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及其因果关系研究

2020-04-01 07:54陈军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

陈军

摘 要: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客观归责论的提出,就是结合刑法理论的发展特征,不断对其完善和所提出的。在将刑法与事实规范连接起来的过程中,就可通过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来进行,与此同时,客观归责论与第三阶层的主观归责存在不同,其主要原因是客观归责论能够使得构成要件该当性不成立,从而进一步推动客观归责论的独立发展。并且在对相关事实和案件进行判别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客观归责论中的制造风险、实现风险、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等风险原则,对相关事件进行逐个判断。另外,在对个案进行定罪时,需要根据刑法中客观归责论的特点,对客观归责或因果关系足够判断。

关键词:刑法;客观归责论;因果关系

引言

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与其因果关系之间存在相同性和不同性,要对客观归责论进行研究,就不能避而不谈因果关系。所以,为有效了解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和因果关系,就必须对两者之间存在的关系和问题进行分析,才能更好对其中的原因问题和责任问题进行分辨。

一、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分析

在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方面,主要根据客观归责论的三个基本原则,对刑法中具体的个案进行定罪,从而让个案的定罪,在客观归责论的影响下,更加具有定罪依据。同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的社會风险,并且社会中的某些风险是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在应用客观归责论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到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是法律允许风险和不允许风险。即如果有行为人制造了一个法律允许的风险,那么在刑法判断过程中,则需要排除客观归责。例如,在凌晨期间,某一超市老板出售给已经喝过酒的三名司机,在购买酒后,三名司机意图驾车离去,此时,为考虑到三名司机的安全,则老板建议三名司机坐出租车离开,但超市老板的建议并未被采纳。然后,三名已经喝过酒的司机驾驶车辆离去,在途中偏离马路撞入农田,最终导致三名司机中有两名司机受伤。在这个案件当中,初级法院判决超市老板存在构成过失伤害罪,但是在具体判别的过程中,法院驳回了该判决。其主要原因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即使是超市老板出售给三名司机威士忌酒,最终造成三名司机中两名司机受伤。但是在三名司机开车离开之前,超市老板已经提醒三名司机坐出租车离开,尽到了注意义务。在法律方面,法律是允许超市老板出售威士忌就给出租车司机的,虽然出现了相关风险和问题,但不能因为司机喝酒会出事,则法律就命令和强制性的禁止出售酒水。因此,在这个案件当中,行为人虽然制造了风险,出现了相关问题,但是从社会发展来说,相关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因此,排除客观归责。在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中,不能应用客观归责论的案件,还包括没有制造风险方面。例如,以下面一个刑法中的案例为例。张某和李某在日常生活中,因为民事利益的分割产生相关矛盾。并且张某希望李某死亡。为达到这一目的,张某就劝说李某去乘坐飞机,希望在途中李某是因为飞机失事死亡。假如在某一天,李某确实是因为飞机失事死亡,在刑法中,也不能将客观责任归于张某,其主要原因是虽然张某主观意愿上希望李某死亡,并最终实现了相关主观目的。但是在此过程中,张某的行为并没有制造法律上的风险,所以,在判断的过程中,不能将李某死亡的客观责任归与张某。除此之外,在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中,未实现的风险,也不具有客观上的归责性。例如,一天,某甲想杀某丁,并在某丁的背部砍了一刀,在行为发生后,某甲看到某丁血流不止而于心不忍,随后就叫救护车,将某丁送医院治疗。某丁在住院过程中,因为医院电路失火,最终造成某丁死亡。在这个案件当中,某甲应该对自己杀人未遂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某甲的杀人行为在此期间,给某丁死亡造成危险。但是导致某丁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医院电路失火导致的,在对其判别的过程中,应该认定为风险没有实现,所以,对于某丁的死亡结果,某甲不具有客观上的可归责性。

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及其出路

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以及因果关系之间,都是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问题进行考虑,两者处在同一层次上。在刑法当中,虽然两者都具有统一性,但是在具体刑法方面,也存在很多的不同。首先,客观归责论和因果关系,在限制条件的角度方面存在不同,客观归责论的主要目的,是以规范的保护目的限定归责条件。在刑法过程中,需要对客观归责进行全面分析,并且通常是由刑事立法所确定的,因此比较抽象。同时,在对某一行为进行判断的过程中,通常都是通过标准具体化的判断方式,来考虑行为产生的危险逃逸容许程度。而因果关系通常被认为社会经验法则,具有一种“相当性”的判断特点,并且在决定因果关系的过程中,通常都是取决于法官的裁定,所以因果关系随意性很大,这也是当前因果关系难以很好克服的障碍。其次,客观归责论和因果关系在限定层次方面存在不同,客观归责均明确法律的规范评价,并且采用逻辑层次分析的方式,来确定相关的案件行为。而因果关系在评价的过程中,将法律的规范评价与复杂的社会、心理等要素相结合,并将复杂的社会和心理等要素放到因果关系之中。所以,两者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同。最后,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与因果关系存在理论机能方面的不同。客观归责论对于分析危险犯、未遂犯和过失犯来说,无大的理论意义。而因果关系是需要对因果过程进行交错在一起,最终将其产生为某种结果,来对相关责任进行分析。除此之外,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方面存在不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是对社会经验法则进行依赖,而哲学中的因果关系更加重视的是理性思辨,所以,刑法中因果关系与哲学中因果关系存在很大差异性。

结语:

总之,在对具体个案进行定罪的过程中,要对其中的客观归责和构成要件的行为、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才能更好对相关案件进行判断。有效通过客观归责论和因果关系,明确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否成立。

参考文献:

[1]李冠煜. 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J]. 法学家,2016(02):162-175+180.

[2]李冠煜.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宜采取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J]. 政治与法律,2017(02):34-45.

[3]周光权. 客观归责论在财产犯罪案件中的运用[J]. 比较法研究,2018(03):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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