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努力规避几种倾向

2020-02-25 13:26
山西农经 2020年23期
关键词:主体战略农民

(中共前郭县委党校 吉林 松原 131100)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应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进行积极有效的部署工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应围绕推动农村高质量发展而进行。农村发展应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针对当前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进行分析和判断,通过对国内外工农关系处理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切实有效改善“三农”问题。要想实现高质量的乡村发展,就要总结当前发展问题,规避以下几种不良倾向,有效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1 强化顶层设计,规避战略的战术化倾向

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进一步解决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最重要的任务。因此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时,应将乡村振兴的关键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客观判断能力,通过对重点工程、计划和行动的落实,不断深入强化发展战略顶层设计的系统性。虽然战略问题需要通过战术问题进行呈现,但在实际应用中,战略问题比战术问题更重要。因此在此过程中,应规避战略的战术化倾向,通过对乡村发展的全局、阶段和方向意识的培养,实现对特定行动的战术安排。乡村工作中出现战术化倾向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管理方向不明,缺乏总体考虑,零碎的行动较多但缺乏中心意识;②部分乡村干部遵循“速战速决”“立竿见影”的原则,没有充足的耐心打“持久战”。

加强对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的顶层设计,充分注重战略规划的主导与统筹性,还要强化乡村振兴的立法工作落实,以战略规划推动工作落实,将持续发展与阶段突进相结合。此外,乡村振兴应与实地乡村的历史传承和民族民俗等地域文化相融合,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精神。要充分注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充分发挥政府对乡村振兴战略落实的引导作用[1]。

2 推动可持续发展,规避目标的理想化倾向

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稳扎稳打,避免出现好高骛远或过分追求浪漫化、理想化的预期。一些不切实际的目标几乎没有达成的可能,严重违背了发展规律,给政策落实造成了很大程度的误导,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动力机制的形成,同时也削弱了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力度,主要表现在追求农民收入、基础设施等与城市看齐、让乡村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等口号的提出。如果政府以此为导向,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则会导致经济社会的运行效率下降,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体要求的落实与发展。因此,在实行乡村振兴战略时,要以实际情况为参考点,首先解决城乡收入、社会服务等方面差距过大的问题,通过对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推行,实现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

在强化乡村生产功能的同时,强化生活功能与生态功能,建立农村人文精神。将农村特点与乡村振兴的具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产业、企业、人才等资源投入到农村建设中。以城市与农村资源双向流动的良性循环作为相互促进的管理机制,奠定乡村振兴为支点的社会新格局[2]。

3 促进乡村全面发展,规避振兴模式的单一化倾向

要想促进乡村的全面发展,应开拓振兴模式,以全面振兴和有机振兴两种方式,实现对乡村的弹性治理。根据以往经验来看,由于乡村振兴的方式过于单一,导致战略实施过程中忽视了产业建设与社区治理,乡村振兴并没有坚持以人为本。这种对乡村美化和标准化的盲目建设,可能会导致乡村失去本身的风貌特点,破坏了农村的自然景观与田园生态。

乡村振兴方式单一,很容易对新型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的参与度和积极性造成影响,从而淡化农村对工业、商业和人才等资源的吸引力,阻碍乡村可持续发展。例如为了节省农民住房用地的空间,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强制进行搬迁等,将农村传统的分散居住形式变为集中居住形式,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农民的抵制,人为增加了农民的就业难度,导致农民被迫向异地移居。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和经济布局的集中,中心村或中心镇的出现加速了空心村或空心镇的形成,加上农村人口老龄化、劳动力老弱化等问题,导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迫在眉睫[3]。

随着城乡、工农之间的联系不断增强,要努力推动乡村振兴向特色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在满足农村发展需要的同时,不断强化乡村、生产、生活与生态之间的平衡,促进乡村建设。

4 推动乡村协调发展,规避盲目强化经济发展倾向

经济发展应根据地区特色进行有效落实,不能盲目追求经济发展。部分地区缺乏经济发展经验,如果盲目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则会导致农村的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农民将失去能够进行正常农业耕种的土地。土地是农民的根基,一旦农民失去了土地,则不能再继续进行农业生产,从而导致乡村振兴战略无法落实。此外,由于大量游客的到来,可能会导致农村原有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对当地的自然环境造成很大程度的影响,也对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造成了影响。因此,农村经济发展应结合当地发展趋势,制订严格、标准的可持续发展计划,促进农业经济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要充分注重乡村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发展,确保原有的生态平衡没有因为追求经济发展而遭到破坏[4]。

5 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规避支持重点的错乱化倾向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应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有效保障农民平等参与、发展与受益等基本权益。通过这种方式,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应明确农民才是最主要的依靠者和受益者,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国计民生问题。因此,要坚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的基本策略,提升农民的精神风貌与素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飞速发展。同时,要将农业、农村发展与农民致富二者相结合,促进现代化农村的全面发展[5]。

其中,坚持以农民主体地位,并不代表否决了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的局限性,同时也不能排除其他主体对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持力度的必要性。应通过对资源、视野与理念等方面的局限性进行分析,促进振兴战略的落实。通过人才振兴和乡村振兴二者的有机结合,以乡村振兴带头人或企业为指导,发挥其主导作用,引导乡村发展。从以往经验进行分析,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应辩证认识新型农业服务的主体,培养乡村振兴战略带头人。

要想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就要剔除战略落实的侵蚀者。部分经营主体虽然参与到乡村振兴战略中,但其主要目的是替代“三农”,而不是依靠“三农”,因此导致农民成为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配角,丧失了主体地位。应通过对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实现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有机融合,避免出现本末倒置的问题,防止农业成为其他产业的附庸[6]。

6 结束语

我国是农业大国,传统农耕文化已传承了数千年。随着现代化农业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不断发展和创新。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要以农民为主体,规避政府主导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战略的落实,要规避战术化倾向,立足于乡村的长远发展,实现现代化农村的建设发展。农业经济发展固然重要,但应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农村的全面协调发展,改变传统单一化发展倾向,促进农村的多元化发展,建设具有当地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加速对农业科学生产模式的应用,不断对传统技术进行改革创新。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同时,规避以上几种倾向,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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