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智慧检务建设的理念、举措和建言
——在检察体制改革背景下

2020-02-25 00:41张亚军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检务检察工作办案

黄 华,张亚军

(河北经贸大学 a.办公室;b.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全球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的融合发展亦更加深入,科技助力司法改革蔚然兴起,司法领域掀起了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进行司法改革的热潮,其中检察信息化、智能化、科学化步伐走得稳健有力.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9月印发的《“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提出:到2017年底建成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涵盖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在内的电子检务工程六大平台;到2020年底,建成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立检务大数据资源库,全国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都在六大平台中运行;2017年6月12日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前沿科技,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营造大数据应用良好生态,打造“智慧检务”[1];2018年1月3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智慧检务建设重大战略,描绘了未来智慧检务建设蓝图[2];2018年6月4日召开检察机关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工作座谈会,进一步部署以人工智能为主导的“智慧检务”建设,提出了智慧检务建设要聚焦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贡献智慧力量,印发了《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行动指南(2018-2020年)》,指明了智慧检务发展的总体框架.

在检察机关由传统检察信息化走向检察智能化的关键时期,为适应新时代科技发展需要、实现检察工作和管理方式深度改革需要及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着眼建设“智慧型检察院”的目标,不断提升检务工作现代化水平,将智慧检务建设作为检察体制改革的前沿阵地.

1 检察改革背景下智慧检务建设秉承的理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发出了新时代智慧社会、智慧治理全面提速发展的最强音[3].智慧检务建设是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创新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更高形态,是实现检察工作改革的战略转型,是影响工作流程、工作方式和管理手段的一场重大技术革命.当前,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对智慧检务的依赖程度日益加深,迫切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树立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的智慧检务建设理念.

1.1 加强智慧检务科学化建设

科技强检是现代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智慧检务科学化建设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在建设数据融通共享平台方面责无旁贷,以科技手段强化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战略选择.

一是科学打造和完善政法系统信息共享平台.新时代智慧检务科学化建设需要打造政法一体化融合平台.政法一体化智能办案系统作为连接政法系统各单位业务的平台,要打破信息孤岛,打通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智慧检务建设是政法系统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一环,必须放在政法一体化的全局统筹视角中来考虑.例如,2017年1月到6月,河北政法系统建成全国首个跨部门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全省所有刑事案件电子卷宗实现跨部门网上流转.当然,平台在运用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稳定性、安全性和成熟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应用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存在着智慧检务仍需突破的技术难题,以及通过精密算法对复杂万象的司法案件做出精准的价值判断仍显不足等问题.尤其是大数据或者人工智能算法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和隐蔽性,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维度和力度在司法界和学术界也存在很多争议.如果不对大数据信息共享系统进行规范约束,可能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给我们启示的是2019年法国立法机关颁布的2019-222号法律第33条禁止基于法官身份的数据分析、比较、评估与预测,由此将判决书大数据应用限制在相对有限的领域[4].“禁令条款”值得借鉴的是在当前推动司法大数据应用时“既要关注大数据技术给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所带来的突破,更要关注大数据技术给传统司法理论带来的调整,明确大数据在司法场景内应用的限度”[5].

二是科学助力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能力.在检察信息化建设中,要科学面对检察改革背景下智慧检务的建设路径,在不过度依赖智能手段机械办案的同时,重视检察官办案能力和自身法律能力的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办案效率的提高和办案能力的提升,但是智慧检务不仅是简单借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科学技术对现有检察实务进行技术革新,更是通过技术革新改变旧的检察模式,更新检察机关人员的观念,激发检察人员的创造性,实现法律监督工作质的飞跃.智慧检务建设中的科技要素要定位于检察辅助,智慧检务科学化建设的关键是对检察能力的驱动,从而形成科技手段促进检察模式,检察模式提升促进法律监督职能履行的机制.通过将以科技保障、科技支撑、科技引领为发展方向的智慧检务服务于检察工作全局,实现科技助推法律监督职能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的现代化.

1.2 重视智慧检务智能化建设

智能化是智慧检务的核心,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新引擎”.智慧检务智能化建设是对科学规律的运用和延伸,是对智慧检务内在业务规律的总结和深度挖掘.各级检察机关要注重把办案业务需求、办案经验与科技软件的应用开发相融合,注重检察改革与科技进步相融合.在人工智能与检察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方面,江苏省检察电子检务工程已打造出8个罪名模块的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为全省72%的刑事案件提供智能辅助,助推案件质量提升.在智能辅助工具应用方面,借助电子文书技术及音频、视频和通信技术,让跨区域办案、快速记录等变成现实,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日益突出的人案矛盾[6].如浙江省杭州检察机关智能远程系统实现了从三点一线到足不出户;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实现了从码方块字到智能录入;法律文书智能校对系统、同步录音录像智能审查系统实现了从人工校对到智能审查[7].陕西省以科技强检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语音技术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助推智慧检务新发展,通过智能语音输入、智能语音会议系统和讯问笔录系统等智能语音应用助力检务工作.北京、昆明等地检察机关在案件侦办、审理过程中采用虚拟现实(VR)技术,对案发现场进行三维重建,快速还原现场实景空间,完整保留真实的现场资料,有效提升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及标准化程度.

可以看出,在智慧检务智能化建设方面,各地检察机关根据业务需求和办案需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大数据、人工智能所反映的自然科学的形式逻辑与司法实践的社会科学辩证逻辑很好地结合起来,同时,注重把检察办案人员的司法需求、司法经验与大数据、计算机软件系统深度融合,在发挥科技辅助检务工作提质增效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

1.3 注重智慧检务人性化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智慧检务的顶层设计、统筹建设、开放共享,都要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规律,体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符合国家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要求[8].智慧检务建设是检察体制改革在方法论上革新的突出表现,是通过引入大数据或者人工智能等高端技术提高检察监督的业务水平,提升检察能力.因此,智慧检务建设要注意平台设计的人性化要求.第一,智慧检务的平台界面要便捷,要考虑不同层次检察人员的能力,能够让不同文化水准、对信息化熟悉程度不同的检察官都能比较自如地使用.第二,智慧检务人性化建设既要做好顶层的规划设计,也要做到因地制宜.我国各个地区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差异很大,各地区各级检察机关的发展水平也有很大的差异,智慧检务建设要分类分步骤推进,避免“一刀切”.第三,智慧检务建设不是一时的兴起,而是适应新时代智慧治理需要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司法业务.因此,智慧检务人性化建设要可持续发展、规范化发展,既统一智慧检务建设的标准,也鼓励各地检察机关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自身条件自我创新.当前,大多数案件在基层检察院,大多数业务需求也在基层检察院,所以基层对智慧检务的认识是最鲜活的,只有符合基层实践的智慧检务建设才是真正具有生命力的人性化.

2 检察改革背景下河北省智慧检务建设的举措

为深化智慧检务建设,推进跨部门协同办案和信息共享等电子检务工程,强化办案智能辅助应用,河北省检察院制定《河北省智慧检务总体规划(2018—2020)》,推动信息化与检察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2.1 河北智慧检务建设以服务需求为动力

智慧检务建设要以业务需求为根本,离开业务需求的智慧检务建设就是空中楼阁.河北省检察改革在促进智慧检务建设方面,要把提升业务需求作为智慧检务建设的根本动力.

第一,提升检务效能是大数据背景下实现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是抓好智慧检务的主要动力.检务需求按照职责可分为业务需求、政务需求、事务需求和检察保障需求.全省各级检察系统在各条线的需求不同,其智能化要求的目标、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业务需求方面,2018年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科技信息开发办案辅助工具,构建以“网上检察室”为基础的智慧办案新模式.“网上检察室”包括智慧侦查监督系统、智慧审判监督系统、智慧刑执监督系统和智慧公益诉讼系统,整个“网上监察室”运用于内部流程监控、文书纠错、量刑建议等对内监督环节,实现了对人力的解放和对网上监督的全覆盖,是检察信息化建设服务办案业务实践的有益探索.在事务需求方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优化检察事务需求和办公需要,不断完善智能办公系统,构建了检务保障“一卡通”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全要素智慧管理”.

第二,注重信息化建设在检察系统的上下融合和政法系统的横向融合.一是在上下融合方面,由于检察系统各级检察机关之间信息化建设需求的不同,上级检察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注重统筹管理和指导,下级检察院信息化建设则更加注重基层案件的业务办理和具体事务的智能化发展.如,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应用“大智移云”新技术,加强统筹管理和指导,在智慧办案、智慧管理、智慧服务、智慧支撑等方面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同时,充分考虑下级检察院在基层办案的需要,以一线办案需求为主导,在统一检察业务的智能应用系统方面,大力推进全省的智慧检务智能化系统,实施“全业务智慧办案”.基层检察院的智慧检务建设大多从自身的业务需求出发.如,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利用手机终端和PC终端,构建“检察日志档案+移动办公平台”.在平台上实时撰写自己的工作日志、上传电子文档或者随时发布实况图片等.通过档案平台精准记录检察院人员的日常司法档案,更加有利于督促检务人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形成与省检察院巡察业务的有机统一.二是在横向融合方面,2017年河北省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全省政法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和网上协同办案实施方案》,按照“三步走”方案推广全省政法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和网上协同办案试点经验,将检察履职所需的“数字化信息资源”输送到各级检察院,形成政法信息工作合力,实现了全省刑事案件电子卷宗跨部门网上流转,提升了公检法司等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配合度.

2.2 河北智慧检务建设以提质增效为导向

深化智慧检务的核心是依托现代化科技手段,解决检察工作的各种突出问题.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在检察工作中引入科技创新来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办案效率.

第一,加强“质量效能型”智慧检务建设.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关乎司法公正底线.“案-件比”是对案件质效评估的最新指标,是司法为民的充分体现.在实务中,检察官的业务能力水平和办案经验存在一定的差别,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办案质效.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注重降低“案-件比”,通过在检察工作中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推动各个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从以经验能力为主导向经验能力和客观数据相结合的工作模式的转变,进而提升办案质效.

第二,加强“创新驱动型”智慧检务建设.随着我国检察监督工作量的与日俱增,各地检察机关传统的工作模式不适应时代快速发展的要求,“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通过加强智慧检务建设,以创新工作方式为抓手,将传统的工作方式向智能化方式发展,通过科技要素与检察模式的不断融合,推进跨部门协同办案和信息共享等电子检务工程,提升检察工作效能.如,2018年4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首创“智慧公诉—远程视频庭审”的新模式.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使法官居于法庭、公诉人居于检察院、被告人居于羁押所,利用视频终端,自由切换庭审画面,实现控、辩、审三方在虚拟空间内进行“面对面”审讯.这种远程视频庭审系统的实施节省了公诉人、庭审法院出庭时在路上往返、等候等环节,减少法警押解被告人的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和成本,破解了人案矛盾.

2.3 河北智慧检务建设以创新改革为目标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着宪法赋予的检察权.智慧检务除了关注业务需求和提质增效外,还立足于检察改革的目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优化检察监督权的行使.

第一,通过建立“风险防控型”智慧检务,规范检察权的自我预警.为优化检察监督权,健全检察权内部运行的各项管理机制,智慧检务建设通过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各条业务线共享检察数据,并且通过信息平台将各个平台数据进行交互协同,建立大数据辅助分析决策系统.如,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建设应用“一网两微一端”和12309检察服务中心,打造“信、访、网、电、视频”全面融合的检务办事服务系统,构建“全方位智慧服务”体系.该体系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抽样监督,通过“一网两微一端”实现全网案件的各个节点控制,并且能对办理的案件进行实时抽查评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同时,通过建设检察机关内部智慧案管系统,规范不同案件的分案管理,建立科学的分案机制,依托各级检察系统的大数据平台对案件进行智能评查,一旦发现“疑似”、有风险问题,系统自动将案件推送给案管部门,这样更加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如,2017年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智慧检务系统包括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诉讼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4个监督系统.每个监督系统都可以运用系统设置的方式对本市司法机关的司法案件数据进行储备分析,运用智能筛选系统从储存的数据中自动发现各个司法机关在对应的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并在系统中直接予以预警评判,真正发挥检察监督的职权功能,优化检察监督权行使.

第二,通过建设“阳光公开型”智慧检务,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一直是司法体制改革关注的重心,司法为民也是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向.在检察体制改革中,如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进步,畅通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智能的渠道,让更多的人获得检察资讯,增加对检察智能的信任力,是智慧检务建设的一个关键.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智慧检务为依托,在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构建了“随手拍”举报平台.通过公众号、微平台等媒介,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提供监督检察工作的新途径,推动检察服务由传统的被动监督走向主动监督,由单线监督向多途径监督转变,积极走好新科技背景下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3 检察改革背景下河北省智慧检务建设的建言

人工智能技术的本质是让机器具备能够和人类一样能够进行感知、认知、决策和执行的人工程序或系统[9],领域涉及智能设备、信号技术、生物遗传技术等高端技术,这些新技术的出现给传统的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带来巨大的冲击.同时,作为自然逻辑科学的人工智能算法正逐渐融入到社会科学逻辑的律法之中,科学技术理性正逐渐影响着法律推理理性.可以说,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正对司法领域发挥着深远的影响,司法正在面临一个迅速变革的时代[10].检察智能化发展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检察改革方式.河北省检察机关在推进智慧检务建设的过程中,要正视问题并积极应对.

第一,以科学化理念统筹规划河北省智慧检务建设进程.要清晰地认识到,智慧检务的实质不仅是简单借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科学技术对现有检察实务进行技术革新,更是通过技术革新改变旧的检察模式,更新检察机关人员的观念,激发检察人员的创造性.因此,今后在智慧检务建设过程中,不能仅仅着眼于技术软件的开发,还要更多地思考如何通过人工智能的技术革新促进检察人员检察能力的提升以及检察模式的革新.

第二,以智能化理念强化河北省智慧化检务建设水平.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和科技提升,河北省的智慧检务建设在智慧检务数据系统、网上检察室、远程视频系统等方面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仍要不断吸取其他地区先进的智能化发展经验,尤其是针对目前各个系统本身存在的运作复杂化难题、技术短板等问题,继续加强技术革新.同时,智能化理念与检察人员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密不可分,今后要在智慧系统的设计方面更多地彰显检察官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等因素.

第三,以人性化理念对待河北省智慧化检务建设差异.河北省各地区检察机关对待智慧司法的观念存在一定的偏差,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发智能化软件的过程中也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要秉承人性化原则,结合不同地区检察实务的业务需求,突出问题意识,紧抓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提高自身业务需要的检察能力.

河北省检察机关要坚持秉承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理念,结合省内不同地区经济、科技、文化差异,以业务素养提升和问题意识驱动为导向,以最高检发布的“四梁八柱”体系为建设指导,通过完善智慧办案、智慧管理、智慧服务、智慧支撑的业务平台,不断完善河北省检察改革中智慧检务建设的发展路径,为全面履行检察职责、深化检察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贡献力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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