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

2020-05-22 08:16杨慧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1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制度改革

杨慧

【摘 要】商事登记制度经过前期的改革使之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然而仍旧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文章结合我国现状,学习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旨在提出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1-0232-02

1 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述

1.1 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及商主体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核准并登记公告的商事制度[1]。

1.2 商事登记的特征

第一,商事登记是依申请的行为。依法律,当事人需要提供申请材料并且经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准。

第二,商事登记是一种具有特殊目的的法律行为。比如,当事人创设公司、公司破产时就分别需要进行设立的商事登记、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登记。

第三,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行为。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活动。

第四,商事登记是商主体的登记,不含与商主体有关的财产登记及行为登记[2]。

2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现状

2.1 营业执照作用改变

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开,市场参与者自主权变大,政府不再通过商事登记进行监管。营业执照的作用则变为只限于表明商事主体的营业行为合法。分离后主体资格独立,经营资格的变化与否与其不再相关。改变了之前营业执照既表明主体资格又显示经营资格的情形,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在提高市场主体申请效率的同时,行政管理機关的办事效率也得到提升。

2.2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需要自主约定其各自应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条款,并写入公司章程,因此公司股东必须保证其出资额真实、合法。除了取消股东货币出资额要高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要求,还对大部分公司解除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不包含27个法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存在最低限额的特定行业)。这样一来,股东的出资方式变得更加灵活,有效克服了企业成立之初资金不足的问题,减轻了创业者的经济负担。

2.3 改革后的模式变更为“先照后证”

商事登记的审核不仅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还包括专业管理部门核准。之前商事登记执行的程序是“先证后照”,使得商事主体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时间更长,令其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变弱。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无形中为创业者节省了很多时间。

3 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

毫无疑问,这次改革是一次非常成功的改革:一方面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革除了之前许多显而易见难以适应当今社会需求的制度;另一方面研究了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试点改革的情况(珠海、深圳),学习了许多先进经验,避免了很多弯路。然而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我们解决,从而使之更好地适应当今经济的发展。

3.1 交易风险扩大

3.1.1 实缴资本不到位

认缴制主张将权利让归市场,这一制度使企业自身活力得到激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政府的管控变弱,使市场活力变强,更加适应经济发展规律[3]。但因市场经济自身存在一定缺陷,自认缴制施行后,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频频出现违法行为。不能依赖股东自身信誉保证资本实缴到位,需要具体规章来落实,否则就会出现创业者蜂拥而上创业,结果资金难以维持运行、公司纷纷破产,落得一地鸡毛的不良结果。

3.1.2 注册资本高于实际

行业间通常以公司注册资本衡量一个公司规模的大小。实务中注册资本并不具备担保功能,盲目推崇注册资本,使人们的投资风险大大增加。当前,行业间没有一个严格的信用评价标准,投资者依靠注册资本判断投资方向很容易遇到空壳公司,造成损失。长此以往,公权力疏于监管,私权利无法保障,就会导致市场陷入恐慌,投资积极性减退。

3.2 后续监管不力

当前是改革红利时期,通过减少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使僵化的市场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过改革,降低了准入标准,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创办公司的积极性。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标准降低致使新出现的企业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政府将权力放归市场,却没有及时出台与之相配套的监管办法,因此乱象频发,诸如企业钻制度的空子、打擦边球牟利;执法人员怠于监管甚至出现腐败行为……不胜枚举,损害了营商环境和政府的公信力。

4 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办法

4.1 公司法统一标准

我国已有的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的标准,多是在规定别的制度时附带的对其进行说明。而且,各法律规定的位阶不同、立法时间不一致,导致适用时有很多矛盾和问题,失去了立法的初衷。因此,可以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归纳、整理,将不符合当前实际的制度废除,再添加一些富有创新性、具有积极作用的制度(例如将出资方式拓展到劳务、注册资本实行差异化认缴),统一规定在公司法中。法无禁止即可为,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可以使从业者放心大胆地投入经营。除此之外,基层工作人员无需再查找繁多的资料,还可以减轻工作压力。因此,公司法统一标准迫在眉睫。

4.2 施行事后严格监管

在美国,企业登记十分宽松,以市场为主,事后监管主要由商会负责。在德国,企业的注册登记由法院完成,制度上有《股份法》及《商法典》可以遵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4]。不仅准入门槛高,针对事后监管,德国也有一套完备的体系。通过扎紧财政、税收两个钱袋子,经济部和财政部两个部门形成合力达到监管市场主体的目的。可以发现,美国主张市场自由发展,不过度干预;德国注重秩序,严格管控。虽然我国社会背景、国情及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于美、德两个国家,但笔者认为,好的经验都是共通的,我们可以将其移植过来。

第一,加快相关法规制定。“一元钱办公司”,无门槛的制度设计令公司创建如火如荼、欣欣向荣。但由于企业数量迅猛增长,致使进入市场的企业水平参差不齐,因此乱象频发。为了经济环境的持续向好发展,亟待加强相关立法建设。通过制定事后监管办法可以使商事登记制度放而不乱。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能够促进企业诚信、有序经营。更重要的是,可以明确监管部门,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在制定事后监管办法的同时,也要进行执行程序制度建设,以此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避免工作人员遇事不明。

第二,分清职责,部门联动。在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应学习德国的事后监管方式,多部门联动。一方面部门合力可以震慑违法者,遇到暴力执法时也能集中力量反抗,维护自身安全;另一方面两个监管部门互相配合,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应由另一部门监管的違法行为,也可及时通知,防止问题扩大化。与此同时,还可以借机厘清各部门职责,防止推诿扯皮;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构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追根溯源,商事登记制度设立之初就是为了起到公示的作用,企业主通过查看商事登记信息寻求商业合作。因此,严格的商事登记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交易安全[5]。现如今资讯发达,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不出门就可知天下事。为了方便群众实时查看企业信息,可以建立核查情况及时上网的工作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搭建一个综合信息平台,各基层办事部门应督促企业完善资产情况、主营业务等基本信息,同时办事机构在对企业做出处罚、许可等行政行为后,也应发布到平台上,使皮包公司无所遁形,肃清商业环境。

第四,行业协会发挥作用。为了令行业协会在社会管理中的活力更好地释放,政府应让渡部分市场监管权力于行业协会:一是明确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可以赋予行业协会一定执法权和处罚权,当企业违反行业协会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时,行业协会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对违法、违规商事主体进行制裁。二是明确行业协会在市场监管中的禁止行为,避免其利用自身优势进行恶意竞争。三是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自律规则可以规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可以自愿选择加不加入行业协会,但加入的企业就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则,否则就会受到处罚或者被剔除出行业协会。通过这样的规定可以使优质企业聚集在一起,良币驱逐劣币,继而实现市场监管职能。

参 考 文 献

[1]叶林.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26.

[2]邹小琴.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J].法学杂志,2014(1):56.

[3]张寒.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5):244.

[4]王茹雯.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4(7):9.

[5]唐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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