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际关系理论视角的国际环境法发展探索

2020-02-23 13:18蒲昌伟
关键词:环境法建构主义人类

蒲昌伟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广东 汕头 515078)

一般来说,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因为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关系,国际法仅仅是国际关系的法律表达形式而已。同理,作为国际法新分支的国际环境法也与国际关系中的国际环境关系密切相关。一切影响国际法的国际关系理论照样会影响国际环境法。致力于解决人类可持续生存问题的国际环境法在主权国家林立的无政府状态的、自助的国际社会里,为什么能够产生并发展起来?这个问题恐怕是国际环境法自己无法回答的,必须求助于国际关系理论予以解答[1],因为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环境关系的任何变动都会对国际环境法的运行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律的灵魂不仅仅在于逻辑推理,更在于社会经验[2]。社会经验意味着人类生活在社会里,法律之产生,法律之成长,都是为了解决人类的生活与生存之实际问题的,国际社会生活也引导着包括国际环境法在内的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学者研究指出,一切社会动物都有为其所属的特定集体的共同利益而采取共同行动的本能[3]。国际环境法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制度理性,对国际法主体与自然环境有关的交往行为做出评判和引导,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集体应对环境危机、采取共同行动的工具。

现代国际关系理论自产生以来,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如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就有力地促进了一战后国际法的繁荣。就国际环境法而言,由于那时的国际环境问题并不突出,还远未引起各国的重视,虽然有一些零星的局部的诸如保护海豹、候鸟之类的条约出现,但都与理想主义无关。毕竟那时的国际环境法还远未产生。当然这也不是说,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后来产生的国际环境法没有影响。在冷战时期过分强调权力政治的现实主义是无法解释国际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事实的。所以,相比较而言,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这两种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并不大,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机制理论的勃兴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构建了合理性基础。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兴起的建构主义更是对国际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4]。

一、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与国际环境法的产生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打破了大国均势,如何恢复国际和平,学者们把希望的目光投向了以康德的“永久和评论”为代表的哲学界的“乌托邦主义”。这些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相信人性本善和人类良知,相信国际法可以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主张通过国际合作,健全对各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制,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可以有效约束强权政治和自私的国家行为[5]。这些思想成为后来的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重要的理论来源,也成为二战后大量的国际组织、国际和平秩序重建的理论基础。这些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事实上成为后来国际环境法产生和发展最重要的推动者[6]。

倡导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的代表人物罗伯特·基欧汉在20世纪70年代就断言,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复合相互依赖的特征,国际关系正朝着“多种联系”“多议题”以及“无需使用武力”的发展路径迈进[7],越来越多的诸如国际环境问题等国际公共问题,需要建构国际制度进行全球治理。他的理论是建立在对现实主义的批判之上的(1)现实主义最主要的观点包括:一是人性的自私;二是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三是国际社会中国家对外毫无例外的追求权力和利益,国际关系是一种权力和利益之争,因此国际关系最基本的特征是冲突。该观点源自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大师汉斯·摩根索的著作《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杨岐明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68页)。,认为国际社会虽然处于无政府状态,但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可以缓和无政府状态对国家的限制而独立发挥作用,国际合作应该是正常的、经常发生的现象[8]。这就很令人信服地回答了在美苏严重对抗的冷战时期的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什么能够成功召开并产生丰硕的成果。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认为国际制度安排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减轻或消除环境外部性因素、遏制搭便车现象、改进信息质量,以增进人类共同利益,促进合作与共同问题的解决[9]。自助体系中的国家基于长远利益的考量和国际机制惩罚的威胁可以自主选择遵守已做出的承诺。同时,国际环境制度的不断延展可以逐步建立起一种国际制度网络体系,各个问题领域的制度越来越具有关联性[10]。国家在某一领域违背国际环境机制,就会受到其他领域相关联的环境机制的惩罚[8]。就在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盛行的20世纪80年代,日益严峻的国际生态环境问题促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全球生态灾难与核战争一样能够毁灭人类文明[11]。建构更多的国际环境机制,强化国际环境法的作用,加强国际环境合作,成为应对全球环境安全挑战的必然选择。这些理论为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直接导致了后来的国际环境法的长足发展,而这一时期大量的国际环境条约的产生就是最好的证明[12]。

晚近国际环境法进一步繁荣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据还来自于国际机制理论中的“法制化”理论。来自学者霍夫曼的观点,国际机制理论中的“法制化”理论旨在把国际体系发展为以诸如透明度、可靠性、责任性、一致性、非武力等基本要素的全球机制[13]。国际机制与国际法在内涵要素方面联系非常密切。有学者指出,国际机制中的一系列原则、规则、规范以及决策程序等内涵要素也可以被视为是国际法的另一个称谓[14]。合法化是国际机制理论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构成了国际机制重要的价值起点,只有实现了合法化才能实现国际关系的合理化与有序化。它具有责任性、明确性与授权性等三个基本特征。所谓“责任性”(obligation)意味着国际规则或承诺受到一定的制约,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所谓“明确性”(precision)意味着有关对国际法主体的要求、授权或禁止都有明确的界定;所谓“授权性”(delegation)是指国际法律规范授权第三方实体去解释和执行规则、解决争端以及构建进一步的规则等[15]。目前,国际环境法正在朝向这三个特征所指明的方向发展和进一步完善:国际环境法领域的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最新发展;国际环境仲裁司法制度不断被建构起来,同时国际环境条约内的缔约方大会等条约机构也往往被授权制定进一步规则的权限;国际环境条约的不遵约机制也不断增强国际环境条约规则的硬度;国际环境条约的明确性要求也在逐步增强之中,比如,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问题的规定就不是非常的明确,2011年的《名古屋议定书》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对明确、详细的补充性规定。

二、建构主义理论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越来越无法解释冷战结束、全球化迅猛发展后国际社会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比如国际机制为什么存在于一些领域而不是另一些领域,国际机制起源于何处,不同文化和政治体系下的国际机制为何各不相同,国际法主体为何自发遵守国际法特别是习惯国际法,国际法是如何生成、变化以及非强制下的遵守等[16]。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则能较好地回答上述问题。它是在加入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论战中基于反思主义认识论逻辑,集社会心理学、组织理论等学科知识而成长起来的一种新型国际关系理论。其主要观点包括:

第一,关于国际体系结构问题。建构主义国际体系结构主要指的是意义、价值和观念等社会性结构,而非新现实主义者笔下纯粹物质力量方面的权力结构。其本质是“观念的分配”。基于此,权力结构既包括军事、经济等物质力量所构成的结构,也包括观念和知识力量等意识形态力量所构成的结构[17]。

第二,关于国家行为与国际体系的互动关系问题。建构主义学者认为,国家行为体的互动建构了国际体系,而国际体系反过来也建构了国家行为体的行为和属性(身份和利益),因为互动产生共有知识,而共有知识则是建构国际政治文化的关键因素。文化反过来又建构了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国家只有在具有了身份和利益后才会采取与之相称的行动[17]。

第三,关于国家利益问题。在建构主义学者看来,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家利益的界定不能仅依据该国内部的客观条件和物质状况,还要考量国际社会的规则、制度、价值对该国的影响,而这种来自国际社会的影响不只是限制国家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改变国家的偏好[18]。

第四,关于无政府性和自助逻辑问题。就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而言,建构主义学者认为,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是由无政府文化造成的,它不是国际体系先天固有的属性,而是体系中的行为体互动实践的结果。就国际体系的自助逻辑而言,自助的国际体系不能归因于结构而应归因于创造和形成某种身份和利益结构的实践活动进程[19]。体系是否呈自助性,不在于它是否处于无政府状态,而在于体系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行为体的互动实践可能造就多种无政府文化,比如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这三种体系文化是由国际行为体之间敌人、对手和朋友三种角色结构决定的。敌人角色建构霍布斯文化,竞争对手角色建构洛克文化,朋友角色建构康德文化,而只有霍布斯文化才是真正的自助体系[17]。

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促进国际环境法发展方面是主流国际机制理论无法比拟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构主义在认识论上的反思主义基点,重视文化、规范、观念、认同知识等非物质力量对国际环境法的建构作用,将促进国际环境法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通过环境的多边和双边外交互动以及国际生态环境教育的普及,生态伦理观念、环境正义、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文化等非物质因素的深入研究与传播,并为主流国际社会所接受,形成产生具体的国际环境法的“共有知识”。国际环境法反过来又制约和影响国家行为体的行为偏好,塑造国家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这为通过建构主义视角推动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第二,在本体论上,建构主义有利于国际环境法地位的提高。建构主义认为,规范、文化、价值、理念及其制度等社会因素并不总是从属于物质力量,而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20]。比如,作为霸权国家的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京都议定书》照样生效,并成为目前应对气候变化体制中最为有效的制度。尽管中国不承担《京都议定书》的强制减排义务,但是我们仍然主动努力减排,并且成效显著。这些都是传统的国际关系学理论无法解释的。而建构主义就能很好地回答这一问题。气候变暖对人类世界的巨大的、不可逆转的危害的国际共识的存在,致使气候谈判在各主权国家的权力斗争和利益算计当中艰难地一轮一轮地谈判下去,巴黎气候变化协定达成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只有一个地球”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11]146使国际社会认识到,在生态危机面前,不管大国还是小国,也不管强国还是弱国,谁都一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国际社会这样的知识、认知和共识在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学者眼里,必将进一步推动国际环境法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

第三,建构主义的整体主义方法论改变了对国际环境法功能的认识。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基于个体主义分析视角强调国家之间的实力对比与意愿对国际机制的产生与功能发挥的影响,尽管它也承认国际机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坚持整体主义的分析路径,强调人类社会毕竟不同于自然界。人是有思想、观念、价值、伦理道德的,国际社会整体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以及主流的伦理道德必然对国际行为个体产生影响。包括国际环境法在内的国际生态环境文化结构必将建构或重塑国家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21]。据此,国际环境法在国际社会中所发挥出来的解决全球生态环境危机的功能和作用必然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第四,建构主义关于无政府状态和自助逻辑的新诠释告诉我们,就国际环境保护而言,国与国之间唯有构建起全球伙伴关系的新身份,超越传统的权力之争、利益之争,基于人类可持续生存利益的维护[11]186-187,一个他助的、有秩序的、有管理的、康德式的国际社会,至少会在诸如关涉人类共同命运的环境保护领域率先实现。到那时,全世界人民就能在美丽的生态环境中享受更加美好的生活,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申明的“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的目标就能够实现。据此,建构主义逻辑必将为国际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大的理论思想武器并指明道路。

第五,关于国家利益的新认识,有助于主权国家支持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有学者指出,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都没有考虑过国家利益的产生问题,而建构主义者则坚持利益的本质为认同并由后天塑造完成的观点。比如个体国家推动创建国际环境法上的环境主权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维持其身份和利益的需要,所以个体国家推动环境主权制度的构建与维护,就构成了国家利益的一部分。人类已经意识到“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赖性”。世界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危机不是单个国家就能解决的,其保护责任也不是哪个国家可以逃避的。建立在不保护环境、不自觉实行可持续发展模式之上的所有权力、利益之争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环境保护是所有国家和地区共同的义务和责任。这也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即共同责任原则[22]。据此,从建构主义的视角看,环境保护就是一个国家应该倍加维护的国家利益,对国内人民而言,它是一个合法政府的人民性身份认同的问题;对国际社会而言,它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成员能否融入国际社会的资格问题,能否以一个良好的形象获得国际社会对该国的尊重和平等对待的问题。所以,参与环境外交谈判,加入国际环境条约就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主权国家维护环境保护这一国家利益的最好的方式。很难想象,一个不保护环境,不参加国际环境条约,藐视人类尊严,不尊重人权(环境权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的国家能够自立于国际社会民族国家之林。

三、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视角对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展望

无论是国际机制理论还是国际建构主义理论,尽管对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国际环境法仍然无法克服国际环境政治关系中的利益冲突而带来的人类环境利益短视问题,远远无法承担起维护人类可持续生存的重大使命,所以,无论国际机制理论、建构主义理论被学者演绎得多么完整、精妙,在面对分裂的国际政治利益面前都是不堪一击的。自“二战”以来的国际社会,尽管基于合作的国际机制越来越多,国际关系网络越来越复杂,但是无论是霸权合作还是基于制度合作理念下的有关国际制度和组织都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存在着国际政治强权或霸权的渗透或影响,以既有的国际制度和国际组织为纽带的国际秩序的公正性仍然受到质疑。基于霸权阴影笼罩下的国际环境制度及其国际环境组织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也不例外。人类可持续生存、国际环境正义要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彰显,就必须寻求新的理论突破。作为一种全新的国际关系理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正是基于这样的国际社会背景,在超越和扬弃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应运而生了。这种理论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以来,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认同和接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实践着实实在在的国际合作,这更加有力地证明了这种国际关系理论的光明前景。

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否定国家主权理论。作为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国家主权逻辑去除了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强权或霸权内核,更加强调主权国家间的一律平等,而主权国家的大小、强弱、贫富则在所不问,更加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更加着力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更加倾向于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关系,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致力于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尽管西方学者基于复合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背景,提出了解决国际问题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但该理论的局限性也注定了其必然被新的理论所超越的命运。作为东方大国的中国领导人同样基于相互依赖的国际政治社会现实,则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这一全新的国际关系理论,相互依赖成为该理论的重要内涵(2)正如2013年3月24日,中国领导人在俄罗斯发表演讲时所说的那样,在当今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有学者指出:“后冷战时代全球性问题日益凸显,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和环境危机……整个世界正在不断发展为一个既息息相关、休戚与共而又勾心斗角、矛盾重重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人类命运共同体呼唤所有国家尽释前嫌、携手合作、求同存异、和而不同。”[23]作为类的存在物的人类[24],现在之所以叫“命运共同体”,一方面是因为,今天的人类共同面临着严峻的安全威胁,比如资源锐减、环境恶化、核战争、恐怖主义以及各种不知名的大规模流行病毒等威胁,迫使任何一个国家、族群都不能当旁观者,任何一个国家或族群也不能单独应对,必须真诚合作;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加快,任何一个国家的恣意妄为都可能导致上述威胁因素失控而造成全人类的灾难。可以说,人类利益与共(人类整体利益)、生死与共(人类面临共同的威胁),当然也应该是责任与共(在法律上都有共同维护人类整体利益、共同应对各种威胁的义务,即对一切义务或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义务),然而当下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人类共同体(客观地说,叫“国际共同体”)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和不足,责任与共的国际法建构还远远不足。好在“人类整体利益”的意识已经萌芽并早已经得到了国际环境法的回应。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层空间条约》等国际条约和联合国大会有关决议、宣言等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的使用,成为维护人类整体利益的国际法观念正式形成的标志。“全球公域”及其“公域环境”资源中的共同财产、共同遗产与共同关切事项等概念的国际环境立法化实践,体现了人类整体利益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对一切义务的多个国际法院司法判决实践和《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一读文本尝试性关于“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意义的国际义务”的立法编纂,很有希望在未来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强制性的国际环境法规范,有力地维护人类整体利益。这些都是国际环境立法对国际社会环境新变迁在国际环境系统内所获得的回应,尽管回应还远远不够,但毕竟在艰难前行。有学者已经建议将维护人类整体利益推崇至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以对“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适用范围不确定性的立法上的修正。因为具体法律规则形成过程缓慢,早已与保护环境的希求格格不入。在规范全球环境损害行为时,维护人类整体利益原则可以在找不到具体惩罚规则时利用通用的价值准则基本原则发挥抽象的、宏观的指引作用,可以很好地弥补针对“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立法不充分性的缺陷。随着人类社会在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的指引下,逐步建成的这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具有反思理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必将有力地推动基于维护人类整体利益国际环境法原则、规范、规则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各个层面的国际环境协定协同履约的纵深发展。一个有序运行、应对有力的国际环境法律秩序是值得期待的[25]。

尽管1928年德国学者卡尔·施米特发表的《政治的概念》对政治的本质进行了影响深远的论述(他认为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政治的本质就是敌友划分,是对抗和斗争,斗争越极端,政治性也就越强)[26],也尽管摩根索、沃尔夫等西方学者对国际政治进行了多么冷酷的揭示,但基于人类历史的滚滚向前发展的现实和在“二战”后极其恶劣的国际政治格局下的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繁荣发展事实,笔者对上述学者的观点不敢苟同。有学者考察人类社会形成之初的历史,发现人类社会形成的基本原则就是互助和平等。后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加剧,需要某种政治性权威介入其中进行调节,以维护这种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27]。这样由最初的某个圣人式的英雄人物充当了政治权威,后来随着社会的分工、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于是维护这个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原则的政治权威就由国家这样的政治实体来代表。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国家这个政治实体始终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存在”[28],其意志并不可能真正体现他所代表的人民的意志。于是,政治就被异化为争权夺利,是邪恶、虚伪和丑陋的代表。但历史也反复证明,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作恶多端、违背人类正义和良知的政治势力最终只能逞一时之欢,逃不过历史的审判和唾弃。

笔者并不是否认政治有它斗争的一面、利益争夺的一面,包括正义与邪恶的较量,特别是在当今世界,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马克思所描述的高度发达的阶段,各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国家利益千差万别,对环境利益的诉求和国际环境问题解决的认知以及方式方法各不相同。但是,只要我们坚持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守人类可持续生存利益这个最大公约数的底线,求同存异,凝聚共识,创造解决问题的条件,在这个变幻多端的国际政治演化过程中,即使个别国家行强权、霸权之不义之举,但最终会因失去国际道义而被世界人民抛弃。我国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的外交战略表明,我国虽然国家实力大增,却始终坚守国际政治道义,并不准备恃强凌弱。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结构又面临深入调整的档口,这绝对是国际社会之福、人类之福。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只要我们“存善念、吐善言、施善行”,一秉善意以遵行所担负之环境义务。如是,天下之公器----“国际环境法”立矣[29]。则安生可得,幸福可享[30]。笔者据此断言,不管国际政治如何风云激荡,不管国际关系如何演进,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安全、以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为目标的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环境法治,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这一新的国际关系理论的指导下必将有一个光明的发展前景,必将担负起保护人类可持续生存这一光荣的使命。

现代国际关系理论自产生以来,理论门派林立,观点各异,但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影响是比较深远的:一方面,是因为它们产生的年代、时代背景与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年代和背景几乎一致;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们的理论逻辑能解释或推动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国际环境机制和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理论指导。一直作为国际关系理论主流之一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由于其过分关注权力在国际秩序中的地位,对国际法的作用一直持质疑的态度,在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没有它的影子。因为国际社会远未到达法治社会阶段,权力政治仍然无处不在,所以现实主义对国际环境法的制约作用会一直存在下去。中国的和平崛起是21世纪的头等大事,意味着国际秩序又将面临着深刻的变化和调整。以中国的和合思想为基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关系新理念[31],必将推动以维护人类可持续生存利益为根本宗旨的国际环境法的继续发展。

猜你喜欢
环境法建构主义人类
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计算机教育
人类能否一觉到未来?
环境负外部性的环境法新解析
人类第一杀手
旁批:建构主义视域下的语文助读抓手——以统编初中教材为例
试析我国第二代环境法的形成和发展趋势
1100亿个人类的清明
环境法总论课程中自主评价与互动教学模式的应用
著作权法的作品观:从本质主义到建构主义
翻转课堂在高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