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商会内部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以L市J商会为例

2020-04-26 09:36朱常海
云南社会科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商会精英

赵 琦 朱常海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逐渐转变其经济和社会职能,鼓励和支持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民间自治,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大量涌现,其中较为重要的就是民间商会。民间商会是民营企业面对经济上的巨大不确定性,以互助为目的发展起来的民间组织,它们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日益产生深刻的影响。民间商会以其独特的组织优势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当中,有助于优化中国公民社会的治理格局;但另一方面,有很多因外部监督薄弱、内部自律机制欠缺等问题而发生负责人出逃的案例,例如,2014年2月至10月,江西、湖南、安徽等地相继发生商会会长、副会长出逃事件,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担任过诸多商会副会长职务的黄璋宝涉嫌集资诈骗12亿元人民币,造成4人自杀身亡、多家企业倒闭、600余人受到牵连的严重后果。这些案例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稳定,涉案商会也因此而陷入瘫痪。①刘仝保、韩源源:《会长跑路,商会怎么办》,《经济》2015年第1期。由此可见,实现商会内部的有效治理,提升民间商会的组织效率,以实现经济社会组织的自我治理,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应对的重要问题。

中国的社团发展建基于威权主义的变革当中,也正因如此,中国目前对于包括商会在内的非政府组织的研究主要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以探寻推进商会治理的基本方式。然而,不同于红十字会及大部分行业协会等具有官方背景的非政府组织,自下而上形成的民间商会建立及运作的过程中政府干预较少,是中国政府转变对社会的控制方式,构建和谐的政商关系、政社关系的全新模式。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奥尔森、奥斯特罗姆等人构建的集体行动理论对研究这类组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目前,已有部分中国学者引入其中的“委托-代理”“产权”“信息不对称”等理论,对商会内部激励、监督、惩罚机制等进行实证分析,但却缺乏对商会集体行为的系统分析,因而无法全面把握自下而上自我组织起来的商会究竟为什么会产生集体行动,集体行动存在的威胁及长期存续的能力与动力等问题。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将会更为多样化,而中国现代化的发展需要靠无数组织的有效运转才能实现。因此,本文拟以集体行动理论为学理支撑,通过对广西L市J商会产生、发展与解体全过程的个案分析,剖析自下而上形成的民间商会的发展与内部治理困境,为探讨中国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提供参考。

二、商会治理文献回顾与案例选择

集体行动产生的动因及其存续的基本条件,是集体行动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集体行动理论又分为传统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理论、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以及利益集团交换理论三大基本理论。传统的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理论认为,当“共同受益的机会出现时,群体会形成并采取集体行动”①埃莉诺、王宇锋:《集体行动与社会规范的演进》,《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年第5期。,也就是说,理性经济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能够自发采取一致的集体行动来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但是,奥尔森研究发现,由于“搭便车”等问题的存在,理性人对个体利益的追求并不能自然地形成一致的集体行动,他进而认为,集团的规模是决定集团效率的关键,集体行动生成需要“选择性激励”机制。②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格致出版社, 2014年,第16页。根据奥尔森的理论,小集团会比大集团更易形成,然而,现实却并非完全如此,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显著增加了。为了进一步解释正式联盟的形成与发展,美国公共选择学派的萨利兹伯里在1969年提出了利益集团交换理论,他认为集团成员可分为两类,一是集团组织者或政治企业家,他们是第一行动者,他们投入资本,成立集团,吸引大家参加;二是普通成员,他们类似于消费者。两类成员都追求利益,而利益集团的形成正是两者互利交换的产物。他还区分了成员所追求的三种利益:物质利益(material benefits)、观念利益(expressive benefits)以及归属利益(solidary benefits),尽管物质利益是最基础的利益,但是后两者也是维持利益集团长久发展的重要因素③Salisbury R﹒ H﹒,“An exchange theory of interest groups”,Midwest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13,1969,PP﹒1-32﹒。

利益集团交换理论解决了“集体行动为什么会生成”的问题,而新制度主义理论则进一步回答了“集体行动为什么能生成”的问题。新制度主义理论通过引入交易成本、环境要素等概念,来确定集体行动的存续条件,其中规则以及规则与社会环境的匹配度是关键。格雷夫通过分析11世纪地中海区域的马格里布商人联盟,发现社会制度中的声誉等互动机制,在解决经济制度中的委托代理、保障合约等方面有重要作用④Greif A﹒,“Contract enforceability and economic institutions in early trade:The Maghribi Traders' Coalition”,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No﹒3,1993,PP﹒525-548﹒;多纳和施耐德则强调商会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取决于它所具备的制度能力,即诱导会员提供资源,遵守商会旨在实现集体目标时所制定规则和决策的能力,三者都需要相应的规则体系的支撑⑤Doner R﹒ F﹒ & Schneider B﹒ R﹒,“Business Association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Why Some Associations Contribute More Than Others”,Business and Politics,No﹒3,2000,PP﹒261-288﹒。

中国学界对商会的研究主要是遵循新制度主义的研究范式。首先,在商会生成原因上,秦诗立、吴军民等认为,商事性社团是企业出于特定商业目的,为提高协商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以更好提供公共物品的有效机制。⑥秦诗立、岑丞:《商会:从交易成本视角的解释》,《经济管理》2002年第6期;吴军民:《行业协会的组织运作:一种社会资本分析视角——以广东南海专业镇行业协会为例》,《管理世界》2005年第10期。刘世定认为,商会是政府在制度环境改变的情况下,为了降低风险而采用的一种治理模式。⑦刘世定:《退“公”进“私”:政府渗透商会的一个分析》,《社会》2010年第1期。这两种观点都意味着只要存在某个特定目的,集体行动就能够自动生成,这忽视了集体中的个人的利益诉求及其中个体的互动,从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和利益交换理论来看,都是不全面的。

其次,中国学者强调自组织中的制度要素,侧重于组织外部政商关系及正式规则的研究。张旭昆和秦诗立认为商会内部激励比政府控制更能促进其发展。①张旭昆、秦诗立:《商会的激励机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陈剩勇归纳出商会有效运行的三大条件:完善的规章制度、企业家的积极参与及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效互动。②陈剩勇:《另一领域的民主:浙江温州民间商会的政治学视角》,《学术界》2003年第6期。张捷、张媛媛指出商会存在弱型治理特征,因此更需要外部多方力量的监督。③张捷、张媛媛:《商会治理的基本特征及中国的经验证据》,《经济管理》2009年第11期。周桐宇则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论证了商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提出需要保障和提高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各类商会会员的必要回报,以提高商会整体运营质量。④周桐宇:《民间商会内部治理的委托代理分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以上这些研究忽视了正式规则下中国社会存在非正式规则的问题。罗家德、孙瑜等指出了乡村自组织运行过程中“人情困境”对集体行动持续发展的挑战⑤罗家德、孙瑜、谢朝霞、和珊珊:《自组织运作过程中的能人现象》,《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杨光飞则指出产业集群网络发展中“关系合约”对形成集体行动的推动,但是随着集团规模的发展和稀缺资源的出现,非正式规则将失效,需要正式规则的支援⑥杨光飞:《从“关系合约”到“制度化合作”:民间商会内部合作机制的演进路径——以温州商会为例》,《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8期。。

综上所述,中国目前对商会的研究存在着两个不足,一是忽视集体行动形成的条件,因而无法全面回答集体行动为什么生成的问题;二是更多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关注正式规则对组织发展存续的作用,却忽略了很多商会失败的案例,也就忽视了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互动,以及集团中个体的互动,因而无法全面理解中国目前大量兴起的民间自组织的行动。

三、研究设计

从研究对象的选取来看,J商会发起于广西自治区L市,该市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工业重镇,长期以来,由于国有企业转制等问题,L市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和滞后。2016年,L市经济发展总量在全区名列前茅,但民营经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仍未达50%,低于全区平均水平,因此,民营企业要想获得发展,除了需要由政府大力支持外,还需通过内部联合,突破资金、市场等方面的限制。本文所研究对象J商会就产生于L市民营经济初步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建基于客家人同民系的关系之上,并因此得以快速发展,却因外部环境的变化引爆内部管理问题,最终解体。该商会的发展及解体在经济转轨时期民间力量自主组织的互助行为中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

从研究框架来看,本文基于集体行动理论,并借鉴利益集团交换理论的分析框架,来考察民间商会的生成过程,进而从商会权力分布角度探寻商会所面临的发展威胁,重点分析大企业家与普通成员的互动行为,以解释为什么外部环境变化时,商会内部脆弱的利益交换会中断,导致集体行动最终失败。

从研究方法来看,本研究采用定性研究方法中的个案研究。文章所用资料来自笔者2013~2017年间对其形成、发展及最后解体的全过程进行的持续追踪和调查:通过参与商会会议、商会协商活动等方式进行参与式观察,搜集一手资料,并在整理商会章程、会议资料与媒体报道等基础上,于2016年10月~2017年12月对该商会内部发起者、主要管理人及普通商会会员,以及外部联系商会负责人等8人进行了深度访谈,为本研究提供论据。

四、商会的形成与危机

(一)商会的建立与壮大

根据利益集团交换理论,商会的成立及运转不仅需要有能敏锐发现利益并有明确行动力的企业家,还要能够在商会中形成初步的利益交换,集团组织者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投资回报,而成员参加集团也是一种交换,在通过付出金钱等方式取得成员资格后,他们就能分享集团利益。

J商会的五位发起者均为广西百强民营企业家,L市工商联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相识的平台。但他们都深感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民营企业单打独斗发展的局限性,作为企业家发挥的作用有限,因而迫切希望有一个既能联接政府,又能凝聚客家人,可以抱团取暖、共谋发展的平台,五人一拍即合。

商会的成立,离不开领头企业家积极主动的有形与无形资源的投入。首先,领头企业家利用自身“关系”邀请了原L市地区行署副专员担任商会秘书长,并聘请在政界、商界有影响力的客家人担任商会的总顾问、名誉会长,甚至在成立两周年的庆典上,L市副市长亲自到场讲话表示支持。企业家们利用政府影响力,为商会提供了合法性,为其发展壮大奠定基础。其次,5名领头企业家每人投入了100万元资金作为商会初始运行资金,初步搭建起了一个为企业家服务的平台:第一,会员们能分享商会投资所获利润;第二,商会为企业家们提供各类服务,其中包括商业知识学习、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媒体曝光与宣传等,甚至还搭建了与政府联系的渠道,如商会将会报递送到民政局、招商局等政府部门,为政府部门接待外商考察团等。这些切中企业家需求的服务,成功地吸引和汇集了来自广西、广东、江西、浙江等地在L市经商的客家人,其涉及制造、房地产、餐饮、金融、医药等行业。截至2014年末,已吸纳会员500多人。

商会精英们的活动并非“免费”,会员企业也以缴纳入会费、为精英企业提供互助金等方式对所获服务进行交换。成立之初商会成员意识到要生存发展,就必须在商言商,以“费”养“会”。一方面,入会企业需要根据所需服务缴纳入会费1万到15万不等,且最低会费还会浮动,最高时上涨了3万元;另一方面,为了给精英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入会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交纳“互助基金”,商会平台赚取“差额利润”。2011年1月,经政府审批,商会成立了广西首家商会基金,组织协调投融资项目。J商会将通过商会平台以月利率1%吸收的会员基金和月利率2%吸收的会员互助基金按月利率3%分别转借给商会成立的实体机构M投资有限公司和K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通过这两家公司将资金投给商会精英企业,商会管理层赚取中间1%和2%的利润差。截至2014年末,吸收会员基金近2000万元,互助基金7000多万元,两金合计近亿元,保证了利益交换的持续。

(二)商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商会最初的发展依靠当地演化出来的互惠社会规范,以及积极的领导人的存在,而其长期的存续及提升运行效率需要一定的内部治理条件,如果内部治理存在问题,则商会的发展将受到影响。L市的民间商会发展历史不到10年,没有成功的商会模式供J商会模仿,因此其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大企业主与商会管理层之间的矛盾、大企业主与小企业主之间的矛盾等,给其存续埋下了隐患。

1.商会内部权力的不平衡

米歇尔斯认为,任何组织内部都存在着不同质的成员,组织中那些具有资金、智识、社会地位等方面处于优势的人,很容易成为精英领袖并取得众人的信任,并由此产生专断的倾向,因此组织都由少数领袖(寡头)来实施统治,“正是组织使当选者获得了对于选民、被委托者对于委托者、代表对于被代表者的统治地位。组织处处意味着寡头统治”①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页。。那么,新成立的商会组织是否也存在成员分化?应如何区分商会精英与普通成员?商会精英又在哪些方面能够利用他们身上的特殊权力呢?

首先,显然J商会内部也存在着成员分化。J商会与其他的行业协会不同,它是以乡缘关系为纽带的商会,成员涵盖房地产、汽车工业、金融等12个行业,企业资产从10万到上亿的都有,成员企业在资产上的巨大差异直接导致了会员间权力和地位的分化。

表1 J商会内部会员身份、资格、组成情况

从表1提供的情况来看,如果将理事长以上的职位视为商会精英,那么商会精英与普通会员之间的差别不仅在出资额上,更在于其显性资产及人脉、社会名望等隐性资产上。一方面,商会精英显性经济实力及企业规模的优势能够使他们在商会活动中更加主动,除义务性会费外,大企业往往还通过捐助活动经费、提供会议场所、宣传商会、承办商会的活动等方式向商会提供物质的或无形的支持,此外他们还能通过为会员提供企业礼包、为成员企业进行形象宣传等方式争取会员支持;另一方面,商会精英在人脉、名望、地位、专业管理知识等隐性资产上的优势,使得他们在处理商会内部事务上更有效率,增加了会员对他们的依赖程度。

商会精英对普通会员的优势,无形中增加了他们的权威与话语权,更提高了大企业在商会内部的优势地位,给了部分人垄断决策、审查、监督等环节的机会。首先,在决策环节,2013~2014年共召开过10次会员代表大会,共讨论20个提案,提案都是由会长、副会长提出的,而并不是由会员代表提出的,最主要的议题涉及互助基金的设立、使用等问题,可以说是商会精英关心而非普通会员关心的问题。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家申请成为会长、副会长,主要是出于名誉上的考量,因而其参与性并不高。此外,普通会员出于对商会精英的信任,以及希望与商会精英企业发生更多商业联系等原因,他们对商会精英的决定大多数是采取默许、服从的态度;而商会精英利用他们在商会中的地位和权威,几乎垄断了决策权,支配着商会的活动、财政支出等,例如,客家互助基金成立后前期所筹集到的约1.5亿元互助金中,5名创始领导人的企业所使用的资金占基金的90%,垄断了内部资源。

其次,在审查环节,由于商会精英们所经营的企业规模比较大,制度比较健全,因而其内部审计体系较为完善,他们就利用这种专业化的优势及其自身的权威,来推荐并成功任用来自其企业的专业会计人员对商会进行审查。通过对会计人员的控制,商会精英控制了商会资金的审查。

最后,在监督环节,商会精英利用自身权威对普通成员施加影响,使普通成员无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成员对他们的某些不合规行为会选择漠视。一名个体会员表示:“会长原来可是广西首富,作为会长,年年办活动都是他牵头,出钱出力,那他安排自己的亲戚在商会里面可能是更方便自己做事,我也不好意思提什么意见。”(2017年1月13日。)

由此可见,商会内部成员并非同质,存在着内部权力的不平衡,因此,商会组织内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寡头统治的铁律”。商会精英们利用其在组织中的经济实力、地位等优势,构建自己的权威,使得他们能够自主决定商会的事项,使商会治理的民主制度失效。

2.选举制度、审查、监督机制上的漏洞

J商会在选举制度、审查、监督机制上的漏洞方便了商业精英的内部控制,加剧了其内部运营风险。首先,从选举制度来看,商会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需要达到一定的出资额。商会的组织者认为,由于会员的民主参与能力尚低,提高出资额度能筛选出更有行动积极性和行动能力的成员,这样做不仅不会损害商会的利益,反而更能促进商会的发展,并且通过这种方式逐步培养起商会内部的参与意识后,也会逐步过渡到民主选举①整理自对J商会理事会重要成员的访谈,2017年1月13日。。从表1和图1可看出,虽然名义上理事会及以上职位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实际操作中,理事会一般是由出资高于5万以上的会员组成,而会长、副会长的出资标准则是在理事会的基础上各提高5万元。商会选举通过设定会费门槛,形成了商业精英和普通会员之间的分化,普通会员无权参与决策。

图1 商会组织结构② 整理自J商会内部章程。

其次,从商会的审查机制来看,J商会章程规定,商会需对财务管理形成专业审议报告,每年的审议报告需提交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查,但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理事会、代表大会审查时间一般只有一上午,且会员直至审查当日才收到报告,审查时间过短;二是商会财务报告写作并不规范,存在表述不清、支出分类不合理等问题,不利于与会者理解商会财务支出的具体内容与去向。在大部分会员对商会工作缺乏了解,缺少参与审查的必要知识和技能,又没有时间进行详细研究与充分讨论的情况下,他们会倾向于相信内部精英专业审计后的报告,而并不会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最后,从商会的监督机制来看,存在着内外两方面的监督缺失。从商会外部监督来看,政府部门和媒体的监督力甚微:一是因为商会的独立性和民间性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政府监控之外,政府对它们的监督一般只局限于其是否合法,而非其效率高低;二是媒体对商会关注不足,只有出了重大事件才会报道,对商会的监督仅为事后监督。因此,对民商商会的外部监督处于一种缺失状态。从商会的内部监督来看,监事会和商会会员都是商会的重要监督力量,但是二者都无法对商会执行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为了加强对管理者及执行机构的监督而设置的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但由于商会权力的不平衡,商会精英凭借其权威控制了理事会的选举过程,他们不是直接成为监事会成员,就是选举出听命于自己的监事会成员,因而在J商会内部出现了理事会和监事会“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况,根本无法约束商会领导者的行为。

3.机会主义行为与“搭便车”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认为,个人理性并不能保证集体理性。为了维持商会的有效运行,就需要商会内部不同身份成员之间进行合作,来促进集体行动的达成。然而,在J商会发展的初期,会员较为“原子化”,商会中普通企业主中存在“搭便车”的想法,因而导致对商会的监督不足,给商会精英提供了施行机会主义行为谋取私利的空间,因此合作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导致商会内部治理失灵。在此,本文借助博弈论模型对此情况进行更精确的讨论。

表2 商会普通成员与管理者之间的博弈

表2展示了商会内部普通会员与管理者之间的博弈过程,博弈的基本要素有:(1)局中人:普通会员与管理者;(2)策略组合:管理者有可能选择按照章程认真提供服务,也可以选择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为自己谋取私利或者消极怠工;而普通商会成员有选择进行监督和不监督两种情况,在二者不同的行为下会产生六种不同的情况。

首先,对于商会而言,在管理者不服务的情况下商会根本无法存续,因此本文只讨论管理者服务的情况。假设管理者提供服务,那么由于商会内部收益均分的原则,二者获得的收益都是8,并假设管理者和普通会员进行各自职能(提供服务与监督)所需成本相同,都为2。在这个博弈中,面对管理者的行为,普通商会会员的最优策略是“不监督”,在可搭便车享受管理者服务带来的收益的同时,减少自身所付出的成本。由于目前商会仍然是以柔性惩罚措施为主,惩罚力度较小,因此面对普通商会会员的“不监督”策略,商会管理者的策略是采用“机会主义”行为为自身牟利。那么,在这种“不监督”与“投机主义”行为的均衡策略下,商会的治理效率就完全取决于管理者投机行为的危害性,若管理者只是采取很小的投机行为,那么危害比较轻,但如果管理者采取如本案例中的募集大额资金的行为,那么一旦出现不可控的因素,就会产生非常大的危机,引致商会解体。

(三)商会的危机

当外部环境变化打破了商会利益交换时,存在着内部问题的商会将更易崩溃。J商会通过收取会员基金和会员互助金的方式,以每月1分和2分的利息向商会会员募集资金近亿元,然后再以每月3分的利息转借给成员企业,这是商会生存的“以费养会”的模式。然而,2013年后,随着国家货币和财政政策的调整,银行收紧了向企业的信贷发放,商会主要的几个用款企业因没有及时调整扩张的经营策略,造成资金链的断裂,从2014年4月份开始无法按约定付给商会的利息,使稳定的利益回报中断,在会员中引起了信任危机。危机发生后,商会内部管理问题全面暴露,会员们最终以“非法集资”的名义将涉案企业告上法庭。此后,欠债企业主出逃,商会管理人员并不能有效对其进行追讨。原先分散的商会会员们自发组织成立了“债委会”和“债权债务追讨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债款的追讨,他们一方面以商会名义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辖区法院递交民事诉讼材料追讨债务,最终于2017年底得到了法院的判决。详细过程因不是分析重点,在此不赘述。

五、实现商会良治的路径

按照利益集团的交换理论,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交换是组织持续发展的基础。就J商会而言,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及2013年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突然收紧,客观上导致了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及其经营环境的恶化,使J商会中主要的企业家无法持续为商会成员提供利益交换,影响了商会凝聚力,从而削弱了商会发展的动力,这是J商会发展停滞的外部环境。但是,J商会瘫痪的根本原因是内部治理的失效。笔者认为,要完善商会内部治理,就需要重新调整商会内外部关系。

首先,政府应该重新调整对经济领域自主治理的政策,加强监督和引导,帮助商会理顺内部管理制度。从多个民间商会会长出逃导致商会崩溃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经济领域当中的自主治理能力存在差异,国家不能完全放手让商会自生自灭,而应该对其加以适当的监督和引导:第一,政府可制定一套管理办法,明确商会的行动范围;第二,政府应引导商会的发展,可在商会成立初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绩效评估,监督其行为,增强其运行的透明度、诚信度和公信力。对于那些职能偏离正轨和制度不完善的商会,政府应督促其立即纠正;对于已经陷入瘫痪或偏离非营利组织目标的商会,政府应依法予以取缔。

其次,应该重新调整商会内部规章制度,通过加强竞争与沟通、实行内部信息公开等方式,培养会员参与管理的能力,实现商会内部管理的制度化。第一,针对商会内部少数人控制商会决策和管理权的问题,必须实行制度化的竞争,以制度保证开放性,打破封闭结构,保证商会管理人员的流动。落实理事会与会长选举制度,缩短会长在职时间,通过制度平衡理事会不同类型成员的比例,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比例,以制度化的方式不断与人性中的惰性斗争,不断打破权力的保守倾向,使权力流动。第二,针对商会内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方面,商会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将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在组织内部各部门、各层级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机构等进行沟通和反馈,建立及时有效传递系统,针对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另一方面,应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对商会工作的监督机制,应至少提前两周将年度工作报告向会员公开,给予他们充分的时间进行研究,在大会正式召开时,给予会员们充分讨论和表达异议的机会,及时纠正商会不当的组织行为。同时应通过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保证举报投诉制度的畅通,确保监督机制的落实。

最后,商会作为一种民间的自治组织,其良治有赖于会员的有效参与。应充分利用“选择性激励”制度,针对不同会员的需求,为他们提供物质、观念、情感的利益激励,以有效激发普通会员参与集体行动;此外,强化多边声誉机制和惩罚力度,有效约束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通过以上方式进一步推进商会治理的制度化,将一次博弈变为多次博弈,为商会成员的持续合作奠定基础。

总之,只有在合理有效的政商关系下,构建制度化的内部管理机制,商会的有效治理才能在中国取得实际的突破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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