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2020-02-28 06:03芜湖市湾沚区人大常委会
江淮法治 2020年20期
关键词:决定权行使决议

芜湖市湾沚区人大常委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芜湖市湾沚区 (原芜湖县) 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围绕中心,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在近几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具体实践中,常委会努力做到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从实际出发,明确依法行权和抓大事的原则,对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及时审议并相应作出决定、决议。

1.围绕经济建设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人大工作,就应紧紧围绕经济建设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近年来,常委会注意及时研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审议和决定财政经济、城市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重大事项,促进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推进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的品位和形象, 2016年常委会通过调研,针对建成区绿地建设和保护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关于将东湖公园等作为永久性保护绿地的决定, 将东湖公园等7 块公共绿地和世纪大道等10 条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列为首批实施永久性保护的绿地。经过几年的建设和保护,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先后被评为国家级园林城市、卫生城、文明县城、生态县城和安徽省森林城市。换届以来,常委会十分重视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要求审计部门加大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力度。在“同级审”时,既依法作出决议,又对审计出来的问题提出意见,督促县政府切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这有效推进了财政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为了全面推进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发展和人才优先战略,人代会就推进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发展、实施人才优先战略、 提升开发区企业创新能力作出决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2.围绕民主法治建设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推进依法治理,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是人大工作的 “重头戏”,也是行使决定权的重点。换届以来, 常委会针对制定依法治县第七个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作出相应的决议,确定新一轮的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 同时,围绕依法治理, 每年抓一个重点问题进行审议和督促,先后对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以及法院执行工作和检察院法律监督等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了提升法治水平, 常委会就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作出决议, 并适时听取和审议普法教育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督促 “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实施普法规划,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3.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行使决定权。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践中凡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般都列入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有的还作出决定、决议。近几年,水环境治理、小区物业管理等问题,一度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常委会抓住这些热点问题,适时作出决定或决议,推动了这些热点问题的解决,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学前教育关系到国家未来发展。为积极呼应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在深入调查、认真审议政府有关报告的基础上,去年人代会作出了关于规范发展学前教育的决议,有力地促进了学前教育的发展。

二、 摆正位置, 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既要敢于行使, 又要善于行使。 在实际工作中, 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1.正确处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 作出的决定、 决议必须贯彻同级党委的决策。 常委会在实践中注意在党委的领导下正确行使决定权, 在决定、决议中体现党委的主张和意图。 一是对党委向人大常委会建议的重大事项, 常委会党组认真研究, 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决议,保证党委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是对党委没有提议而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 常委会党组事先将准备作出的决定草案报党委,经党委同意后, 再作出决定。 三是常委会拟作出的决定的内容, 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

2.正确处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 就是决定与执行、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因此, 在处理两者关系时, 努力做到: 一是凡是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批准、财政预算的调整等, 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职权。 为了依法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 对预算的编制、 初审、 调整、 监督、 审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促进这项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 二是凡是法律明确规定政府行政权范围内的事项, 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支持政府行使行政权, 不代行政府职权范围的职权。对于政府工作中需要改进的问题,则通过行使监督权予以督促改进。三是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哪方职权的事项, 人大及其常委会只对其中特别重要的事项, 或党委有明确意图的、 政府提出要求的、 人大认为有必要的作出决议、 决定,其他均由政府通过行使行政权处置。四是常委会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 主动与政府进行沟通, 征求意见, 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便于决定更好地落实。

3.正确处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 “两院” 司法权的关系。 宪法和法律规定, 审判和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又要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坚持从实际出发, 既依法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又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对法院、 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需要改进和加强的问题,适时作出决定,提出明确要求。如,为了解决 “执行难” 的问题, 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关于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 支持各级法院排除干扰,依法行使职权, 维护法律尊严, 促使 “执行难”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

三、 注重实效, 确保决定、 决议的贯彻落实

如何作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决定,并保证它的贯彻落实, 常委会在实践中重视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重视决定、 决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执行效果。 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决议不在于数量, 关键在于质量。 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 坚持事先组织调查研究, 并通过分析研究搞清楚决定的重要内容、 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使决定的内容切合实际,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作出关于将东湖公园等作为永久性保护绿地的决定之前, 常委会组织3 个专门调研组,深入有关部门调研, 先后召开数十次调研座谈会, 征求了近百名各界人士的意见,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作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决定。

2.采取多种方式, 加强对决定、决议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 决定、决议作出后, 常委会充分运用听取和审议贯彻执行情况报告、 执法检查、评议、视察等方式,督促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 如, 在工作评议和履职评议中, 把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决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不仅要求被评议对象报告落实决定、 决议的情况, 还对他们进一步贯彻决定、 决议提出意见和要求。

3.建立督查制度, 加大决定、 决议的督办力度。 为了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所作出的决定、 决议,提出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评议、视察意见落到实处, 常委会在总结过去工作和借鉴外地人大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制定了决定、 决议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 规范督查的程序。 这一制度规定常委会作出的决定、 会议审议意见以及执法检查、 评议、 视察提出的意见,由办公室立项、分解,确定重点内容和督办部门, 以常委会名义发督查通知, 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办理, 并限定时间向常委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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