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好“黄河故事”:黄河文化保护的创新思路

2020-02-22 02:52杨越李瑶陈玲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0年12期

杨越 李瑶 陈玲

摘要 保护、传承与弘扬黄河文化是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现有区域式、分段式、单元式的文化保护模式容易造成各自为政、分散经营和同质竞争等问题,有必要创新保护思路,探索出与流域文化特征相匹配、与流域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黄河文化保护模式”。文章基于黄河文化“以时空演变为线索、以生态环境为基础、以人水关系为核心、以遗产资源为载体”的现实特征,识别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的特殊需求。对照国内外针对单体文化遗产的属地垂直管理和针对线性文化遗产的文化线路、遗产廊道等保护模式,从范围边界、保护模式、保护理念、保护机制四个层面总结已有黄河流域文化保护的现状与不足。挖掘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的历史使命和时代价值,提出构建边界清晰、责任明确、协同有力的流域文化保护体系的对策建议:将庞大繁杂的黄河文化集合,抽象成统一凝练、特色鲜明、真实完整的流域文化符号,转化为老百姓听得懂、讲得清的“黄河故事”;建立黄河文化保护的一张图,给立法、执法部门相应参考,为社会公众的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指引方向;树立“大黄河”的流域发展共识,将黄河文化蕴含的传统智慧和时代精神内化于整个流域管理的实践中,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整体统筹和区域协同提供思想基础和智力源泉;积极推动黄河文化保护规划制定过程,完善社群组织培育、市场价值转化、保护效果评价、行政执法监督等机制,为实现跨区域流域文化管理提供人力、资金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 黄河故事;黄河文化保护;线性文化遗产;流域发展共识

中图分类号 X321;G12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0)12-0008-09

DOI:10.12062/cpre.20201104

黄河是滋养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文明源远流长,尤其进入文明社会后,黄河流域长期作为各朝各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再次衍生出大量的地域文化,这不仅包括丰富灿烂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还包括历史发展、朝代变迁所产生的多样性的制度文化。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炎黄五千年文明史的主体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根与魂,黄河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弘扬事关中华文脉的绵延赓续。

黄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是落实黄河流域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要求:“要深入挖掘黄河文化蕴含的时代价值,讲好‘黄河故事,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精神力量。”[1]推进黄河文化的研究、挖掘、保护、传承和融合,讲好黄河故事,推动黄河文化迈入新时代,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和凝聚力,是时代赋予当代人的光荣使命和新的历史课题[2]。

然而,现有区域式、分段式、单元式的文化保护模式不仅造成黄河文化保护内容上的割裂,还极易造成保护和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分散经营和同质竞争等问题,有必要创新保护思路,探索出与流域文化特征相匹配、与流域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黄河文化保护模式”。本文立足于黄河文化的现实特征,识别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的特殊需求;对照已有保护体系和保护模式,总结黄河流域文化保护的现状与不足;挖掘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的历史使命和时代价值,提出流域文化保护体系的创新思路和对策建议。

1 黄河文化的特征与保护需求

1.1 以时空演变为线索,需要形成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的一张图

黄河文化是由古至今黄河及其流经区域衍生的文化集合。黄河自西向东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9个省区,空间跨度巨大,且不同时期和形态的文化叠加交错、复杂多样,如图1所示。

从地理分布上看,黄河文化涵盖了上游的河湟文化、陇右文化,中游的河套文化、泾渭文化、三晋文化、关中文化、河汾文化、河洛文化、河内文化,下游的河济文化、中原文化、黄淮文化、汶泗文化等[3-4]。从历史跃迁来看,黄河文化经历了刀耕火种、三皇五帝的元始期,亲缘分封、三大青铜文明的神德过渡期,诸子百家、儒释道文化的鼎盛期,尚武文化盛行、河陆文明衰落的势衰期,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等红色文化扎根,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经济社会文化持续繁荣发展的涅槃期[5]。从表现形式来看,黄河流域独特的地理空间和人文空间塑造了多种多样的文化载体,包括旱作农业和彩陶瓷器等物质文化,生活方式(如语言、饮食、建筑)、风俗习惯、审美情怀、宗教信仰、社会制度等非物质文化,以及地形地貌、天然名胜等自然遗产。不同时期的文化以黄河水系为纽带继承发展,最终演变成为中华文化的代表和象征。

为了保证黄河文化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必要将庞大繁杂的黄河文化建成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结构有序的黄河文化体系,以历史时期、地理分布、表现形式三个要件的动态演变为线索,形成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的一张图,给立法、执法、规划、保护部门相应参考,为社会公众的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揚指引方向,确保上中下游历史文脉传承有序。

1.2 以生态环境为基础,需要构建彰显黄河文化的流域自然生态遗产格局

自然流域及其生态环境是黄河文化孕育产生的物质基础,几千年来流域自然生态环境的变迁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共同造就了极为丰富的黄河文化[6],流域开发与保护实践为黄河文化的充实与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土壤和养分。许多重要的地质、地貌以及自然地理特征以活态遗产的形式保存,且发挥着重要的水利、交通等经济社会功能,并由此衍生出独具特色的区域文化,成为见证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重要遗存。如三江源、祁连山等多个国家公园已经成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生态范本;郑国渠水利风景区、壶口瀑布水利风景区等综合保护区不仅具有水生态修复、水经济发展等复合功能,而且是彰显博大精深黄河水文化的重要场所;流域内多处自然保护地为保护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发挥了重要作用[7]。对上述自然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保护有利于将文化的保护落实在其产生发展的原始土壤中,使黄河文化故事的讲述更精准更有针对性。

相较于其他人类文明产物,黄河文化的形成与流域自然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其保护、传承与弘扬务必要把握“自然与文化高度融合统一”这一基础特征。通过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将黄河流域内水文化遗产串联起来,进一步推进流域生态资源、文化要素的协调保护和发展。

1.3 以人水关系为核心,需要将黄河文化内化于流域保护和治理实践中去

中华民族为了生存和发展,治理黄河、兴利除害、治国安邦,创造丰富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形成了独特的黄河文化。黄河文化的实质就是人与黄河关系的文化[8],是人类治理黄河、与黄河相处的智慧结晶。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自身并不能生成文化,只有当人类通过生产生活与其发生互动关系,有了对水的认识和思考,才会产生与之相对应的水文化。因此,水文化是架构于人水关系的文化,其根本价值在于追求人水和谐[9]。“人”是社会的主体;“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自然资源。人水关系是指“人” (指人文系统) 与“水”(指水系统)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人水关系中的人文系统和水系統之间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既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又相互冲突、彼此和谐[10]。因此,黄河文化不是一成不变、死板过时的文化,它伴随着人类的实践活动不断发展。

黄河文化产生于人水关系的特征提示我们应该注重黄河文化对于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和行动方案的现实指导意义,即黄河水文化产生于实践,在实践中继承发展,并应指导于实践。

1.4 以遗产资源为载体,需要找到黄河文化科学保护与价值实现的平衡点

黄河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其流域注定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集中展示之地,这里面积广袤、历史悠久、自然和人文环境复杂的特征决定了流域内分布着众多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在内的常规类型遗产,以及由文化景观、文化线路、历史城镇等特定类型遗产,如图2所示。

遗产作为黄河文化的重要组成和核心载体,已是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资源。广义上的资源,指的是一切可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总称,它广泛地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或能够给人类带来财富的财富[11]。因此,黄河流域丰富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以及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等均可看作是一种特定的资源,有必要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为人们开发和利用,成为流域文化产业发展的要素基础。

2 黄河文化保护的原则与目标

2.1 坚持时空统一、区域联动,讲好黄河故事

黄河文化的时空演变规律是流域文化系统性的重要纽带。通过上中下游、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体系综合梳理,构建一个以流域空间和历史演变为线索,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结构有序的黄河文化体系,树立全线“一盘棋”思想,形成具有流域特色的黄河文化组团,并通过特色旅游线路等形式展开空间串联和区域联动。同时,在黄河流域整体战略部署的引导下,结合当地具体条件进行调整,把握政策的一致性与连贯性,实现整体一张图式的发展。

具体而言,要从时间、空间、遗产本体、生态环境等方面挖掘区域文化遗产的整体价值,做好遗产摸底工作,搭建统一信息平台,实现黄河文化遗产的信息整合与资源共享,为遗产的保护管理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开展跨行政区的合作,设立黄河文化联合发展机构,加强统一规划,设立联合基金,建立区域协同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推进区域文化遗产连片、成线保护利用。

2.2 关注自然环境、系统保护,讲实黄河故事

黄河文化并非独立产生存在,其文化精神形成发展于自然环境,并与之难以分割。对流域自然环境的关注与保护,是将黄河故事讲精准的基础条件。有机整合黄河自然遗产资源,凝练黄河文化性格,建设黄河自然遗产风景区,是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对黄河自然遗产的集中保护开发,有利于通过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串联起黄河流域内水文化遗产,将其所包含的精神、制度等融汇印刻在自然环境中。构建具有整体性结构化的黄河流域自然生态遗产格局,进一步推进流域生态资源、文化要素的协调保护和发展。

具体而言,在强调黄河自然属性及其生态功能的同时,保护其所孕育的文明形态及其所展现的文化价值。以自然流域为基础,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文化,体现高质量发展理念,积极鼓励并大力发展绿色文化,坚定不移走生态健康的文明发展之路。

2.3 把握人水关系、指导实践,讲精黄河故事

面对日益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完全靠技术是难以解决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问题的,水实际上具有强大的文化功能,某种程度上说,水资源管理与利用本身就体现着一种文化进程[12]。自大禹治水的神话,水生万物的思想一直存在于沿黄地区的居民心中,并随着对自然认知的深化而发生着变化。从人敬畏自然受水支配,到人征服水的观念,最终形成和谐共处的人水观,这种尊重规律、人水和谐的绿色基因已经深深印刻在沿黄地区的百姓心中。现今黄河流域所修建的众多水利工程都是沿黄地区人民在长期的实践中,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人水和谐的体现。面对依旧紧张的生态状况,必须重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当代的现实指导意义。

具体而言,我们必须科学对待人水关系,转变对水的认识,从人定胜天、向大自然无节制的索取转变为按自然规律办事、以水为伴、以水为友,人水和谐共处。认真研究探索水规律,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努力建设形成人水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以水文化凝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民族力量,在新时代讲精黄河故事。

2.4 依托遗产资源、融合创新,讲活黄河故事

遗产资源是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的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要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守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1]。综合利用黄河流域内的遗产资源,将遗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努力实现统一协调的工作统筹力和联合开发力。

具体而言,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资源整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多方合力作用,促進资源共享、市场共享和品牌共享等目标的实现。通过遗产资源网络的建设,打破遗产分布的分散性、“政区分割”的限制性,以及各地区出现各自为政、分散经营和同质竞争等问题。通过发展黄河文化产业,使黄河文化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让黄河文化“活”起来,实现黄河文化价值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3 黄河文化保护的现状与问题识别

3.1 黄河文化内涵界定不清晰,保护对象和范围模糊

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首先需要明确界定黄河文化内涵,从而限定保护范围。关于黄河文化核心内涵,至今没有成说,一直停留在“博大精深”“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认知层面。学界通常将黄河文化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广义上的黄河文化是指黄河流域的广大劳动人民在黄河水事及其相关实践活动中创造的全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13];狭义上的黄河文化是指黄河流域广大劳动人民及黄河水利工作者所具有的精神诉求、价值取向、基本理论以及行为方式的综合,主要包括精神、理念、价值观、制度等文化现象[14]。大跨度的时空演变造就了庞大繁杂的黄河文化体系,即使按照后者对黄河文化的内涵进行界定,依旧庞杂且缺乏核心与条理,增加了保护对象与边界识别的难度,不易于黄河文化的综合性保护和传播推广。对于遗产类型的划分,对照现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如表1所示,也难以与黄河文化内涵准确对应,再次加深了黄河文化保护范围边界确定的难度。现有黄河文化保护研究中,虽整体提出了“文化保护一张图”等概念,但由于黄河文化的多样性、复杂性,其保护对象仍存在范围边界不明晰,地区间、种类间缺乏内在联系等问题。

3.2 黄河文化保护模式不匹配,保护内容割裂缺乏系统性

近几年,随着世界遗产保护的研究发展与演变,遗产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模式逐渐由文物单体保护拓展至对遗产区域、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针对运河、绿道、文化线路等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随着国际实践经验的积累,内容不断深化,并出台了相应的保护纲要文件。但“文化线路”“遗产廊道”“线性文化遗产”等多个概念间仍存在着交叉,且尚未形成统一定义及判定标准,存在混淆应用的现象。文章将现有文化保护模式进行了梳理,如表2所示。

我国对于大尺度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起步较晚,王志芳等[15]首次将美国“遗产廊道”的概念、选择标准、保护的体制机制等引入国内;单霁翔[16]指出线性文化遗产来源于文化线路,是对其概念、内容和内涵的拓展,并对线性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尽管已有部分实践实现了突破性进展,例如:2006年出台的《长城保护条例》、2012年出台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及2019年出台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均为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一定参考,为黄河的大保护大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但现有保护模式仍不足以完全匹配黄河文化保护的特殊需求。比如,当前脱胎于“绿道”概念的“遗产廊道”模式更加注重经济生态功能,其主要目标是经济振兴,往往缺少文化方面的重点保护。而针对线性遗产、文化线路等跨地域、规模化的遗产保护模式,仅将周边环境保护和改善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价值转化的附属品,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原生生态环境对于特定文化产生与发展的“土壤”作用和保护价值。

3.3 黄河文化保护理念陈旧,保护主体间利益冲突合力不足

黄河文化保护理念的陈旧主要表现在保护主体单一、合力不足等方面。黄河文化产生于人类治理黄河、同黄河相处的实践之中,其保护治理亦需要依托于广大人民群众及其人水互动活动。我国遗产保护工作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保护方式,更多是由相关职能部门、专业科研单位进行,吸纳民间力量、鼓励公众参与方面的不足也阻碍了黄河文化的高质量保护发展。加之当前尚未形成专门针对黄河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法律法规对除政府部门外的其他保护主体及权责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导致黄河文化保护工作开展中难以明确保护主体及其责任划分。当前,不少国家已经在遗产保护方面认识到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并相应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引导措施。例如,英国有相当一部分文化遗产由当地社区成员组成的保护协会或委员会管理,并负责保护和游览等事宜;法国则自上而下形成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体系,普通居民拥有相当的话语权和主动权。

近年来,我国公众参与文化保护的情况虽有所好转,但参与的层次、深度都不够,形式也比较单一,一些决策性、核心层面的工作仍缺乏公众的参与[17]。公众参与形式多为政府引导下的政策传播与教育,或协助政府开展公众调查和征集等,活动系统性和可持续性相对较弱。且社会公众对于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不够,在文化遗产价值认定和专门保护领域缺少话语权[18]。且法律层面缺乏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权利依据,无法激发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虽然肯定了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做法,如在第7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为广大公众参与文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只将其作为公众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而非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3.4 黄河文化保护机制不健全,制约遗产保护效果及效益转化

我国文化保护的体制机制设计主要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及其框架,基本形成以《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为核心,以《公约》为指导,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支撑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以文物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响应,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文物保护格局。由于黄河流域内各地区长期的行政分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自为政,各地区之间缺乏对区域文化脉络的整体认识,导致各地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也相对碎片化。缺少对同类型遗产或跨行政区线性遗产整体展示与联合保护的工作方法。一方面导致共性的问题没有及时的展开研究找出解决办法,另一方面,一些好的保护经验和手段未能在全流域得到充分的宣传和推广,文化遗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未能有效发挥。

从法律保障机制来看,尚未形成专门针对自然和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19],缺乏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大遗址”“乡土建筑”等保护方面的专项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立法内容上,存在保护理念落后、法律责任较轻、震慑力不足、内容简单及可操作性较差等问题;内容间缺乏连续性整体性,重复立法严重,既浪费了立法资源,又往往协调性不足,不利于法规的统一遵守和执行。即使联系比较紧密的法律,如《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也存在范围较窄的问题,大量未能达到文物标准、散落于各地的历史建筑物、历史聚落、历史构筑物等未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以保护为主兼顾合理利用的二元化工作方针致使实践中文物被不当利用现象时有发生。此外,立法实效和时效上,文化遗产相关立法始终处于“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部分文化遗产在被纳入世界遗产名录后很多年才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即使出台较早的法规规章,也未能根据国际条约更新及上位法修改及时进行修订,在时效性上大打折扣。

从行政管理体制来看,针对黄河流域及周边地区的文化遗产实行垂直管理与保护,无统一的部门直接管理,文化与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教育部、林业局、建设部等多个政府部门均分散有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能,形成了横纵交错的遗产管理体系,极易导致因单纯追求部门利益而产生横向的管理分散、纵向的利益分割等问题。同时,现有黄河流域保护和治理的专门性机构,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其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主要侧重于生态环境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涉及黄河文化保护的内容极少,而文化保护是黄河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专门性的流域管理机构未能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从文化保护的资金来源来看,目前黄河文化保护实行的是属地管理,中央政府负责部分保护资金,其余部分则由黄河流域内各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自遗产保护基金会的费用较少。

4 黄河文化保护的对策建议

构建边界清晰、责任明确、协同有力的流域文化保护体系,将庞大繁杂的黄河文化集合,抽象成统一凝练、特色鲜明、真实完整的流域文化符号,转化为老百姓听得懂、讲得清的“黄河故事”;建立黄河文化保护的一张图,加快黄河遗产体系的构建,形成“大黄河”的流域保护模式,给立法、执法部门相应参考,为社会公众的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指引方向;树立“幸福河”的流域发展共识,将黄河文化蕴含的传统智慧和时代精神内化于整个流域管理的实践中,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整体统筹和区域协同提供思想基础和智力源泉;积极推动黄河文化保护规划制定过程,完善社群组织培育、市场价值转化、保护效果评价、行政执法监督等机制,为实现跨区域流域文化管理提供人力、资金和制度保障。

4.1 凝聚高度认同的文化符号,以“根”和“魂”刻画黄河文化内涵

将黄河文化转化为老百姓听得懂、讲得清的“黄河故事”,关键在于如何将庞大繁杂的黄河文化集合,抽象成统一凝练、特色鲜明、真实完整的流域文化符号,使其凝聚黄河文化的精神内核,将宏大的黄河文化建构为被人们高度认同的中华民族文化标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1]“根”和“魂”正是高度概括了黄河文化在中华文明中的符号意义。流域内不同时期和形态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资源,就是中华民族“根”之所在。而几千年来,黄河文化生生不息、不断融合、与时俱进,造就了中华民族“尊重规律、人水和谐的绿色基因”,“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红色基因”,更呈现出“日益进取、坚忍不拔的开拓精神”和“海纳百川、开放包容的融合的精神”,逐渐形成新时期黄河文化的核心价值,即是中华民族“魂”之所附。

4.2 探索“大黄河”的文化保护模式,以自然流域为根基实现系统性保护

作为区别于大运河、长城等主要由人工建设的大型线性文化遗产,要把握住黄河文化所独具的“自然与文化高度融合统一”的基础特征,使其历史悠久、尺度巨大、类型多样的文化遗产能够依托自然环境的系统性串联起来,探索形成生态资源、文化要素相协调的“大黄河”的文化保护模式。首先,整体文化保护需进行广泛全面的自然、文化遗产调查,依托流域系统建立文化遗产数据库,构建完整的遗产体系,进行综合保护可行性计划研究。在摸清黄河文化家底的基础上,编制全面完整的保护规划,探索文化遗产与自然生态的整体保护策略及可行措施。在整体保护规划编制的指导下,开展专项保护规划编制。尤其是流域内众多活态保存、依然发挥着重要社会经济作用的活态遗产和具有生态涵养调节功能的自然保护区。通过抢救、修缮有序推进保护工作,建设黄河水土保持与自然文化特色保护区,搭建黄河自然与文化相融合的展示平台,实现黄河文化的集中保护与展示。

4.3 树立“幸福河”的流域发展观,以文化共识为牵引实现利益协同

高度认同的黄河文化是流域发展共识形成的基础,树立“幸福河”的流域发展共识,将黄河文化蕴含的传统智慧和时代精神内化于整个流域管理的实践中,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整体统筹和区域协同提供思想基础和智力源泉。在此基础上,树立黄河文化保护“一盘棋”的发展理念,将黄河文化的保护服务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做好沿线各区域的协作协调,避免黄河文化项目的重复开发和同质化竞争。积极探索以文化引领带动流域发展的新路径,统筹推进黄河文化传承、文物保护、文旅融合、生态保护、经济建设的工作开展。以文化共识为引领,成立黄河文化保护领导小组,推动沿线各省达成“流域共治”框架协议,联合编制跨界流域专项整治等行动方案,协同推进沿线的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实现沿黄地区文化遗产资源的整合与提升,强化品牌效应,为解决经济发展建设与遗产资源保护间的矛盾提供一个合理的途径,促进黄河全流域高质量发展,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4.4 完善黄河文化保护体制机制,以文化保护规划为抓手实现价值转化

黄河文化产生于人类治理黄河、同黄河相处的实践之中,其保护治理亦需要依托于广大人民群众及其人水互动活动。通过立法明确黄河水文化保护主体责任,做到“不冲突、不缺失”,形成统一的黄河文化保护与管理机构,建立社会组织网络,提高公众参与的层次、深度,完善社群组织培育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在文物安全保障机制方面,要大力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应急保障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安全风险及时得到化解,违法者及时得到制裁。积极探索建立黄河文化保护效果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培育、规范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推进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信息公开和结果运用。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引导性政策鼓励慈善组织团体及个人的多方配合辅助,保障明确资金来源及稳定性。积极推动黄河文化保护规划的制定,国家总体规划与地方因地制宜规划相结合。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设计制定与环保、水利等相协调的国家总体战略规划。充分调动市场力量,激活文化资源,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业态,推动其市场价值的转化,弥补单纯政府开发利用的能力与资金缺失以及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所导致的文化保护资金投入缺乏保障的问题。实现黄河文化保护的创造性转化,促进文化经济化、经济文化以及文化经济一体化。

5结 语

黄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是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亦是此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及相关立法工作的特色之一。探讨如何讲好“黄河故事”,保护、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识别黄河文化“以时空演变为线索、以生态环境为基础、以人水关系为核心、以遗产资源为载体”的现实特征及其特殊需求;总结已有黄河流域文化保护的现状与不足;挖掘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的历史使命和时代价值,探索与流域文化特征相匹配的创新思路:凝聚高度认同的文化标识符号,以“根”和“魂”凝聚刻画黄河文化内涵;探索“大黄河”的文化保护模式,构建系统性保护;树立“幸福河”的流域發展观,以文化共识为牵引促进利益协同;完善黄河文化保护体制机制,以文化保护规划为抓手实现价值转化。旨在以创新保护思路推进黄河文化的研究、挖掘、保护、传承和融合,讲好、讲活、讲精、讲实“黄河故事”,并为今后长江、珠江、松花江等大流域的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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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