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制度、土地依附效应与半城镇化问题研究
——基于人口农村退出视角

2020-04-09 06:38朱要龙刘培培
人口与经济 2020年2期
关键词:禀赋农地户籍

朱要龙,刘培培,王 树

(1. 云南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2.东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4;3.云南大学 发展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91)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21世纪以来,人口学概念范畴下的“半城镇化”问题成为政策关注重点。它通常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之差来测度[1],其经济学的蕴意是农村户籍半城镇化人口的相对规模比值[2]。截至2017年,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高达58.52%,而户籍城镇化率仅为42.35%,半城镇化率为16.17%,粗略估算有2.2亿农村人口未能获得城镇户籍。半城镇化源于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的建立,本是统计制度的社会具象呈现。它之所以上升为“社会问题”,主要是因为城市内部按户籍界定社会权利与配置福利。户籍的本源属性从统计意义上异化为身份权。农村人口若不能取得城市户籍身份,将不能享受市民待遇。因此,城市户籍制度被视为引致半城镇化问题的直接制度根源。一是城市内部按户籍建立起劳动力市场分割政策[3],限制农村人口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4],诱发工资歧视、阻碍劳动力转移,并引致劳动收入份额下降[5],最终弱化了农村人口的市民化能力;二是户籍制度已成为城市属地化权利界定与福利配置的最重要依照[6];三是户籍的身份权与福利歧视,既助长了城市居民的歧视心理,又诱发了被“边缘化”农村人口的城市认同危机[7]。基于以上三类问题,半城镇化问题的解决方案基本是围绕消除城市户籍与剥离依附福利议题展开,例如:提高进城农村人口的就业质量、非农收入,倡导户籍与福利脱钩、剥离户籍附着利益[8],加强社会干预、提供必要社会支持[9]、重塑心理认同、推动城市融合。

户籍功能异化所引致的上层建制改革,以“城市融入”为主导思路。然而,户籍制度的逐渐松动并未实质性解决半城镇化问题,“城乡两栖”的人口迁居模式已成为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常态[10]。显然,以城市户籍改革为基本路线的城镇化建设方案已然遭遇到了重大瓶颈。伴随城乡利益格局重塑,依附于农村户籍的土地红利日益显现[11],未来城镇化的主导权将由农村人口执掌[12]。为证实这一推断,本文收集了2010—2017年相关学者的微观调查数据,样本地跨度东、中、西部三个典型经济区,样本量从156—2859份不等。微观调查数据显示,进城农村人口的户籍城镇化意愿基本维持在22%—35%的水平上[13-19]。可见,中国城镇化正遭遇人口农村退出困局。这一现象引致农村常住人口大幅减少,建设用地却保持较快增长[11]。进城农村人口的城镇化过程包含农村退出、城市进入、城市融合三个阶段[20]。如果以此重新审视农村人口的城镇化过程,恰恰是依附农村户籍的土地红利制约了中国半城镇化向完全城镇化的转型。近年来,国家制度建设的重点开始由城市转向农村,但在实践中,我们却忽视了人口农村退出环节的重要性与理性决策[21]。农村户籍是集体成员权界定的根本制度基础,农地制度以此配置土地权利。目前,进城农村人口保持城乡身份兼有的迁居决策,主要是基于利益考虑,因为依附于农村户籍的土地权利,既承载着社会保障与福利功能,又是其财产权利[22],更是其进城失败后的基本保障[23]。据此,实现人口农村退出,推动半城镇化向完全城镇化转型,离不开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考察。

二、农地制度对半城镇化的影响:理论基础与模型推定

1.半城镇化的内涵转换:基于农村退出与农地制度的视角

(1)半城镇化是人口农村退出不彻底的社会具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城镇化过程,一面是城市的快速扩张,另一面是农村的收缩,是此消彼长的过程。基于要素向递增收益空间的集聚机制,具体到农村人口的城镇化行为,就是农业劳动力的非农化与农村人口的市民化同步完成。囿于制度阻力,中国城镇化呈现出一个特有的历史过程。图1是对中国城镇化与农村人口迁居过程的分解。农村人口的城镇化过程可以分解为农业退出、城市进入、农村退出三个阶段,与之对照,人口的迁居过程分解为乡城流动、城市留居、城市落户。其中,“农业退出—乡城流动”的制度基础是农地制度的承包责任制实行,为“人地分离”创造了初始条件;同时,托达罗效应提供了乡城人口流动的动力基础。此过程,人地分离的城镇化与托达罗流动行为共同推动了中国城镇化发展的第一阶段: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快速增长。进入“城市进入—城市留居”阶段,城市户籍及其依附福利严重阻滞了农村人口的市民化过程。这一阶段,围绕户籍制度改革展开的城镇化努力,见证了中国城镇化发展的第二阶段:建设“人”的城镇化。此过程上层建制的改革内容,主要是消除城市进入障碍、改善城市生存空间、推动户籍与福利脱钩、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环节获取相关基本权利的障碍正逐步扫清。大量微观事实均指向半城镇化矛盾的深刻转变,中国城镇化已经进入“农村退出—城市落户”阶段。此阶段,囿于农地制度无法为人口农村退出提供制度通道,基于土地红利的利益考量,进城农村人口呈现出典型的“人地依附”关系,而无法跨越“城市落户”陷阱,是为半城镇化过程的发生机制,即中国城镇化发展的第三阶段:人口农村退出的彻底城镇化。

图1 城镇化与人口农村退出过程

(2)半城镇化是农地制度无法为人口农村退出提供制度通道的结果表达。基于城镇化与人口农村退出过程的分解,本文认为,未来城镇化的核心议题是人口农村退出。其基本内涵是,通过顶层制度建设以纠偏村社地权,赋予农户以市场化形式实现劳动力与土地的自由处置权。遗憾的是,在既有的农地制度框架内,农户自主配置土地权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的诉求被严格控制。现行农地制度无法突破建构于农村户籍之上的土地分包体系与治理逻辑,这就关闭了农村人口土地退出与土地财产价值实现的制度通道。现行农地制度赋予农户的是一种有限权利,最大的局限是无法为进城农村人口提供土地退出与财产价值实现的制度通道。半城镇化的矛盾不仅在于户籍分异,更为重要的是农村人口与土地之间的联系无法切断。因此,只有彻底解决进城农村人口与土地既割裂又依附并存的矛盾[24],中国才可能跨越“半城镇化”陷阱。为清晰展示这一过程,本文引入了农地制度约束条件,重新修正了托达罗模型,以解释半城镇化的生成逻辑(见图2)。

具体来看,横轴PRPU为城乡人口总量,纵轴PRSW、PUSW分别为农村、城市福利水平。DU为城市部门的劳动力需求曲线,凸向原点Pu;SR是农村部门的劳动力供给曲线。

首先,初始状态下,农地制度形态是高度控制的人民公社制度,任何脱离土地的人口流动都不被允许,故农村劳动力的供给曲线完全无弹性,为垂直于横轴的直线SR0,设定城市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曲线为DU0,均衡点为P0,对应初始城镇化水平PUU0。

其次,以“家庭联产承包”为特征的农地制度建立,赋予了农村人口配置劳动力的自主权利:从事农业生产或城市非农就业。此时,农村劳动力供给曲线是SR1。同时,城市规模经济扩张引致对劳动力需求增加,需求曲线上移至DU1。SR1与DU1交于P1点,城镇人口增加量为U0U1,主要是制度释放出的“农业退出”人口,实现了第一次“人地分离”。

再次,伴随城市经济持续扩张,城市部门的劳动力需求曲线上移至DU2。此过程,基于“制度决定增长”的理论逻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引致了农业技术进步。农业技术进步减少了单位土地的劳动力需求,实现了第二次“人地分离”,增加了农村劳动力的供给水平,供给曲线移动至SR2。更进一步,SR2与DU2交于P2点,城镇化水平移至U2,城乡两部门的福利水平增加,处于均衡状态。SWR1→SWR2的提高,主要归因于农业技术进步及所引致的土地边际生产率提升;SWU1→SWU2的提高,归因于农村人口为城市部门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

图2 农村人口的城镇化过程

2.基于农地制度框架下的人口农村退出模型

为进一步揭示现行农地制度对半城镇化的影响机制,并具体到微观农村人口决策机制,本文借鉴谢冬水构建的农村劳动力非永久迁移决策模型[26],建立人口农村退出决策模型,以推导出农村户籍依附的土地红利对人口城镇化行为的影响,即土地依附效应。

(1)模型环境设定。

假设1:农户总的劳动时间禀赋外生给定,设定为T,且可以自由配置劳动时间从事两类生产活动:城市非农活动与农村农业生产。因为农业生产活动涵盖内容非常广泛,本文仅指农户从事于土地生产活动。如果农户迁移至城市从事非农生产的时间为t,那么,配置于土地生产的时间为(T-t),定义:0≤t≤T。

假定2:农户的土地禀赋外生给定,设定为L。在现行农地制度框架下,农户的土地处置行为有三种:用于自耕(L1)、出租(L2)、撂荒(L-L1-L2)。假设农户是理性人,由于撂荒不能产生收益,农户更愿意将撂荒土地进行出租,进一步简化得到农户的土地处置行为:自耕(l)、出租(L-l)

假定4:农户迁居至城市需要支付相关必要成本:一是城市进入成本,包括城市生活成本、就业成本、心理成本等,设定其外生给定,用α指代;二是机会成本,这主要是现行农地制度建构于空间聚落的村社地权,以严格的集体成员权配置的土地权利,是一种有限权利。如果劳动力长期迁居城市会面临失地风险。我们假定失地的风险概率为g(s,t),是流转权不完全程度(s)与外出时间(t)的函数,且定义g′(s)<0,g′(t)>0,g21<0,其中,g21<0的现实意义是,如果农户拥有更高完整度的流转权,可以衰减进城时间t对失地风险的作用程度。此外,假定单位承包地的价值为v,因此,机会成本可以表示为g(s,t)vL。

(2)最优决策问题。假设农产品的价格为P,代表性农户所面临的最优化问题为:

(1)

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是:

pf1=ω-vLg2

(2)

pf2=r-c(s)

(3)

(4)

(5)

公式(4)、(5)联立并整理得到:

(6)

(7)

公式(7)的经济含义是,现行农地制度赋予农户的承包权是一种有限权利,囿于产权界定模糊阻滞了农村土地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发育,引致农户土地财产权利缺失,“大大束缚了农民从土地中获取收入和财富的自由权利”[27],无法为其城市进入提供必要资本支持;同时,现行农地制度增加了农民失地风险,增加了其城市落户的机会成本,且初始土地禀赋越高,机会成本越大。因此,在现行农地制度框架内,农村人口采取减少城市户籍人口供给的行动是一种占优策略。可以预见,如果农地制度未能实现重大改革突破与调整,农村人口与土地的配置关系将会是既割裂又依附的矛盾体。农村土地依附人口的过密化,既不利于现代农业发展,又妨害了半城镇化向完全城镇化的彻底转型。

三、数据、变量与计量模型

1.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17年6—8月以及2018年6—7月、11—12月在云南、山东地区的入户调查资料。此次调查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式产生样本。样本地区包括云南省的晋宁区、安宁市、嵩明县、呈贡区、东川区、石林县、富民县、禄劝县、宜良县9个县(区),山东省的济南(长清区)、日照(五莲县、东港区)、潍坊(昌邑、昌乐、临朐)、滨州(阳信、博兴县)8个县区。此次调查收回有效问卷992份,其中云南434份,山东558份。调查结果显示,28.02%的农户宅基地达2处以上,10.08%的农户存在承包地撂荒现象。余敬、唐欣瑜基于全国12省的调查发现20.10%的农户拥有2处及以上宅基地[28];陈锡文基于国家电网数据得出农村住房闲置率为14%[29];甘犁等基于CHFS全国262个县市的样本数据分析发现,2011年、2013年分别有13.5%和15%的农用地处于闲置状态[30]。上述调查结果与本文的样本结果保持了较高的一致性。可见,半城镇化困局与农村土地冗余、闲置现状,共同指向了积极寻求“人口农村退出”路径下城镇化转型的重要意义。

2.变量说明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本文重点考察的是农村人口的退出决策受农地制度的影响机制。在农村人口决策模型中,我们关注的是农户配置非农时间(t)受土地流转不完整程度(s)的影响程度。因本文关心的议题是半城镇化向完全城镇化的转型,所以我们希望农户配置非农时间t=T,即农户将总劳动时间禀赋完全用于城市非农生产,落户至城市,实现农村退出。基于此,本文将农户的非农时间(t)这一状态变量转换为人口农村退出的结果变量。农村人口的退出决策,本文以变量land_exit指代,含义是“如果给予适当补偿,你是否愿意永久性放弃承包地,迁居落户至城市”,为二值选择变量,不愿意为0,愿意赋值为1。为进一步测度农村人口的退出意愿,本文增加了“宅基地退出意愿”(household_exit),含义同上,以用于结果的稳健性讨论,其中,仅有29.60%、23.33%的农户明确愿意永久性退出承包地、宅基地。

其次,农地制度下土地(承包地)不完整流转权所引致的土地依附,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现行农地制度结构是典型的村社地权控制个人行为,导致农户对土地不具备完整流转权。因土地不完整流转权是当下农地制度运行的时点结果,并且农地制度在较大的时间跨度内不会发生质性改变。因此,土地不完整流转权引致的土地依附效应无法动态刻画,只能蕴含在当前农户的土地禀赋中。综合考虑下,本文以家庭耕地禀赋(land)指代农地制度下及土地(承包地)不完整流转权所引致的土地依附。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家庭平均耕地面积为7.62亩。

最后,本文引入相关控制变量:城市部门的非农收入(income),表示城市工资水平对人口的拉力作用,我们看到非农收入的标准差比较大,表明进城农村人口的非农收入分化严重;是否拥有城镇住房(house):众所周知,高房价是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最大的迁移成本,引入该变量可以控制城市迁移成本对农村人口退出决策的影响,调查数据显示,23.94%的农户已经拥有城镇住房,但尚未退出农村土地,76.06%的农户未能在城镇购房;其他控制变量依次为受教育程度(education)、性别(gender)、年龄(age),其中,农户的平均受教育程度约为9.5年,71.98%的处于9年以下,以初中学历为主;从性别分布看,调查样本中男性占71.77%,比重较大;从年龄分布看,年龄均值为45.10岁,30岁及以下人口占比11.71%,31—50岁组占比58.42%,51—60岁组占比23.01%,61岁及以上占比6.86%。

3.计量模型设定

第一,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二值变量,因此需要构建二元Logistic模型(见公式(8))。其中,核心解释变量为家庭耕地禀赋(land),zi为控制变量,μi为随机误差项,β0为常数项,βi是待估系数,P/(1-P)为农户农村退出意愿与不退出意愿的概率比。

(8)

第二,按照惯常的经验认知,农村人口的退出决策可能依赖于城市的非农收入,且两者可能并非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其一,已有研究发现,土地禀赋与农村人口的迁居决策是倒“U”型关系,曲线左侧是被迫型,右侧是主动型[31]。基于这一事实,本文将农户家庭耕地禀赋设置为门槛变量,以考察不同门槛值内,它对人口退出决策的影响。其二,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后,内部形成了巨大分化。其中,非农收入的标准差非常大,证实了分化效应的存在。在不同非农收入的群体之间,土地禀赋对其农村退出决策是否具有一致性,需要做出检验。因此,本文将农户家庭耕地禀赋、非农收入分别设置为门槛变量,以构建截面门槛模型。截面门槛效应模型(以双门槛为例)设定如下,其中,I为示性函数,仅当其后括号内不等式成立的条件下,示性函数I取值为1,否则为0;χi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zi为控制变量,vi为随机误差项。

(9)

第三,农村人口有两类重要土地资产:承包地与宅基地。实际上,农户做出承包地与宅基地联合退出决策,更贴近人口农村退出内涵。基于此,本文以承包地与宅基地退出,联立起来测算人口农村退出的城镇化意愿。同时,由于这两种决策行为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因此,本文进一步构建了双Probit模型,以用于计量结果的稳健性讨论。本文主要参照陈强对双Probit模型的建模过程[32]。双Probit模型的原假设为:ρ=0,两个方程的扰动项不相关,即不必使用双Probit模型。因此,我们需要先通过Wald检验判断原假设是否成立,以判定有无必要使用该模型。

四、实证结果讨论

1.初步回归估计

按照逐次回归方法加入控制变量,表2模型(1)—(3)采用logit回归估计,(4)—(5)采用Probit回归估计,作为回归结果参照。观察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土地禀赋(land)。经过逐步回归依次加入相关控制变量后模型(1)—(5)回归系数均为负,数值大小没有发生剧烈波动,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据此可以初步推断:土地禀赋对人口农村退出的城镇化行为具有抑制作用。基于本文的理论推定,这种抑制作用主要受两种力量驱动:一是面对城市户籍排斥与城市进入成本,如果农村人口对城市部门的非农收入预期无法弥补其对农村土地的价值评估、失地风险的预期,则更为理性的选择结果是保持城乡两栖式的城镇化状态,以构建风险转嫁机制;二是农村人口拥有的土地是不完整地权,引致土地流转中存在巨大交易成本,严重扭曲了土地租金的市场定价机制,无法将土地转换为流动资产,携带进城并支撑其完成市民化。进一步考察相关控制变量情况。在高房价时代,城市住房是农村人口城镇化过程中需要直面的最大迁移成本;本文的控制变量house,在(2)—(5)模型中的系数均为正,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即拥有城市住房的人口更愿意实现农村退出,取得城市户籍,完成永久性迁居。受教育年限(education)系数为正,在10%的水平下统计显著,表明农户受教育程度越高,其退地意愿愈大。性别(gender)、年龄(age)的平方项为负,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水平。

表2 初步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变量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

2.门槛回归估计

门槛回归估计前需要检验截面方程的门槛个数,表3汇报了门槛检验结果。经过Bootstrap反复自助抽样2000次以后,通过对F值、P值及门槛值置信区间的综合判定,本文认为门槛变量家庭耕地禀赋、非农收入分别存在三重门槛、双重门槛。

表3 门槛检验结果

注:F值、P值均为采用Bootstrap法模拟2000次后得到的结果,*、**、***分别表示在 10%、5%、1% 的统计水平上显著。

表4 截面门槛回归估计结果

注:*、**、***分别表示变量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模型(6)、(7)括号内为t值,模型(8)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

观察门槛回归的估计结果(见表4),同时,为提供参照模型(8)汇报了引入土地禀赋变量平方项的logit回归结果。表4模型(6)是以土地禀赋为门槛的回归估计结果,三重门槛形成了四个区间段,门槛值分别为4.0、10.0、26.0;在区间[4.0,10.0)、[10.0,26.0)、[26.0,+∞)上,土地禀赋的估计系数分别为-0.0382、-0.0125、-0.0039,并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表明在这三个区间上,农户拥有的承包地数量越多,越会抑制其农村退出行为;在区间(0,4.0)上(模型中的区间1),回归系数结果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即当农户的承包地数量小于4亩以下时,农户拥有的土地数量多寡,并不能影响到其农村退出行为。这一实证结果与龙志和、陈芳妹的结论[31]相悖,且模型(8)也提供了非倒“U”关系的计量结果。一个主要的差异解释是,本文研究的是农村人口的彻底退出,而前者研究的是流动行为。正如本文的理论推定那样,农地制度及其框定的土地权利,只有在“农村退出—城市落户”阶段发生效力,并且将起到决定性作用。

表4模型(7)汇报了以非农收入为门槛变量的回归估计结果,当农村人口的非农收入发生区间变动时,土地禀赋对其农村退出行为的影响。计量证据显示,当农村人口的非农就业收入位于区间(0,5.5]、(5.5,24]上,土地禀赋的回归系数为-0.0176、-0.0049,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即土地禀赋对其农村退出行为产生了显著的抑制效应;当其非农就业收入位于区间(24,+∞)上,土地禀赋回归系数为0.0264,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即土地禀赋对农村人口的退出行为产生积极影响。这与本文的理论推导相吻合,农村人口的退出行为,不仅取决于城市部门的工资水平,而且取决于其对农村土地的价值评估、失地风险的预期;如果城市非农收入无法弥补其对失地风险的土地价值损失预期,农民不会退出农村而落户城市,反之,当非农收入足够高,城市部门的工资水平可以弥补农户对农村土地的价值评估、失地风险的预期,农民将会选择退出农村而落户城市。据相关资料可知2016年,山东省、云南省流动人口的月均收入为4068元[33]、3453.10元[34],换算成年收入为4万—4.9万元,因本文样本中以男性居多,如果以男性月收入换算则年收入为5.6万元左右。本文的门槛值为5.5万元,两者基本保持一致。人口农村退出与流动人口城市落户本质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这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的结论,囿于产权界定模糊,阻滞了农村土地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发育,引致农户土地财产权利缺失,无法为其城市进入提供必要资本支持;同时,现行农地制度增加了农民失地风险,增加了其城市落户的机会成本,且初始土地禀赋越高,城市落户的机会成本越大。

3.稳健性讨论

本文通过更改模型估计方法、替换相关变量、分地区样本重新估计,以讨论结果的稳健性。第一,人口的农村退出决策实质是经济权和法权的退出,它体现在两个重要内容上:一方面,承载生产劳动与就业功能的承包地退出;另一方面,承载居住、保障、财产功能的宅基地退出。如果以此测度人口的农村退出决策,更接近本文提出的“农村退出”内涵;同时,本文引入新的核心变量宅基地数量(homestead),赋值为1时,表示仅有1处;赋予为0时,表示有2处及以上。综上,本文采用双Probit模型,以检验结果是否稳健。第二,非农收入衡量的是城市部门的工资水平,并没有反映出农村人口在城市与农村两个部门之间收入的变化程度,同时,考虑到农户对收入调查比较敏感,数据可能失真。为此,本文引入离农率(leave)指标,用城市部门的非农收入除以农业生产收入,表示农村人口的收入对土地产出的依赖程度。表5模型(9)汇报了双Probit模型的回归估计结果,模型(10)—(11)汇报了分地区样本的logit回归估计结果,模型(12)汇报了以离农率为门槛变量的回归估计结果。

具体来看,表5模型(9)的卡方值、P值分别为155.598、0.000,表明可以建立双Probit模型。实证结果显示,土地禀赋显著抑制了人口的农村退出决策,如果农户仅有1处宅基地,其农村退出意愿显著降低,这与我们的前述回归结果保持一致。更进一步理解,我们设定农户宅基地退出的情景是,给予经济补偿或置换县城住房,本文计量结果显示,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农户更愿意实现退出,以变现为资产。一方面,仅有1处宅基地的农户更看重其居住、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多处宅基地的农户更看重其财产权功能。一个重要启示是,健全农村人口进城的福利与保障体系十分必要,同时,更要突破现有农村土地制度局限,赋予其财产权利,为其土地退出提供制度通道并建立市场定价机制,推动城市户籍与农村土地制度联动改革,如此中国才能摆脱半城镇化困局。表5模型(10)—(11)分别是云南、山东样本的回归估计,两者回归系数均为负,未表现出较大差异性。

表5模型(12)以离农率为门槛变量,分别考察了土地禀赋(land)对人口农村退出行为的影响。门槛检验显示,模型(12)分别存在2个门槛。在模型(12)中,当农户离农率小于6.792时,土地禀赋的回归系数均为负,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其显著抑制了人口的农村退出行为;当离农率大于6.792,土地禀赋的回归系数为0.0266,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其显著促进了人口的农村退出行为,该部分人口占比15.28%。综上推定,本文的计量结果稳健可靠。

表5 稳健性讨论

注:*、**、***变分别表示变量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模型(9)、(10)、(11)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模型(12)括号内为t值。

五、结论与思考

本文试图提出一个半城镇化问题再解释的新视角,理论构建的主导思想旨在建立一个既有农地制度安排下,农村人口与土地的配置机制。中国城镇化的宏观进程具体到农村人口的微观行为呈现,先后经历了农业退出—乡城流动、城市进入—城市留居、农村退出—城市落户三个典型阶段。农业退出到农村退出的跨越,离不开农地制度创新的支持。在城乡户籍权益倒置的大趋势下,囿于农地制度的集体化安排,农村人口对城镇户籍的需求水平发生了严重扭曲。现行农地制度框定了农村人口于城乡间配置劳动力的基本形塑,引致依附于土地之上的人口过密化。本文基于一般性的理论推断与自调查数据的计量考察,得出以下重要结论与思考。

第一,中国半城镇化问题的本质性判断是,现行农地制度打断了乡城人口迁移的托达罗过程。尽管“两权”分置的农地制度创新,一定程度解放了人地关系,实现了劳动意义上的“人地分离”,推动了常住人口城镇化进程,但依然无法突破集体化与村社地权的制度困局。人口城镇化的深刻矛盾,由“人地分离”关系转向“人地依附”矛盾。在农村常住人口规模不断趋减的过程中,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农村户籍人口没有实现同等速率的转化。本文所构建的人口农村退出决策模型认为,在现行农地制度框架内,农村人口采取减少城市户籍人口供给的行动是一种占优策略。它主要通过两大机制影响农村人口的退出决策:一是现行农地制度阻滞了农村土地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发育,引致农户土地财产权利缺失;二是现行农地制度增加了农民失地风险,增加了其城市落户的机会成本。可见,中国若要实现半城镇化向完全城镇化转型,远不止于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应当更加重视农村退出的相关制度建设。经典的人口迁移理论,无不是建构于收益驱动的经济逻辑,农村人口对城市户籍的需求同样适用于这一假定。本文也证实,当城市部门提供的工资水平是农业收入的6.792倍时,土地对于农民的依附效应会转换为推动效应,但这部分人口仅占15.28%。于大多数人而言,农村户籍及土地利益仍是一种期望收益与托底保障。缘于土地无法在当前农地制度环境中财产化实现与城镇化成本转换,农村人口就出现了劳动力意义上的“人地分离”与保障意义上的“人地依附”矛盾。聚焦这一矛盾,有关学者提出了“带地城镇化”的学术构想[35],旨在将农村土地权脱钩于集体制度安排,通过保留土地权益的方式化解这一矛盾。问题是,保留权益式的“带地城镇化”方案,既不是帕累托最优配置,也无助于解绑“人地依附”关系。本质上,“人地依附”反映的是农村人口对土地财产功能的诉求。满足这一诉求的基本手段就是要依靠释放制度红利与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国家关于农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是公权之上重塑私权,即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地位不动摇,并逐渐向追求效率的经济功能与赋予权利的保护功能让渡[36]。当前,国家制定了农地制度“三权分置”的改革方案,旨在剥离承包权的生产功能,仅赋予其权利的保护功能,并力图以经营权形塑土地经济功能与提升农地价值。一方面,生产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适应了农业规模经营的需求,可以有效整合农地资源,进一步发展土地生产力;另一方面,经营权、承包权的分置,可以将“人地依附”关系转变为“人地保障”关系,继续发挥农地保障功能,推动乡城转移人口的半城镇化转型。但应当注意,“人地依附”关系转向“人地保障”关系,并不意味着人口农村退出的顺利实现。它有赖于相关激励制度的建立,尤其是要建立农村土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第二,在一般性理论思考的基础上,基于自调研数据,本文检验了农户土地禀赋对其落户决策的影响,结果表明:农户的耕地禀赋越高,越不倾向于退出农村,落户至城市;如果仅有1处宅基地,其退出农村,落户至城市的意愿显著降低。从两类土地的功能分异来看,承包地赋予了生产层面的就业支持,宅基地承担了生活层面的居住保障。一是面对城市户籍排斥与城市进入成本,城市部门的工资率与农村土地的就业功能,并非简单的替代关系。农户更为理性的选择结果是,减少城市户籍需求,保持农村集体的身份权与土地承包关系,以构建风险规避机制,这被称之为“进城能打工,退守能种田”。二是如果农户获得了稳定的居住保障,实际上他是愿意通过市场机制完成宅基地资产的财产化。然而,农村土地的集体化安排是强烈排斥土地要素的市场化实现。农户对宅基地的处置权也仅限于地表之上房屋的物权,它的流通价值、退出之后的补贴,受级差地租的深刻影响,增值的空间十分有限。国家提出“人”的城镇化,本就是对城市偏向政策的纠偏,是城市反哺农村的重要手段。本文所提及的宅基地权利,希望并不局限于地表物权的思考,如果置于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机制的制度环境中,宅基地退出权利的探讨或可引申为建设用地指标的物权化操作。

猜你喜欢
禀赋农地户籍
农地规模经营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与制度重构
家庭非农收入、养老保障与农地流转参与
——基于农地福利保障调节效应的分析
从《黄帝内经》“治病必求于本”探讨禀赋与病机关系
要素禀赋论的局限:个体与企业家才能缺位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对策研究
小田变大田破解农地零碎化
一种改善学生学习品质的价值取向新模型
征婚信息
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