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层级理论模型下经济主权原则的网络应用

2020-02-28 20:13黄嘉颖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13期
关键词:主权国家主权网络空间

■黄嘉颖

(华南师范大学城市文化学院)

1 网络发展对经济主权原则的挑战

1.1 网络发展不均衡影响经济平等发展

全球发展不平等在网络世界同样存在,在信息全球化环境下,数字鸿沟的日渐扩大导致了经济发展不平等的恶化,网络霸权主义、技术殖民正在形成。

《全球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9—2020)》指出,欧洲北美地区的智慧社会发展水平较高,中南美洲及非洲大部分地区智慧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发展中国家大多处于成长期而发达国家信息技术与服务行业已进入成熟期。

虽然互联网具有无边界性和虚拟性,但其发展仍要依托网络设备设施,网络普及度低的国家和地区技术落后,容易受到网络攻击,在国际上也处于弱势地位。强势的国家会对基础数据再加工,转而卖给网络技术欠发达国家,借此控制信息生产方式和信息传播通道,占用数字资源,进而把控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以促进自身经济发展。

1.2 网络安全问题与跨国经济犯罪

如今全球网络安全问题不容乐观,各个国家都面临网络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威胁。网络犯罪主要包括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盗窃等,这些犯罪行为借助网络的虚拟性和信息传播无边界性,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威胁社会安全。

据普华永道公布的《2018全球经济犯罪调查报告》,最常见的经济犯罪方式是挪用资产,接着是网络犯罪。经济全球化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更新,另一方面使得网络经济犯罪的规模和影响日渐扩大。跨国经济犯罪的手段越来越科技化,分工原来越明细化,数量不断增多,给他国企业和经济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带来阻碍。

1.3 数据霸权主义威胁国家经济主权

从政治上层建筑层面看,数据主权指对疆域内数据信息的绝对支配和相关规则制定的权利,在国际具有平等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1]。

从意识形态层面看,过去对外信息交流少,国家能够利用公权力把控掌握主流信息的传播媒介,但在信息时代,自媒体发展令国家机器监管网络信息更为艰难,网络成为经济犯罪的温床和意识形态战争的主要阵地。外来经济势力借用互联网渗入,破坏他国经济和社会秩序。

从经济基础层面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以及金融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经济行为都依赖网络,互联网已成为经济基础设施。互联网关键信息技术被寡头垄断,全球13台根服务器中,美国囊括了包括1台主根服务器在内的10台根服务器[2]。

2 网络空间层级理论模型

2.1 概述

经济主权原则在网络世界的实现首先需要理清网络空间的形态,才能维护网络安全。关于网络空间层次的识别,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见解。劳伦斯·莱斯格关于互联网的经典论述中网络空间自下至上分别由物理层、规则层和内容层[3];约瑟夫·奈在他有关“网实力”的主张中,简单区分了网络的软硬件分层架构;劳伦斯·索伦和钟明识别出了物理层、连接层、互联网协议层、传输层、应用层和内容层;于志刚则认为网络具有技术层面、应用层面和意识层面,意识形态在网络社会治理中日趋重要[4]。

2.2 网络空间的三层次结构

根据于志刚的主张,网络可以分为三层次结构——技术层面、应用层面和意识层面。第一层的技术层面是是指承载互联网的计算机、维持计算机和网络运转的基础设施如卫星等,以及与互联网有关的标准和协议;第二层的应用层面是以互联网用户为主体的通信功能、娱乐功能、学习功能等;第三层面是意识层面,意识层面依赖于应用层面,没有应用层面培养起来的网民对网络的粘合度,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层面也无从谈起[4]。

3 经济主权原则的网络应用

经济主权原则具有对内最高决策权和对外平等独立权的双重属性,因此在虚拟网络空间上也可以分为对内控制权与对外平等独立权。

3.1 技术层面

3.1.1 管控网络经济基础设施的权利

《互联网经济基础设施发展分析报告》中网络经济基础设施分为网络基础设施和应用基础设施。网络基础建设包括光缆建设、移动基站建设、国际出口宽带,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和内容分发网络。此处网络经济基础设施特指计算机、基站等有形实体。根据《塔林手册》,国家控制其主权领土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和行为设施。我国《网络安全法》也明确规定,我国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国家对于疆域内有形网络基础设施享有排他的控制权。这一内容与国家主权原则有共通之处,被大多数国家认同。

3.1.2 制定技术标准与网络规则的权利

在经济主权原则中,主权国家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经济制度,自主立法建立本国国内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因此,在互联网领域内,主权国家有权制定管理信息与通信技术标准,建立本国的网络运行规则,以此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公民隐私和社会秩序。国家需要维持网络经济活动的秩序,监督网络经贸活动的合法与否,并保障交易安全,此外,对于网络欺诈等非法贸易行为,需要公权力予以惩戒治理。另一方面,在对外,主权国家对于外国企业在本国的网络经济活动有监督权与管理权,对于其产品有权检查。

3.1.3 平等参与制定国际网络经贸规则的权利

一国对其疆域内的网络基础设施有管辖权,对于一些特殊的技术和信息资源,则属于全球公共资源,包括根服务器等。但各国掌握资源的不均等,国际网络经贸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也有强弱。一般意义上的经济主权原则中,国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在承担国际经济义务的同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在国际网络经贸规则制定过程中,各国都应该相互尊重他国主权,平等地参与国际性事务决策。

3.2 应用层面

3.2.1 规制网络内容资源的权利

规制网络内容资源的权利可以分为对网络基础设施与资源的控制管理权以及对网络服务及提供商的规制权。

首先是对网络基础设施与资源的控制权。如前文所述,应用网络基础设施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和内容分发网络。网络基础资源则包括IP地址、网站、APP等。经济主权原则表明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开发和利用本国的经济资源,适用于网络空间上,则表明主权国家有权开发与建立本国的互联网数据中心和内容分发网络,对于基础数据资源有权独立分析并运用等权利。

其次是对网络服务及提供商的规制权。网络服务提供商是网络内容资源的主要生产者,影响着网络生态环境。各个国家对网络内容都设定了审查制度,例如美国政府对侵犯网络隐私和盗窃知识产权等情形实施内容审查规制[5];另一方面,为鼓励创作和内容生产,我国保护网络内容生产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积极建立知识产权内容审查相关制度。

3.2.2 保护自身数据主权安全的权利

经济主权原则表明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开发和利用本国的经济资源;主权国家有无论是否参与国际经济活动,都有自己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由于数据主权天生具有维护国家安全与反对数据霸权的双重属性[6],因此,经济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上体现为对内数据资源的自由使用以及数据对外跨境流动的规制。如今关键信息资源被各国争夺,如果一国数据被境外势力阻截,依赖互联网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必将有所损失。因此,国家对于本国数据应用与信息治理的权利是经济主权原则网络应用的题中应有之义。

3.3 意识层面

3.3.1 对外国网络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权

根据经济主权原则,主权国家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以平等互利为基础,主权国家有权保护自己不受外来经济势力的掠夺和剥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条例,对境内的外国资本实行管辖和管理;有权对境内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管理监督,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切实遵守本国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符合本国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

因此,在虚拟网络空间,国家有对外来经济势力在本国的网络经济活动加以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可以管理跨国公司在网络储存收发的信息。例如日本国会颁布《网络安全基本法》;美国成立网络威胁情报整合中心;中美针对网络犯罪通过了《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指导原则》。

3.3.2 保护自身不受境外势力入侵的权利

如今以互联网为主要阵地,通常会借助经济活动进入一国市场,利用互联网窃取经济情报,危害社会安全。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受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一些官学商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南辕北辙。因此,主权国家有保护国内互联网产业不受打压,自身政治意识形态不受入侵,保证经济制度稳定发展的权利。

4 结 语

当今互联网早已成为世界人民生产生活的工具,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主权原则也适用于网络空间治理。为应对网络经济犯罪、网络恐怖主义、数字霸权注意等问题,各国需要相互协作,推动建立全球综合治理体系,将国家主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延伸到虚拟网络空间,共建人类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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