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结合模式

2020-03-28 19:26葛红霞赵禹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61期
关键词:法医学司法鉴定司法

葛红霞 赵禹

在我国以往的环境损害司法过程中,存在有一个重要的依据,那便是作用在环保系统下的检测机构和相关的研究所机构所提供的报告和相关数据性信息。环保局更是在一四年和一六年为近三十家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提供了较为科学化,理性化且系统化的数据库,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科技支撑。但是,随着我国环境损害案件的不断增加,在案件核实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现有系统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使得我们进行一系列的反思。例如,在案件受理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并不完善;监管权力分散,不利于集中管理;评估体系缺乏整体性与科学性;鉴定评估机构不成熟等方面,同时,在案件过程中,对于环保部门所出示的相关证据以及相关程序,面对当前的法律性问题缺失,也使得部分案件中出现材料问题,最终影响到案件进程。

同时,在我国部分地区中,也存在有58家被地方政府所批准的环境鉴定机构。面对我国环境损害案件现状,这些机构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中,同时在接触案件过程中,也不断的丰富了面对这类诉讼的处理方式和手段,成功从多角度、多领域进行相关的环境损害鉴定方向。但是,因为目前无法在整体能力上进行全方位的、科学化的系统问题处理模式,在单一模式下,司法系统也无法从现有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中获得精准的案件数据和统计结果。

解决环境纠纷的方法之一是寻求司法的帮助,环境侵害私利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这两种环境诉讼,围绕司法鉴定展开,作为技术支持是必要的。环境侵害私利诉讼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和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犯责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侵权人对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和污点进行了解释为了染色和损失的关系需要提供证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这种关联性的证明与专门的问题有关,更为困难,由于权利侵权人难以用自身的能力证明,因此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认定因果关系。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司法鉴定对环境危机的解决和环境正义的顺利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建立了司法鉴定制度,由于两个原因,现有的司法鉴定不符合环境司法的要求。

一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与传统的三种司法鉴定不同,具有独特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征之一是,与传统的鉴定不同,样品的抽取时间更高。很多环境污染具有瞬间性和扩散性的特征。例如,空气污染、水污染等。如果不及时取样鉴定这些污染的话,就有没有证据的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污染成分也产生交叉反应产生新的化学物质,使污染成分发生变化,很难识别原污染物。其次,那个经常跨学科。污染物的种类很多,形成的原因和途径也各不相同。污染物的范围也比较宽,包括植物、树木、空气、河流和海洋。损害结果和污染物质和行为之间有很强的因果关系和很弱的因果关系。为了量化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过程复杂,工业知识复杂,需要特别注意涉及到很多学科。

二是传统司法鉴定的局限性导致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和替代性。传统司法鉴定的界限在于现行司法鉴定的范围太窄。法律司法鉴定分为三种。法医学、物证、视听资料。但是,环境损害的认定不仅包括人身伤害,还包括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具体来说,司法鉴定的对象是人身,但是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和人身受害的鉴定不同。法医鉴定的内容是“以生物鉴定为基础的法医学临床鉴定中,包含了以机械伤害鉴定为基础的法医学损伤鉴定。法医学的毒理学鉴定被用于人体毒物的鉴定。法医学的物证鉴定被用来鉴定血液和人体的其他部分,“根据人体的病理学和生物学的鉴定倾向。因此,法医鉴定不能认定是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另外,生态环境和人身损害不是物证和视听资料,不能通过物证鉴定和视听鉴定来抑制。因此,仅仅是现有的司法鉴定制度,环境司法的证据提供不充分,需要更专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此基础上,该制度的构建有现实的需要。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原则上以宪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单行本为主要内容。具体来说,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责任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公害。这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基本法,主要是针对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法则。指导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并提供其他单行本依据。在环境保护法的指导下,单独制定的《环境保护法》是有关土壤、放射性物质等领域的专门规定。这些单独行动法主要规定了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止污染方面的职责,并强调了相关制度的完善。

环境司法是一个多方协调的问题,并不是独立的体系,其中涉及到环保、卫生、司法等相关的领域。在现有模式中,我们面对司法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程序相关的问题,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獨立于环保机构,或者是重新建设相关的实验体系。因此,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打破各类政府机关行政管理之间的壁垒,综合运用政府公权力,整合全社会相关的公共资源和公共能力,不断提高环境司法部门的科学化管理和理论性实践,这是我国环境司法发展的必经之路。当然,这在一方面也是对“双结合”环境损害管理模式的进步。针对相关的登记和评审工作都能够在系统的运作下进行合理的开展和高效率的运作。如示意图所示,相关的管理体系可以从以下五个步骤展开,分别是:“部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出台”“国家司法鉴定专家信息库建设”“地方工作细则出台”“ 地方司法鉴定专家库建设”以及“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工作”。另外,在公共资源利用方面也是需要加以关注。目前,我国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源处于相对分散的局面,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在环境损害鉴定的发展过程中,对于环境监测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相关的划分,不断的提高执行司法鉴定部门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协调多方的关系和管辖权利,对于相关的实验室分包项目进行相关的细则化分析,同时,需要对一些环保公益组织进行一些能力的提供和赋予,加强对于相关医疗体系系统方面形成较为明确和便捷的案件证明渠道。不断提高智能化环境司法只够的管理方案,不断简化环境资源类案件处理模式,以此适应骤增的案件。

(作者单位:辽宁嘉良检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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