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发展

2020-05-26 14:12杨文慧
锋绘 2020年2期
关键词:法律完善类别

杨文慧

摘 要: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将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确定其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实。目前,我国的一些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受理诉讼的现象,这造成了审判实务中管辖上的无序和混乱,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严肃执法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管辖无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但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不够完善无疑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将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分类、管辖异议、以及管辖异议的处理方法这几层面来分析我国现在诉讼管辖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方法。

关键词:诉讼管辖;类别;管辖异议;法律完善

1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况

1.1 民事诉讼管辖权情况概述

1.1.1 研究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要驱动力,因此,民商事诉讼案件也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增多,案件由哪级法院受理、由哪个地方的法院受理,便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应该首先考虑的问题。此外,还存在着一些特别案件需要区别对待的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也设立了专门的审判机构,如知识产权法院等。案件的日益增多,对司法资源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避免出现案件过度的集中到某一法院,造成司法资源紧张,也避免以下法院长期接不到案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为了解决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我国出台了民事诉讼管辖等相关法条,旨在解决民事诉讼管辖问题,以及研究出现司法管辖问题的解决对策。

1.2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

1.2.1 民事诉讼管辖存在的必要性

中国的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等级,这四个层级的法院在中国总共有3000多个,每一个层级的法院对民事案件都有审判的权利,但是为什么会存在民事诉讼管辖这一概念,存在他本身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平均分配民事案件负担的均衡性的要求。

如果没有存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很可能存在一些案件過分集中在某个地区法院或者某些法院审理案件过少的情况,同时,也可能发生某个法院因为案件量过重而直接拒绝审判的情况,所以,为了均衡的分配司法资源以及最大程度的保证人民的权利,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有必要存在的

(2)公平分配诉讼成本及负担的要求。

在我国,诉讼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想要起诉被告,就一定要去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去诉讼,被告人只需要在当地应诉即可。而起诉所需的诉讼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则需要原告自己承担。深究起来,原告就被告原则,更加偏向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原告人不公平,因为原告想要利用公共的司法资源,获得自己权益的保护,是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因此,民事诉讼管辖是可以公平分配诉讼成本以及负担的要求的。

2 我国诉讼管辖分类及分析

2.1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常用分类

在我国,侵权案件与合同案件是我国法院受理较多的案件。侵权类案件一般是由侵权案件的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本着方便便利的原则,在侵权案件发生地进行审理,有利于更加方便的取证,节省原、被告双方的交通成本,同时避免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节约了司法资源。

合同类诉讼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一般是由被告地所在的法院进行审理,与此同时,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物品接受地均享有案件的管辖权。

2.2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理论分类

我国诉讼管辖主要分为四类,分别是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级别管辖是我国在出现民商事纠纷时应首先考虑的管辖方式,先确定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哪级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是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另外,针对些比较特殊的、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我国还特别设立了专属管辖制度,如在北京、上海等地区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等。以上三种管辖方式均为法定管辖的类型。我国还存在意定管辖方式,其主要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上诉人的个人意志。其中较为代表性的是协定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都是法律规定的管辖方式,基本上都是按法律的规定办事,没有可以伸展的程度。但是除了法定管辖之外,还存在着意定管辖,即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由哪个法院来审理自己的案件。其中最能代表当事人意志的就是协议管辖。

除了法院级别的划分,案件标的额也是由哪个层级法院一审的重要衡量指标,显而易见,案件标的数额大的由层级高的法院一审,案件标额小的则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对于标的额大小的划分也是不同的,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标的额的要求自然会高一些,对经济落后地区的案件标的额会低一些,例如北京、上海、广州这三个城市案件标的额要达到五亿及以上才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于甘肃,贵州,西藏这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案件标的额达到一亿即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标的额数额也在逐渐提升,减小了最高院接受上诉的压力与负担。

3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完善

3.1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存在的问题

一是诉讼案件管辖权不明确,导致产生管辖权争议,浪费当事人的时间,无法将精力投入到案件中来;二是被告人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拖延案件审理的时间,一般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都是需要以裁定的形式进行,这样被告以便给自己留出更多的时间,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资料;三是当事人只信任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认为对方所在地的法院会由于地域原因无法进行公正的审理审判,产生司法资源的浪费。

3.2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完善

3.2.1 完善相关立法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诉讼,这是尊重当事人意志的一个重要体现。

我国虽然对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案件应当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立法进行细化,减少不必要的争执。

3.2.2 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由于普通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对法律案件的审理存在着一定的偏见,在受理案件法院的选择上,往往更加信任自己所在地法院的审判,要加强对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培养,每一个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都是公正、公平的。

3.2.3提高审判机关的工作效率

提出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法院往往会以做出裁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受理法院,这中间需要很长的时间,有时,甚至会耽误案件的审判时间,这就要求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縮短案件审判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4 结语

虽然管辖权的问题只是一个程序确认的问题,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原告、被告甚至其委托代理人将管辖权的问题变得极为复杂,因此明确管辖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样不仅可以大大的缩短案件的审判时间,也可以极大的节省司法资源,避免在管辖权的问题上出现漏洞。

即使我们国家已经有众多立法学者以及学者对诉讼管辖权进行了深刻的研究,法律条文也得到了相应的改善,但是对于如何让法律更加公正公平的研究这一问题是不能停下脚步的。虽然将管辖权的问题研究透、研究清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但是对于如何做到民事诉讼管辖程序以及审判上的公正,我们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缪渭川.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以地域管辖为例[J].中国律师,2018,(03):58-59.

[2]李雪松.刑事管辖异议的裁判乱象—一种经验观察的视角[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26(01):42-46.

[3]万挺,张闻.管辖权异议之诉附带审查诉讼要件问题研究—以遏制滥诉为目标[J].

[4]张芳.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从防止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角度出发[J].

[5]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

[6]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猜你喜欢
法律完善类别
小额贷款公司该如何监管
论股权众筹中个人合格投资者的法律完善
网络叫车平台带来的影响及其可持续发展
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研究
服务类别
怎么区分恐龙的类别?
多类别复合资源的空间匹配
论类别股东会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养模式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