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恢1953年有关合作社问题的思考及其启示

2020-05-08 15:19
关键词:互助合作供销农民

吴 强

(龙岩学院 中央苏区研究院,福建 龙岩 364012)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中共党内杰出的农民运动和农村工作专家,邓子恢一直以其在“三农”领域内的真知灼见而被后人所称道,而主政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以下简称“农工部”)的十年(1953—1962)不仅最能展现他的深邃思考及大无畏探索精神,而且也是与毛泽东在中国农村发展道路问题上从共识到争执、交锋最为激烈碰撞的时期,双方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持有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看法,且在邓子恢开展工作之后的1953年年底即已公开化,邓子恢主张“坚持稳步地循序前进”[1],重点应放在互助组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而毛泽东则要求农业合作化运动迈开步伐,着重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往研究惯常聚焦于整个互助合作运动的成败得失或是毛泽东个人思想轨迹的转变,较为缺少对邓子恢就合作社问题所做思考的实证爬梳(1)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大多数学者目前所能看到和找到的史料不足有关,笔者则依托由著名中共党史学者蒋伯英教授所主编的十卷本《邓子恢文稿》作为基本史料。同时,蒋教授《邓子恢与中国农村变革》(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建国初期邓子恢关于农村经济与农民问题的理论》(《龙岩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过渡时期邓子恢关于中国农民问题的理论贡献》(《蒋伯英文存》,中国文史出版社2016年版)、《邓子恢关于农村变革理论的历史轨迹》(《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8月27日第7版)等论著也是学界在此之前对邓子恢互助合作思想为数不多的力作,也构成本文立论的基础。。本文之所以将邓子恢在1953年有关合作社问题所做的思考作为切入点,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其一,1953年这一年是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过渡时期的初始之年,不论是中共中央、毛泽东还是邓子恢,其认识大体不外于用15年或更长时间完成包括对农业在内的“三大改造”,并最终迈向集体化,可以说,毛泽东和邓子恢两人一开始的认识步调基本一致,这也为观察他们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产生“裂痕”提供了原始参照。其二,中共中央新设“农工部”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组织与领导广大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以便配合国家工业化的发展,逐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道路”[2],以此防止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复辟,这既是赋予邓子恢的神圣使命,也是他此时乃至其后数十年都在坚守的信念。其三,中央农村工作部统管“农口”各部门,其中就包括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而邓子恢则是中央分管合作社业务的直接领导,当年在中央苏区时期就率先提倡创办合作社的他此时需在更大范围内对合作社事业进行通盘思考,可以说是提供了一个从全国合作化运动的整体高度来观察、审视合作社发展的契机。

综合来看,合作社问题成为观照毛泽东与邓子恢及中共与广大农民这两对矛盾体之间互动的一大关键锁钥。抚今追昔,逝者如斯,笔者将以基本历史文献为据,试对邓子恢1953年前后有关合作社问题所做的思考展开论述,以期进一步增进对邓子恢生平思想的了解和研究。

二、合作社的性质与基本任务

当历史发展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受命主持中国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邓子恢在思考前路之时,其所面临的首要挑战是厘清合作社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及其基本任务这一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并最大限度地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全国广大干部群众知晓明白,且还要得到中共中央特别是毛泽东本人的首肯和认可。长于思辨、善于演讲,非常注重思想方法和工作策略的邓子恢并未就事论事,仅仅停留于合作社本身,而是从彼时国家所处阶段及农村经济形势这一大背景出发,提出自己的见解。

在土地改革完成之后,民主革命时期所遗留的“残余”已被成功清扫,继之而来的主要任务便是集全国之力一心一意谋发展,向着社会主义迈进,而这一过渡时期的主要任务便是加速生产,为进入社会主义,实现生产关系变革提供所需要的生产力基础,“逐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国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3]。而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等领导人对过渡阶段持续时间的原有预期为十到十五年时间乃至更长,也即需经历至少两到三个五年计划。从社会性质来说,此时的中国社会位处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它已具有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义成分,但显然还没有完全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不少领域仍然需要给予足够的时间使其逐步发展和演变,广大农村便是如此,这可以说这是邓子恢在思考合作社问题时的基本理论前提。

邓子恢认为彼时的中国农村存在四种经济形态,分别是国营经济(国营农场)、富农经济(雇工经营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自耕自给的私人农业经济)和互助合作经济,“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与之相应,“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群众性的经济组织”[4]。由于中共所确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总任务为“一体两翼”“一化三改”,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是总路线的主体,而对农业、手工业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总路线的两翼,且“一化三改”同步进行,通过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筹措所需巨额积累资金,并将农民以合作社的形式有效组织起来也就成为“以重工业优先增长为发展目标,带动整个工业化进程,实现经济发展的建设方针”[5]的国家整体战略的必要一环。“合作化被认为是一种能促进农业与工业同时发展的战略。”[6]可以说,这是历史发展的逻辑必然。

既然是工业化先行,作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方式的互助合作运动也就必须配合工业化的步伐,“优先发展重工业,注定要让农民‘买单’”[7]。对于两者之间关系,邓子恢敏锐觉察到“国家工业化是基本条件,没有国家工业化,就不能有农业集体化,但又不能等国家工业化了,再农业集体化,必须逐步发展,逐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使农业(生产)必须赶上工业化的程度”[4]。换言之,集体化逐步实现的过程其实也意味着“三农”必须全面服务于工业化,二者互为表里,而“农工部”的主要任务就是组织全国农民在一定时间内实现集体化,完成既定部署。

虽然是革命主力军,但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还只是以工人阶级为主的工农联盟需要去组织、团结、教育的对象,属于“后知后觉”的一群人,被动性十足。正如毛泽东在革命即将胜利之际所说,“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8]。对于中共而言,“农民是一个必须接受先进力量和思想领导与改造的社会群体,否则就不能进入近代化”[9],而在合作社问题上,农民也被认为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10]。党的任务因此就是要通过劳动互助、生产合作、信用合作、党团组织与民主建政等一系列的工作与组织将农民纳入到国家计划经济轨道中来,“把几万万个体农民经过生产、供销、信用合作和国家联系起来”[4],进一步发扬其劳动互助的积极性(也即公的一面),而渐次消弭头脑中潜藏着的个体经济积极性(也即私的一面),使其逐步适应集体化生产和生活,而合作社刚好起到将农民与国家两者有效联结的纽带作用,也即农民稳步走向社会主义的一种过渡形式,邓子恢曾就此有过形象比喻——“合作社是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轮带”[4]。

简而言之,大力发展合作社的主要目的乃是借此来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国家、合作社与农民三者之间的内部商品流转取代以往通过私商小贩居间买卖的农村商业形态,并辅以对粮油棉等物资的统购统销制度,彻底断绝城乡资本主义之间的勾连,也“割断了中国城市和农村的市场自由交换秩序”[11],真正确立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在农村的领导地位。同时,以合作社形式克服分散小农经济生产过程中的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在大力实现增产(特别是粮食)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以最低价格为工业化提供所需原料,降低工业生产成本,由此形成合作化与发展农业生产两者之间互为因果、不可缺一的关系。“农业合作化必须保证农业增产,而农业的增产又必须依靠互助合作”[12],“在农村中一切的工作,一切的组织,一切的制度等等,都应该看它是否有利于生产”[13],因为没有农业增产就没有工业化,而合作化则是服务于此的主要手段。

三、合作社的种类与主要功用

合作社的诞生最早可以追溯至十八世纪七十年代末,英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Robert Owen)1817年在《致工业贫民救济委员会的报告》中最先使用“合作社”一词[14]。清末民初,国人已经开始介绍和宣传西方近代合作社思想,只是因受到日本语词影响而使用“产业组合”[15]之名,其后的国共两党也都大力提倡和创办合作社,并取得一定成绩。说到底,合作社的产生源于“人类互助合作的天性”[16],这其实是一种在面对困难时的本能反应,其应用领域也从最初致力于纾解城市贫民进而拓展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尤以受自然天象影响甚深的农业生产活动最为显著。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为整个中国农村合作化运动的“抓手”,也被邓子恢赋予重要地位,他甚至认为“发展农业生产上的互助合作运动则是农村合作化的基础”[4]。

在邓子恢看来,农业生产合作社将主要起到三个方面的作用,在生产过程中,“帮助农民克服困难,减轻自然灾害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引导农民经过互助合作走上农业集体化的道路”,同时,“经过互助合作为大规模的集体化准备经验和干部”,并进而“培养农民集体习惯,集体主义的思想和道路”[4],使农民逐步适应集体化。难能可贵的是,出于对农民的尊重,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邓子恢还特地提出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考虑他们的生老病死,建立公益性质的补偿兜底机制,“合作社必须有一定的公积金来补救,那些好吃懒做的那当然不能照顾(农民中也有一部分好吃懒做的),没有病想偷懒的那当然不要补救他,确实有病的,应该补救他。这合乎中国农民的心理,农民拥护、赞成的”[4]。此段讲话中所饱含的深情在当年来说确属罕见。

供销合作社的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它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供销工作,组织几万万个体农民与国营工商业相结合,帮助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从而巩固工农联盟,为国家工业化准备好市场、原料与政治基础”[4]。概括起来,这一功用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体现:其一,控制农村市场,“主要是把农村市场抓起来,要控制农村市场的百分之六十到八十,只以百分之二十给私商”;其二,实现计划供应,“把千百万农民小生产者通过供销合作社吸引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上来,变盲目的无计划生产为有计划生产,以保证粮食棉花的充分供应”;其三,切断剥削渠道,“减少商业资本对农民的剥削,也就是割断城乡资本主义的联系,最后消灭粮商,使国家完全掌握粮食市场”[4]。总之,“供销合作社应该与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推销、订购和贷款的合同关系,帮助它们克服生产方面(资金不足)和交换方面(市场隔离)的困难,使农业及副业生产的可能性和国内外市场交换的可能性能够充分而又可靠地联系起来”[10],作为国营商业的助手,供销合作社乃是中国共产党意图切断城乡资本主义链条,抑制农村资本主义“苗头”,造就新型城乡关系,最终实现改造农民的主要载体。

信用合作社初时由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领导,而后于1951年3月划归中国人民银行[17]。如果说上述供销合作社的“阵地”主要在物资流通领域,那么,信用合作社则是直接面对压榨农民最为严重,也是在中国农村流传极为广泛的金融投机活动,主要就是为害甚巨的高利贷行为。“我们要搞信用合作社,低利借贷,用经济斗争的办法慢慢战胜高利贷,减少高利贷,直到最后消灭高利贷。单纯用行政命令,高利贷是禁止不了的。”[4]不言而喻,通过信用合作的形式,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所需资金之余,也彻底斩断高利贷在农村的生存空间,限制与消灭富农剥削,“逐渐紧缩富农在高利贷、商业投机、雇佣劳动诸方面的剥削阵地,最后完全排除这些剥削阵地”[4],以巩固新政权的金融基础。

除了以上三种合作社之外,尚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渔业合作社、牧业合作社、造林合作社等类型。但相比之下,这几类合作社要么有较强的地域性而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如渔业合作社、牧业合作社、造林合作社就主要是在东中部沿海沿江地区和西北牧区),要么需要一定的专业性(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并非在所有农村地区都能推广,而消费合作社主要适用于城市和机关,带有职工福利性质,列宁(Vladimir Ilich Lenin)也说它主要是“工人的联合”[18],与农村关系不大,并非当时合作化运动的重点。

论及三种合作社之间的主次关系时,邓子恢认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最为关键,居枢纽性地位,其他几类合作社如卫星般环绕周围,“在农村的三种合作社中,最困难应慎重的首先是农业生产社,其次是供销社,信用合作社较简单,有一个账本,一个算盘,一捆钞票就行了,这种合作社可以发展的快些”[4]。在实际工作中,三种合作社之间则应相互配合、支援,“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加上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粮食的统购统销及现在油料的统购统销,从这几方面来完成农村的合作化”,“必须加上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农村合作化必须包括这三方面,利用这三方面同农村资产阶级及农民的自发势力进行斗争”[4],也即形成一个对抗农村资本主义势力的整体,环环相扣、互相关联。

此处还需对邓子恢就合作社与互助组、合作社与苏式集体农庄之间差异的理解给予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这既是对上述所论三种合作社主要功用的有益补充,也是理解其与毛泽东在合作社问题上产生分歧的重要节点。

根据邓子恢的理论图式,互助组是建立在农民个体经济基础上的互助劳动组织,只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萌芽,本质上还是私有制,并未发生生产关系的根本性转变。因此,在互助组中,生产资料私有制被完全保留,而各户土地仍由自己管理,土地收获物也归各户所得,它早在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解放区内就已产生,主要作用在于通过集体劳动这一互助形式解决华北农村普遍存在的生产资料不足难题,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推进农业生产,增加组员收入。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土地入社统一经营,但生产收获应以一定部分给入社的私有土地、耕畜及其他生产资料以一定的报酬,其余部分实行按劳分配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其较之互助组已具半社会主义性质,在生产关系方面又往“公”的方向推进了一步。“集体农庄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生产收获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4],它已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未来之路,可谓终极目标,而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则是走向集体农庄的过渡形式,且不可逾越,它们也是邓子恢在实际领导合作化运动中最为看重的两种形式,代表了他对当时中国农村经济在一定时期之内仍处于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基本认识。

四、合作社的业务与经营方针

诚如斯大林(Joseph Vissarionovich Stalin)所言,“首先把劳动者作为消费者联合起来,然后把他们作为生产者联合起来(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使无产阶级先锋队便于和农民群众联系,并有可能把农民群众引上社会主义建设的轨道”[18]。在本文所重点阐述的三种合作社形式中,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直接面向广大工农群众,而是否能够做好“将农民群众引上社会主义建设的轨道”这一历史重任,很大程度上就看其所设定的业务范围及确定的经营方针能否符合广大工农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并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快速积累资金的客观要求。邓子恢早年间曾有过十年在江西赣南从商的丰富经验(2)邓子恢于1918年5月结束在日本短期留学回国之后,出于生计考虑,特前往江西崇义县杰坝墟由堂兄开设的“庆昌和”杂货店当店员,直至1927年因遭受国民党反动派通缉而不得不回到龙岩。在这近十年时间内,邓子恢一直往返于龙岩与崇义之间,逐步接触、了解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经营方式,为日后出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首任财政人民委员,执掌财经全局奠定坚实基础。,较为熟悉商业流通领域,对合作社的业务与经营方针问题同样十分重视,立论颇多。无独有偶,《人民日报》为配合列宁《论合作制》出版三十周年而发表的《我国合作社工作者的任务》社论中也强调“要改进业务经营,切实实行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费用”[19],以培养出一大批新中国的“优良的合作社手”。

根据当时整个国家的经济架构,供销合作社的定位是“国营经济的同盟者和带有决定意义的助手”[20],时任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主任的程子华在回忆录中提及中央时也认为“需要有合作社做国营商业的助手”[21]。作为同盟者,供销合作社显然应与国营商业系统一同服务于国家工业化战略下的统购统销任务,“一方面应与国营贸易公司、出口公司及附近工矿企业建立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必须与中小城镇及当地手工业工厂、作坊相结合,这两个方面是不可偏废的”。而作为助手,则应发挥自身“小快灵”的特点,深入农村基层群众,“一方面替社员大量推销多余农产品与土特产品;另一方面适时供应社员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4],协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所存在的各类棘手难题。

不难体认邓子恢的良苦用心,相比于国营商业系统,合作社的业务应尽可能做到接地气、入家户,以取代过去私商的角色,成为介于农民与国家之间而类似于市场的角色,“从过去单纯依靠国营公司进货的方针,改变到更多地与当地手工业者结合的方针,更多地实行就地取材,就地制造,就地供应,就地推销的办法,来满足社员的需求,同时又能更好地为国营公司与国营工业服务”[4]。为了更好地实现上下联动,邓子恢主张合作社除了与国营商业系统密切联系之外,“必须更多地注意与中小城市及当地手工业者结合,以适应农民目前的实际需要,同时又可以借此把仅次于农民多数的手工业者组织起来,吸引到国家计划经济的轨道中来”[4]。

基于供销合作社“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基层社为社员服务”[22]的经营方针,邓子恢在此基础上着重指出“供销合作社是群众性的商业合作,与国营贸易公司不同,国营贸易公司基本上是从上到下,而供销合作社是从下到上,上级社要为下级社服务,要注意培养下层,培养县联、基层社干部的独立经营能力,使其能了解情况,订计划”[4]。在各级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县联社是领导基层供销社的直接环节”[23],“供销合作经营系统的重点,是县联合社和基层社,要着重加强这两级社,培养县联合社和基层社独立经营的能力,使他能制订计划,了解当地农民需要什么?缺少什么?这些东西从哪里来?春季需要什么?冬季需要什么?随时了解农民在各个季节的需要”[4]。这一连串的发问充分表明邓子恢不仅尊重农民,而且也了解中国农民心声,其讲话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使供销合作社在完成国家统购统销任务之余做到更好地服务农民。

从供销合作社系统1952和1953两年间自身规模的扩大也能看到邓子恢上述言说在实践中所起的正确指导作用。基层供销社机构及社员数由1952年的35 096个、14 796万人分别增至1953年的32 313个、15 775万人。1953年县以上供销社固定职工数由1952年的28.5个增至31.6个,基层社固定职工数则相应由上一年的71.7个增至77.1个[24]。到1953年底,合作社的加工企业已达1.175万个,职工22.24万人[23]。表1和表2中所展示的数据对比则更能反映供销合作社在1953年间所取得的飞跃式发展速度,而这离不开邓子恢与全国各级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共同努力[24]。

表1 供销合作社流动资金状况

表2 供销合作社占社会购销比重

相比之下,邓子恢认为信用合作要成为群众性运动,需开展群众性的信贷合作,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把重点放在县市基层社。以发放农业生产贷款,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资金问题,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作为信用合作社的主营业务。信用合作组织形式则要根据群众需要,因地制宜、多种多样,哪一种便利群众就采用哪一种,如信用社、信用部、信用组等。其经营方针则应遵循简化手续、完全自愿,群众存款方便的原则,不能强迫农民,并制定合理利率,最终以经济斗争的方式来解决农村高利贷问题。据江西省余干县调查所得资料,自1953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之后,高利贷在总额中急剧下降至8.8%,1954年再降至3.6%,1955年高利贷已经极少了,效果十分显著[25]。下表3中的有关数据也是这一时期信用合作社获得大发展的一个真实写照[26]。

表3 1950—1953年全国信用合作社情况

五、结语

邓子恢1953年有关合作社问题的思考可以明显看出他从内心深处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为解决“三农”问题所确定的互助合作道路。在农村互助合作运动这一大方向上无疑也是尊重毛泽东及中共中央最高权威的,对自身执行者的角色定位很清楚,“大方向毛主席、党中央定下来了,我们的责任在完成任务的细节方面,即政策、策略方面,多替中央操点心”[1]。于今回看,邓子恢对当时中国社会还处在一个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且这一时期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的基本判断也符合中国国情。“头一个阶段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第二个阶段是社会主义革命。头一个阶段为下一个阶段做准备工作,准备下一阶段实行社会主义的条件”,好比“在河当中坐在渡船中,还没有上岸”[27],这与毛泽东所阐述的“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28]这一中国革命“两步走”方略在精神实质上也是一致的。

也正因为此,邓子恢才坚持过渡时期的互助合作运动应以互助组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发展重点,并辅以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从而贯通农村生产生活的各环节,不仅为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积累资金和物资,而且也是最终过渡到集体化的前期培训和试验。“中国小农经济有上千年历史,个体变集体,小生产改大生产,决非朝呼夕至之事”[1],“只有这样逐步过渡的方针,才适合中国小农经济为主的实际,才能真正地堵截小农经济自发的资本主义发展倾向,引导其走向社会主义”[29]。然而,他的这一稳健步调显然无法跟上毛泽东胸中不断跳跃式的合作化高标准,也导致他们在1953年底就合作社发展问题出现重大分歧,且到后来越发难以跟上,中国互助合作运动逐渐也就听不到来自邓子恢的微弱“呐喊”。

闭目塞听之后的结果在随后几年陆续显现,令人心痛之余,我们所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一个“以从农民利益出发相期许”,“以为农民谋幸福为目标”的互助合作运动到最后却“蜕变为加害于民的恶政”[30]。当然,这已经是后话,并不在本文论说范围,而通过对邓子恢1953年有关合作社问题的言论所作解读,笔者认为以下三点启示尤需警醒。

首先,执政者任何政策措施的制定都应考虑到农民的生产需要和觉悟程度,了解小农经济特点,从小农经济现状出发,尽可能考虑到他们的切身感受和利益,不能揠苗助长,不宜对农民干涉过多,因为他们才是真正的一线承受者,而不论政策措施带来的是实惠还是损失。正如邓子恢所指出的,“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是按着农民运动的规律来进行的,不能依靠命令、公文”,必须让农民在实际中体会到“甜头”,享受到好处。“不能单靠宣传动员”,“一定要他亲身体验组织起来集体化的好处,有利可图”[4]。

其次,执政者任何政策措施的推动都应依循群众运动的规律进行,切实保障农民所有权和应得收益,保障公平交易,制定合理负担。“互助合作运动不能靠主观,一定要按群众运动的规律进行,即是要按群众的政治觉悟、亲身经验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由无到有,由小到大,由点到面,由低级到高级”[4],“不要要求农民一定种什么,一定增产多少,不要替农民订生产计划。农民计算得很清楚,干部不要自以为很聪明”[4]。

再者,执政者任何政策措施的评价都应以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利益是否受损为准,必须注意照顾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并应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和不同地区的特殊条件去布置与指导运动,采取典型示范,由点到面,逐步巩固,逐步推广的方式。邓子恢在指导互助合作运动时所大力倡导的四个必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强迫命令行为”;“必须采取各种过渡形式,循序而进,不要跳过运动尚未终结的形式”;“必须注意各个地区的特殊条件”;“必须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正确处理社内外的关系”[4],也正是这一“尊农”精神的绝佳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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