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植物引发的法律诉讼案件的探讨

2020-03-23 07:14贾绍斐
广西电业 2020年11期
关键词:电力设施供电局玉林

●贾绍斐

一、引言

随着我国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规划和建设工作中的线树矛盾是城市和农村电网建设首要解决的问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让城市的线缆规划工作和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设立工作更规范和专业,如对行道树季节性的整形修剪,以此消除路灯架空线等带电基础设施与行道树枝交叉接触等城市运行安全隐患。而随着植树造林工作扎实推进,电力安全和绿化之间的矛盾也亟需解决,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线与速生桉等速生树木发生碰撞等情况。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线树矛盾”,电力部门应如何采取法律措施,参与法律诉讼,维护供电企业财产,保护电力安全?

本文通过玉林供电局排除线树妨碍纠纷案件,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依据和争议焦点,在收集证据、主动维权、加强维护方面,为供电企业提高线树矛盾相关案件处理能力,寻求供电企业和林木资源的相对平衡,确保电网建设安全实施,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供解决方案。

二、线树矛盾案件回顾

2015年,玉林市某配套送出工程正式投入运行,由玉林供电局负责维护管理。2018年12月,玉林供电局工作人员对线路展开巡查,发现位于220千伏美长I线86号杆至87号杆的架空电力线路下方有速生桉树,该批速生桉树已覆盖部分220千伏架空高压线保护区,与高压导线最小垂直距离不到2米,严重威胁了电网的安全运行,属于紧急隐患。经调查,该批速生桉为村民李某种植。2005年,李某与他人签订合同,承租150亩山地种植桉树。事件发生后,玉林供电局多次告知李某,其种植的速生桉树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并要求其配合排除妨害,砍伐线路下速生桉树,恢复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原状,但其均不予回应,拒绝与供电局协商。玉林供电局遂以排除妨害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起诉后,由于树障情况紧急,玉林供电局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经审查并讨论决定,此案属于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法院做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下发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强制执行砍伐案件涉及的桉树。李某不服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院根据《电力法》等法律规定,并查明玉林供电局在项目建设文件完备、妨害情况真实、已履行告知义务、已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判决李某排除妨害,并且禁止李某再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高度不符的高杆植物,以免影响甚至危害电力线路安全。

三、线树矛盾案件分析

(一)法律解析

《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电压等级154~220千伏最大风偏距离4.0米、最大垂直距离4.5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本案中,树主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超高植物,妨害桉树与高压导线最小垂直距离不到2米,与上方电力导线的距离已不满足安全标准,对电力导线构成了现实的安全威胁,玉林供电局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有法可依。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的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因此玉林供电局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先予砍伐涉案桉树,保障社会人员的安全以及电网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流程完备,合法合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因此玉林供电局请求判令李某今后不得在案涉保护区内再种植可能危及输电线路安全的高杆植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争议焦点分析

1.先有线还是先有树

李某于2005年承租此地种植桉树,但直至2015年,玉林供电局所建设的送电设施才正式投入运行,高压电线经过种植区域。本着先来后到的顺序,部分人认为电力设施应为种植林让步。现行的与电力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中,在电力线路铺设、设施建设与树木种植发生矛盾时,已有原则可依,即:先进行线路建设,后种植林木的,电力线路产权人有权对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进行修剪或砍伐,并不予支付赔偿补偿费用。先种植林木,后进行线路建设的,即本案中的情况,林木产权人应当给电力设施让路,与电力线路产权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砍伐手续。

2.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请求权与树主是否得到赔偿的关系

树主李某认为玉林供电局强行占用林地,不给任何补偿,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是电力设施产权人消除树障的危险、排除树障妨碍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形成的法定请求权,只有立即进行处理,才能确保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树主是否得到砍伐树木的赔偿,是树主与砍伐者之间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纠纷,不能以此对抗电力设施产权人清理树障的法定请求。

3.先予执行的合理性

在流程上,树主未与玉林供电局达成协议,玉林供电局就先砍伐了林木,基于双方合同关系看似造成了争议,其实“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即在法院对本案进行最终判决前先执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适用于类似本案的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执行的案件。在普通诉讼程序耗时较长、与树主李某关于桉树修剪协商失败的情况下,玉林供电局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是最大限度地依靠法律保护电力设施的一个重要方式。

四、线树矛盾解决方法

(一)沟通在前,及时通知和整改

电力企业发现线树矛盾安全隐患后,应该及时联系树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是对履行维护管理义务的一部分。具体做法包括:告知树主高杆植物与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冲突,涉及侵权和违法,危害人身甚至社会安全;通过交付签收、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安全隐患通知书》,或直接张贴在村务公告栏等公共场所位置,确保树主及相关部门知情;在树障点周围设立安全警示牌,同时及时告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林业主管部门,获得第三方见证和协助,避免树主方不配合、不参与,供电企业和树主双方相互扯皮。

(二)主动维权,必要时先予执行

为突破如今线树矛盾解决效率低下的局面,供电企业运用法律武器处理线树矛盾,应上升到主动维权阶段,包括主动现场取证、及时起诉维权、必要时先予执行的方法。培养收集线树双方档案资料的意识,包括线路建设档案资料、树木砍伐协议、安全隐患告知书等,同时进行现场取证,包括砍伐前后的现场照片、供电企业设置的安全警示牌、张贴警示告知书,有效收集基础证据;主动诉讼,将拒不配合的树主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定,并协助进行树障清理;及时研判危险的紧迫性,充分发挥“先予执行”迅速、高效的诉讼程序价值,对症下药,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排除隐患。

(三)定期维护,加强保护宣传

对内做好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的维护工作。在新建项目的维护过程中,供电企业应按照安全规程认真做好定期和不定期的线路巡视维护,同时可以适当增加专项工作,如老旧配置优惠更换,树障鸟巢专项治理,隐患区域线路排查等工作。对外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一是加强与电力线路沿线乡镇政府、村委会的沟通,在村屯公共场所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栏;二是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遇到矛盾时争取获得林业部门的配合;三是加强与树木所有人及其他群众的沟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普法宣传,尽量避免冲突。

五、结语

供电企业解决线树矛盾,要保证法律为先的常态机制,保证供电企业法律人员全过程参与,同时在安全告知、收集证据上指导基层单位,及时提起法律诉讼,消除电力隐患,必要时进行先予执行,形成高效的主动维权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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