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2020-03-22 12:50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期
关键词:部门法法律责任独立性

(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 河南 三门峡 472000)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目前,对于经济法责任概念的界定,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表述方式。有的学者直接将其表达为一种后果,如“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不正确行使权利或者违反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有的学者将其表述为一种代价或义务,如“经济法责任是指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承担的由法律固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有的学者则将后果表述为责任,如“经济法责任就是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违法行为和未能完成经济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的责任。”这些不同的表述都体现了不同的定义思路,但相同点都是一样的,即都是通过对法律责任这一法理概念为基准,而以此来定义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即是对法律责任概念的套用。

本文认为,依照法理,“代价论”与“后果论”的表述更为准确,更能体现经济法自身经济方面的等价交换、自主性等特点。因此,本文将经济法责任定义为:经济法责任是是经济法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以及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加于行为人的负担。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与条件

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和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对经济法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责任划分标准的认同,二是对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地位的认同。

经济法责任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而不是以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的结果。这是承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前提条件之一。许多否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者所持的一个十分有利的理由是经济法没有独特的责任形式。即使是承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者仍认为经济法责任采取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形式。甚至有些学者还提出了经济法上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概念。

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责任所剥夺的额责任主体权益的性质,而是法律责任本身所属的部门法,即法律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决定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的要件是由哪一个部门法所规定的的。如果某一法律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均是由经济法所规定的的,那么这一法律责任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均属于经济法责任,而不能从属于其他部门法责任。从逻辑上来说,经济法不可能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样的,其他的部门法也不可能规定经济法责任。当然,这里所讲的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或刑法都是从部门法的角度上来讲的,而不是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角度看的。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在整体上一般被视为属于某一部门法,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这一文件中的所有法律规范都属于这一部门法而不可能属于其他部门法,当属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其他部门法责任时,这仍然是符合本文所论述的观点的。

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与前提之二是对经济法独立性的认同。在本文的探讨范围内,我们完全可以假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原因有二:第一,经济法学界和其他部门法学界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第二,所有否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者没有一个是以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来否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

三、确定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重要意义

确立新型的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使经济法真正承担起兼顾经济公平、提高整体效益、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实现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其中责任、义务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得最基本要素,以效益为中心,则要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兼顾。而责任的落脚点还是在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很难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得到实现和保障,因此研究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能很好地契合于经济法,解决好这些问题,又容易划清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范围和界限,培养人们的经济法意识,促使经济法主体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二)有利于体现经济法“社会权利本位”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是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妨害市场主体依法行使权力,损害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这是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和理念,假如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将执行经济法仅仅等同于执行民法、行政法,则难以对权力过度干预市场进行有效遏制、难以做到市场主体自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其结果是难以实现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利益”的目标,体现不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三)有利于经济法的发展完善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还有利于经济法的发展完善,充分发挥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均无法与传统部门法相比,在这种不利环境下,经济法要发展,就应进行制度改革创新来完善自己的理论,而完善的经济法理论就应当有自己的责任理论。本文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当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经济法也应当建立的经济法律责任,并按照自己的独立体系来构建法律责任。这有这样才能增强与传统法律部门法抗衡的基础,充分发挥经济法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功能和作用。

(四)促进经济法主体守法和执法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经济法调整机制的基础建设薄弱,全力资源分配不合理的现实。市场经济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大量存在。如果能将经济法律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予以确立,可以使经济法主体有法可循、更清楚自己的行为后果,加强个人或部门责任承担机制的约束,自觉遵守经济法律、法规。也有利于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在经济管理中,根据经济违法行为的不同准确划分与其他法律责任的界限,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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