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中被害人法益防护机制研究

2020-05-26 14:12吴宇澄
锋绘 2020年2期
关键词:保护机制套路贷

吴宇澄

摘 要: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病态的诉讼行为,在我国当前诉讼法律活动中数见不鲜,其中,“套路贷”案件作为虚假诉讼发生的“重灾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实践中“套路贷”虚假诉讼类型化案件并未得到有效的规制,被害人法益因而未能得到合理的保护。对“套路贷”虚假诉讼中被害人的法益保护,应当从惩治与预防两个角度出发,以犯罪人、律师人员、司法办案机关三方主体为视角构建综合协调防护机制。

关键词:套路贷;被害人法益;保护机制

虚假诉讼,其偏离了正常诉讼活动的轨道,是一种病态的、非正常化的诉讼行为。尽管我国在立法与实践层面已然意识到了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的必要性,但囿于虚假诉讼本身的复杂性、涉及多方主体等现实障碍,虚假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救济且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亦未能得到强有效的规制,反而逐步渗透到其他犯罪领域,“套路贷”虚假诉讼即为最典型的例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中明确表示虚假诉讼基本上80%发生在“套路贷”类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上述考虑,本文有针对性地围绕“套路贷”虚假诉讼展开探讨,以类型案件的现状背景与相关数据为支撑,同时将重点集中于被害人的法益保护上,探讨构建综合防护机制的合理路径。

1 “套路贷”虚假诉讼之概念界定与行为模式剖析  “套路贷”作为一种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较大、危害利益较广等特点。“套路贷”虚假诉讼作为“套路贷”不同类型的套路模式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与其他“套路贷”模式在大体步骤上无异,但其最终以提起虚假诉讼方式作为“套路贷”的最后一环,能够借此获得法院裁判“合法”取得被害人财产,违法成本低,因而逐渐成为“套路贷”犯罪团伙最青睐的途径。

正如上文所言,关注“套路贷”的重点在于分析其“套路”。诚然,实践中“套路贷”具体行为模式与运作方式之复杂多变远超乎我们想象,但是套路贷本身也已经具备其固有的“典型模式”,利用虚假诉讼方式进行“套路贷”后续一系列犯罪作为其中一种惯用的套路模式,囿于虚假诉讼本身的复杂性、涉及多方主体以及取证困难等原因,致使其一旦发生,司法实践中反而束手无策的局面。本文旨在择取该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套路模式,有针对性地展开下文分析。

结合相关实际案例,可将“套路贷”整个实施环节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前期、中期、后期。尽管“套路贷”行为模式复杂多样,但通过归纳可以发现各类“套路”基本均始于订立借款合同,故大部分“套路贷”实施环节的前期、中期之表现形式较为雷同,到实施环节后期才有所变化。具体而言,首先,“套路贷”实施的前期犯罪团伙通常会进行严密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开展后续行为的特定对象(例如急需资金却难以通过正常金融渠道贷款者、法律意识淡薄者以及相关知识匮乏者),并针对特定群体以民间借贷的幌子进行虚假的贷款宣传,吸引其一步步落入犯罪团伙精心设计的“套路贷”陷阱之中。其次,实施环节的中期则体现为“套路贷”打造一件合法外衣,犯罪团伙在诱骗或迫使对方订立借款合同时,大多采用假借虚高借条、银行走流水等方式为后续环节提供完整可靠的证据链。最后,实施环节的后期是建立在前二者的基础之上,犯罪团伙通过恶意制造违约,使合同借款方“理亏在先”,最终凭借前述两个关键步骤建立起来的完整的证据闭环提起诉讼,借助司法生效裁判的力量迫使合同相对方偿还相应款项,进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最终目的。

当犯罪团伙向法院提起以普通民间借贷为幌子的虚假诉讼时,被害人即借款合同相对方往往以败诉告终。其主要原因在于诉讼主体双方证据掌握的极端不平衡,“套路贷”是专门针对民事借贷的证据规则精心谋划的犯罪手段,犯罪团伙提起诉讼时已经掌握了足够证据,且绝大部分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团伙往往较为专业,诉讼中甚至连司法工作人员都难以发现隐藏在合法民事诉讼起诉事由背后的真实目的,因而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害人一方由于无法清晰举证被侵害事实而只能“哑巴吃黄连”,导致被害人自身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难有适当途径加以救济。

2 “套路贷”虚假诉讼之现状考察

在明确利用虚假诉讼进行“套路贷”违法犯罪的行为模式后,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现实情况,以便在探讨规制路径时能够更有針对性与指向性。

社会大众对“套路贷”普遍认知度与社会舆情对“套路贷”问题关注度的提高间接反映出我国当前“套路贷”相关问题之猖獗。为更直观地对“套路贷”虚假诉讼现状进行分析,笔者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虚假诉讼”与“套路贷”作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可以得出现阶段“套路贷”虚假诉讼现实情况的两个主要特征。其一,就相关案件数量的发展趋势上看,“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数量整体基数大,且逐年增长趋势仍旧十分明显。具体而言,首先以“套路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单就“套路贷”案件数量自2017年至2019年即增加了六十倍之多。其次以“套路贷”与“虚假诉讼”共同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足见与虚假诉讼方式挂钩的“套路贷”案件在整体“套路贷”案件数量中占比之多。其二,就相关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的地域分布上看,“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地域范围十分广泛,存在逐年向其他地域蔓延的趋势。几乎在全国各省市都可见“套路贷”虚假诉讼活动的痕迹,其中,浙江、江苏、广东、福建、上海五个省市成为该类案件的多发地域,这无疑与该些区域本身经济与民间借贷市场的发达程度息息相关。诚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所能检索到的案例并不能全面代表现实状况,这些已被裁判的违法犯罪活动仅是该类案件中的冰山一角,其背后尚未浮上表面的犯罪团伙与“套路”行为仍是未知数。

3 虚假诉讼相关制度之域外考察

放眼域外,虚假诉讼在诸多法治国家的诉讼领域亦十分普遍,至今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行之有效的规制方式,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笔者主要参照美国虚假诉讼相关制度以及参考德日等国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对比,以期为下文探讨被害人法益防护机制构建问题提供参考。

3.1 以美国为例: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规制方式

基于两国基本国情、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法律规制力度等因素的差异,虚假诉讼行为在我国与美国之间亦存在些许差异。从具体行为定义上看,虚假诉讼通常以法律术语“collusive action”作为表述,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利用法律的形式对第三人的权利进行诈骗,或者获得法律所禁止的利益。从虚假诉讼行为发生领域上看,美国视角下的虚假诉讼与中国当下虚假诉讼的呈现模式大有不同。前者主要发生于通过虚假制造事故、恶意串通提起诉讼等方式骗取保费的保险案件中,后者则集中于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套路贷”案件中。结合以上两点,可得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实施方式上的差异,美国司法实践之虚假诉讼案件以双方当事人主体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大多数,属于“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本文探究的我国“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则为“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但二者亦存相同点,表现在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所涉群体较多、案件多发领域比较集中等方面,故对被害人利益保护上,美国相对成熟且严密的规制方法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着合理借鉴的理念,总结美国在应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处理方式,归纳其特点主要有三。第一,美国规制虚假诉讼的主要思路为在重点领域集中出台法律。美国虚假诉讼在某个领域开始之初,就早早的被立法者用严厉的规则给压制住了。企图通过一部立法以应对各种各样的虚假诉讼行为模式显然是不现实的,美国这种集中化应对的规制方式不仅能够集中司法资源的打击方向,更能有针对性地凸显打击力度。第二,注重对法律执业者的约束。美国也存在律师参与到虚假诉讼中的情形,美国针对这一部分参与犯罪的法律执业者,采用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等方式以示惩戒。第三,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为保障。鉴于美国虚假诉讼现象在保险案件中较为凸显,社会信用体系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则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虚假诉讼案件时,能够借助信用程度高低有针对性地对个体进行考量。可见美国采取结合多方资源的方式,综合应对潜在的虚假诉讼行为。

3.2 以其它国家为例:相对简易的处理方式

反观域外其它国家,应对虚假诉讼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德国和日本均没有在刑法典中专门规定虚假诉讼罪。德国刑法在司法实践和判例中一贯认定虚假诉讼为诈骗罪,在刑法理论通说中也认为构成诈骗罪。我国并未采用该种方法,笔者以为将虚假诉讼行为一律认定为构成诈骗罪的认定方式是片面的。构成诈骗罪要求受骗一方基于错误认知处分财物,其侵犯的法益主要为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而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等权益,更严重侵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故以诈骗罪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定性不够全面。其二,以西班牙、意大利为代表,其专门设立了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行为加以规制。我国已经明确采用该种方式,并且有意识地通过颁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但就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发展现状与规制结果来看,虚假诉讼多伴随其他犯罪共同发生,仅凭单一罪名的司法解释亦难以应对,对虚假诉讼类型化案件并未起到良好的规制效果。综上,以上两类处理方式对我国当前应对虚假诉讼问题参考度较低。

4 “套路贷”虚假诉讼中被害人法益防护机制构建  目前我国鲜有针对某一类套路贷的特定模式研究解决机制的,并且虚假诉讼中被害人利益的救济问题也处在一个进退两难的阶段。基于上述考虑,笔者从惩治与预防两个角度出发,进一步探讨构建以犯罪行为人、律师人员、司法办案机关三方主体为视角的综合协调防护机制。

4.1 犯罪行为人角度——以专项惩治为主,辅之以源头预防

当实践中“套路贷”虚假诉讼行为从“个案”发展成为具备特定模式的“类型”案件时,我国充分意识到通过立法手段应对问题之必要性。然而,如何与实际案件适用形成平衡关系是立法之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应当规范司法实践中对实施“套路贷”虚假诉讼行为犯罪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在处理“套路贷”相关案件时的做法存在错误,“以套路贷的概念取代犯罪构成”,一旦确认犯罪嫌疑人存在“套路”的行为即认定其构成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名。这显然存在忽略分析具体案情中行为构成的嫌疑,导致定罪时漏罪,进而致使量刑时罪刑不相适应。我国既已出台了《“套路贷”意见》等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了套路贷行为的界定、与其他关联罪名之间的关系,地方司法机关应当破除定向思维的观念,依法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行为涉及的相关罪名予以认定。在此基础之上,对于部分“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尤为严重的地域,参考苏州、上海等地开展“套路贷”专项治理方案的优势制度设计,开展专项惩治方案,提高重视程度,依法落实既存“套路贷”虚假诉讼行为的定罪量刑环节,唯有如此,才能起到立法预设的规制与威慑作用。其次,应当对潜在的犯罪分子采取事前预防的方式,从源头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行为。因为“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人往往以团伙的形式出现,成立小额放贷公司、投资公司等以其掩盖非法目的便成为首要选择,因此需要严格确认民间小额放贷公司、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借贷公司以及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个人的资质,规范其实际业务范围的边界,将不具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体及时移出民间借贷市场,从源头遏制其发展成“套路贷”犯罪团伙的可能性。

4.2 律师人员角度——以职业道德约束与惩戒制度共同作用

虛假诉讼与正常的诉讼程序在诉讼目的、诉讼手段等方面均大相径庭,但二者在推进过程中,律师作为参与者,在诉讼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尤其在“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中,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此时,部分犯罪团伙为顺利推进“套路贷”的整个实施过程便寻求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尽管目前实践中律师参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类型案件的案例尚为少数,但鉴于“套路贷”案件涉案资金动辄上亿、获利颇丰的特点,难以避免存在部分律师人员抱有侥幸心理,为获利铤而走险参与到“套路贷”团伙犯罪中。且实践中早已存在青海西宁林某青律师被指控为套路贷团伙成员最终获刑三年这样的真实案例。

就现下对参与到虚假诉讼中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来看,是较为严厉的。少数情节严重被起诉者,以相关罪名依法定罪处置;情节较轻未被起诉者,由地方司法局与律师协会分别采取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中止会员权利行业纪律处分等措施。因此从律师从业人员角度出发,笔者以为重在预防。重视与加强律师个人的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律师个体的自我约束作用,抓好律师队伍建设,发挥律师群体的监督作用。否则,律师参与虚假诉讼问题,不仅是对众多法律服务工作者形象的抹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更使得审理法院难以识别诉讼的真实情况,加大了实际的审判压力与审理难度。

4.3 司法机关角度——以加强实质审查与关联协作防护并重

已知犯罪团伙意图提起虚假诉讼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在完整的“套路贷”环节中皆处于靠后的阶段,故在管制虚假诉讼的整个过程中,目前来看,笔者以为人民法院是能够对其产生有效规制作用的主体。

人民法院在发挥其依法处罚“套路贷”虚假诉讼罪犯的惩治作用外,更应重视发挥“套路贷”问题案件审查环节的预防作用。首先,建议人民法院对可能涉及“套路贷”的案件采取立案实质审查主义,审查民间借贷的真实合法性。那么哪些是可能涉及“套路贷”问题的案件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初步判断,其一,看案情是否与民间借贷相关;其二,看起诉一方是否有相关涉“套路贷”案件的经历;其三,看合同借款金额与实际要求还款金额是否存在倍数增长趋势。通过建立正式的“套路贷”类型案件立案实质审查制度,以切断“套路贷”虚假诉讼继续发展的可能性。其次,建议“套路贷”问题多发地域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单,加强针对性。落网的犯罪人中,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团体进行带一定“专业性”的虚假诉讼行为,故其通常情况下具备一定程度的规模,在审理疑似职业放贷人案件时,法院将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借贷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进而避免后续虚假诉讼案件的提起。

在价值选择上,由于民事诉讼法给予虚假诉讼中案外人与第三人以相对及时的救济、刑事诉讼法则重于惩治犯罪人与维护国家正常的司法制度,对被害人一方的关注反而相对缺失。“套路贷”案件中完全可能涉及严重的人身犯罪,对被害人的损害是无法预料的。加之被害人本身大多不具备专业性,法律意识淡薄,在搜集证据证明虚假诉讼的上存在极大的困难。由此笔者以为防护被害人利益最佳路径应是从源头预防“套路贷”案件的发生。利用建立起的具有地域特征的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单,对该地域内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对其中涉及“套路贷”性质的以及构成虚假诉讼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及时提起再审或移送公安机关。这虽然在一定程度是加重了地方人民法院的负担,但是通过该筛查行为,在救济被害人法益之时,同样也能使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单更加完备,为预防后续的虚假诉讼行为提供针对性与方向性。

5 结语

以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进行“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亦层出不穷,不仅对案件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亦会对国家正常司法秩序构成威胁。规制“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迫在眉睫。总结“套路贷”虚假诉讼类型案件的大体步骤,对症下药,构建以犯罪行为人、律师人员、司法办案机关三方主体为视角的综合协调防护机制,努力实现惩治与预防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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