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1+X”校企多元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研究

2020-03-24 22:20常红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20年24期
关键词:协同校企职业院校

常红

[摘           要]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和培养模式。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更多的企业愿意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我们也可以在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方面做出更多有益的尝试。“1+X”校企多元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是以职业院校为主导,吸引多个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按不同的利益诉求,确定在协同育人体系中的定位,进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应履行的责任,从而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共同为人才培养目标服务。这种模式为校企各方协同育人合作提供了更多选择,更便于操作,能保证办学资源更好地融合,实现各方共赢。

[关    键   词]  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  G71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0)24-0032-02

一、构建“1+X”校企多元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的意义

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从人才培养数量上来看,已成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中的“主力军”。与规模扩充相比,未来高职发展的重点应是以提升办学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发展。而提升高职办学质量,在职业院校内部挖潜的同时,更需要来自社会各方特别是企业界的协作与支持。促进产教融合、推动校企加强深度合作、建设多元办学格局是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发展与建设的核心内容。

虽然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可,但在具体如何实现上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在协同育人培养模式的建设上,困扰我们的问题主要是:学校和企业在协同育人中各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办好职业教育?应在哪些方面进行合作?在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实践上,德国的经验得到世界各国教育界的争相效仿。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学生的学习过程是通过企业实践和学校学习交替完成的,企业中的技能训练和学校中的理论学习互相补充。在这种培养模式下,企业是主导,职业学校密切配合,此外还包括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第三方培训机构的参与。正是有了各方的参与和通力合作,才使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取得了成功。我国职业教育的背景和环境与德国不同,因此在学习德国“双元制”时要结合我国职业教育的特点,特别是职业教育实施的主导地位,不能完全以企业为主导,以防止职业教育沦为“职业培训”。

以我国教育实践来看,职业教育的育人主体仍然应以职业院校为核心。职业院校的优势在于其完善的办学体系和规范的人才培养质量体系,能准确把握我国职业教育的要求及发展方向。而企业的优势在于他们在行业中“专业”和“先进”,掌握着行业最新技术及优质资源,这些是院校不可比拟的。但企业大多是盈利主体,其在与院校合作育人中,不可避免地会有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保证职业教育整体发展和长远发展上会有欠缺。因此,在校企协同育人过程中,职业院校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的把控不能忽视,应保证职业院校在协同育人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即校企协同育人应由职业院校牵头,先进企业密切配合,融合各方优势力量,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升办学质量。

《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列举了校企合作的多种形式和内容,如合作设置专业、合作研制岗位规范、开展人员互聘、实施现代学徒制等。无论何种合作形式,最终要解决的问題都是要吸收最优质的教学资源为人才培养服务,打造最佳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服务。高职教育需要吸收的优质教育资源,可能是优秀的师资、先进的技术、广泛的企业合作渠道等,各种资源的整合不是“一校一企”就能完成的,需要更多主体,特别是企业主体的参与,从而形成“多主体、多元化”的协同育人模式。“1+X”校企多元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即在学校提供高标准职业基础教育的前提下,吸收多个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形成协同育人体系,各方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履行其职能,相互合作,以充分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这样形成的合作育人模式更为全面和立体,更符合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可以吸引更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更好地发挥校企各方的优势,提升高职教育的办学质量,促进高职教育的内涵发展。

二、构建“1+X”校企多元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的前提

“1+X”校企多元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强调的是多主体、多元化的协同育人。即以职业院校为主导,吸收更多的企业参与高职教育,从不同方面弥补职业院校在办学中的不足,以使办学资源更好地融合,实现各方共赢。在协同育人过程中,因为要吸收更多的企业参与,所以如何对各企业定位就是协同育人模式成功的关键。各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了解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形式。我们可以将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形式分为以下几类:(1)单纯以出资方式参与高职教育,在此情况下教育过程仍是学校主导,不涉及双方共建培养模式的问题。(2)作为用人单位参与职业教育,通过技术、人员和资金投入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同时要求人才培养满足企业自身用人需求。(3)以共同培养协作单位身份参与人才培养,双方合作完成人才培养过程。此种情况下,企业是院校办学的合作伙伴,是职业教育有力的补充。企业不同的参与方式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而不同的利益诉求决定了企业的参与度及在合作育人机制中的“角色”定位不同,进而决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应履行的责任。因此,建设“1+X”校企多元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职业院校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利益诉求,配合自身的办学需要,寻求不同领域的合作,以充分吸收企业在资金、师资、技术等各方面资源的优势融入高职教育。

三、“1+X”校企多元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的核心内容

“1+X”校企多元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是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深化,可以更明确职责的划分及权责的界定,从而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在各自领域发挥最大效力,使“协同育人”真正实现。在构建“1+X”校企多元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时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培养目标及培养规格的确定

首先应明确“1+X”校企多元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的培养目标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复合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即要为社会培养能力更强、素质更全面的“职业人”,而不是满足个别企业、个别工作要求的“技术工人”。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吸收更多企业的参与,集众家所长为人才培养服务。人才培养中不仅要关注专业领域的核心能力,更要强调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从而使学生具备职业迁徙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胜任职业领域里的各种工作任务,并能自主应对社会发展对职业产生的新要求。这种全方位、复合能力的人才培养要求需要校企合作各方始终围绕共同的培养目标通力合作才能达到。

(二)合作各方的责任确定

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在特定领域掌握了优势资源的机构或单位。不同的角色定位意味着在协同育人体系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发挥不同的职能。与用人单位进行订单班培养、校企共建专业等方式的合作,可以使人才培养更贴合社会需求,提升学生就业率,解决单位的用人需求。另外,高职教育还需要在技术、社会资源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单位协助。这些单位作为协同育人单位,虽没有用人需求,但在办学目标上应和职业院校是一致的,他们会和职业院校共享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这些协同育人单位进行师资、课程、实践条件等方面的合作,吸收社会优质资源作为学校办学的补充,节约办学成本的同时,提高办学质量。多元化的校企协同育人模式中,合作各方应在合作机制中有着相同的地位,不存在主导和从属的关系;但有着明确的职责划分及权责的界定,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在各自领域发挥最大效力。

(三)人才培养协同育人的实施

校企各方应以社会用人需求为出发点,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并建立互相监督的质量监控体系。在人才培养中,院校要提供的是规范化、高标准的职业基础教育,培养学生的职业基础能力和专业核心能力。职业院校可以通过选择合作企业、确定合作内容等方式来“定制”个性化、特色化的专业能力培养内容,建成具有可操作性及实践意义的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模式。协同育人单位要提供的是个性化、特色化、专业化的培养内容,塑造学生适应未来工作要求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用人单位提供的是高标准的实训条件和入职前的培訓,为了让学生顺利与岗位对接,提升就业能力服务。人才培养过程应是各方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的过程,也是教育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过程。

(四)保障机制的建设

校企多元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的建设需要外部条件的支持和保障才能得到有效执行并形成长效机制。保障机制的建设主要是运行保障条件的构建,包括协同育人运行机制、协同育人监督评价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协同育人运行机制建设中,首先是国家和地方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保障。其次是参与各方通过合作协议对各方权益的保障。再有就是通过合作协议、章程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对各方形成约束机制,保证各方责任的履行。此外,还需建立协同育人监督机制,形成各方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评价体系。在各方面保障措施的有力支持下,可以保证校企多主体、多元化协同育人的顺利实施。

在发展职业教育基本政策指引下,国家出台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一系列促进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政策文件,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发展提供了保障。“1+X”校企多元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丰富了校企合作的内涵,使职业院校在寻求企业合作办学时有了更多的选择,合作内容也更贴合企业方的需求,权责明晰、职责明确,从而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使“协同育人”落到实处。通过“1+X”校企多元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的尝试,相信会有更多的企业愿意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办学之路会走得更宽更远,进而实现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协同育人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胡劲松,欧阳恩剑.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建构:法律制度生成理论的视角[J].教育研究,2018(1).

[2]陈胜,耿洁在.校企合作主体的利益诉求及责权配置问题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7).

[3]左崇良,胡刚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J].职教论坛,2016(16).

编辑 冯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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