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足以断凡例

2020-02-23 01:30
史志学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宿州市安康市志书

王 晖

(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合肥 230001)

方志学著述对凡例多有论述,也基本形成共识,各地编纂志书相互借鉴,内容结构大同小异,拟订不难。但就这样一个看无争议的志书体裁,深入到志书编纂和评审实践中,就会发现它不是一成不变的。章学诚说“识足以断凡例”[1]章学诚.修志十议呈天门胡明府.文史通义新编新注.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P856),而“识足”是一个渐进过程,随着时势变化、学术进步和地域多样性,认识不断提高,就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和因地制宜修订。

“凡例”概念诞生于西晋,杜预作《春秋左传集解·序》中说:“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发凡以言例”即“发凡起例”。“发凡”是说明编著的宗旨、大纲、概要;“起例”是指编著的体例、格局、样式及规则条例。新志书的凡例大体上由通例、分例和特例组成,通例是原则性条款,分例是技术性条款,特例是说明性条款。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的《当代志书编纂教程》的论述,原则性、技术性、说明性三类条款包括16项内容:指导思想与编纂原则、记述范围、时间断限、结构层次、体例形式、语言文体、纪年方法、人地称谓、数字书写、计量单位、人物入志原则、附录设置说明、资料来源、特殊问题、对前志补遗与纠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当代志书编纂教程.方志出版社,2010.(P495-499)。每个条款包含内容《教程》都有介绍,应视为制定《凡例》的圭臬。事物总是在运动中发展,形势是不断变化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修订,新华社颁布禁用语,再加之各地区划的变更,有些问题到了不得不重新修订的时候。下面就修志实践中遇到几个重要问题谈一点修订参考意见。

(一)凡例应根据志书类别增设不同种类

提起凡例种类,或许被认为是莫须有的问题,因为自古以来,虽然有“例言”“义例”“略例”等不同称谓,但形态就是一种“凡例”。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笔者参加《教程》编写工作,一开始此书命名是《市县志书编纂教程》,在篇目设计征求意见时,笔者提出不要局限于市县志,省志应该包括其中,尽管区划不同,志书编纂原理是一样的,建议改名《当代志书编纂教程》[1]王晖.《当代志书编纂教程》篇目设计与编写建议.方志论(下册).黄山书社,2010.(P935)。名称改了,然而《教程》研究的对象还是基于市县志的,客观上方志学研究也是以市县志为主的,省志和其他类型的志书研究较少,所以关于凡例如何拟订就是针对市县志的凡例,没有种类之分。立足市县上下拓展,省级志书、中国名镇名村名水名山名酒等系列丛书纳入研究范围,这两类志书告诉我们,凡例仅有一种形态已经不能满足志书编纂的需要。省级志书涉及各行各业,少则七八十卷,多则一两百卷,每卷专业性强,仅一个凡例无法一揽子规范各行各业的志书编纂。所以,《安徽省志》就设置了两个凡例,一为“总凡例”,二为分志“凡例”。这种做法很普遍,只是有的省没有将分志的凡例冠名凡例而已,如《河北省志》,在“总凡例”之后,设置分志的“编辑说明”。名称不同,内容性质一样,从体裁的角度命名“编辑说明”还是统一称凡例为好。《安徽省志》就在“总凡例”的最后一条中规定,“本志设总凡例,各分志设凡例”,这样就事实形成两种形态的凡例。

2015年以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主持编纂的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丛书、中国名村志文化工程丛书等名志系列丛书全面实施,目前只设立一个凡例,即设立了《中国名镇志丛书凡例》《中国名村志丛书凡例》。凡例的最后一条都有说明:“各镇(村)志需要独自说明的事项,均在各自编纂始末中记述。”这是无奈之举,用编纂始末兼顾凡例,如《李庄镇志》的“编后记”开篇就说“四点编纂说明”。既然一个总凡例不能规范全国各种类型的镇(村)志编纂需要,增设一个“本志凡例”就是无可非议的事。

基于上述情况,凡例应该分为三种形态:市县志书只设置一个包括通例、分例、特例的“凡例”;省志和方志系列丛书设置一个“总凡例”和一个“分志凡例”,丛书称“本志凡例”,总凡例以通例为主,分志凡例以分例、特例为主,内容不交叉重复。

(二)指导思想与编纂原则既要与时俱进修订又不可随意更改

指导思想与党和国家的意识形态表述一致,这种原则性条款本来没有更改的余地,可是方志界鼓励创新,别出心裁不按照规范语言表述很常见。例如本人参加终审的一部市志,其凡例第一条写道:

“编修《××市志》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力求全面、客观、系统的记述××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彰显方志资政、存史、教化功能,为××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这一段话大意没什么错,细究起来存在概念不完整,用语重复,编纂原则不明确,状语“地”用成定语“的”,编纂目的不够远大等问题。以这个市志凡例为例,首先说概念不完整。《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二章“观点”第五条,就是志书编纂指导思想通用标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第一个名词概念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而《××市志》凡例简称“马列主义”表述就不完整。马克思主义与列宁主义作为共产主义学说终极目标是一致的,而实现方式的主张是不同的,本文对此不展开分析,我们可以表达清楚的是这一连串人名称谓方式要统一,不能将前两位导师简称“马列”,后面的领袖又全称“毛泽东、邓小平、习近平”,这样就显得不协调,所以第一个概念要统一用全称“马克思列宁主义”。由于《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制定在中共十八大之前,现在中共十九大都召开几年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党的行动指南历经两次修订,故《××市志》凡例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脉相承地提出来是正确的,这就是凡例需要与时俱进地修订所在。

其次,这段名词概念存在重复问题。最初制订《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时,重复更严重,其中有一句“坚持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之语。这一条在广东制订时争论得很激烈,本人提出这是过时的提法,首轮修志这样提,那是因为中共中央还没有明确提出“邓小平理论”概念,现在有了“邓小平理论”,要与时俱进,再墨守成规提“坚持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那就重复了。这个观点当时在会上很孤立,会议总结时田嘉秘书长要求提交权威依据,会后,笔者以《党章》为依据,写了书面意见[1]王晖.关于《志书质量标准》修改意见的说明.方志论(下册).黄山书社,2010.(P940),邓小平理论不仅仅是《邓小平文选》,而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2]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这一重复后来终于消除了。再一个重复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三个组成部分之一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重复,这是整体与局部的重复,是抽象概念再具体化,因此,保留下来,但坚持的不只是一个“观点”,还有“立场和方法”不能少。现在,《××市志》的凡例又多了个重复,“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则不应该同时出现。

再次,志书编纂原则不明确。《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六条记述社会主义时期的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全面反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和成绩,正确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这个问题很多志书是避而不谈,说到底就是如何发扬方志人精神“直笔著史”的问题,不仅要记述成绩,还要做到“正确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是志书编纂目的。方志的功用也是志书编纂的目的,“存史”是方志物质载体功能,由史料衍生的意识功能是“资治”,资治可以包括资政和教化。“存史资治”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如果仅仅是“为(××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就显得涵盖面单一,目标不远大不明确,没回答建设成什么样的目标。中共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个字,分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其中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对其他层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地方建设是国家建设的组成部分,我们可以把这个层面视为地方建设的最高目标。

凡例作为三次文献,就是要在前几次文献的基础之上进行高度抽象概括,归纳提炼成最严谨的本书编纂之法。综合上述观点,凡例要将指导思想概念表述完整,避免重复,明确编纂原则和功能,语法准确,表达最高编纂目的,可以将《××市志》凡例第一条修改为:

“编修《××市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历程和成绩,正确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存史资治,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服务。”

(三)记述范围要准确表述区划调整的称谓

方志首要特征是区域性,一般以下限时的行政区划为空间范围,同时以下限行政区划命名志书名称。由于我国的行政区划变化频繁,造成志书行文行政区划地名雷同化十分严重。例如陕西省《安康市志》稿“凡例”第八条:“本志记述时限内由于撤地设市,为防止市级安康市与1988—2000年间的县级安康市混淆,一般在县级安康市后加(县级或汉滨区)括注。”

这一条涉及同地名而区划级别不同的表述问题,全国类似情况很多,各个省撤地区改市,地区驻地小市名改成大市名,就出现了大量的大小市同名问题。前后两个安康市怎么区分?这可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如果按照志稿凡例规定,在“县级安康市后加(县级或汉滨区)括注”就很不科学,尤其加注“汉滨区”,那时就根本不存在这个区,这个区是在大安康市建立之后,小安康市改设“汉滨区”,就不能在“县级安康市后加(县级或汉滨区)括注”。

2006年,本人应邀到安徽宿州市去讲课,编者就反映了一个非常复杂的区划变更情况。撤地区改市安徽省出现了小市变大市的宿州市、亳州市、巢湖市、芜湖市、安庆市……其中宿州市更特殊,有三个区划,1979年12月设立县级宿州市;1992年12月,扩大宿县地区驻地宿州市,将毗邻的宿县并入宿州市,这是两个市县合并的宿州市;1998年12月,撤地区改市,宿县地区改为宿州市,为地级宿州市,前县级宿州市改为埇桥区。小、中、大三个宿州市依次衔接着,出现在同一部志书中,如果界定不严,志书记述的宿州市区划就会混乱不堪。从历史的角度分析问题,这种不同区域不同时间产生的相同名称在我国历史朝代名称中是常见的,后代历史学者将历史朝代同名的问题处理得就很科学,即在朝代名称上加“前”“后”定语,如晋及十六国朝代就出现“前赵、后赵,前秦、后秦,前凉、后凉,前燕、后燕”,南北朝时出现“宋、齐、梁、陈”,五代十国里有“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及前蜀、后蜀”等。我们现在记述的市,可以按照历史朝代的记述方式处理大小同名的两个市名。于是,宿州市及埇桥区志的凡例是这样界定的:“本志所载行政区域,即1979年12月并设的宿县、宿州市(县级),在此期间‘宿州市’称‘(前)宿州市’;1992年12月合并成立的宿州市(县级)在此期间‘宿州市’称‘(后)宿州市’。”[1]张忻.区划变动频繁的区志编纂探讨.中国地方志,2007,(4).(P18)1998年改设的今宿州市就无须加注了。我们共同探讨的这种方法由张忻主编撰成论文发在《中国地方志》上,可惜没引起志坛注意,很好的处理方法没有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安康市志》,参照宿州市的做法,只用定位一个“前安康市”,后设置的安康市是地区级的市,正在使用,当代修志无需加“后”字定语。以安康市志为例,“凡例”就可以这样规定:“为防止地区级安康市与1988-2000年间的县级安康市混淆,本志记述县级安康市时括注‘(前)安康市’。”

(四)断限设置应与编纂类型和体式相配套

断限问题不仅仅是括注时间起止年份那样简单,它应该与志书编纂类型和体式相配套。志书编纂类型有创修、续修、补修、重修,体式有通纪体和断代体。创修、补修和重修一般采用通纪体,通纪体就应该没有上限,起于事物发端,可是有些志书把事物发端狭隘化处理,设置本志记述客体行政区划成立时为上限,于是出现通纪体志书也有了建县建市建省时期的上限。客观上说这样处理过于片面,志书记述内容包罗万象,上限不能以一个地方行政区划建立时期一刀切。无论区划建立与否,通纪体志书都应该方方面面都从事物发端之时记述起,尽可能地追溯历史。那么这样类型和体式的志书断限怎么表述?有的志书断限上限不书写,用个破折号提示个下限,如“(—2005年)。这种形式有一种残缺感,让人觉得上限有搞不清之嫌。有的志书类似这样的情况,就不标示断限,直接标明“2005年版”。这种形式是科学的,未来第三轮志书编纂,通纪体可以推广这样以某年版来标示断限。古代志书断限无一不是这样标示版本的。

二轮修志多半属于续修,是断代志,那么上一轮修志的下限次年为下一轮修志的上限,部分内容因事上溯和下延,上限下限标注起讫年份,无可厚非。

(五)体例结构设计因地制宜表述到位

体例结构是志书凡例的中心内容,学术性很强,涉及到体裁运用、结构体式、篇目特点等重要问题,反映一代志书编纂的时代特点和地方特点,所以很多志书表述很详细。体例有四个要素:一是首先确定什么体式,是章节体、条目体,还是章节与条目结合体;二是交待用哪些体裁,一般志书都是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七种体裁;三是大事记表现方法,是编年体的大事年表,还是采用纪事本末体的大事纪略,或者二者结合体;四是分类篇章节情况,行政区域志按照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进行顶层设计,市县志大篇体是5~7篇,中篇体20篇左右,小篇体40章左右;省志是一卷一志体,还是一卷多志体;节下条目式排列,要不要序号,用什么字体标目;图、表分章编号,随文附排;重要文献资料辑为附录等等。尤其全志一共设置多少篇章节目,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点升格设置哪些篇章,在形式上有哪些创新等,都要尽可能地介绍清楚。例如二轮《厦门市志》,原来设置一个大专记,中指办在厦门召开全国学术年会评议《厦门市志》等三部志稿,本人与会的文章就反对使用已经设立章节的“鼓浪屿”专记,专志就是专记,建议升格设置“鼓浪屿”专志,后来编者采纳了意见,类似这样的升格应在凡例中要加以说明。

凡例文字繁不可,太简也不可,有些志书忽略了体例结构这一关键条款的表述,拟得极其简单。如《××市志》稿凡例:

“三、本志以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为记述方式。采用纲目体,分编、章、节、目层次记述。横排竖写,做到科学性、实用性、资料性、逻辑性、可读性相统一。”

这一条文字表述问题较大。一是“记述方式”应该明确是七大体裁,还要特注以志为主,其中大事记是用什么体,应该说明。二是“纲目体”彻底弄错了,“纲目体”不分编章节的,这是有一部工具书弄错了,导致有些方志著述和论文都弄错了,分编、章、节、目层次记述的是章节体;大类为纲,小类为目,没有篇、章、节之分的才是纲目体。专志按现代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共设计多少篇章节,有那些独特篇章,凡例都要说明清楚,以起导读作用。三是这条凡例提出“五性”相统一,提法多了,方志的特性的确很多,凡例中主要说明记述章法上的辩证关系,只用讲两性的对立统一,即“资料性与科学性的统一”,至于上面所说的“实用性、逻辑性、可读性”可归纳在“科学性”中,如果强化政治观点的话,可以加一个思想性,那就是三性:“做到思想性、资料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六)称谓简称概念一定要准确规范

志书中的简称较多,但有的追求简就失范。例如有次志稿终审会,有人说志书中的名词概念尽量用简称,提出“中国共产党”篇名就用“中共”,“人民代表大会”就用“人大”……这样的简称就失范了。简称各个地方都下发过组织机构简称规范文件,可以说没有哪个地方是这样规定的。另外,方志系统也有明文规定,名词概念第一次是用全称的,适当的地方括注简称,不仅篇名不用简称,就是正文第一次用时也不能用简称,即使后面可以用,也没有那部志书通篇能简称到“中共”“人大”这样简的地步。可见这位发言人对《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不熟悉,甚至乱改凡例规范,如在评议中还说不要使用统计局数据,各类分志就用本系统的数据,这就严重违背了《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统计数据是法定数据,只有统一使用法定数据,口径才能相对统一。

简称使用不规范,必然出自凡例不规范。如《××市志》稿凡例规定:“六、本书的各类名称,初用全称,后用简称。涉及人名,一般直书其名,必要时姓名前冠以职务或职称。”

“各类名称,初用全称,后用简称”,界定范围太广。志书记述各类名称包括自然类、社会类、人文类,自然类的名称一般不使用简称。《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七章“行文”第三十条主要针对社会人文:“各种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等专有名称使用全称。使用简称的,在适当地方括注于全称之后。简称概念准确规范,不产生歧义。”所以要按照《规定》“各种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等专有名称”可以使用规范简称,而不针对“各类名称”,“各种组织”与“各类名称”是不能混同的概念。

(七)与时俱进坚定执行《新华社在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

新华通讯社2015年11月发布的《新华社在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45条禁用词、规范用语;2017年7月发布《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第二批)》新增57条内容,共102条。这些禁用词方志界应该与时俱进写入凡例,在遵守计量、数字、标点、用字等相关规定的同时,增加执行《新华社在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条款。新华社发布已经有5年了,可是在相对保守的方志界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并且因循守旧,故步自封,对新生事物和新的规章制度排斥者不少,甚至有的以某教授、某史志专家曲解为由,公开拒不执行,并且振振有词地说,新闻报道的语言史志界不用,方志界不管它。此言貌似正确,方志编纂的确要排除新闻报道的语言,但那是指文风,而不是指文字中的名词概念,新闻报道用汉语,史志编纂能不用汉语?只要认真地将禁用词分析研究一下,就会发现新闻报道都能着眼未来,尊重历史讲正道,尊重国家主权讲政治,尊重民族宗教讲民性,尊重人格讲道德,尊重文明净化文字剔除糟粕,史志编者岂能反其道而行之!且不说38个禁用的不文明用语史志界不能用,禁用词102条,每一条都切中志书编纂要害。下面我们随便分析几条禁用词:

新华社颁布的禁用词第1条:“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或‘智障者’等词汇。”志书使用这些禁用词多的是。在审定精品工程志书《教育志》时就遇到一章标题是“弱智教育”。法律用语不用,偏偏用上禁用词!“特殊教育”都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了,可见方志界执行新华社颁布的禁用词是何等迫切。再看禁用词第5条:“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慎用‘亲自’等词。除了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外,一般性会议不用‘隆重召开’字眼。”这个要求多高,省级会议都不能使用“隆重召开”,可志书中一个几十人的小会也会高唱“隆重召开”。

禁用词第24条:“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朝鲜族’不能简称为‘鲜族’等。”这样的错误志书中屡见不鲜。

再看禁用词第77条:“一般不用‘解放前(后)’或‘新中国成立前(后)’提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提法。”这一条在志书中使用几乎全覆盖,而且抵触情绪特别大。新华社发布后,本人曾在微信上转发两次,有的人对新的语言规范持积极开放的态度,点赞、转发、下载备用。可有的问:“不用解放前(后),有的地方1946年就解放了,怎么理解?”是的,新疆、西藏都是1951年解放的,正是地大物博的大中华情况复杂,用一个“解放前(后)”难以理解,新华社才拟出规定使用年份,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根据本地情况,分别规范记述“1946年前(后)”“1949年前(后)”“1951年前(后)”,问题就迎刃而解。

与“新中国成立前(后)”相同的还有“建国前(后)”,这明显不是历史语言。史志之书是留传千载的,千年后怎么理解“新中国”?哪一次“建国”?上下五千年的中国建过多少次国?出现多少次新中国?写入当代史志,未来人一定要修改。70多年了,不再是新中国了,直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千秋万代不用改。既然新闻界能够将语言放到历史的长河中客观措辞,史志界却守不住本位脱离历史语境用一些弄潮儿都禁用的主观概念,是不是缺乏一点历史智慧!平心而论,修改一点也不难,利用“查找”与“替换”,不管有多少个“解放前(后)”“建国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词组,计算机一键改毕。如此方便修改了会侵犯史志界什么利益?拒不修改,又守住什么利益?只能落得新闻界笑话,方志界没有历史远见愧为史臣!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属于行政规章。按照行政规章分类,国务院各部、委规定的规章,在本系统范围内适用于全国,特点是适用单一的领域,专业性较强,称中央规章,又称部委规章。新华社发布的规定属于行政规章中专业性较强的部委规章。《禁用词》连续发布两次,非但没有减少,修订反而增加一倍多,应该说是集中了全国新闻界精英智慧,禁用的理念是坚定的,其中包含着远见卓识的历史智慧、政治智慧,堪称是一种先进文化的代表,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实施与否并不是哪一级长官、什么权威教授专家说了算,解释权在新华社,新华社一日不发布修改废止,中国媒体就要执行一日。执行有一个过程,执行不到位不等于不执行。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单位,是中国的国家通讯社,法定新闻监管机构,同时也是世界性现代通讯社,是中国主流媒体。方志界制订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三十五条说:“外国国名和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以新华通讯社译名为准。”事实证明,方志界原来就是向主流媒体看齐的,现在新华社提供了102条禁用词和规范用语,方志界应当一如既往地尊重主流媒体,与时俱进写进凡例,规范用语,营造历史语境,提高志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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