行为,遏制非法需求

对吸毒工具的界定,揭示了吸毒工具与吸毒行为的关系。首先,吸毒工具对吸毒行为起到帮助作用。不同的吸毒方式所用的吸毒工具不同,没有相应工具也就难以以相应方式吸食毒品。吸毒工具可以有效地增加吸毒快感,延长毒品吸食时间,成为许多吸毒者必备的工具。其次,吸毒工具促进吸毒行为的产生。如口服与注射两种方法对比,用注射器进行静脉注射明显比口服方法作用更快,效果更强,吸收率更高,吸毒人员自然会选择使用注射法吸食毒品。对吸毒工具进行管制的根本目的是减少其数量,进而抑制和减少吸毒行为。因此,对吸毒工具的定义,将减少贩卖、制造吸毒工具行为的发生,进而也对与之相关的吸毒行为进行遏制。

(四)打击吸毒工具贩卖平台,遏制毒品贩卖

实务中,贩卖毒品犯罪人向贩卖吸毒工具者购买吸毒工具后,再附赠给毒品购买者,以促进买卖双方的合作关系,提高购买满意度,增加回头率。在贩卖吸毒工具的网络平台上,更不缺少贩卖毒品的广告,帮助了贩卖毒品信息的传播,是滋生毒品犯罪的温床。贩卖吸毒工具与贩卖毒品之间相互影响,密不可分。对吸毒工具进行管制,打击贩卖吸毒工具平台,也是对毒品贩卖信息传播平台的打击,是打击贩卖毒品行为的重要举措。

(五)吸毒工具的界定是相关管制工作开展的依据

全方位打击毒品犯罪离不开对吸毒工具的管制,即要对制造、贩卖、走私、运输吸毒工具等行为进行打击。而吸毒工具的界定作为制定规定的第一步,是完善与推进我国吸毒工具管制体系的垫脚石。它使禁毒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更具可操作性,进而推进全方位、高覆盖管制,加速禁毒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全国化管制的实现成为可能。

目前我国对于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的管制规定尚少,处罚较轻。主要是因为我国对吸毒工具认识不够,其特点又造成了管制难的窘境。但归根究底,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界定好吸毒工具的范围,导致后续一系列执法工作开展不顺,甚至无法开展。因此,定义好吸毒工具的概念,是我国做好相关管制工作的第一步,将对遏制毒品问题产生积极的影响,进而推动禁毒工作的发展。定义吸毒工具是我国未来禁毒工作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新动向,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的管制将成为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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