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问:灵玉在某乡镇作妇联干部,她常常会遇到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请问:遇到农村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答:因婚約解除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在当今农村大量存在,在处理时要区别对待: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予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对以订立婚约为名进行婚姻买卖的财物,司法机关可以收缴;以订立婚约为名诈骗钱财的,司法机关应依法处罚。
2. 女性迫于压力在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再次提起?
问:敏敏因丈夫出轨,在丈夫提起离婚诉讼时选择与其离婚,但因其有家暴行为,在离婚诉讼中迫于威胁未提出损害赔偿。请问:女性在离婚时未提出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再次提起?
答: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受害女性是否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问:王霞与实施家暴的丈夫到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后,自己感到非常委屈。请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受害女性是否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答:受害女性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前夫实施家暴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提出的,不予支持。
4. 同居关系解除时当事人的析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