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芳芳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基于抵押权相较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以及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这种担保形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逐渐演变成最为常见的担保形式。因此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完善相关立法规定。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有些问题已经盖棺定论,但理论难题仍然会是持续到最后的争议点。
毫无疑问的是抵押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有着优先受偿性、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附随性等特征。因而它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可以发挥担保价值又可以由所有权人发挥其使用价值,获得收益的同时还可以偿还债权。但是笔者在这里想要着重分析的是抵押权身为一种他物权的属性特征。通过阅读大量的文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例,笔者发现之所以专家学者对抵押财产转让持不同观点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人混淆了抵押权身为“物权”的本质属性。
(一)限定物权
抵押权是他物权,抵押人设定抵押后并不会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所以抵押人当然可以为法律上的处分。但是,抵押物的转让毕竟与抵押权人密切相关,会使抵押权人的支配利益受损,因此,从这个问题点出发,我们应该考量到抵押物的转让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追及效力
其实现在学界对于抵押财产转让以后的合同效力主要集中于“合同有效说”和“合同无效说”之上,这两种观点的形成的原因其实在笔者看来就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