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古时期的八种毒药考

2020-02-23 01:30
史志学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巴豆毒药乌头

霍 斌

(山西师范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4)

中国古代发生过许多投毒事件,由于动机往往是杀人或害人,因而这种罪行也具有邪恶性。然而中国古人在道德层面对这种行为予以鞭挞之时,却又“拜服”于投毒的高效和隐蔽,以至于投毒行为从古至今,在全球范围内从未停止。很多著名历史人物的死亡都归因于中毒,但其背后又有诸多历史真相被掩盖。毒药问题因具有跨学科性,长期以来未被中国史学界专门和系统的研究。随着医疗社会史的兴起,这个问题有了被全面研究的可能。本文将主要利用传世医籍文献,并吸收中医史的相关研究成果,考证中古时期最重要的毒药有哪些。

一、前言

“毒药”是“毒”与“药”的合成词,俗语又云“是药三分毒”。中国中古时期(指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时期)的重要本草医籍如《神农本草经》《本草经集注》《新修本草》《千金翼方》,均将药物分为上中下三品,上品药基本无毒,中品药部分含毒,下品药大部分含毒。毒又分为小毒、(常)毒、大毒三种。因此从广义上来讲,有毒之药都是毒药。

中医学界对“毒药”的概念剖析以及中药的毒性问题已有许多研究成果。前者的代表性成果是于智敏的《中医药之“毒”》。书中揭示出“毒”与“药”的六点关系:凡药皆有毒;害人之草为毒;毒是药物的总称;毒是指药物的偏性;用毒区分药物的作用强弱(笔者注:即药性);用毒标明药物的毒副作用[1]于智敏.中医药之“毒”[M].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P51-53)。这些解释基本涵盖目前文献所能见到“毒”和“毒药”的含义。中药毒性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是陈仁寿等编撰的《毒性本草类纂》(人民军医出版社,2012年)这是一部重要的毒药本草类文献著作,收录毒性药物196味,并详细介绍药性、主治、禁忌、中毒症状和解毒方法等等。李零的《药毒一家》揭示出“药”与“毒”紧密关系,古人所说“毒”的含义范围较广也较复杂,今天“毒”的含义较为狭窄[1]李零.中国方术续考[M].东方出版社,2000.(P28-38)。

本文的毒药概念是取其狭义,也是常识型概念,即能危害生物体生理机能或导致死亡的药物。本文对毒药的考证方法,基于严谨角度,选择两条标准:一,文献中明确记载此药有毒;二,存在以此毒药伤害人的案例。所以即使是本草医籍中所载大毒之药,如羊踯躅、虎掌、格注草、狼毒、鹤虱等,因未见此时期的中毒案例,故而不取。再如礜石、赤商陆、赤雷实、雄楝实、博落迴等医籍中虽明确记载可以杀人,但史料未给予案例支撑,故亦不取。

二、中国中古时期的八种毒药考

中国中古时期狭义上的毒药主要有八种:鸩毒、钩吻(野葛、冶葛)、乌头(附子、天雄)、巴豆、闭口蜀椒、金屑、莨菪子、岭南蓝药。考之如下:

(一)鸩毒

鸩毒在史籍中最为常见,开篇先予以考辨。《博物志》引《神农经》曰“药物有大毒不可入口鼻耳目者,入即杀人”有五种:钩吻、鸱、阴命、内童、鸩[2](西晋)张华.博物志校证[M].中华书局,2014.(P48)。《唐律疏议》载:“凡以毒药药人,谓以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堪以杀人者。”[3](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中华书局,1993.(P339)据此,鸩毒、冶葛、乌头、附子应是唐代最常用的毒药。

鸩即鸩鸟,其肉有毒,食之杀人,酒中渍其羽也会有毒,故而有另一种写法——酖。《左传》即有“宴安酖毒,不可怀也”之言。史籍中常见有“遇鸩而卒(死)”“赐鸩”“鸩杀”等等书写方式。此外,古人对鸩鸟的名称、形色、习性、分布、毒性等也有记载。

鸩毒的存在似是不争事实,但质疑也有。如陶弘景所处之南朝,鸩羽已不被用来制造毒酒:“昔时皆用鸩毛为毒酒,故名酖酒。顷来不复尔。”[4](南朝梁)陶弘景.本草经集注辑校[M].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P449)唐初苏敬等人修撰《新修本草》时补充“云羽画酒杀人,此是浪证”并否定陶弘景“状如孔雀”的说法,认为“陶云如孔雀者,交、广人诳也”[5](唐)苏敬等.新修本草[M].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P306)。他们否定有鸩羽之毒应是出于社会实践。

庞秉璋的《鸩鸟考》从动物学视角考证鸩鸟。通过比较古籍中对鸩鸟形色描述的异同后,所得结论是“今有鸟类,无一能完全符合上述所有各家的叙述……如求尽同,今不存在,考虑为已经绝灭之鸟。”[6]庞秉璋.鸩鸟考[J].动物学杂志,1985,(1).(P37)但他却执着于寻找鸩鸟为今日何类,经形色类比兼考虑到习性和分布,认为有可能是黑鹳。然而这种结论并无实际意义,因为黑鹳并不具备毒性。刘中申认为鸩读作“堇”即乌头,鸩毒实为乌头之毒[7]刘中申.钩吻的本草学研究[J].中医药学报,1984,(5).。但是高晓山认为堇不是乌头而是与毒同义[8]高晓山“.堇”简考[J].吉林中医药,1984,(2).。笔者认为“堇”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是指乌头,但不具有唯一性。庞秉璋还认为鸩毒是砒霜,鸩羽画酒是用羽毛将砒霜挑入酒中,但这属于猜测。砒霜在北宋以后才被认为是杀人毒药。

史籍中对鸩的记载存在很大差异,千百年来古人尚难确知鸩鸟为何。笔者倾向认为上古时期或许真实存在一种有毒的鸟,但随着自然环境改变或其他原因,这种鸟已经灭绝或极难找寻,但作为传说却流传下来。由于鸩鸟的神秘性和毒害性,后人在恐惧与猎奇心态下建构出一种不存在的鸩鸟形象。“鸩”往往成为毒药的符号或者其他毒药的代称。

(二)钩吻(野葛)

钩吻又名野葛、冶葛,是中古时期最常用的杀人毒药之一。钩吻毒性剧烈,中毒后痛苦非常。“其入口能钩人喉吻,或言吻作挽字,牵挽人腹而绝之。”其药性是“有大毒……杀鸟兽……甚热,不入汤”[1](唐)苏敬等.新修本草[M].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P145)。钩吻不能入汤药,只能外敷。今天钩吻的用法也主要是捣敷或研末调敷外用,忌内服。

举部分中毒案例。孙吴时期万震的《南州异物志》载:“广州俚贼,若乡里负其家债,不时还者,子弟便取冶葛,一名钩吻,数寸许,到债家门食钩吻而死。”[2](宋)李昉等编.太平御览[M].中华书局,1960.(P4381)《博物志》载:“野葛食之杀人。”[3](西晋)张华.博物志校证[M].中华书局,2014.(P48)元嘉二十七年(450),宋文帝北伐失败后“募人赍野葛酒置空村中,欲以毒魏人,竟不能伤”[4](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中华书局,1956.(P3960)。袁恕己是扶立中宗恢复唐祚的“五王”之一,“后与敬晖等累遭贬黜,流于环州。寻为周利贞所逼,饮野葛汁数升,恕己常服黄金,饮毒发,愤闷,以手掘地,取土而食,爪甲殆尽,竟不死,乃击杀之”[5](后晋)刘昫等.旧唐书[M].中华书局,1975.(P2943)。据王家葵研究,在不同历史时期钩吻名实各异,汉代的钩吻可能是毛莨科植物,魏晋时期钩吻品种十分复杂,唐代的钩吻主要是马钱科钩吻[6]王家葵.钩吻的本草考证[J].中药材,1993,(12).。唐代的钩吻与今日中医所说钩吻相同。今日钩吻的基原是马钱科植物葫蔓藤,根、茎、叶都含有剧毒,根、茎、叶含生物碱钩吻素子、寅、卯、甲、丙、辰,其中钩吻素子的含量最高,钩吻素寅性剧毒,为最重要的有效成分,钩吻素寅对家兔的最小致死量为0.8毫克/公斤。因而误服钩吻后极易引起中毒,甚或致死[7]江苏新医学院编.中药大辞典[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P1666-1667)。

(三)乌头(附子、天雄)

乌头、天雄、附子实为一物。《博物志》载:“乌头、天雄、附子,一物,春秋冬夏采各异也。”[3](P47)乌头是毛莨科植物乌头的块根(母根)。附子是乌头的旁生块根(子根)。天雄是乌头无稚根之主根及加工品[8]陈仁寿等.毒性本草类纂[M].人民军医出版社,2012.(P231)。三者采摘的部分和时间都不同。

乌头杀人在先秦时便有此认知。《史记·苏秦列传》载:“臣闻饥人所以饥而不食乌喙者,为其愈充腹而与饿死同患也。”[9](汉)司马迁.史记[M].中华书局,1959.(P2263)即使是在饥不择食的情况下,饥饿之人也不会吃乌喙充饥,因为吃等同于自杀。汉人明确说:“天雄乌喙,药之凶毒也。”[10]刘文典撰.淮南鸿烈集解[M].中华书局,1989.(P321)

汉宣帝许皇后就是中附子毒而死。《汉书·外戚列传》载:霍光夫人唆使女医淳于衍下毒害许皇后,“即捣附子,赍入长定宫。皇后免身后,衍取附子并合大医大丸以饮皇后。有顷曰:‘我头岑岑也,药中得无有毒?’对曰:‘无有。’遂加烦懑,崩。”[1](汉)班固.汉书[M].中华书局,1962.(P3966)《后汉书·霍谞传》载:“譬犹疗饥于附子,止渴于酖毒,未入肠胃,已绝咽喉,岂可为哉!”[2](南朝宋)范晔.后汉书[M].中华书局,1965.(P1616)引附子、酖毒作比喻表明二物在汉代被视为毒药。南唐刘崇远的《金华子杂编》载:“生附子之毒能杀人,人固知之矣。”[3](南唐)刘崇远.金华子杂编[M].中华书局,1985.(P10)生附子是毒药在唐末五代也是一种常识。

大约抄写于10世纪的梵语、于阗语双语医方集《耆婆方》开篇便是解毒方——《“卍字”解毒剂》,其中载:“当(人们)在中了诃罗诃罗毒时,或者饮入了剧毒时,此药应该用冷水冲服,那么就会立即解毒。”[4]转引陈明.中古医疗与外来文明[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P425)陈明认为“诃罗诃罗毒”就是乌头(附子)毒。阿拉伯药物学家伊本·巴伊塔尔的《药草志》也引用了前代医学家对乌头的种类、形态和毒性的记录。陈明认为乌头不仅是中医名药,而且也在向外传播。

乌头的毒性极强,但是因品种、采集时间、炮制、煎煮时间等不同,毒性差别很大,炮制过程中生物碱含量可损失81.3%,大大降低了乌头的毒性,如此才能安全入药。乌头中毒的剂量是:川乌0.1—3两,附子0.5—2两,乌头碱口服0.2毫克[5]江苏新医学院编.中药大辞典[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P229)。草乌头亦含毒性碱,如果使用不当,极易引起中毒,抢救不及时会导致死亡。

(四)巴豆

人们常识中的泻药巴豆,其实也是毒药。《新修本草》载:巴豆“味辛,温,生温熟寒,有大毒……杀虫鱼……出巴郡,似大豆,最能利人,新者佳……道方亦有炼饵法,服之乃言神仙。人吞一枚,便欲死”[6](唐)苏敬等.新修本草[M].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P196)。东汉王充说:“巴豆、野葛,食之凑懑,颇多杀人。”[7](汉)王充.论衡校释[M].中华书局,1990.(P949)害人案例见《晋书·愍怀太子传》载:西晋皇后贾南风欲害太子“乃使太医令程据合巴豆杏子丸……初,太子恐见酖,恒自煮食于前……(孙)虑乃逼太子以药,太子不肯服,因如厕,虑以药杵椎杀之”[8](唐)房玄龄等.晋书[M].中华书局,1974.(P1462)。愍怀太子虽不是服毒死亡,但是程据合成的“巴豆杏子丸”或为剧毒之药,从字面来看主要成分是巴豆和杏仁。杏仁也是有毒之物,“其两仁者杀人:可以毒狗”[6](P259)。

巴豆为大戟科植物巴豆的种子,含巴豆油34-57%。巴豆油是最剧烈的泻药,口服半滴或一滴即能产生口腔及胃粘膜的烧灼感及呕吐,在1/2-3小时内即有多次大量水泻,伴有剧烈腹痛和里急后重,产生严重口腔刺激症状及胃肠炎。内服巴豆所体现出的主要症状为急性肠胃炎,有服用巴豆油20滴而致死者[5](P502-503)。“人吞一枚,便欲死”,便是服食巴豆后导致急性肠胃炎,腹泻不止。如得不到及时的抢救,后果不堪设想。

服食巴豆如果达不到20滴巴豆油的标准,只会导致腹泻不会杀人。《旧唐书·儒学传》载:王世充命陆德明做汉王师,“德明耻之,因服巴豆散,卧东壁下。王世充子入,跪床前,对之遗痢,竟不与语”[9](后晋)刘昫等.旧唐书[M].中华书局,1975.(P4945)。陆德明服食巴豆装病,可见毒性并不大。《太平广记》引《尚书故事》载:“唐洛中,顷年有僧,以数粒所谓舍利者,贮于瑠璃器中……有士子迫于寒馁,因请僧,愿得舍利,掌而观之。僧遂出瓶授与,遽即吞之。僧惶骇如狂,复虑闻之于外。士子曰:与吾几钱,当服药出之。僧喜闻,遂赠二百缗,乃服巴豆,僧下泻取濯而收之。”[10](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M].中华书局,1961.(P2060-2061)属流氓无赖之徒的士子,吞和尚的舍利子讹诈钱财,服巴豆后通过腹泻将舍利子排出。士子敢直接服食巴豆,也表示在当时人的认知中服巴豆不至于丧命,当然也有量剂问题,不宜服食过多,否则会致死。

(五)闭口蜀椒

椒,除是做饭佐料外也是香料。但是,闭口蜀椒是一种特殊的毒药。葛洪《肘后备急方》载:“蜀椒闭口者有毒,戟人咽,气便欲绝,又令人吐白沫。”[1](东晋)葛洪.肘后备急方校注[M].人民卫生出版社,2016.(P284)中毒症状明显。《新修本草》记椒有四种:1.秦椒“有毒……久服轻身,好色,能老,增年,通神”[2](唐)苏敬等.新修本草[M].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P189)。2.蜀椒“有毒……杀虫鱼毒。久服之头不白,轻身增年……多食令人乏气,口闭者杀人。一名巴椒……巴椒,有毒不可服”[2](P196-197)。3.蔓椒,无毒[2](P199)。4.胡椒“无毒……生西戎,形如鼠李子。调食用之,味甚辛美,而芳香不及蜀椒”[2](P205)。著名农史学家石声汉认为:“花椒果皮含有几种多烯酰胺;大量服用,毒性很大。我国古代常用椒末和浓椒汤作为杀人的毒物。”[3](明)徐光启.农政全书校注[M].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P1078)现代医学认为过量服用花椒可致中毒甚至死亡。中毒症状为恶心、呕吐、口干、头晕,严重时抽搐、昏迷、呼吸困难,最后因呼吸衰竭而死亡[4]陈仁寿等.毒性本草类纂[M].人民军医出版社,2012.(P695)。

椒作为毒药的案例很多。《后汉书·陈球传》载:“太尉李咸时病,乃扶舆而起,捣椒自随,谓妻子曰:‘若皇太后不得配食桓帝,吾不生还矣。’”[5](南朝宋)范晔.后汉书[M].中华书局,1965.(P1832)《魏书·皇后列传》载:孝文帝遗旨令冯皇后自尽,“长秋卿白整等入授后药,后走呼不肯引决……整等执持,强之,乃含椒而尽”[6](北齐)魏收.魏书[M].中华书局,1974.(P334)。高遵“引椒而死”[6](P1921);茹皓“食椒而死”[6](P2002)。北周灭北齐后,齐后主和高延宗被俘入长安。不久,周武帝诬陷二人谋反赐死,“延宗攘袂,泣而不言。皆以椒塞口而死”[7](唐)李百药.北齐书[M].中华书局,1972.(P151)。隋代田式“从家中索椒,欲以自杀,家人不与”[8](唐)魏徵.隋书[M].中华书局,1972.(P1694)。

(六)金屑

金屑毒、金毒常见载于医籍。《肘后备急方》有“治食金毒已死方”。北周姚僧垣《集验方》载“疗服金屑死未绝者,知是金毒”。金屑不见载于《神农本草经》。曹魏时吴普《吴普本草》只存“金屑”条目,原文亡佚。《本草经集注》载:金屑“味辛,平,有毒。主镇精神,坚骨髓,通利五藏,除邪毒气,服之神仙。生益州,采无时。金之所生,处处皆有,梁、益、宁三州及建晋多有,出水沙中,作屑,谓之生金。辟恶而有毒,不炼服之杀人”[9](南朝梁)陶弘景.本草经集注辑校[M].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P146)。金屑乃是生金,本身有毒,必须经过烧炼之后才能服用,否则“不炼服之杀人”。烧炼之后的生金就成为熟金,可以服食。梁武帝杀齐和帝时就用生金,但被和帝拒绝。“(梁武帝)遣郑伯禽进以生金,帝曰:‘我死不须金,醇酒足矣。’”[10](唐)李延寿.南史[M].中华书局,1975.(P160)由此看出,生金可致死。五代李珣《海药本草》也载:“生者有毒,熟者无毒。”[11](五代)李珣.海药本草[M].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P5)

魏晋时期,金屑酒作为毒酒屡见。曹魏明帝时“遣使赍金屑饮(公孙)晃及其妻子”赐死[12](晋)陈寿.三国志[M].中华书局,1971.(P687)。贾南风也是饮金屑酒而死。“(赵王)伦乃矫诏遣尚书刘弘等持节赍金屑酒赐后死。”[13](唐)房玄龄等.晋书[M].中华书局,1974.(P966)赵王司马伦兵败后“尚书袁敞持节赐伦死,饮以金屑苦酒”[1](唐)房玄龄等.晋书[M].中华书局,1974.(P1605)。之后金屑酒不见记载。刘禹锡《马嵬行》中描述杨玉环饮金屑而死:“路边杨贵人,坟高三四尺。贵人饮金屑,倏忽蕣英莫。”杨贵妃在两《唐书·后妃传》中明确记载是被“缢死”,这里说“饮金屑”属文人艺术加工,可能是引用西晋贾后的典故。

(七)莨菪子

莨菪子是一种致幻毒药。沈睿文在《安禄山服散考》第四章《莨菪子》已有详细讨论。这里侧重于中毒症状和案例介绍。《备急千金要方》载中莨菪毒的症状是“闷乱如卒中风,或似热盛狂病”[2](唐)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校释[M].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P518)。《千金翼方》载:莨菪子“多食令人狂走”[3](唐)孙思邈.千金翼方校释[M].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P48)。《朝野佥载》记载了民间邪教用莨菪子骗人和害人。“景云中,有长发贺玄景,自称五戒贤者。同为妖者十余人,于陆浑山中结草舍,幻惑愚人子女,倾家产事之……克日设斋,饮中置莨菪子,与众餐之。女子好发者,截取为剃头,串仙衣,临崖下视,眼花恍忽,推崖底,一时烧杀,没取资财。”[4](唐)张鷟.朝野佥载[M].中华书局,1979.(P115)恍惚即为中毒反应。安禄山也使用过这种毒药。《旧唐书》载:安禄山“既肥大不任战,前后十余度欺诱契丹,宴设酒中著莨菪子,预掘一坑,待其昏醉,斩首埋之,皆不觉死”[5](后晋)刘昫等.旧唐书[M].中华书局,1975.(P5369)。《太平广记》引《玉堂闲话》载:唐末成州一户人家遭官军劫掠,男主被绑,女主被逼做饭供给。“其家尝收莨菪子,其妇女多取之熬捣,一如辣末,置于食味中,然后饮以浊醪。于时药作,竟于腰下拔剑掘地曰:马入地下去也。或欲入火投渊,颠而后仆。”[6](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M].中华书局,1961.(P1426)士兵毒性发作后的行为表现就是幻觉。

(八)岭南蓝药

蓝药。《肘后备急方》载:“带辩刺史云:岭南俚人毒,皆因食得之。多不即觉,渐不能食,或更心中渐胀,并背急闷,先寒似瘴。微觉,即急取一片白银含之,一宿银变色,即是药也。银青是蓝药,银黄赤是菌药。久久者,入眼,眼或青,或黄赤,青是蓝药,黄赤是菌药。”[7](东晋)葛洪.肘后备急方校注[M].人民卫生出版社,2016.(P280)此处毒药有两种:蓝药、菌药。《酉阳杂俎》载:“蓝蛇,首有大毒,尾能解毒,出梧州陈家洞。南人以首合毒药,谓之蓝药,药人立死。取尾为腊,反解毒药。”[8](唐)段成式.酉阳杂俎[M].中华书局,1981.(P170)梧州在今日广西省东部,即交广之地。此蓝药与上述蓝药当是同一物。蓝药是以蓝蛇首外加其他药物合和而成。

三、结论

中国中古时期,史籍、医籍中明确记载有毒并载有杀人、害人案例的毒药主要是以上八种。由于文献记载丰寡的局限性并不能囊括全部,但已属据目前文献所载能做的最大考证。其中除鸩毒、岭南蓝药不见药用外其余六种均可入药,但须通过炮制降毒或掌控药量,再次证明了“药毒一家”的说法。综上,中古时期的毒药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域性。野葛、岭南蓝药多用于南方,乌头、附子、莨菪子多用于北方。

(二)时代性。魏晋南北朝时期闭口蜀椒作为毒药常见记载,在唐代却很少见到使用。

(三)阶层性。金屑由于价格高,作为毒药仅限上层社会使用。野葛、乌头之类由于容易获取,各个阶层都在使用。

(四)符号性。在上古时期或许真实存在一种有毒的鸩鸟,但是在中古时期已经成为想象或历史记忆,成为毒药的代称或符号。野葛有时则成为坏人、恶物的符号。隋炀帝即位之后,诸葛颍迁著作郎,颇受亲信,“颍因间隙,多所谮毁,是以时人谓之‘冶葛’”[1](唐)李延寿.北史[M].中华书局,1975.(P2810)。这里的“冶葛”成为诸葛颍心肠狠毒的比喻。唐代酷吏王弘义自矜说:“我之文牒,有如狼毒野葛也。”[2](后晋)刘昫等.旧唐书[M].中华书局,1975.(P4847)这里用“狼毒”“野葛”比喻自己可杀人索命、陷害好人的文牒。

(五)混合性。由于中药有配伍禁忌,因此有些毒药不是仅有一味药材,而是多种混合,这被称为“合造毒药”。唐末五代时期均将“合造毒药”定为不赦之罪。如咸通十四年(873)《迎凤翔真身德音》:“其京畿及天下州府,见禁囚徒,除十恶五逆、故意杀人、官典犯赃、合造毒药、光火持仗、开发坟墓外,其余罪无轻重,节级递减一等。”[3](宋)徐敏求.唐大诏令集[M].中华书局,2008.(P592)后晋天福七年(942)赦:“除十恶五逆、杀人强盗、官典犯赃、合造毒药、屠牛铸钱外,其余罪犯,咸赦除之。”[4](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M].中华书局,2015.(P1243)

普通人对毒药的认知较多来自于文学或影视作品,往往会产生很多误解与想象。本文的第一个价值在于通过考证揭示中古时期毒药的真实形象。第二个价值在于以此为研究基础,通过医疗社会史视野,可以重新审视中国古代宫廷毒杀案的诸多细节,有助于澄清因特殊目的而被污蔑为投毒者的清白,比如可从野葛、乌头等毒药的药性与中毒症状,排除唐中宗被毒死的可能性。笔者在未来将致力于形成历史学话语下的毒药政治学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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