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民意与法律的关系

2020-05-26 18:24蒋梦晓
青年生活 2020年13期
关键词:民意

蒋梦晓

摘要:民意对于司法是一把双刃剑,合理的民意有助于挖掘案情真相,维护当事人权利;不合理的民意使真相被掩盖,正义得不到伸张。司法机关应在独立审判的基础上吸纳合理的民意,与民意保持良性互动。

关键词:司法审判;民意;冲突与平衡

在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公民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司法案件的进展。民意表达的方式更简单,渠道更多元化。近年来很多案件都备受瞩目,成为人民群众热议的焦点,司法审判的结果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因此司法审判中要充分重视民意与法律的关系。

一、民意与法律的激烈冲突

何为民意?民意并不是所有民众的意见,而是其中的一部分人的意见。民意也不是民众协商一致后得到的意见,它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有站在自己立场上表达出的民意,也有站在其他人立场上表达出的民意。“民意具有情绪化、群体极化、娱乐化、碎片化和是非观裂化等特点。”[1]这说明民意是非规范性的,具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

2013年的复旦投毒案轰动一时,引发了不少民众的关注。林森浩与黄洋同住一间宿舍,林因琐事对黄不满在饮水机下毒,黄喝了含有剧毒的水之后中毒,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而后,复旦大学177名学生发起了联合签名,他们请求上海高院重新审视这个案件,对林森浩宽大处理。引发民意沸腾的原因主要在于被害人身份特殊。被害人是名校大学生,普通家庭出一个名校大学生太不容易了,这个孩子承载了一个家庭的希望,人们不忍心把一个家庭的希望毁于一旦。

二、民意与法律的良性互动

2016年的于欢案也引发了民众的激烈讨论。于欢为保护母亲免受骚扰拿刀捅伤了催债人员。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3]媒体报道这个案件后,引发了民众的大量讨论。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在于于欢的量刑是否公正,很多群众基于朴素的道德观念认为其做法是为了保护母亲,是符合情理的,不至于被无期徒刑。由于欢案件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最高检介入调查案情,经过山东高院二审,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也是司法与民意的契合。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个认定结果是令人欣慰的,民众对这个案件的讨论也是理性的。警方对此案件的认定符合了民众的期待,是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的标杆。

三、法律如何回应民意

司法考量民意是大势所趋也是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现实需求。司法裁判应考虑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观点。但民意具有主观性和个人色彩,这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和理性化是相悖的。那么如何在司法活动中,使两者实现良性互动?

(一)对媒体进行规范化监督

媒体是公众表达意见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司法公开化的重要渠道。“我国媒体的财政权和人事权被政府掌握,媒体依附于政府,这就导致媒体成了政府的发言人,难以真正的代表民意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4]我国还没有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制定《舆论监督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引导媒体,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吸收民意。

(二)司法的公平正义目标要契合民意

在裁判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和要求,“既以公平正义作为法律适用的指引,又将其作为衡量法律适用是否妥当的根本标准和依据。”[5]如果司法裁判的结果是民众不能接受的,那就需要重新审视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在法律适用方向发生了错误。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许霆案,一审其被判无期徒刑,民众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后来法官重新适用法律,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法官在重审这起案件中衡量了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也考虑了普通民众的认知与社会公正,做出了符合民众期待的判决。法律无情人有情,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倘若它的适用结果违背了此初衷,我们就应当修正它。

(三)加强司法与民意的沟通

司法裁判不是法官单方面的发号施令,司法裁判的结果应该是经过多方面的协商考量,具有沟通性。通过沟通,法官可以吸纳合理建议,民众也能接受判决结果,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好互动。胡克认为法律本身在本质上也是基于沟通:“立法者与公民之间的沟通,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沟通,立法者与司法者之间的沟通,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某一审判中的沟通。”[6]司法案件审理、裁判的过程就是一种沟通的过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就要与各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协商沟通。沟通避免了法官单方面的草率决策,有利于社会民众和当事人理解法律解释、接受裁判结果。

(四)提高司法工作者执法和应对民意的能力

随着国家推行司法公开化,越来越多的民众积极运用自己的权利,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日常活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民意对司法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影响。正确合理的民意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合理的民意会使真相被埋藏,当事人无法伸张正义。司法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要运用专业的法律思维,理性地审理案件,警惕不合理的声音裹挟司法公正。当然,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也不能拒绝听取民众的声音,冷漠对待民众的合理建议,要以法律的目光和理性的思维对待民意,这样才能作出符合法律也符合情理的判决。

四、结语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治化进程既需要公正无私的法律,也需要民众积极建言献策。民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司法公开化进程中的良好反应。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好互动。

参考文献:

[1]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2]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10号。

[3]参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鲁(15)刑初 33 号。

[4]张明:《论司法审判中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载《法制博览》2017年第3期。

[5]孔祥俊:《从司法的属性看审判与民意的关系》,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2期。

[6]孙国东:“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法律的沟通之维》译者导言”,载[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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