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

2020-03-27 12:17左争艳
现代交际 2020年3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

左争艳

摘要:疲劳审讯所获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已然成为共识。但疲劳审讯的具体认定,尚没有统一标准,则“排非”难以落实。通过梳理法律规定、学者观点和实践做法,从持续时间、起止时间和个体压力三个角度,提出了“二分法”,试图为疲劳审讯非法排除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标准,有利于统一认定标准,规范实践做法,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程序正义,促进法治水平提升。

关键词:刑事诉讼 疲劳审讯 非法证据排除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3-0067-02

所谓疲劳审讯,即通过长时间、极短间隔或者不间隔和夜间讯问的方式,剥夺被追诉人必要的休息时间,使其肉体感到痛苦,精神极度疲惫,承受巨大压力,从而很有可能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供述。

疲劳审讯是一种特殊的刑讯逼供,都是通过某种手段,使被追诉人感到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痛苦,压制其意志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早在2010年就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情形,而且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紧密相连的证据应予排除。疲劳审讯作为刑讯逼供的一种,严重侵犯了被追诉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多项基本权利。据上可知,容易得出疲劳审讯是非法取证的方式之一,以疲劳审讯方式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一、疲劳审讯的危害

从被讯问人角度出发,疲劳审讯剥夺人的正常休息时间,压榨人的身体机能,对其造成身心的双重伤害。实践中,也有被讯问人因为疲劳审讯而失去生命的惨痛案例。

1.从程序保障角度出发

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否定了疲劳审讯,口供应保证是被讯问人意志自由状态下作出的。在时间长而且连续不断的疲劳审讯下,被讯问人身心俱疲,意志自由被严重压制,非常容易为了缓解痛苦而作出虚假供述。

2.从实体公正角度出发

疲劳审讯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如若没有恰当标准将其排除,极有可能因为虚假供述造成冤假错案。为了逼取一份定案的口供,反而可能冤枉无辜的人,违背了侦察机关惩治犯罪的初衷。

3.从社会法治角度出发

公权力机关对弱小的个人予以疲劳审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利于提高嫌疑人对法治的认同感和产生敬畏之心,也难以让社会公众信服判决结果。即使获得了个案可能被采用予以定罪的证据,却不能长远地促进社会法治建设。

二、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

1.以持续时间为标准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且还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易延友教授提出:“凡是持续时间超过16小时的,除非例外,一律视为疲劳审讯,所获供述一律自动排除。” [1]

休息时间应该包括晚上长时间不被打扰的睡眠时间,以及在讯问间的间隔时间,被追诉人的用餐和其前后时间,等等。关于睡眠时间,暂且参照公安部的内部文件,以8小时作为标准[2]。而至于间隔时间和用餐等小憩时间,目前来讲,即使规定一个标准,也不具有可实行性。

一般而言,拘留逮捕对人身的限制性显著高于传唤拘传,是强制性更高的强制措施。当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时,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在封闭的讯问环境,面对处于优势地位的执法人员,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能后果惶恐不安,往往精神高度紧张,更容易感到疲劳和痛苦。因此,比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羁押时被持续讯问的时长不应该超过24小时。同时,应充分保障被拘押人的休息时间,但单纯以不超过8小时睡眠时间为排除标准不太现实,主要还是应该结合讯问的持续时间长短来判断。因此,综合讯问持续时间和休息时间,易延友教授的持续时间为16小时以上的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

2.以起止时间为标准

一是白天与夜间的区别,夜间询问属于典型的疲劳询问,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人是受生物钟调节的,夜间讯问违反了人类基本的作息规律。相关研究表示,人在晚上的时候思维迟钝,情感脆弱,容易感到疲劳。夜间讯问剥夺人必要的休息时间,会给被剥夺者带来强烈的不适感,带来身心的双重痛苦。夜间讯问极易引发冤假错案的发生,嫌疑人在身心遭受痛苦的情况下,特别容易作出非自愿的虚假供述。

二是以午夜为标准,区分午夜之前的讯问和午夜之后的讯问。尽管都是夜间讯问,午夜之前的疲劳程度和午夜之后的疲劳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在夜间进行讯问,人本就容易感到疲倦,容易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而午夜之后人的疲劳程度更甚。根据相关实践数据分析,比起午夜之前的夜间讯问,午夜之后的讯问更容易引发疲劳审讯的抗议。午夜之后的审讯,也更容易被认定为疲劳审讯从而予以排除。由此可见,尤其是午夜之后的夜间审讯,更容易引发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不满从而抗议,同时法院也更容易将其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因此,以午夜为分界点,具有一定的认同基础。

3.以个体压力为标准

陈光中教授认为:“对于老弱病残的犯罪嫌疑人,应确定更短的一次最长持续讯问时间、更长的休息时间和更长的两次讯问时间间隔。”[3]可见学界已经注意到了标准不能“一刀切”,要有一定程度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每个个体身心的承受限度是不同的,要判断个体压力是否超过了应有的精神负荷和身体状况,应从多个方面考虑。比如犯罪嫌疑人受到羁押的时间长短、讯问活动持续的时间长短、讯问活动发生在白天还是夜晚、午夜之前还是午夜之后、讯问时律师或者监护人是否在场、嫌疑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以及此前是否有接受讯问的经历,等等。

三、二步法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尝试提出以下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第一步,先判斷是否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疲劳审讯。根据时间持续长短判断,16小时以上的应作为疲劳审讯严格排除;而且,充分考虑夜间讯问,以及午夜之后的夜间讯问的情况,此时即使小于16小时,也应该由法官合理裁量后予以排除。第二步,在认定为一般意义的疲劳审讯的基础上,再进一步结合个体情况,判断是否达到了某具体个体对疲劳审讯的承受限度。一般而言,未成年人、老人、妇女、此前没有接受讯问经历的人承受能力更弱,对他们的讯问时间应该更短,两次讯问间隔、休息时间应该更长。

四、结语

本文从不同角度出发,分析理论观点和实践做法,提出二步法,以16小时的持续时间、夜间讯问和午夜后讯问为一般标准,继而考虑部分承受能力较弱的被讯问人,既有一般性的规范标准,也有具体化的个案裁量。有利于统一认定标准,规范实践做法,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程序正义,促进法治水平提升。

参考文献:

[1] 易延友.疲劳审讯的认定与界定:以 817 个实务案例为基础的展开[J].政法论坛,2019(3).

[2]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EB/OL].(2019-11-07).https://lawyer.fabao365.com/99282/article_104216.

[3] 陈光中,郭志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若干问题研究:以实证调查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4(9).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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