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骑车与狗相撞,算不算交通事故?

2020-05-11 06:09罗敏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路权道路交通工伤

罗敏

骑车回家与狗相撞,三个部位做了手术

39歲的钟科是简阳人,在成都环球中心洲际饭店做厨师,妻子是全职妈妈。

2019年8月17日晚上8点左右,钟科下班骑电瓶车回家,经过锦江大道高威公园附近时,一大一小两条狗追逐上了马路,一路奔向正在骑行的钟科。钟科本能地避开两狗后加速离开,但狗突然转向折返回来,再次向他跑来。钟科骑车避让开小狗后,与大狗相撞,摔倒受伤。

“事情发生得太快、太突然,前后大概只有3秒钟,我只看到躺在路中的我家狗狗和倒着的电瓶车,还有坐在地上的钟科。”大狗主人谢女士见状赶紧报警,并拨打120。

据钟科介绍,事后不久,交警来到现场,称撞到狗不能算交通事故,遂交给派出所处理。

钟科没想到,一条狗能把自己撞得这么惨;谢女士也没料到,仅仅养了半年的边牧,给自己造成数万元经济损失,还可能被拖入诉讼。

经医院初查,医生认为钟科伤情严重,遂转入四川省骨科医院救治。

经诊断,钟科的伤情为:1.左锁骨远端骨折;2.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3.左1~8肋骨骨折;4.肺挫伤;5.胸部闭合性损伤。从8月22日17:45开始,钟科接受了三个部位的大小手术,被推出手术室时,已是8月23日0点左右。

钟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谢女士支付。“包括医院的检查,买水果看望钟科、部分护理费等,开支七万多元。”谢女士告诉记者。而据钟科测算,谢女士已花费近八万元。而小狗主人认为,其犬未与钟科接触,不承担责任。

受害者:狗主人曾承诺后续费用却变卦

11月20日,距事发已过去三个多月,钟科的左臂仍绑着吊带。妻子还在哺乳期,原本应该由他照顾妻子和孩子,但现在却要由妻子照顾他们。

在四川省骨科医院,医生对钟科施行“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侧第5、6、7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胸廓成形术)”。在其体内,医生用了五颗钢钉,固定折断的骨头。

11月20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钟科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后期医疗费约需人民币16000~20000元。

钟科说,出院回家后,他与谢女士协商了后续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承担问题,谢女士曾答应由其全部承担;而事故发生当天,谢女士也写下了“承担一切费用”的承诺书。但是,谢女士后来变卦了,拒绝再与他沟通和提供费用,“她让我去法院起诉。”

钟科和妻子育有两个孩子,大女儿九岁,小女儿一岁。因在家带孩子,妻子已两年多没有上班,钟科是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如今,他出了事,家里就陷入困境。出事后,钟科所在单位领导曾来看望,并送来6000元。钟科已在成都工作17年,目前是副厨师长,一家人每月开支8000~10000元。

目前,钟科本应遵医嘱每周去做三次康复介入,每次200元,但因没钱就放弃了。即使每月仅300元左右的复查费用,也让他感到有压力。“这两年吃老本,原计划小孩一岁,老婆就出来工作。现在这样,她也不能工作。”钟科无奈地说。

“肇事”边牧犬后来死了。其主人谢女士来自四川巴中,在成都做UI设计师,一个月工资4000余元。她表示自己的经济情况也不乐观。

交警:狗无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

9月27日,钟科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初步审查,成都人社局认为钟科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申请被受理。

但是,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钟科的工伤认定却“卡”在了一纸交通事故认定书上。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钟科及代理律师都认为这是交通事故。但是,管辖事发路段的成都市交警三分局却没有认定此事故为交通事故。交警的理由是“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钟科反复找了交警多次,得到的都是同一答案。非交通事故造成的职工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事件,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社部门无法根据派出所的证明或者接处警记录,认定钟科工伤。

这种情况该不该算交通事故律师

1.狗虽无路权,其主人有路权,应担全责

钟科的代理律师郭刚认为,此次事故是谢女士饲养的边牧犬与另一小狗追逐撞到钟科所致,虽然狗确实没有路权,但其主人谢女士却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关于此次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的问题,郭刚律师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规定,但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二是狗虽无路权但其主人却有路权,谢女士把狗带上道路,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这在国内的案例中已有先例。

郭刚表示,另外,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看,若交警不予认定交通事故,钟科就无法申办工伤认定,其20万元左右的工伤赔偿将毫无着落,这个结果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2.道路交通事故也应包括障碍物引起的情况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王仁根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不要求必须是车与车、人与车相撞,也应包括道路上出现障碍物等情况。

在本起事件中,虽然撞车的是狗,但狗主人对狗负有安全看护义务,其未尽到这样的义务,导致狗随意在马路上活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唯一原因,那即可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王仁根同时认为,职工上下班途中,很多受伤害的情况介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之间,职工无法进入工伤程序,有失公平,建议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进行修订完善。

专家

交通事故也可能是意外造成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事法学教授张力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说得很清楚,交通事故有可能是因为交通参与人的过错造成的,也可能是意外造成的。本案中,狗当然不是交通参与人,但是遛狗、养狗的人,没有拴好自己的狗,让其在马路周围活动的时候,就已经是交通参与人了。所以这个案子其实是有交通参与人的,那就是养狗的人,而狗只是造成被害人受到伤害的一个“工具”而已,所以是能找到责任人的。

张力还认为,就算不承认狗的交通参与权,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除了有交通参与人的过错,还可能是基于意外事件。本案即使把狗的伤害定义为一种意外,也同样构成交通事故,所以本案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

猜你喜欢
路权道路交通工伤
我在北方,热成工伤
对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思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现代道路交通文化景观探究与实践
为路域环境“整容”——探讨公路路产保护与路权维护
欢迎订阅2017年《道路交通管理》杂志
欢迎订阅2017 年《道路交通管理》杂志
城市规划师告诉你,路权的定义
论路权配置视野下的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路权理论”的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