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公交企业规制成本补贴落实的建议

2020-02-28 04:02李鸿漫
交通财会 2020年11期
关键词:公共交通规制公交

李鸿漫

(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河北 邢台 054001)

为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控制公交企业运营成本,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本服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多地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 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5 号),制定了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但在具体实施时,存在不少亟待完善的地方。表现在:一是有“法”不依。没有按照各级政府颁布的规制办法落实补贴资金,规制办法“名存实亡”,拨付资金存在“打折扣”,甚至部门说了算的现象。二是资金拨付与预算脱节。每年10 月份左右财政部门酝酿各部门预算,次年“两会”批准预算。而公交企业成本规制报告只能在次年“两会”前后报出,补贴预算与规制报告不相衔接,不接“地气”,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三是补贴资金按季度化整为零拨付,无谓增加工作程序,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人为协调难度。四是通过公交企业主管部门“绕路”拨付,效率低下。五是要求开具财政票据,增加企业负担,特别是在一年多次拨付的情况下。

为此,笔者有如下建议:一是既然“有法可依”,就必须“有法必依”,严格按照经审核通过的规制报告拨付规制成本补贴资金,否则规制办法就形同一纸空文,实质上没有将国家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到位,不利于民生工程的实施。二是采取先行拨付与据实拨付相结合的“两步法”办法。因为对公交企业的补贴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可根据往年对公交企业规制成本补贴数额的一定比例,比如30%,在“两会”前予以拨付;剩余部分在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规制报告通过,并经“两会”批准的预算金额内,据实拨付。三是针对公交企业自身“造血功能”差的实际情况,取消按季度拨付的“节奏”,改“四步法”为“两步法”,提高资金扶持力度和使用效率。四是“精准拨付”,不绕弯子,直接“输血”到企,减少中间环节,做到雪中送炭。五是不再要求公交企业开具财政收据。既然列入预算,得到政府认可,应充分尊重维护政府公信力,再要求公交企业开具财政收据属于“头上安头”,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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