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反思与重构

2020-05-18 02:47王勇旗
知与行 2020年1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

王勇旗

[摘 要]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婚姻法》第41条意在强调“离婚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纠纷解决机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与“法释[2018]2号”意在解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并非严格限定在“离婚时”这一时间节点。因不同层级法院法官的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对法律条文解读可能存在偏差,对夫妻共同债务本质及认定规则存在差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对案件的影响等综合因素,以致“同案不同判”的出现,并未妥当合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值我国民法典编纂步入关键期,应统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认清婚姻家庭本质,以夫妻共同债务特征为切入点,以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家事代理的完善、提高法院释法能力、大额举债共签为路径,以妥当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目的。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实证研判;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20)01-0039-06

一、问题的提出

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以来,关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多有变动,而对于该规则认识,学术研讨争议不止。因之,司法实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同,以致“同案不同判”,“引发专业人士和普罗大众的强烈关注和质疑”,立基于此,关涉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妥当解决显得尤为关键。2001年《婚姻法》第41条以“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认定规则;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解释(二)》主要以夫妻一方有害行为出发进行补充规定,即使如此,关涉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立基上述规范,为弥合其中规定不足并妥当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8]2号”)。 “法释[2018]2号”并非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一般意义上所谓的“以新解释代替旧解释”,具有对以前规范相抵牾规范强烈纠错意涵,历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史,此种情况亦属罕见。

针对同一问题,现行有效制度规定相龃龉,于法于理不符。如何进行制度修正,是本文重点,本文围绕上述问题渐次展开,以实证分析路径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进行反思和修正,为立法和司法审判提供参考,以求教于方家。

二、夫妻共同债务之实证分析

本文通过“无讼网”检索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一)样本检索

第一步,检索案例的时间选择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17年3月1日-2018年1月17日;第二个阶段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0月20日。选取这两个时间段案例理由如下:1.近年来离婚诉讼居高不下,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导致离婚的数量剧增,选取近两年的司法判例,主要在于对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及其补充规定与最新出台的“法释[2018]2号”对于案件判决的实施效果异同;2.2017年3月1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及其补充规定开始实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例判决主要依据上述规范,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3. “法释[2018]2号”的出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新的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具有参考价值。

第二步,关键词输入。在“无讼网”选择项依次输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类型“民事”、裁判年份“2017”“2018”。理由:1.输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贴合本文主体;2.案件类型选择“民事”,基于此类案件纠纷主要是民事案件;3.年份选择“2017”“2018”,将不符合样本的时间段剔除,使得分析的结论更具可靠性。

第三步,检索地区选择。在前阶段的基础上,选择以下几个地区:华北-北京,华中-河南,华南-广东,华东-浙江、江苏,西南-重庆,西北-陕西,东北-辽宁。理由:为了使得样本结论更具参照价值,将全国各个地区的相应省份进行检索,主要在于本地区此类案件居多、经济较为发达,市场活跃,更具代表性。

第四步,文书性质。文书性质选择“判決”,理由:此类案件判决占据绝大比例(此类判决共计535件,裁定39件,判决占比93.21%),最终结果主要以判决形式。

最终检索案例535件,有效案例400件。

(二)裁判结果

对检索到的400个有效案例进行分析,分为11种裁判结果,具体如下:

裁判结果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结果数量占比

结果1一审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189个47.25%

结果2一审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38个9.5%

结果3一审、二审均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93个23.25%

结果4一审、二审均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21个5.25%

结果5一审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二审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44个11%

结果6一审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二审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9个2.25%

结果7一审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再审改判是夫妻共同债务1个0.25%

结果8一审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再审改判非夫妻共同债务3个0.75%

结果9一审未提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审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1个0.25%

结果10一审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再审、二审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1个0.25%

结果11二审裁定一审重新审判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1个0.25%

(三)改判情况

维持原判的案例分为以下两种:“一审、二审均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一审、二审均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这两类案例共计114件,占总案例比重28.5%,改判的案例分为以下5种情况共计58个案例,占总比14.5%,总结以上5种情况,改判总比虽然不高,但是从改判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出不同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转变、法律的适用及叙述理由的更改。

通观法院改判结果可知,法院对于事实认定存在偏差,如“段莉平与严刚陈薇民间借贷纠纷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民终2958号新的法律规范颁布实施,法院依循新修订或颁布的法律规范予以改判,如“孙琦与郑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3640号等情形。

(四)样本归纳

1.“法释[2018]2号”出台以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依据是《婚姻法》41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及其补充规定,不同层级法院对于法律解读存在偏差,对于事实认定准确度不高,进而引致“同案不同判”;新“解释”出台以后,法院断案依据发生变化,进而依据新“解释”,出现举证责任由举债方转移到出借方的情形,亦导致法院改判此类案件较多原因之一。

2.关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占比偏高,如浙江省、广东省所占样本总比67.29%,上述省份GDP排名在全国分列前两位。

3.关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主要事由立基于借贷关系,占比77.76%,通过分析“无讼网”检索到的案例,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亲友、熟人之间,如“丁乐爱、陈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1627号大多基于亲情、友情关系,借贷证据查证困难,发生纠纷后导致妻离子散,亲情、友情破裂居多,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

4.地方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同既有法律、司法解释相龃龉,亦导致“同案不同判”多有发生,不同地方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便利,出台适用本地区的指导意见,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2009年9月8日)”,亦为常见。

三、夫妻共同债务之乱象成因

关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部分地方法院囿于注重事实真相的查明,而疏忽婚姻“伦理共同体”本质。依本文所见,司法裁判在“以事实为依据”和“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中应摒弃传统认知,探求各种关联存在的相关性,最终以公正解决诉讼难题为洽。通过实证研判分析,司法实践中关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一成因,可归纳如下:

(一)对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认知的差异

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中,大抵存在以“婚姻关系存续期”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此类问题的标准,其中“夫妻共同生活”应属实质性要素,可谓夫妻关系本质属性。司法裁判中,法官可发挥其中能动性,尽可能查明涉案当事人婚内财产状况,平等重视和保护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利益,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所忽视,也不能简单以举证责任而推定。因之,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基于婚姻关系具有伦理属性,亦应考虑夫妻共同体中身份依赖性,若仅从债权债务表象分析并判断,而忽视我国既有夫妻共同财产制规定及身份伦理属性,虽可做到“法律适用准确”的形式标准,难达法律公正的实质目的。

(二)规则认定不统一

“法释[2018]2号”颁布前,我国司法机关尤其法院系统关涉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认定难谓统一。《婚姻法》第41条框定为“夫妻共同生活”规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婚姻关系存续期”为准。以上规定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标准认定不同情形,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各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依据不同规则,结果难谓公平、公正。为弥补其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接连出台一系列的补充规定和通知文件。如2017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以后,立基妥当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地方人民法院制定出一系列“指导意见”,引致司法裁判依据“师出多门”,此种现象同国家法治统一理念相悖,着实令人费解。最高人民法院为司法裁判中统一规则的适用,“法释[2018]2号”进而指出“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以此作为统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通过解读上述文件可知,出台的系列性解释、通知、纪要等旨在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債务问题,但地方法院、法官的判决思路并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案件依然存在。

(三)不同地区、法院法官职业素养参差不齐

审判工作对于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夫妻共同债务因涉及身份性和财产性,不但要求法官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素养亦要求广博的人文和自然科学知识。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及社会时代变迁,按照“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法官队伍对于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现实中,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等综合因素所致不同地域、不同等级法院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可能存在“同案不同判”,可从以下予以指明:第一,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这是影响很多从事法官职业的法律人择业的一个考量因素,实践中,大多优秀法科毕业生就业以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为首选,西部等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尤其是基层法院难觅优秀法官人才;第二、不同法官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以致判决脱离法律内涵,造成司法不公;第三、法官培训、选任等工作缺乏较为系统、科学的指导方法等。

(四)各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

“法释[2018]2号”出台以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难谓统一。如《婚姻法》第41条以“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规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认定规则,对同一问题的认定规则不统一,使得很多地方法院“难以适从”。出现很多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以维护“公正司法”为纲,制定一系列地方“指导意见”。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3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等“指导意见”的出台,似乎达到“公正司法”的目的。

四、夫妻共同债务之制度修正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妥当解决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夫妻关系及家庭和谐尤为重要,由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进而言之,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夫妻双方财产权,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所关甚巨。换言之,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基准,但依循《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连带责任承担方式显然同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呈现背离景象,由是可知,出现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逻辑自洽性不足的悖论,如“上诉人杨某政与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终89号案中,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认定为按份责任。《物权法》基于共同共有的“连带之债”而不是“共同共有之债”,但是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却是按照“夫妻共同共有之债”认定,具体缘由没有官方解释。可通过以下几点进行制度完善。

(一)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重要环节,在婚姻家庭法学系列研究中处于显学地位。作为兼具身份和财产性的部门法,其中的伦理属性虽为关键,但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同样值得重视。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婚姻法》41条,以“夫妻共同生活”为认定标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通说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认定标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同《婚姻法》立法精神相契合。换言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同《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婚姻法》第41条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双方离婚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于此不同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方对外所生债务而做出的规定,同现代民法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理念并行不悖。

故,本文认为,以“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没有深刻领会立法者深意,导致非举债一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应梳理债务发生的整个流程,而举债方和债权人对于双方债权债务的整个历程最为清楚,其中举债方配偶在举债行为发生中处于劣势地位,据此大抵可以如下排序:首先举债方为了解举债用途,其次是根据举债方的陈述或者纸质文件证明的举债方,最后才是举债方的配偶,在借贷纠纷中,囿于举债方的配偶对于举债的知情度最低,故本文建议,应适当减轻举债方配偶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和举债方证明举债目的更为适宜,而举债方配偶只需证明家庭未受益即可。

(二)家事代理制的完善

在当下,关涉家事代理亦不能停留在过去柴、米、油、盐等基本生活领域,而应向外扩展,但不应肆意,范围自然应受一定限制,加之不同地区或其他等综合性因素,不同家庭生活水准差别很大。如收入较高的家庭购买一部轿车或者其他奢侈用品,属家庭一般生活消费应属合理,然而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购买此类商品可能属于重大消费等,不一而足。简言之,将家事代理分为日常家事代理和重大事项家事代理不无合理。具体而言,日常家事代理指“为维持家庭的日常消费、养育子女以及接受医疗服务等”,只要属于家庭日常消费,夫妻一方即可代表整个家庭团体进行意思表示,重大事项家事代理,包括为了家庭生活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处分不动产等行为。关涉日常家事代理,国家立法机关结合本土国情亦可参照《德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实施市场交易行为旨在满足家庭生活所需,且符合家庭生活标准所需的适当原则性的规范标准来确定,而关涉重大事项家事代理制度,囿于国外并无相关立法例,本文认为,规定兜底性规定亦谓可行。具体而言,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举债人举债目的及举债手段是否符合举债人实际情况为判断基准,并需综合考察举债人实际经济状况,综合判定是否属于家事代理范畴,以达公正裁决案件目的为旨要。

(三)法院釋法功能的提高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关系婚姻和谐,社会稳定及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强法院释法功能,是新时代对法官综合能力的需求,重点在于加强法官审理中级法律文书制作中释法说理的能力。本文认为可通过以下两点努力:

1.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兼具人身性和财产属性,法院释法应严格按照既定法律规范进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6条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如201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做出该判决的理由”;再如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法院释法的合法依据。法院释法应做到“释法有据”,不能脱离既定法律规范的范畴。

2.合理性。司法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发生的举债方以个人名义或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而所欠债务,而举债方配偶自认夫妻共同债务或仅为举债方配偶自己债务的情形。对此,本文认为法院应尊重合法范围的意思自由,此类案件体现夫妻间相濡以沫、患难与共伦理精神彰显,应值赞同。虽法律未有规定,但法院应对此无害社会性的选择予以尊重,换言之,从某种意义而言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理念的弘扬。反之,如若严格遵循既有法律规定,枉然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属单方债务,司法和社会效果难谓为洽。进而言之,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法院释法应综合考量案件的人身和财产属性,合理释法。

(四)大额举债共签制度的运用

通过立法比较可知,一些国家以举债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准则,如瑞士民法典第 233 条第 4 款规定:“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约定以共有财产清偿的债务是共同债务。”举债合意即为“共债共签”,该制度法理基础在于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处分权。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进一步明确和理解夫妻平等处理权的内涵,《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一如我们所知,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不仅应包括积极处分财产行为,还应包括基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消极处分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步入深水区,关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纠纷亦逐步增多,有必要均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方举证责任分配,诚如“法释[2018]2号”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可知,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合意的认定方式可多样化选择:当面共签抑或事后补签均可。通过文本解读,“法释[2018]2号”目的并非在于加重债权人举证责任,旨在提高债权人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尤其涉及大额借款,尤为关键。正如本文实证研判分析可知,在诸多民间借贷中,借贷关系多发生在亲朋好友间,如“原告周奉仪与被告党治莉民间借贷纠纷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2017)陕0602民初3260号于此情况,从维护出借方合法利益出发,出借人完全可要求举债方人提供其配偶有举债合意的证据或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证据等前提下再行出借行为,正所谓“自己财产自己负责”的应有体现,同时亦可有效解决潜在纷争之诉,节约司法资源。

五、结语

通过既有规范及实证研究可知,关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中,既有法律规范相龃龉,如《婚姻法》第41条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准则,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准,随着2018年“法释[2018]2号”的施行,不同法院对法条文本解读存在差异,进而出现“同案不同判”,司法和社会效果存疑。时值我国民法典编纂步入关键期,国家法治现代化事业日臻完善,立法机关应以此为契机,立基本土国情,充分运用法技术手段,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基准,通过开启新的思考方法,统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体现《婚姻法》伦理性精神和其中的财产属性,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立法经验结合本国实情做有效变通和改造,进而实现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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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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