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医务人员适格身份刑法规制浅探

2020-05-26 14:12庄新宇郭思宇
锋绘 2020年2期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务人员身份

庄新宇 郭思宇

摘 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医务人员作为一线抗疫人员,其权益保障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通过对疫情爆发以来的45份妨害抗疫公务类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归纳宏观、微观层面特点,从公务的认定、罪名的区分以及公益的要求三个维度出发,来浅探对妨害公务类案件医务人员适格身份的法律分析,并就抗疫医务人员的适格身份提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务人员;身份;妨害公务罪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爆发以来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带来了深远影响。我国各省在疫情初期迅速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多项举措,有效抑制了疫情进一步蔓延。

但在疫情防控期間,也发生了多起因对防控疫情工作不满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为有效应对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刑事司法问题,2月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医务人员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核心力量,“两高两部意见”就与医务人员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分类别的详细阐释(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医务人员在抗击疫情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笔者在北大法宝搜集了二月到四月期间,自“两高两部意见”发布以来45份具有实际分析意义的“妨害公务罪”刑事裁判文书,从宏观层面把握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的打击态势,从微观层面重点归纳了涉案医务人员参与形势。拟就医务人员在防控疫情时的身份是否构成国家公务人员,从而以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来规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作出研讨。

1 宏观层面

1.1 可供研究的案例样本数量相对较多

自两高两部意见下达以来,仅仅两月的时间,就有45例已经审结的涉疫妨害公务罪判例,可见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打击相当严厉,从严从快处理涉疫犯罪,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的要求。

1.2 犯罪行为的地域分布均衡

妨害公务罪由于刑罚多为3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疫情防控举措严厉到位,全国积极响应,各地均有发生。在45起案例中,湖北、陕西、四川、贵州、山东、黑龙江等地均有出现。这更是说明了我国对于此类行为的打击之重。

2 微观层面

2.1 发生地点集中,多位于疫情防控检查卡口

犯罪行为发生地作为犯罪客观选择要件,对妨害公务罪正确量刑具有基础意义。在疫情防控紧急状态下,在公众场合公然妨害公务,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大于一般案件。在45份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妨害公务行为均发生在重要路口、小区门口等疫情防控检查卡口。大多数卡口作为“前哨后屋”的半封闭结构,为行为人提供了一个相对隐秘,但严格界定起来仍属公共环境的犯罪空间。

2.2 犯罪对象复杂,但均为行使或暂行公权力代表

行为人在实行妨害公务的行为时,犯罪对象群体较为广泛,包括警务人员、农村社区管理人员、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对象或是接受公权机关行政命令,或是响应国家号召,志愿参与抗疫活动,其体现的社会关系为社会管理秩序(此处的社会管理秩序是狭义的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社会日常生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有条不紊的秩序)。而行为人通过暴力抗拒、威胁不服从等手段,对各类犯罪对象实施了客观侵害,理应对各类公职犯罪对象一视同仁地看作国家工作人员。

2.3 犯罪手段单一,多表现为肢体冲突、暴力闯关

行为人所施行的危害行为均表现为作为的形式,通过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抗疫职务活动,具体表现为不测体温,强行闯关,与相关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等。而且不配合医务人员的检疫活动,导致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而这正是“两高两部意见”指出的使大多数案件升格为刑事案件的主要原因。

3 对妨害公务类案件医务人员适格身份的法律分析  通过对疫情期间发生的45例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进行整理,医务人员出镜率极高,但暴力抗检在判决书中却不是主要定罪因素。控方认为被追诉方有罪的核心仍是对公务人员的抗疫管理活动的阻碍,对医务人员的相关妨碍往往是作为量刑条件来处理。笔者拟从公务的认定、罪名的区分以及公益的要求三个维度出发,来浅探对妨害公务类案件医务人员适格身份的法律分析。

3.1 公务的认定

按通常文义解释,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公务”,而“两高两部意见”采取了“事务性质”说,而非“人员性质”说来界定公务,扩大了犯罪对象的主体范围。据“两高两部意见”行文归纳,此处公务应为具有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或不具有公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活动。

而由于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身份定性往往采取“实质说”,而非“形式说”,因此,参与防疫措施的医务人员,参与着公务活动,理应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3.2 罪名的区分

在“两高两部意见”中,除了对妨害公务类涉疫犯罪有所涉及外,还对涉医务人员人身权利及相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定性。依据危害后果的不同,分为侮辱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但在定罪情节方面,这三种罪名未能周延各类情形,这也为医务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说提供了法理支持。

对于涉疫犯罪而言,侮辱罪针对的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行为。作为亲告罪,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妨害公务罪针对的是妨碍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务,抗击疫情的行为。两罪所属类罪不同,前者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后者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对象不同,前者对特定的人,后者对国家工作人员,体现了不同的法益侵害观。而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作为一个兜底的口袋罪,秩序严重混乱的表述对执法机关而言虽有相当大的裁量权,但也无法囊括各类袭医行为。故意伤害罪也要求医务人员要有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受轻伤及以上的危害结果。对造成医务人员轻微伤等危害结果的,只有在引发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下才能入罪量刑。这显然造成了入罪的缺口,无法全面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对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是以暴力、威胁等形式,妨碍了客观工作进行就可以入罪,相比之下后者更全方位地保护了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给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是完善打击面,区分罪名的客观需要。

3.3 公益的要求

在新冠肺炎疫情全面爆发以来,各级医务人员在疫情抗治一线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暴力袭医,恶意传染等事件仍屡见不鲜。一方面说明一线的医患纠纷仍然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反映了对医务人员的法治保障仍不完善。

在妨害公务类犯罪中,医生受到暴力、威胁时未得到有效阻止是行为越轨进一步升级的前提。如果能够对医务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予以确定,那么在行为越轨造成更大危害后果前,行为人的相关犯罪行为就会得到相应遏制,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可以做到提前介入。尽管在抗疫形势好转的当下,各类妨害公务类犯罪数量进一步减少,但在境外疫情输入压力剧增,隔离人员医疗冲突不断的当下,以及不久之后疫苗研制成功,接种时所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规范医务人员身份,对相关犯罪的预防目的实现也有相当基础的作用。

4 小结

通过对45份已经审结的刑事判决书分析,可以发现,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艰巨的防疫要求,一线医务人员在公权力机关的委托下參与疫情防控公务,得到了巨大成效,也付出了极大代价。在司法实务中,为他们提供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让他们获得刑法提前介入保障的机会,将有益于完善卫生领域法治建设,为医务人员权益保障提供新思路。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

[2]姜涛.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个别化解释[J].清华法学,2019,(1).

[3]朱能立.实施聚集性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分析及综合施策[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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