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的统一

2020-02-25 00:17:55侯桂红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侯桂红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行政督察专员制是1932-1949年国民政府建立于省县之间的行政制度,专员为省政府的派出官员,其办事机构称专员公署或办事处,其职能为督导县政,加强省县联络。不同于省政府主席和县长,专员不是民国正式官制中的一级官员。专员及专员公署在完善地方行政体制、促进地方治安和社会建设、抗击日本侵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932年8月,内政部和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分别设定不同的行政督察专员制,两制并行至1936年得以统一。此制的统一,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权力体系、实现现代型政权组织权力运作制度化的表现,折射了南京政府构建现代国家的努力。然而既有研究对此制的统一过程均寥寥数语①当代研究成果包括:(1)翁有为等《行政督察专员区公署制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2)陈小京《民国时期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体制初探》,载《政治学研究资料》1988年第3期。(3)赵小平《国民党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简述》,载《档案史料与研究》1990年第3期。(4)沈怀玉《行政督察专员制度之创设、演变与功能》,载《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3年第22期。(5)周联合《论行政督察区制度的不合法与不合理问题》,载《学术研究》2006年第8期。(6)杨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创设》,载《民国档案》2009年第1期。(7)陈明《南京国民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创设》,载《史学月刊》2017年第11期。(8)谭肇毅《新桂系的行政督察制度》,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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