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脸识别的法律保护

2020-02-22 03:33朱志超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53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人脸识别大数据

【摘 要】当前,人脸识别信息的应用最为广泛,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使得识别技术日趋成熟,以期在有效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的效益,但是人脸识别技术和信息的全面、无限的应用,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问题和风险,例如,在技术的应用场景中,添加人脸识别信息就可以满足相应的需求,而在应用过程中,由于人脸经常被曝光,因此,人脸识别信息的应用是最困难的。

【关键词】大数据;人脸识别;法律保护

1人脸识别信息的特殊性

1.1人脸识别信息获取设备的普遍性

对于人脸识别的硬件配置和设备的经济性能要求不高。与此同时,获取信息没有严格的环境要求。移动电话或者摄像机可以接收面部识别信息,而移动电话和摄像机则是市场上常见的普通设备。因此,面部识别信息采集设备具有普遍性。

1.2人脸识别信息获取过程的未知性

与其他生物特征信息相比,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更加成熟,在采集过程中,不需当事人的同意与合作,即可采集人脸识别信息,当事人的脸部完全暴露于外界环境,信息采集可以通过普通设备完成。

2人脸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及局限

该方法对采集设备及采集环境的要求较低,且采集过程各方不需合作,导致暴露风险高。为此,必须严格保护脸部识别信息,并按照法律标准对信息收集行为加以限制,以确保这种信息收集和获取的合法性。但由于人脸识别信息的普遍性、唯一性和一致性,一旦公开,将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我们还应尽全力保护所收集的资料,严防资料外流或被非法利用,防止以合法的方式和渠道获得和收集资料。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他人信息,结合大数据技术,可以迅速采集到“数字人物肖像”,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权和权利越来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也应该更加严格地保护技术的使用和结合。脸部信息的特殊性需要严格的法律保护。但由于我国尚未通过任何具体的立法或文件,因此,只有通过充分适用某些法律,才能尽可能地保护这些权利。

公共机构应积极将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管,并将对其行为负责,这一点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也必须明确,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个人生物特征数据进行管制,而仅仅管制了个人生物特征数据领域的个人数据;这包括:保护类型在充分保护个人生物特征数据方面存在困难,尤其是高度暴露、唯一和持久的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人脸识别信息。《刑法典》第253条之一,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处罚,但该条仅对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处罚,而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如盗窃,即使情节特别严重,也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即在难以进行合法取得和非法使用的同时,犯罪主体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个人信息,并且难以实施法定惩罚,对公民造成伤害,因此《刑法》也有其局限性和片面性,不能充分保护面部识别信息或个人的生物特征信息。

到2020年,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毛发识别中的面部信息提出了一些保护措施。第一,脸部识别信息可在特定条件下以特定媒介进行携带和识别,因此,脸部识别信息可被认为是肖像权,受肖像权的保护,因此,《民法》属人法一章确立了脸部识别信息使用的知情同意原则。肖像画的制作者、使用者的肖像画需经授权。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正当实施的行为并不需要肖像权人的同意,例如:国家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众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脸部信息的使用受到特定限制,包括个人、组织和公共机构使用的例外。其次,《民法》明确地将生物特征信息包括在受个人数据相关法律保护的个人数据领域;而脸部特征信息显然属于生物特征信息的分类,在数据保护和个人权利保护一章中有关于个人数据收集、处理、更正、删除和保护的详细规定。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方面,明确规定合法、合法和必要的原则。与此同时,重申了知情同意原则,即收集和处理要求获得同意,并应公布收集和处理规则,以明确其目的、方法和范围。这也规定了自然人监督和要求删除的权利。《民法典》并未充分重视对面部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但它仍然将面部识别信息作为一般个人信息对待,由于其特殊性质和较少的暴露程度,它并没有提供更严格的保护,从而使更多的任意信息可供第三方使用。

3未来立法对策的思考

3.1通过专门立法进行妥善保护

目前,此类个人信息的保护可纳入国外立法或我国立法。与此同时,由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人脸识别信息的日益增多,人们对人脸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关注,并期望得到更好的保护。基于此,立法者应更多地考虑对此类信息的保护,并建议尽可能单独编章;考虑到人脸识别信息的特殊性,立法者应严格限制访问权限、访问方式、信息收集、信息存储、信息检索等方面的算法以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使用。为保证信息的安全,对数据处理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要求有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措施[1]。

3.2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

除专门立法对面部识别信息进行规范外,还应建立统一的面部识别信息法律保护体系,解决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中的相关问题。不同的行政机关或拥有适当行政权力的组织拥有收集和處理信息的授权、核查、处罚、监督和控制以及行政执法的权力承认:在民法领域,应明确信息的正确属性,完善举证责任和问责机制,并通过民事诉讼机制有效解决纠纷和救济权利。关于刑法,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外,没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公民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罪等其他相关罪名,增加刑法第253条的法定刑,对非法销售、提供面部识别信息以及非法获取面部识别信息的行为,应以刑法第253条的规定为准,情节严重的应从重处罚[2]。

结论

总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信息的识别和利用是不可避免的。但在此之前,人脸识别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由行政机构进行,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应严格限制使用人脸识别信息的组织或个人的合法、合法和必要,明确规定为保护信息而制定的严格规则。在此期间,收集和使用资料的组织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义务,通知有关人员并表示同意已收到。

参考文献:

[1]周坤琳,李悦.回应型理论下人脸数据运用法律规制研究[J].西南金融,2019,(12):78-87.

[2]王德松.基于生物特征信息隐藏与身份认证及其应用研究[D].四川:电子科技大学,2012.

作者简介:

朱志超,1995年10月生,男,汉族,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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