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研究院所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20-02-25 03:5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4期
关键词:个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

(1.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 400054;2.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 重庆 400714;3.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 成都 610041)

一、引言

随着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院所科研人员的收入待遇得到不断改善。研究院所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的系统的纳税筹划,尽可能降低科研人员的税收负担,成为科研人员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19世纪意大利已经出现税务顾问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筹划咨询。目前,在美国60%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纳税工作,纳税筹划咨询业年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日本委托办理纳税的企业比例高达85%。纳税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成为一个专业化趋势明显的行业。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发展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修改个税法,规定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个税法,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免征额为1600元。2007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明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等级进行适度调整。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的第七次修订,是历次修订中改革力度最大、涉及面最广、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改革。

三、新个人所得税主要要点解读

2018年修改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发生了较大变化,如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免征额提高;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拓宽税率级距等。

(一)明确居民身份定义。新个人所得税借鉴国际惯例,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即将原来“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标准修改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标准扩大了居民个人的范围,将减少非居民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使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相协调,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二)实行综合征税。综合征税就是对纳税人的各种应税所得进行统一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即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六项其他类型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区分所得类型,适用对应的征税方式,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提高免征额。新个税法下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由原来的年度合计42,000元提高至60,000元。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三项所得以扣除20%的费用后的金额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额。其中,为鼓励脑力劳作,稿酬所得在允许扣除20%费用的基础上,可以更进一步再减30%,两项优惠叠加,稿酬所得实际是按原收入额的56%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额。

(四)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新个税法对于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四、研究院所科研人员收入结构

通常情况下,研究院所属科技类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工资外收入等。

(一)基本工资。研究院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各种国家事业单位政策性津贴补贴收入,这一部分是研究院所科研人员收入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最稳定的收入。

(二)岗位津贴。不同科研人员根据科研的需要,参照自身能力水平,被评聘至不同的岗位上,发放岗位津贴。

(三)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将科研人员收入与个人开展的科研活动情况挂钩,随着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的多少和评价水平高低而有所不同,是激励科研人员提高工作绩效、鼓励先进的有效手段。

(四)工资外收入。工资外收入主要包括科研成果奖励、稿费、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劳务费等收入。

五、筹划方法

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并结合研究院所科研人员收入结构的实际情况,筹划方法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专项补贴费用化。将工资中的一部分以专项补贴以费用形式报销,如通信费和职工防暑降温费等以发票形式报销。专项补贴费用化可以在收入水平不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个人承担的税负。

(二)提高社会保险额度。合理利用国家政策,将社保、公积金等标准提高到最高限度。目前,我国已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计算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额度时,可考虑尽可能增加计算基数以提高退休待遇。公积金可为科研人员改善居住环境提供有效支撑,随着取现机制愈发人性化、便利化,尽可能提高公积金额度,在充分保障科研人员福利的同时,也是较好的个税筹划方式。

(三)大额工资外收入分次拿。合理利用劳务报酬所得税法,将一次工资外收入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达到节税目的。如某科研人员为其他单位提供项目咨询与服务,项目完成后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一次性申报纳税,应纳税额为(50000-50000×20%)×30%-2000=10000元;而如果分4个月支付,则每月应纳税额=(12500-12500×20%)×20%=2000元,总计纳税额为8000元,节税2000元。

六、筹划建议

(一)加强工资系统设计。随着我国人事工资制度改革和税收政策的持续完善,合理合规筹划个税,切实提高科研人员待遇,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需要研究院所内部加强财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系统设计工资发放方案,合理设置工资科目和结构,更为有效地进行个税筹划。

(二)加强财税队伍建设。实现科研人员个税筹划,应培育一支熟悉研究院所实际情况、具备较高专业知识水平、耐心细致的财税队伍,这是决定个税筹划优化实施的重要因素。研究院所财务和人事部门应做好工资和个税缴纳对接,可适度将个税筹划效果纳入其考核指标,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做好科研人员的个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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