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之如何制止犯罪

2020-05-03 16:10叶芝美
视界观·下半月 2020年1期

叶芝美

摘要:任何人类的活动都存在目的,国家在制定、修改、实施、执行刑罚的时候也有追求的特定目和社会效果。刑罚目的到底是什么?对于这个课题的研究不同地区、不同的时代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无论我们如何对刑罚目的进行定位都不能违背普通民众的道德观和法情感。因此,我们在制定、修改、实施、执行刑罚都应该以符合大众情感的“报应主义”为出发点,以最终达到制止犯罪的最终目的。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有效制止犯罪无非是四种途径:一是切断犯罪的客观条件:二是降低主观犯罪意图;三是保证惩戒的及时性:四是提高惩戒针对性。

关键词:刑罚的目的:报应主义;制止犯罪

刑罚的目的既是一个涉及理论和实践的命题,也是一个古老而又现实的问题,通过一代一代的孜孜不倦的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使得刑罚目的这基础性的学术命题历久而弥新。一个国家的刑罚目的内容不仅于该国历史传统观念和当时国际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内容相关,有时候也会受到该国当时的刑事政策的影响,这同时也会反映一个国家所支持的刑罚目的是报应主义还是目的主义或者是二者都有。

一、刑罚目的的概述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具有其目的,同样的刑罚也具其自己的特有目的。刑罚的目的是立法者立法时、司法者执法时所追求或者希望达到的最终结果。刑罚目的的含义有广义、狭义和中义三种不同的理解。广义上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取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狭义上的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制裁所带来的客观效果。中义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处罚所追求的客观结果,中义的刑罚目的排除刑罚执行的效果,将国家制定刑罚纳入考虑范围。

二、刑罚目的的内容

受刑罚目的的复杂性以及价值判断等因素影响以及各个地区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和观念的不同,人们至今对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达成共识,因此我们在探讨有关刑罚目的的有关内容就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不同地区的人们对刑罚目的的内容认识也是不同的。然而刑罚存在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在对世界各国的刑罚目的的内容进行概括后,我们可以看到主要存在报应主义刑罚目的观、预防主义刑罚目的观和折中主义刑罚目的观三种观点。

1.报应主义刑罚观

报应主义者认为国家设置刑罚的初衷是对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报复,强调犯罪是一种恶。刑罚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的报复,因而目的在于报应犯罪所造成的恶害,即通过施加于犯罪人痛苦以均衡犯罪行为的恶害和犯罪人的罪责,实现公平正义。

2.预防主义刑罚观

预防强调的是刑罚的功利目的,认为“刑罚不是因为有犯罪才科处,而是为了将来不犯罪”。正如,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表述一样“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根据预防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3.折中主义刑罚观

由于无论是报应主义的刑罚观还是预防主义的刑罚观都具有天然的缺陷。报应主义存在的优势在于其所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追求犯罪行为与所受刑罚之间的均衡关系,它符合民众长期以来的的正义观,不足在于它忽略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时的主客观因素以及效率问题。预防主义的优势在维护社会次序和安稳,符合国家政权统治的需要,不足在于过于功利化强调从国家的利益考虑问题而忽略了民众特别是受害者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西方学者提出了折中主义,认为刑罚既是对罪犯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应,同时也认为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我国采取就是折中主义的刑罚观。

三、刑罚目的之如何制止犯罪

从犯罪行为角度来进行分析,有效制止犯罪无非是四种途径:一是切断犯罪的客观条件;二是降低主观犯罪意图;三是保证惩戒的及时性;四是提高惩戒针对性。

1.切断犯罪的客观环境

从公民个人防止犯罪的角度来说,你明哲保身的方式是钱财不外露,不贪不义之财,不走漆黑无人的夜路,自然而然有跑得比你慢的人出现。如果遭遇危机,策略很重要,一味抗争可能会激怒嫌疑人,一味妥协更可能把自己陷入更危险的局面。此时要有弃车保帅、舍财免灾的大局观,勇于用金钱、财物诱惑犯罪分子,抓住机会立马脱身呼救。只有冷静思考、斗智斗勇,才能获得一线生机。

从公权力层面来讲,可以采取切断犯罪的客观环境的措施包括:第一,加大监控设备的力度和范围在公共区域特别是频繁发生犯罪行为的地区、街道死角阴暗处等加大监控设备的投放。第二,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社区等方式对公民宣传教育宣传一些遇到危险的自救措施,对一些新型的犯罪方式要提前告知。

2.降低主觀犯罪意图

从犯罪主观意图角度,可以分为刚需型犯罪和非刚需型犯罪。 所谓刚需,就是硬需求。一般来说,吃饭是刚需;对于病人来说,药品、器官是刚需;对于吸毒成瘾的人,毒品是刚需;对于荷尔蒙旺盛的人来说,性也是刚需。此类犯罪,只要满足刚需,就能制止,简单粗暴,直接明了。

针对非刚需犯罪,仅仅靠满足需求就降低犯罪效果就显得不那么明显了。此类犯罪大致可以两种,一种是受主观非刚需性利益驱使,仅仅为满足主观欲望而发生的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利益型犯罪”,如:财物的占有、奇怪的嗜好(偷窥欲、恋物癖)。大部分好吃懒做,刑满释放改造不彻底的人,甚至一直高发的未成年人街面“两抢一盗”都是此类。另一种是“病态类犯罪”,精神病犯罪和反社会、反人类犯罪归为此类。这一种人,几乎不可能通过降低犯罪意图就制止犯罪,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强化个体对集体的认同感来“感化熏陶”。但,现实永远没有宣传的那么美好,因为建立这样的认同感异常缓慢,而破坏就非常简单,比如说一次司法不公正的判决,就可能让人走向极端。

3.保证惩戒的及时性

为保证惩戒的及时性,以公安工作为例展开,至少可

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提高犯罪行为的可追溯性。由“天网”升级为“天眼”防控系统。所谓“天眼”防控系统,就是公共区域超清摄像头全覆盖的,装载AI和大数据的分析系统。公安机关的摄像头与小区、学校、商场等摄像头联网,后台计算机能够根据摄像头视频,实时自动识别人员、车辆身份并追踪轨迹。系统运行一段时间之后,能夠根据累计数据,自动针对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和嫌疑人员车辆特征高能预警。

第二,大幅简化办案程序,提高效率性。现有案件,不管是移送管辖,还是申请技术侦查,甚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的普通流程,公安机关都有一段很长的流程要走。令人感到欣慰的是,高层看到了这方面的弊端,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修改的地方,已经对不少复杂且无意义的程序进行了纠正。然而,这样零稀的力度不足以彻底改变目前的现状,尤其是在人员、岗位没有配套变动的情况下。况且,这也是仅仅针对治安案件,在刑事案件领域,复杂的程序依旧岿然不动。

4.提高惩戒的针对性。

一方面:取消数罪并罚制度触犯数个罪名的人不仅不应该较少其总的徒刑期限,反而应该增加其徒刑期限,就如同累犯制度的设置背后存在的逻辑一样,让犯罪分子尽可能的减少犯罪或者是不在犯罪。

另一方面:限制甚至取消一切缓刑、从轻和减轻处罚私权被破坏,私权所有者肯定有权决定原谅,虽然公权力产生于公民私权的让渡,但是这种“谅解权”是否也随之让渡到公权力,值得探讨。因为,无论是“辩诉交易”还是“坦白立功”减免刑期,都是公权力基于节约公共资源的前提下做出的,而并非保护私权本身。

四、结论

由于我们处于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快处于高速变化当中,犯罪的内容和形式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这也就需要我们不断的研究、探讨犯罪以此来达到制止犯罪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张明楷, 刑法学[M]. 4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57.

[3]孙道萃《我国刑罚目的理论的重构:基于普遍正义观的立场》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3卷第6期2012年11月

[4]陈异慧《刑罚目的的人性反思》法学杂志.2014年第6期

[5]张小玲 《刑罚的目的探究》广角镜Wide-angle Lens2014年第9期(总第45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