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情况调查分析

2020-04-30 04:32刘宏屏王怡敏
野生动物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收容调配野生动物

刘宏屏 肖 军 王怡敏

(云南森林自然中心,昆明,650224)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是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通过收容、治疗、康复护理、野化训练等方法,让被救护动物健康回归原野生环境,或对它们进行迁地保护,使受威胁的野生动物生命得到最大限度地延续,控制疫病传播,促进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及与其相关的科普教育[1]。

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救护结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施行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可归纳概括为“放归野外”“康复饲养”“调配”“救护失败死亡”4种。执法移交或公众送交的需救助动物救护成功后,符合即时放归原野生环境的需将其按程序即时放归,不能即时放归的进行康复饲养,康复饲养后仍不能放归的申请调配利用;救护失败死亡可利用的申请利用,不能利用的进行无害化处理。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习性迥异,对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场地设备条件和技术要求较高,但长期以来,我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缺乏操作规程及技术规范,标准化程度低[2]。以往的研究,多对某种或某类收容动物的单个救护程序做研究,如于沿泽等[3]对野生鸟类放归操作规程研究,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整体研究较少。收容救护工作参考资料不多常致工作产生争议,尤其是在如何放归,放归行为是否合理等方面争议颇大。对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救护结果和去向调查,发现收容救护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收容救护技术能力,减少争议,为管理部门规范救护行为提供参考。

云南省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类居全国之冠。全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繁多,来源复杂[4]。由于救护动物种类繁多,缺乏统一标准,技术能力不足等,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虽取得一定成绩,但仍有许多不足。通过对2014—2017年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4种不同救护结果的动物种类、数量和数量占比调查后发现:机构收容救护动物救护结果具有一些特点,如救护成功的动物中,有的动物类群放归数量较大而有的类群放归少,有些动物放归不合理,某类群动物饲养数量多;部分动物救护失败的数量多、占比高等。但究竟是哪些动物,是什么原因形成此现象?对其展开调查、分析和讨论,对改进收容救护工作,提高收容救护技术,建立统一的野生动物救护规范,实现科学放归,保护野生动物具有促进作用。

1 方法

1.1 数据收集

设计制作云南省《2014—2017年度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基本情况表》,发放调查表到全省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求各相关单位如实、完整填写2014—2017年本州、市收容救护动物中被“放归野外”“康复饲养”“调配”“救护失败死亡”4种救护结果的种类、数量情况。收容救护工作完全委托给某救护机构的州市,由该救护机构填写。收容救护工作部分委托给某救护机构的州市,由该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接受委托机构分别填写。没有收容救护机构的州市,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填写。

1.2 数据汇总

各州、市上报的调查表数据汇总,对物种核对、鉴定,主要依据兽类(Mammalia)[5]、鸟类(Aves)[6]、两栖(Amphibia)、爬行类(Reptilia)[7-8]进行分析。归纳物种类别;统计“放归野外”(包括执法机构查没或救护后符合就近、就地放归原则及收容救护机构救护或救护康复后符合放归原野生环境的动物)、“康复饲养”(指正在收容救护机构内治疗、饲养,未调配利用或放归野外的动物)、“调配”(失去野外生存能力或属外来物种,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提供给展演、人工繁育等单位利用的收容救护动物)、“救护失败死亡”(包括执法机构移交收容救护机构的死亡、救护失败死亡及饲养中死亡,经主管人员及兽医签字并出示死亡报告,指明是否有利用价值,若有利用价值,检疫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利用,无利用价值通报主管部门后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收容救护动物)4种救护结果的物种种类、数量;计算各救护结果的动物数量占比。

1.3 数据分析

选择2014—2017年全省动物救护结果汇总中:(1)国家重点保护动物。(2)救护结果存在明显问题的动物。(3)救护结果中数量多(兽类≥20只,鸟类、爬行和两栖类≥50只)且单一救护结果的数量占比≥50%的物种,具有此3种情形之一的救护动物,到产生该救护结果的机构实地调查、访问,结合物种生存环境、习性等资料分析讨论。

2 结果

2.1 物种救护结果概况

全省28个收容救护单位和楚雄州、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2014—2017年收容救护物种“放归野外”“康复饲养”“调配”“救护失败死亡”4种救护结果的物种种类、数量数据,共87科超过274种(此表述是因为部分数据记录不清,如记录为“蜂猴”,不能确定到种,以下原因相同),计22 110只进入救护动物不同救护结果(表1,附表1),4种救护结果的收容救护动物数量占比分别为66%、12%、1%、21%。救护动物的来源94%是执法单位移交,6%是公众送交。

表1 2014—2017年收容救护物种救护结果类群统计

Tab.1 Statistics of the types of rescue and ambulances results from 2014 to 2017

2.2 主要物种及其救护结果

在种类、数量众多的收容救护动物中,3类收容救护动物的救护结果和去向具有重要性和代表性,对其调查分析,能够发现全省收容救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促进野生动物救护工作规范化,此类动物是各救护结果的主要物种。一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因其数量稀少、濒危,保护和增加其种群数量是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救护成功或失败及救护结果中存在的疑问,自然而然地受到公众及相关部门高度关注;二是救护结果不合理或不明了的动物,弄清和查找问题形成所在,可减少野生动物救护争议;三是数量多、救护结果及去向具有倾向性的救护动物,对其成因分析、探讨可改进、提高救护技术。

按数据分析方法,据附表1选择出符合条件的主要物种及其救护结果发现:(1)调查期间,超过167种,14 552只(含外来物种4种146只)收容救护动物放归野外。放归的主要物种有珠颈斑鸠(Streptopeliachinensis)、白腰文鸟(Lonchurastriata)、红嘴相思鸟(Leiothrixlutea)等14种鸟类和绿瘦蛇(Ahaetullaprasina)、星龟(Geocheloneelegans)、缘板鳖(Lissemysscutata)等10种爬行类及双团棘胸蛙(gynandropaayunnanensis)、虎纹蛙(Hoplobatrachuschinensis)、红瘰疣螈(Tylototritonshanjing)3种两栖类。(2)康复饲养的救护动物超过145种2 610只(含外来物种21种316只)。主要物种有亚洲象(Elephasmaximus)、白颊长臂猿(Nomascusleucogenys)、白眉长臂猿(Bunopithecushoolock)、猕猴(Macacamulatta)、黑熊(Ursusthibetanus)等9种兽类和球蟒(Pythonregius)、巴西龟(Trachemysscripta)、花龟(Mauremyssinensis)、孟加拉眼镜蛇(Najakaouthia)、绿鬣蜥(Iguanaiguana)5种爬行类。(3)调配的收容救护动物超过30种339只(含外来物种4种53只),仅调查到虎皮鹦鹉(Melopsittacusundulatus)一种鸟类符合主要物种特点。(4)死亡的收容救护动物超过211种,4 609只(含外来物种30种403只),死亡的主要物种有刺猬(Erinaceusamurensis)、貉(Nyctereutesprocyonoides)、穿山甲属(Manis)、蜂猴属(Nycticebus)4种兽类和绯胸鹦鹉(Psittaculaalexandri)、亚历山大鹦鹉(Psittaculaeupatria)、黑颈鹤(Grusnigricollis)、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等12种鸟类及丽纹攀蜥(Japalurasplendida)、放射陆龟(Geocheloneradiata)、平胸龟(Platysternonmegacephalum)等8种爬行类动物(表2)。

表2 主要物种的救护结果及占比

Tab.2 Ambulance results and proportion of major species

续表2

3 讨论

3.1 机构现状与动物救护需求矛盾巨大

调查到2014—2017年间,全省4种救护结果的收容救护物种共87科超过274种,计22 110只。包括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超过23种767只,Ⅱ级重点保护动物超过72种4 566只,“三有”保护动物超过129种15 083只,保护级别不明物种5种63只,未列入保护级别9种713只,外来物种超过36种共918只,物种种类数量繁多,且不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据肖军等调查[9],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没有完整的组织架构,缺少收容救护岗位编制,财政资金投入极少,收容救护场地设备设施不足,人才流失,救护机构间平常缺乏技术交流,救护机构和人员很少能得到培训,包括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这样的省级救护机构,由于没有资金来源,也委托给野生动物展演单位代为行使职能。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需救护动物与严重滞后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设产生巨大矛盾,没有足够的适合不同动物习性的环境或笼舍、设备设施,缺少救助资金和技术人员,产生救护工作不到位,动物死亡率较高等问题。

3.2 技术能力不足致放归失误

调查结果显示占数量66%的收容救护动物被放归野外,表明以脱离原野外生存环境的野生动物回归野外为主要目的收容救护工作得到较好施行。放归的动物,主要是鸟类和爬行类,兽类动物很少放归。放归较多的动物,从地理分布上来看,大部分是本地分布种。据刘宏屏等[4]调查,观赏及食用目的鸟类、双团棘胸蛙等,是执法部门移交的本地野生种类。鸮类(Strigidae)、王锦蛇(Elaphecarinata)、黑眉晨蛇(Orthriophistaeniurus),为公众送交的本地野生种类。齿缘摄龟(Cyclemysdentata)、缅甸陆龟(Indotestudoelongata)、山瑞鳖(Paleasteindachneri)等物种境内、境外都有分布,安布闭壳龟(Cuoraamboinensis)来源境外,虽列入我国国家Ⅱ级保护动物,但未能明确国内确切的分布地。星龟、缘板鳖属外来物种;斜纹蓝舌蜥(Tiliquascincoides)、虎皮鹦鹉放归数量占比不到50%,但属外来物种。分析结果,本地分布的野生动物物种,刘杨等[10]研究认为此类物种应就地施救、就地放归,《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也有就地就近放归的规定和要求。在境内、境外都有分布,但不能掌握其明确来源的物种,为防范基因污染和疫病传播,此类动物不能放归于自然保护区,应另寻合适生境进行放归。实地调查发现其来源主要是境外,放归地点靠近自然保护区,因此,此类动物的放归需再磋商,而外来物种被放生到野外显然错误。由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涉及学科较多,如动物学、生态学、兽医学等,对收容救护技术人员和机构有较高要求,且野生动物收容相关资料和科研较少,救护工作需要的知识面广,技术针对性强,仅物种识别一项,就少有救护机构能独立完成。云南省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多委托给野生动物展演、人工繁育的单位进行[9],机构救护技术不全面,能力薄弱,致收容救护动物放归过程不严谨,外来物种被放生到野外等错误。

3.3 康复饲养物种类群集中

康复饲养的动物集中于3类,一是兽类,以非人灵长类动物和亚洲象、黑熊等为主,具有保护级别高、观赏性好、凶猛等特点;二是有毒物种;三是外来物种。其主要原因,一是兽类动物放归条件要求较多,短期内难以实现,特别是保护级别高的动物,由于稀少,放归需更严谨,放归周期长致饲养;二是伤残的动物无法放归,致长期饲养;三是部分展演、繁育为主营业务的机构希望可以得到利用,未组织实施放归;四是凶猛、有毒动物放归对人类生产生活干扰较大,不好组织放归;五是外来物种不能放归,致长期饲养。

分析原因,部分合理,另一部分需磋商、改进。兽类动物放归条件要求较多,更需要有机构、有人在主管部门、技术支撑部门之间协调、组织。了解到云南省2019年在这方面迈出重要一步,组织了1只西黑冠长臂猿(Nomascusconcolor)进行放归试验,获初步成功,取得一些经验[11]。应总结经验,安排机构和人员,安排经费加快非人灵长类动物放归的步伐。了解到凶猛、有毒的救护动物放归确有其困难之处,如2019年保山市发生野生动物肇事造成人员伤亡案例6件,含黑熊引发1件,剧毒蛇类引发5件;丽江市发生7件,由黑熊引发3件,剧毒蛇类引发4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所以,凶猛、有毒动物放归地选择需和基层主管部门仔细协调,选好地点,打消顾虑方可进行。调查到全省猕猴野生种群数量有较大增加,是引发人兽冲突的主要物种之一[4],放归阻力较大。云南省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多委托给野生动物展演、人工繁育的单位进行,收容救护并非其主要业务,更多时候体现出是对救护动物的安置,甚至安置后变相地将动物用于展演、人工繁育方面。如前所述,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有人和机构去组织、协调、实施。

3.4 调配的合理性未得到重视

根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收容救护动物的调配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容救护的动物如未能放归野外,也未能调配,会占用收容救护机构有限的场地、笼舍、人力财力资源,影响机构运行效力。长期以来,收容救护动物能否利用,该怎么利用一直存在争议,且动物的调配手续较多,机构为避免争议和减少麻烦,很少进行收容救护动物的调配。调查到只有少部分动物被调配,证明收容救护动物调配渠道不畅。

3.5 多种因素致死亡率高

2014—2017年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平均死亡率达21%,死亡率较高。实地访问并据刘宏屏等[4]调查,收容救护鸟类中白鹭(Egrettagarzetta)、红嘴鸥(Chroicocephalusridibundus)、黑颈鹤的来源是公众送交的本地分布野生鸟类,多有生病、受伤等特点;红隼(Falcotinnunculus)、灰林鸮(Strixaluco)、草鸮(Tytolongimembris)、领角鸮(Otuslettia)是本地分布野生物种,多为幼体;穿山甲属、蜂猴属动物来源是执法移交的野生个体,人工繁育技术不成熟[12-13],难以养活;刺猬、貉、竹鼠属等人工繁育物种及其他死亡的主要物种来源为执法移交的非法贸易物种。爬行类动物死亡较多,肖军等[9]调查到云南省没有爬行类动物专业救护机构及适合众多不同习性爬行动物的场地、笼舍,也是主要原因。

探讨收容救护动物死亡比例较大原因,一是被收容救护的动物以老、弱、病、残、幼为主,救护成活率低;二是收容救护动物为主要是执法单位移交,占比达94%,执法移交的动物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案件办理的需求,难以得到及时救护和照顾,死亡率较高;三是收容救护机构场地、设备、设施有限,或不适合该物种,救护成功率低;四是收容救护机构救护技术、能力需要提高;五是部分物种救护和人工繁育技术暂未攻克,如穿山甲、蜂猴等。

4 建议

云南省应建设完整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组织架构,特别应规范化建设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增加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编制,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大力建设在救护某一类群动物方面有突出能力的“专科医院”式收容救护机构;根据动物生活习性选择地点,建设适合不同类群动物的场地笼舍,提供设备设施,改善动物福利,提高救护成功率;制定收容救护工作关键节点规范,使操作有依据,减少失误;加强救护技术交流、培训,提高技术能力;立法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外来物种进行安乐死,提高设施运行能力。

附表1 2014—2017年收容救护动物救护结果汇总

Appendix 1 Summary of the results of the ambulance animals from 2014 to 2017

续附表1

续附表1

续附表1

续附表1

续附表1

续附表1

注:保护级别参照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Ⅱ、Ⅲ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标注

Note:Protection level refers to the current National List of Key Protected Wild Animals,National Protected Terrestrial Wildlife with Benefit,Important Ecological Value,or Scientific Research Value,Appendix to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Ⅰ,Ⅱ,Ⅲ,and the Agricultural and Rural Ministry Announcement No.69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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