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巍
摘要:个人信息被屡屡盗用在我国已是不争的事实,个人信息权应当作为人格权而受到宪法的积极保护。比较域外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对个人信息权的宪法保护方式,结合我国目前的宪法权利保护,从我国宪法的人格尊严条款出发,构建具体人格权性质的个人信息权,以期初步构建在宪法框架下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人格权;宪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4-0085-05
一、问题的引出
个人信息权,是个体对表明其身份、行为的信息所拥有的所有和使用的权利以及防止他人披漏、滥用的权利。目前,个人信息权受到的侵害屡见不鲜,首当其冲当属现代技术对个人信息的肆意采集。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搜集、整理、挖掘、分析和应用后,再通过二次数据挖掘和关联合并就可以准确地还原并预测个人的行为,进而追溯并集合个人信息。面对现代技术的数据采集方法,我国的各个部门法却没有足够的弥补方法,以下从行政法、刑法、民法的角度来分析缘由。
首先,目前在行政法方面,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仅限于基本框架和指导性文件,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规定》等部门规章。但是这其中仍然没有权责清晰的监管机构,要落到实处仍然需要相关行业主体积极配合。[1]在监管机构不明、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个人仍然会被动地接受精确的垃圾广告派送、无用信息以及短信诈骗等等,严重影响和干扰正常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