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公务员培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0-03-16 03:25张琦
神州·中旬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对策研究公务员

张琦

摘要: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对满足我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意义。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根基,做好公务员培训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根本要求。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公务员培训体系的现状,深挖目前我国公务员培训的现存问题,并结合现存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举措,以期为我国公务员培训发展提供理论基础,更进一步地促进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加速服务型政府建设。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公务员;公务员培训;对策研究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的同时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人们要求政府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多,因而服务型政府建设被提上日程。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式,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以人们的需求为导向,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并加之以合理的实施。公务员队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环节,其工作能力和行政水平等决定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和程度[1]。公务员选拔多是高学历群体,这类群体大都从校园初入职场,因而亟须在进入职场的初期通过完整的培训体系实现公务员基本素养的培训,这不仅有利于公务员队伍服务能力的提升,更有利于推动我国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型。

纵观已有研究,大多数学者关注公务员制度体系建设、公务员培训的海外经验等内容,也有部分学者就某个具体的案例探讨了公务员培训所存在的问题,但从宏观层面结合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大背景,探讨我国公务员培训的现存问题与对策的研究较少,基于此,本文在分析公务员培训体系与我国公务员培训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公务员培训的现存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具体的对策建议,以期更快地推动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

1.公务员培训体系与现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截止2015年底,我国共有716.7万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政府系统工作人员,主要涵盖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除工勤外的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来看,我国公务员退伍庞大,素质与能力稂莠不齐,因而公务员培训是一个艰巨而又复杂的任务,合理的公务员培训体系存在显得十分有必要。

纵观我国的公务员培训体系,各级人事部制定了相关的政府文件,如《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2001年-2005年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至此我国已在行政机关内部初步建立公务员培训体系,执行率较高,但这终究仅属于行政内部的规章,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我国公务员培训开始有法可依。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了修正,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公务员培训的规定更加全面。我国公务员培训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理论学习内容,公文写作等实用技巧培训,各个单位也会按需设置不尽相同的增添内容。归口来看,主要由各个单位的人事科负责公务员的培训。

2.公务员培训现存问题

2.1培训主体未实现完全覆盖

我国已在行政机关内部初步建立公务员培训体系,且执行率较高。但在现今公务员培训体系下,还有诸多公务员群体尚未被纳入培训体系之中。同时,各个不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体系之间缺乏沟通与联系。公务员群体还囊括了司法机关、权力机关等多个其他部门,尽管其他的群体拥有自己的培训体系,但培训体系之间较为独立,缺少沟通、交流和联动。从地区间来看,发达地区的公务员培训体系内容充实、形式丰富,但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或者中小城市的公务员缺少更多的发展机会,对培训资源的占有是不公平的。此外,在同一个单位内不同公务员接受的培训是有差异的,但应该设置相同的核心基础培训内容,必须让所有的成员都学习与参与培训。

2.2培训内容滞后政府职能转变速度

首先,现有的公务员培训内容设置仍停留在老式的管理思想的层面,内容集中在马列主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党的理论方针与政策等,未实现服务型职能的转变。从培训内容来看,目前我国公务员培训缺乏对公务员战略性培训、务实性培训,培训缺乏灵活性,行政伦理教育并未深入[2]。其次,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与时俱进的,公务员培训体系的内容也应该与时俱进,将提高服务意识、服务人民的相关理念弥散到相关课程中,并进一步在实践中得到体现。最后,从人民的需求来看,人们对政府的职能与服务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与时俱进地发展培训内容,将培训内容与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相结合,将更有利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2.3培训缺乏相应的考评机制

现有的公务员培训由人事科进行管理,除晋升考试外,人事科设置的日常培训内容通常不涵盖考核机制,或者考核机制形同虚设。这种不设置考评的培训,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授课教师的不尊重,不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将很难实现培训效果的估量,也很难实现培训的真正作用,也会让参与培训人员养成消极对待的态度。而且,对培训期间的考评也不到位。诸多培训只是形式上的培训,在培训期间只对出勤率进行考核,形同虚设。此外,对培训内容后续使用情况的考评缺乏,相关知识使用率低,不仅耗费财力物力,更没办法妥善解决。

2.4公務员培训法制化不甚成熟

我国公务员培训法制化建设起步较晚,也不甚成熟。2006年以前我国公务员培训主要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等规章制度执行,虽然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仍然未在公务员体系内部得到足够的重视。2006年以后,我国公务员培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我国首部涉及公务员培训相关的法律,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并公布,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了修正,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相关的管理办法、培训施教机构的资格认定、培训质量评估办法的界定等并不完善,而且在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因人而异会产生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做到依法培训有一定难度[3]。此外,公务员培训法律缺失监管方面的内容,使公务员培训中有很多灰色地带,这也对我国廉政建设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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