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永续保护期之正当性分析

2020-05-26 14:12杨猛和志港张益鸣
锋绘 2020年2期
关键词:正当性民间

杨猛 和志港 张益鸣

摘 要:在当今社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国家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在各国立法实践和主流学理上,一般都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定为永续保护期。这有利于延续国家文脉,促使传承人运用私权显化版权利益,开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新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永续保护期;正当性

0 引言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多方面展示着民族文化,在科技创新和文化进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解决该问题更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因此,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进行更深入地研究。

1 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规则一直以来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出台规则。这一规定过于宽泛,具体的保护规则并未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具体规定。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务院应当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保护,然而由于民间文艺作品本身的地域性、传承性、群体性等特点,与之相关的行政法规一直未曾出台,因此对于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纠纷解决一直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直到国家版权局公示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总共二十一条,是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一大尝试。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述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个特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创作出来的具有地域色彩,并能够反映该群体的文学艺术特点的表达。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种:民间娱乐、民间艺术、民间语言、民间文学、民间信仰和社会风俗。其中,民间文学又可以分为民间诗歌、民间曲艺和民间故事。

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永续保护期之正当性分析

3.1 版权法基本功能和制度效益是永续保护的依据

2004年,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发表的《土著民族关于土著知识保护的集体声明》指出:“任何民族都不应被迫将其文化遗产市场化,而这恰恰是当前的讨论给予土著民族的建议。”在版权法领域,纯粹的财富创造或利益分配倾向会造成作品过度市场化,容易诱导作者自发盲目地追逐泛化作品、漠视作品质量,甚至在市场优胜略汰的自然规律下排斥弱质作品生存空间,有损文化多样性和文化生态平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晚近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之一,除了蕴含基本的经济效用,还在版权文化和版权公益的关切下耦合了保护国家文脉、传承民族文明的历史情怀和公共功能,扩充了版权法基本功能的内涵和外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设定永续保护期,是在网络信息爆炸之外,由理性的版权法理顺作品层序和作品功能的有益调适。

3.2 明确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明确了具体权利人,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正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引方向。根据知识产权法权利归属一般原则,权利主体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独立的人格;二是经过法律的认可。一般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经过世代相传、不断积累,逐渐演变成具有文化特性和社会特性的作品,因而其具有群体性,即权利主体是集体。但在集体无法确定时,可以将国家作为权利主体。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范围及国内知晓程度千差万别。在经历了漫漫历史长河后,有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成为国内知晓并广为流传。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建立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机构作为能够代表该集体权益的相关权利主体。

3.3 历史延续和现实价值是永续保护的题中之义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出于维护作者智力劳动成果及其再版经济利益而规定作品保护期为14年。在市场的智慧之下,逐利者开始以知识与资本相结合的手段显化版权财富功能,希望通过有限的保护期促使版权人全面地运用垄断权利创造收益,并在保护期后将该作品归入公有领域。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永续保护期的一大理由就是指责这种制度使其永远不得进入公有领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核在于代际传习和变革出新。它的历史交替,不仅需要历代传承人(如口述人、表演者)凝结集体智慧的创作成果,也呼唤记录者将作品抢救性保护和永久性保存。永续保护期代表着稳定的族群权属,便于记录者行使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并就报酬分配、作品传播和改编等问题达成版权协议,进而在私权利益的推动下留存作品的传承轨迹,坚守作品的历史精魂。同时,正如WIPO在《民間文学艺术报告》中所指出的:“不设期限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法中并非一个新概念,各国可以选择为文学和艺术作品建立提供无限期保护的制度。”世界各国国情各异、滥觞分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然随之迥异。如果任由各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仅对本国版权客体的稳定性造成挑战,也很容易在国际文化渗透下为文化侵略和版权侵权提供土壤。

3.4 逐步建立健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制度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仅需要《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刑法》、《政府组织法》等公法的保驾护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有不同之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不仅仅是特定族群的所有物,从大的层面上讲,它是社会的资源,是国家的“宝藏”,所以,仅仅从私法层面给予保护是远远不足够的,公法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王建平.浅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6,(25):198-1997.

[2]张钟显.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D].四川师范大学,2017,(04):101-102.

[3]刘立甲.著作权保护视阈下的民间文艺作品[J].理论月刊,2018,(11):1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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