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2020-02-22 18:54
关键词:审判程序缺席庭审

程 晨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针对我国缺席审判制度与程序方面一直以来处于空白的状态,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缺席审判制度,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的适用是重中之重,一旦适用不当,将会对审判结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缺席审判程序的相关理论价值进行辨析,对缺席审判程序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以便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更好的体现出该程序的适用价值以及意义,全面发挥其作用与功能,契合其立法初衷。

一、缺席审判制度价值之辨

(一)被告人放弃到场权的行为辨析

被告人具有庭审到场权,这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被告人的庭审到场权不可因任何原因任何理由被剥夺,但被告人在知情且逃匿,导致庭审程序缺席,并且多次告知依然缺席的情况下,将直接视为被告人自主放弃到场权,这是权利特征所决定的。在庭审阶段,被告人具有程序参与权。一般情况下,法院将文书送达到被告人,被告人通过法院文书能够直接了解到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放弃到场权之后的相关不利后果,在被告人明确了解这些之后,明示自愿缺席审判,符合刑事程序的相关法定要求。[1]

被告人放弃到场权改变不了其诉讼地位,被告人缺席审判也并不完全对审判不利。缺席审判只意味着被告人失去了庭审到场权,其仍具有主体地位,且具有辩护权等权利。被告人在自身无法参加庭审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参加庭审。被告人对审判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自身或其近亲属可以申请上诉。[2]由此可见,缺席审判程序适用于被告人自主放弃到场权的情况,不影响被告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辩护权等诉讼权利,法院也不会因被告人没有到场而改变其审判标准。

(二)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的衡平辨析

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立法模式中,仅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等重大案件,被告人逃匿的情况下,不影响对其的判罚。对于一些其它刑事案件,一旦被告人在逃,将意味着案件进入漫长的中止审理期,案件的相关问题被长期“封存”,处于待解决状态,不仅解决不了被害人的相关问题,使得被害人的权益损失无法得以补偿以及救济,还使得庭审刑罚的威慑力大大降低。[3]

缺席审判程序能够全面提升审判效率,避免因被告人一方的原因造成案件长时间处于中止审理的状态。一些其他国家的缺席审判程序往往较为侧重诉讼效率的提升,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我国的缺席审判程序与之相比更为公正,更加注重于对贪污腐败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该程序的设立目标主要在于保证不会因为被告人不到场致使审理停滞,明确、合理的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保证实体问题得以处理,即使在被告人缺席到场的情况之下,也能够使国家公诉权、审判权得以依法行使。[4]该程序的设置前提是对此类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确保其已经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在司法机关的审查下,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即使被告人缺席,也不影响这一审判程序的推进。

(三)追回资产机制中的司法协作辨析

对于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携款潜逃的现象已经成为了常态,如何追回违法犯罪所得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难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完善并明确了追回资产机制,将其分为直接追回与间接追回。直接追回指的是针对被告人携款潜逃,并将资产转移到被请求国之后,请求国通过起诉等方式对违法犯罪所获得的资金进行合法追回。间接追回指的是被请求缔约国根据本国的相关法律将犯罪所得进行没收,之后将没收的资产返还给请求国。就我国目前的腐败犯罪案例来看,大部分犯罪所得的资金往往流入了一些发达国家,通过诉讼进行资金追回的成本普遍较高。而间接追回资产机制与之相比多了没收与返还两个环节,在对犯罪所得资金进行没收之后,被请求缔约国既可以通过本国的法律直接对犯罪所得进行没收,也可以通过请求国法院所发出的执行没收令,对其进行没收与追回;而对于罪犯是否能够对非法所得的资金进行归还主要在于请求国的裁判对其的判定,进行犯罪所得没收的主要依据是需要被请求国承认请求国受到的损失。虽然我国设立了关于犯罪所得没收的相关程序,但程序中仅仅只涉及到了对于财产方面问题的处理,不能与缺席审判程序的生效裁判相挂钩。[5]作为请求国,难以通过此程序顺利的追回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资金。因此,确立真正意义上的缺席审判程序非常有必要。

对于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立,掺杂着是否与被告人的参与权相违背的争论。保持反面意见的一部分学者认为,缺席审判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更加真实的对案件的内容进行还原,使案件审判不具备真实性与完整性,不能够实现程序正义。但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被告人对自身参与庭审权具有自主处分的权利,在被告人接收到法院的传票以及开庭通知且明确认识到缺席出庭审判的后果之后,如果被告人自愿自主放弃到场权,将对其行为予以认可。而且,被告人不出庭并不影响其诉讼主体地位,依然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相关的法定诉讼权利。[6]我国在刑事程序中设立缺席审判程序的意义不仅仅只是提升诉讼效率,其最为关键的是不会因为被告人无法出席庭审而影响公诉权与审判权的正常行使。尤其是在反腐形势严峻的今天,缺席审判程序能够充分的发挥起作用,有利于我国对于腐败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案件的违法所得进行合法追回,充分的体现出缺席审判程序设立的意义与价值。

二、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审思

(一)缺席审判程序的再定位

目前,我国缺席审判的立法重点在于解决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案件中被告人因种种原因潜逃所造成的诉讼中止,致使诉讼延迟的问题,并针对该问题,请求被告人境外资产所在的国家对被告人所转移的资产进行没收与返还的问题。在当前环境下,我国反腐活动的力度越来越大,形势也越来越严峻,通过缺席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被告人起到威慑效果。另外,缺席审判程序还规定对于被告人身患重大疾病无法参加庭审的,可以申请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进而提高庭审效率。实际情况中,因客观原因造成被告人无法参加庭审的情况不仅在此范围,对缺席审判程序的严格框定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该程序的使用功能有所下降,也有可能与付出的立法努力相抵消,致使这一程序的设置价值主要体现在腐败犯罪案件的追溯方面,忽略了其诉讼效率方面的提升意义。因此,有必要对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进行再次定位。对目前立法中有关该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的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将可使用的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类型划分为被告人申请与公诉机关申请两大类型。对于前者的案件类型,若被告人的刑事犯罪情形较轻,因被告人自身原因无法参加庭审,在对缺席审判的后果进行了解之后,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或自主进行申请启动缺席审判程序。[7]这种情况可以有效避免因被告人无法到庭致使案件处于长期中止审理的情况,也能够很好的提升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公诉机关申请使用缺席审判程序时,要保证案件范围在法定范围之中,进而充分发挥缺席审判程序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腐败犯罪、强化境外追逃方面的作用与功能。另外,对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未经允许自主退庭离席的情况,在由法官告知被告人缺席后果之后,被告人仍不参加庭审的,将直接视为自主放弃庭审到场权,这种情况也可以考虑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总的来说,缺席审判程序既可以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经被告人申请适用,也可以在一些腐败犯罪、职务犯罪的案件中,由相关的公诉机关申请使用缺席审判程序,这种模式更加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价值,也能够充分的发挥其本身的作用与意义。[8]

(二)缺席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制衡

通过以上结论得知,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缺席审判改变不了司法裁判的判决标准与结果,但对于被告人而言,缺席审判程序达标者无法直接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参加庭审,法官也难以直接与被告人会面,获取相关案件的信息。因此,缺席审判程序的使用应当极其严谨慎重,尤其是对于公诉机关申请的案件类型,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定标准对其适用要件进行审查,不仅要明确该案件的相关证据是否满足相关的法定起诉标准,还应当详细查明被告人的居所状态,进而明确被告人的情况,对其无法参加庭审进行司法确认,避免出现任意启动缺席审判程序情况的发生。

除了司法机关要保持严谨慎重的态度对待缺席审判之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应当具有程序异议权。司法机关在对被告人的程序异议进行审查之后,发现其存在合理性将不予适用缺席审判程序。[9]在当前我国的立法模式中,没有设立关于缺席审判程序启动方面的异议权,全部由司法机关对缺席审判程序的使用过程进行推进,实际上,赋予被告人程序异议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衡司法机关的相关权利,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致使缺席审判程序的使用不规范。

(三)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规范要求

缺席审判程序是新设立的一项特殊程序,尤其要注意其使用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相关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的审前准备程序以及庭审中的程序要求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特别是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上诉权,相关司法机关应全面对其进行维护与保障,根据缺席审判程序的设计标准,保证在缺席审判的过程中,控、辩、审三方都能够到场。在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严格、明确界定被告人在收到法院传票或起诉书时的归案期限,将来的立法中应对被告人的审前归案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定条例,避免被告人的权利内容得不到使用、相关的程序要求只是表面“走过场”情况的发生。[10]被告人的权利告知书应该全面体现并表明缺席审判程序的相关特征与后果,以及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进而保证被告人在对缺席审判程序以及缺席审判的后果有了全面认知的情况下,表达自身最真实的意见。

缺席审判程序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与腐败犯罪案件的境外所得资金的追回制度相衔接,体现了我国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方面的决心与力度。该程序能够在被告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出席庭审的情况下,避免因诉讼延迟带来的相关不利影响与后果。目前,我国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立法规定仍未得到完善,在未来的程序适用中,应注重对缺席审判程序架构的完善,并赋予被告人多项权利。相关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与要求,对缺席审判程序保持严谨、慎重的态度,进而使国家的追诉权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平衡。

猜你喜欢
审判程序缺席庭审
你缺席的那些年
骆浩:记录思考从不缺席
父母这一刻,你一定不要缺席
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审判实证研究
浅析指令继续审理案件合议庭组成问题
再论审判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功能
缺席的蝙蝠
自动到案后仅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行政公益诉讼庭审应对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