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双重标准”的根源究竟何在

2020-05-11 05:57李滨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3期
关键词:双重标准

李滨

【摘要】西方国家在一些国际事务中有选择地搞“双重标准”,以自诩的“实质正义”来为其破坏国际关系“形式正义”正名。这反映了西方中心主义和优越性的心态,是一种典型的文化帝国主义,其根本目的是服务于西方的霸权利益。文化帝国主义作为一种维持霸权的手段,比之军事征服和经济控制更具成本优势,更缺乏风险性,更有基础性作用。当今相互依存的国际环境和西方在教育与传媒中的优势为一种文化帝国主义提供了条件与便利。这种漠视国际关系的形式正义的作法,不仅会导致有关国家内部的动荡,也会导致国际关系的紧张,甚至把有关西方国家带入冲突与衰落的轨道。

【关键词】“双重标准”  文化帝国主义  话语霸权

【中图分类号】D56                               【文獻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03.001

引言

2019年在香港以“修例”(修订《逃犯条例》)为起因酝酿而成的动乱逐步演化成一种暴乱,即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暂停了“修例”程序,暴乱也没有完全停止。虽然,这次香港的“修例”起由完全不涉及民主、主权和自由,仅仅是一起情杀案引起的风波。然而,在这次香港暴乱当中,西方国家的一些媒体与政客颠倒黑白,美化暴乱为“美丽的风景线”,对违法暴徒极尽美化之能事,封其为“民主自由斗士”;而对维护社会秩序的执法警察极尽造谣污蔑之能事,甚至故意歪曲事实,制造警察过度使用暴力镇压“民主”与压制“民意”的假象。甚至美国国会罔顾事实,通过所谓《香港民主与人权法案》,公然以支持所谓的香港“民主”与“人权”为幌子干涉中国内政,支持香港暴乱。

与香港暴乱事件形成强烈对比的是,2019年,英国伦敦发生的“反抗灭绝”(Extinction Rebellion)抗争运动中,抗议者发起一连串的占领行动。这场占领运动的第二周,伦敦警方就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拘捕了超过1000名的示威者;而组织发起人哈勒姆(Roger Hallam)则表示,被捕人数显示这已是英国近代史上最大规模的“公民不服从运动”。另外,2019年10月,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独立分子组织52万多人上街示威,要求独立,示威过程中出现暴力对抗警察、焚烧垃圾桶、阻碍道路等暴力化、极端化行为,以及阻碍机场、火车站等公共交通枢纽运营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示威从“民主与和平争取权利”转变为“暴力抗争”。但整个西方舆论对于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的暴力抗法、破坏秩序的事件言之甚少。

现实的国际事务中,西方国家媒体与政客面对同一现实往往采取双重标准屡见不鲜。分界就是事件发生在何处。比如,一些在西方看来是盟友的国家出现“分离”公投,如果票数较多,则称赞这是民意的要求;而如果这个国家是西方“看不顺眼”的国家,“分离”公投即使获得大多数赞成也往往被称之为破坏国际秩序。选举过程也是如此,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左翼政党即使获得选举胜利,只要西方中意的内部反对派指责舞弊,选举的结果往往得不到西方的承认,如最近拉美一些国家出现的情况。而西方国内的选举,即使是出现舞弊与不公的指责,也是不了了之,维持选举结果,如2000年美国的大选。

这些西方政客和媒体也知道在其采用双重标准时会面对公众的质疑,但他们用一种更高的道德或正义标准为其辩护。西方国家双重标准的做法在于对正义认识的混乱,漠视形式正义,自诩代表着实质正义,按其制度和价值取向来取舍正义,推行文化帝国主义,其根本目的是确保其制度和世界霸权。要说清这一问题,必须从正义的概念与形式说起。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一个社会,不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正义是维护秩序的重要前提。正如罗尔斯在其著名的《正义论》中所指出的那样,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它对其他社会价值如效率、合作与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正义是“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因为“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1]可以说,只涉及保护少数人的正当利益和自由,但反过来,少数人享受较大利益与自由,而剥夺多数人的正当利益与自由更是非正义。把这种正义概念运用于国际社会,没有正义,就无法实现国际稳定与合作。在国际社会层面,这种正义的概念要求国家与民族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不能使一些民族与国家享有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其他一些国家与民族的正当权利;也不能为了多数国家与民族的利益牺牲少数国家与民族的正当利益。只有这样,整个世界才能稳定、有秩序。

另外,正义还包含两方面内容:一个是“形式正义”(formal justice),另一个是“实质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形式正义意味着所有人在共同的规则下享受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而不管这种规则的实质性内容如何。我们常说的“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指的就是这样一种正义。实质正义是指“承认那些赋予某些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规则”,这些规则可以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保证一种结果的公平。但形式正义并不能保证实质正义,它可能加剧弱者由于事先的能力欠缺等方面的不平等,甚至形式正义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本身就存在着不公正,某些人得到较大的权利而承担较少义务,另一些人没有什么权利而承担较大的义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谓的“霸王协定或条款”就是这种情形。所以罗尔斯说,“形式正义要求的力量或遵守制度的程度,其力量显然有赖于制度的实质性正义和改造它们的可能性”。[2]

就当前的国际关系而言,所有国家都要无差别地遵守共同的国际规则,就是一种形式正义。这种形式的正义要求在国际关系中各国不论大小、贫富、强弱一律平等,平等地共同决定国际事务,相互不干涉内政,各国平等地拥有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事务的自主权,决定自己国家的内部事务、经济发展模式和独立自主地控制自己的资源的自决权。尊重国家的平等权已经成为国际基本规则,它要求各国无差别加以遵守,即平等权是各国的权利,尊重这种平等权是义务。这种国际关系的传统最初来自西方,是所谓“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产物。这一和约确立了新教国家与旧教国家平等权,防止了一种宗教国家对另一种宗教国家的优先权。由此这一原则成为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规则,奠定了不同制度国家平等权的国际制度。破坏这一制度相当于把国际关系倒退回中世纪,类似于旧教国家不承认新教国家的平等权,必然破坏国际合作与稳定,引发国际秩序的混乱与动荡。

就实质正义在国际关系中的表现而言,它要求在国际规则/制度中,给予弱小民族和不发达国家更多的政治经济权利,平等的决策权和相同的富裕程度,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则是实质正义的体现。而发展中国家要求国际经济体制更多地给予自己发展的机会与资源则是实质正义的要求。

然而,在国际关系中,西方国家往往混淆了国际层面的实质正义,滥用实质正义。一方面,在国际制度中轻视发展中国家实质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用国内的实质正义取代国际层面的实质正义。他们自诩代表实质正义,认为它们的社会制度、发展模式和政治体制代表着实质正义。任何国家如果与它们的社会制度、发展模式和政治体制不相一致,它们就有权“替天行道”,违反形式正义,去支持这些国家的反对派推翻现有制度,改造现有制度,搞所谓的“抗法取义”。这也是西方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往往破坏形式正义,搞双重标准的重要借口。如果留意一下西方国家干涉一些国家内政的过程,可以发现,西方国家希望推翻的政权往往是先被妖魔化为“破坏民主、人权和自由的暴政”,希望打倒的领导人/政党往往先被污名化为“腐败、专制、欺压人民的暴君或独裁者(或独裁寡头团体)”。推翻与打倒他们代表着正义,代表着公义,代表着文明。西方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经常以这种看似维护实质正义的方式来搞双重标准,干涉别国内政,支持所谓的“少数派”或“弱势民众”颠覆合法政权,破坏国际层面的形式正义。这混淆国际层面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造成了现代的新型“宗教”战争。

西方中心主义与制度优势感

在国际事务中,西方国家以维护实质正义频繁地对一些非西方国家搞双重标准,干涉别国内政的实质是一种西方中心主义、一种制度优越感在作祟。

近代以来,由于西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走在世界的前列,一种制度优越感、文化优越感,甚至是种族优越感油然而生。以西方为标准的现代化似乎成为世界的文明与发展标准,似乎它们的制度、文化和价值取向以及相关性的解释应当是普适于整个世界,代表着文明、进步与正义,違背这一原则就是意味着落后与野蛮。西方这种以文明、进步自诩的实质正义已经形成了一种帝国主义的文化。这种文化帝国主义除了受到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在19世纪末也遭到了一些非马克思主义人士的批判。[3]现今,这种文化帝国主义在西方也遭到了后现代主义理论的批判和解构。[4]

不仅在理论上,就是在现实中,西方中心主义和制度优越的绝对性也是颇受质疑的。冷战结束后,西方主导的新自由主义盛行于世界,但这一制度带来的社会恶果有目共睹。一个最引人注目的事实就是贫富分化。

国际发展及救援的非政府组织——乐施会(Oxfam)2015年1月发布报告预计,到2016年,占全球人口1%的最富有人士将比其他所有人更富有,财富超过其余99%的人财富总和,财富占比将由2014年的48%增至50%以上。乐施会这一报告还预计,到2016年,1%的最富有人士的人均财富为2700万美元。报告还提到,不计1%的最富有者拥有财富,2014年剩下52%的财富之中,46%的财富都由其中占比20%的最富有人士所有,其他80%的人只占有5.5%的财富,人均财富3851美元。[5]从后来的结果来看,这一预计是符合事实的。经合组织2015年5月公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在经合组织34个成员国中,最富有的10%人口的收入是最贫穷的10%人口收入的9.6倍。在上世纪80年代,这一数字还是7.1倍,在本世纪头十年则是9.1倍。”[6]

衡量贫富分化的是基尼系数,该指数将国家按0.00至0.50的尺度划分,得分0.50的国家是最不公平的。美国中央情报局2013年世界年鉴就使用基尼系数来衡量各国家收入差距。世界最发达的,也是新自由主义的积极推动者和典范国家——美国的基尼系数为0.450,十分接近极端不公平的水平,与喀麦隆、马达加斯加、卢旺达、乌干达、厄瓜多尔等国家处于同一水平。从数据看中国要远比美国公平,中国的基尼系数是0.415。印度的基尼系数是0.368,也远好于美国。虽然印度数据是2004年的,但从那时至2013年印度的贫富差距似乎没有显著变化。俄罗斯基尼系数是0.422,也比美国公平。这说明,美国的贫富差距要比西非、北美、欧洲与亚洲几乎所有国家更为严重,美国目前与拉美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处于同一阵营,而这些国家正在经历战乱与动乱。[7]

美国作为西方社会制度的标杆,不但贫富分化排名处于世界前列,而且近年来贫困发生率为13.5%(2015年,这还是经济好转后贫困发生率大幅下降后的统计),[8]也处于世界前列。另外,其国内的种族问题(实质是少数派的平等权问题)广为世界诟病。这种制度产生的治理结果无法彰显实质正义。这样的国家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评判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是否进步和文明,很难让人信服。这样的制度让其他国家与地区效法,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

正是由于西方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它所主导的经济模式和全球化,在其内部才产生反全球化的逆流,才引起西方世界一些人进行“后真相、后秩序、后西方”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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