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不可怕 以法定人心

2020-03-25 15:09之文
老友 2020年3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经营者传染病

之文

翻开人类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出现过很多次疫情,给人类社会造成了不小的灾难。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生活极其丰富多彩,人们的联系日趋频繁,一旦发生疫情,不仅严重干扰社会秩序,而且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不小的影响,导致纠纷不断。本文以问答形式,对防疫期间可能出现的数种情形进行法律解答,以飨读者。

问:防疫期间,隐瞒、缓报、谎报疫情会如何追究责任?

答:如果疫情发生在重要节假日,尤其是春节期间,有些老年人为了阖家团圆,或者不愿让他人得知,引起他人歧视,故意隐瞒家中有子女从疫区回来的事实,对子女的真实行踪避而不谈,甚至故意编造子女的活动范围,一旦子女出现病情,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周边人群发病,不但子女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作为父母的老年人也难辞其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如果遭遇疫情,老年人应该端正态度,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客观真实地反映家人的活动情况,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故意隐瞒、缓报、谎报疫情,否则可能害人害己。

问:何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何法律依据?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我国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采取了有力措施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法律制度,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应对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各级政府可以综合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法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问:防疫期间,不遵守相关部门的管理,聚众赌博,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防疫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防疫措施,禁止群体性聚众活动,但是一些人耐不住清闲,想方设法聚集在一起玩乐,甚至聚众赌博。岂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多样,可以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传播,防疫期间聚众赌博,不但危害社会秩序,还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因此,接受行政处罚是应该的。

问: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后,因为发生疫情,无法出行,只能取消旅游行程,旅行社是否有权扣除费用?

答:很多老年人喜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如果因为疫情的出现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此时作为消费者,老年人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旅游经营者以履行了旅游合同部分条款且产生了相关费用为由,要求扣除部分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何谓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条对不可抗力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也属于不可抗力,旅游者可以以此为理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疫情防控期间,若公开在社区、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对某人的涉疫情不实信息,是否侵害其名誉权?

答:防疫期间,一些不实信息的散布会产生不必要的恐慌,如果有人针对某个特定对象,在网络等公开场合散布他人的涉疫情谣言,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公开性,在一定范围内可能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不同程度的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受害人可要求散布谣言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侵害人可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文邦

猜你喜欢
公共卫生经营者传染病
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工作中的作用分析
儿童秋冬季传染病的预防
音乐版权费谁说了算
中国首个P4实验室:服务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中国传染病十年新趋势
经营者集中申报若干问题探析
计算营业额
论股票期权激励下的风险报酬
传染病
公共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