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礼让说”对冲突规范的影响

2020-05-26 14:12罗心仪
锋绘 2020年2期
关键词:国家主权

罗心仪

摘 要:国际礼让说作为国际私法理论史中的一种代表性学说,深刻地影响了世界各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本文简要描述“国家礼让说”的主要内容以及蕴含理论,从其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两个方面着手,进一步解析其对国际私法上某些冲突规范形成、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礼让说;属地主义;国家主权;礼让主义

1 “国际礼让说”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十七世纪的荷兰法学家胡伯,是佛里斯兰省高级法官,他于前人基础上提出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礼让说”。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出现下述情况:某国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合同,需要在外国发生效力,甚或在外国进行审判。可是经常,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这种时候就容易出现不同国家之间产生法律冲突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1689年,胡伯就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文中阐述了自己的冲突法理论。他把“礼让”作为其理论的基础,并且把“礼让”作为外国法律在内国适用的标准,以维护法律所创设的既得权的域外效力。其所包含的有关法律冲突解决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第一,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其境内有效,并约束其领土上的一切人,但是没有域外效力。第二,无论在主权国家境内长期居住还是暂时居住的人,都被视为该主权国家的臣民,都受内国法律管辖。第三,主权国家根据“礼让”行事,以便每一个国家在境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在任何地方保持效力,只要不妨碍本国及臣民的权益。

2 “国际礼让说”的蕴含理论

这三个原则,整体上将国家主权主义引进了法则区别说,是将外国法适用的问题置于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其中,第一个原则直截了当,阐明了法律的属地原则,即法律在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具有效力。传统法则区别说赋予属人法域外效力,而胡伯不赞同属人法具有域外效力的观点,主张推行法律属地主义原则。他认为,任何法律都不可以在主权国家以外实施或执行。第二个原则是内国法律对其境内所有人具有效力,无论是临时居住还是长期居住,无论其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需受内国法律的管辖与支配。第三个原则阐述的是礼让原则。胡伯认为法律冲突的解决不仅来源于民事法律,而且来源于便利原则和国家间默示同意原则。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直接在其他国家发生效力,且法律的不同会导致根据内国法律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于外国被认定无效,这对国家间商业和交往会造成重大不便。因此,主权国家就需要在不妨碍本国以及国民权益的基础上相互“礼让”。

这三项原则蕴含着属地主义与国家主权主义的融合,它的提出,将国际私法纳入了国家主义的范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置于国家主权关系和國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虑,自此涉外法律关系冲突开始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

3 对冲突规范的积极影响

3.1 延续法律属地主义

国际私法就是在法律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的属地性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在其境内具有完全的效力,可以约束境内的一切人、事物和行为。只有内国国家在自己的法律体系当中承认和认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的时候,内国法律对其领域境内的人、事物和行为的效力才会让渡给外国法律。“国家礼让说”第一条原则就突出了法律属地主义,强调了每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只在其境内有效,并约束其领土领域内的一切人。而这个“属地主义”的原则对现行冲突规范的产生与发展起了促进、规范的作用。

3.2 奠定礼让主义色彩

胡伯认为外国法和外国法创设的权利在内国得以遵从,来源于便利原则和国家间的默示同意。这种原则本质是礼让主义。他不仅在其理论的一般原则之中表现浓重的礼让主义思想,而且在其阐述具体法律关系法律冲突解决方式时,也体现了礼让主义色彩。如:主权国家根据“礼让”行事,以便每一个国家在境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在任何地方保持效力,只要不妨碍本国及臣民的权益。即根据一个地方的法律实施的所有交易和行为如是有效的,那么这些交易和行为在任何地方都是有效的。18世纪以来,礼让主义在英、美等国不断得到发展,至19世纪末,英国的戴西吸收了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并结合其它理论,创立了既得权说。毋庸置疑,礼让主义色彩是戴西既得权理论产生的基石。

3.3 引进国家主权观念

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根本属性。胡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终结了法则区别说的方法论,他不再从法则的性质出发,判断法律是否具有涉外效力,而是从国家主权主义出发,探讨一个国家允许外国法律创设的权利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在其本国具有效力。胡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考虑法律冲突解决是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重大进步。因为,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根本原则,他所倡导的主权观念本质上属于现代国际私法意义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重要依据与体现。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该适用外国法,但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将会损害本国的公共利益,则内国法院可以公共秩序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以上可知,“国际礼让说”与其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它对冲突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4 对冲突规范的消极影响

梅里曾说过这样一段话:“事实上,荷兰学派将国际私法从公平层面拖入了模糊不清而且变幻不定的礼让尺度,这一尺度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是灾难性的。它带来的是国际私法的倒退而不是进步。”诚然,胡伯的“国际礼让说”理论对国际私法产生了诸多积极影响,但其也遭受时代局限性的影响,存在些许瑕疵。一方面胡伯采用既得权原则,期盼在行为发生地或当事人住所地赋予的权利能获得外国的普遍承认;但另一方面却采用没有具体限制标准,而是采用由内国法院自由裁量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通过这项原则,内国可以对在外国取得的既得权予以拒绝认可。与此同时,“礼让”一词作为“国际礼让说”的核心,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很多限制。胡伯难以将“礼让”的标准阐述清楚,或许“礼让”本身不可能有明确的含义,这让其它学者对他的观点产生争议。且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礼让以及礼让的具体标准完全掌握在各国手中,甚至各个法院的法官手中,这必然会导致同一个案件在不同国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那里有不同的结果。

胡伯的“国家礼让说”以“礼让”终结了“法则区别说”的时代,他坚持属地主义、提出将国家主权观念引入国际私法,倡导内国以礼让的方式维护外国法律创设的权利——既得权。该学说对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亦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是一个伟大的学说创见!

参考文献

[1]蔡鑫.胡伯与国际礼让说[J].法制与经济,2014,(13):14-15.

[2]李广辉.试论冲突法的历史发展[J].史学月刊,1993,(02):86-91.

[3]张晓声.试论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公法因素——以国际礼让说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7,(04):204-205.

[4]黄汀.胡伯国际礼让说与戴西既得权说之比较研究[J].沧桑,2009,(03):141-143.

[5]方杰.荷属“国际礼让说”[J].河北法学,2013,31(05):135-143.

[6]林婷.论胡伯国际礼让说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浙江大学,2019.

[7]David Maclean. Morris: The conflict of laws. 5th ed.[M]. Sweet & Maxwell,2000:553.

猜你喜欢
国家主权
网络主权的国际立法与我国的对策研究
论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法律的发展与困境
试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
跨国公司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中国近代国家主权思想探源
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未来发展走向
人权:个体权利与集体自决
论国家主权维护与投资者保护的适当平衡
高校人才资源主权论
欧元危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