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庭审”的再探讨

2020-06-21 15:24王齐齐邓朝华夏定乾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合法性必要性

王齐齐 邓朝华 夏定乾

〔摘要〕 线上庭审因其高效、便捷、利民的优势,回应了民众的司法需求,具有现实必要性。但线上庭审只是法庭审理的一种实现方式,其面临的现实困境是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质疑,庭审的仪式感缺失等。实践中,为进一步促使线上庭审的制度化、规范化,必须在正确定位线上庭审的目的与功能的基础上,确保当事人的选择权,把握线上庭审限度,严肃线上法庭纪律,使线上庭审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正常运转。

〔关键词〕 线上庭审;抗击疫情;必要性;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0)03-0079-04

2020年的新冠疫情来势凶猛,为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反弹,党和政府果断采取了一切管控措施以减少人员流动,同时,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学习也从“线下”搬到了“线上”。在抗击疫情期间,人民法院传统的办案方式也面临极大的挑战,但抗击疫情需要司法提供有力保障,且人民的司法需求丝毫未有减弱,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绝不能停摆。面对重重困难,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积极履职、顺势而为,依托现有的信息技术,推出一系列线上诉讼服务。但是,所谓的“线上庭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相关法律也未规定“线上庭审”这种模式。线上庭审不过是诉讼法规定庭审程序的一种实现方式,其必须受到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双重约束。目前,在现有的诉讼法体制下,线上庭审的必要性、合法性以及作为抗击疫情下的应急措施,其规范性建设都需要加以认真探讨。

一、线上庭审回应了民众的司法需求

传统的庭审模式由于其自身的程式化具有不够灵活、不够高效便捷的局限性,与人民的司法需求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因此,通过线上庭审的模式回应人民的司法需求就有其现实必要性。

(一)高效、便捷与利民

线上庭审又称远程庭审、云庭审,是指通过在线视频联网的方式开展庭审活动,其最大的优势在于高效、便捷和利民。在传统庭审模式中,正式进入实体审判程序前往往需要付出相对多的时间成本与人力物力成本,从案件的受理、送达、确定开庭,到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到庭、诉讼材料的提交与审查,无不需要大量的在途时间和人力物力。而线上庭审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了诉讼材料与信息的实时收发,最大限度地缩减了庭前准备时间并节约了庭前准备中的人力物力,这使得高效性成为线上庭审独有的司法价值。线上庭审不仅能有效地降低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也缓解了法院警力不足的问题。同时,信息化、无纸化的庭审模式还能有效地降低法院审判权的运行成本,彰显了这种庭审模式便捷、经济的优势,也契合了司法便民的价值需求。

(二)司法信息化的重要凸显

当今社会,各个行业无不在享受信息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红利,从网购、网上订餐、网上订票,再到手机支付的全面普及,信息科学技术已经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信息化正是信息科学技术与司法审判结合的结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新时代中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中强调,要坚持把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作为司法工作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我国于2017年8月18日在杭州成立了首家互联网法院,它通过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诉讼全过程的在线化。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广州、杭州三家互联网法院,但线上庭审并非互联网法院的专利,如“中国移动微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线上庭审的积极尝试之一。因此,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构建一站式的诉讼服务网络,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而线上庭审就是司法信息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三)抗击疫情的必然要求

在抗击新冠疫情前,线上庭审除专门的互联网法院外,尚处于尝试与探索阶段,并没有被广泛地推广和运用。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人民法院传统的审判工作受阻,线下诉讼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在抗击疫情中,線上庭审“隔空”审理的优点有效地克服了传统庭审要求特定空间的弊端,做到防疫与审判两不误,其以一种“社会急需品”的形象备受关注。同时,各地法院面对线上庭审解决的不是“做不做”的问题,而是“如何做”“要做好”的问题,这是抗击疫情的必然要求。尽管抗击疫情的需要倒逼法院必须加强信息化建设,但也体现了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应对社会变化所进行的理性调整。

二、线上庭审的现实困境

由于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线上庭审这种审判方式,因此,这就使得线上庭审不得不面临一系列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

(一)实体合法性质疑

检索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法律将线上庭审作为一种独立的审判方式予以规定,即使在互联网已经得到广泛运用的前提下,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还是对互联网介入审判持有一种工具性的认识,即只是将互联网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的一种工具而已。既然是作为审判工具,那么就没有必要去制定一套专门的规范和程式,只要将线上庭审纳入已有的诉讼制度之中,其规制和程式的适用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然而,相关法律虽然没有对其进行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却对线上庭审有所阐述,如第25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面对疫情时期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疫情期间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回应人民群众迫切的司法需求。但无论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还是《疫情期间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都仍然是从工具性的角度定位线上庭审,线上庭审的实体合法性仍在进一步探讨之中。

(二)程序合法性质疑

线上庭审与传统庭审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法官与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处于不同的空间。有学者认为,线上庭审不具有亲历性,违背了诉讼活动的直接言词原则 〔1 〕。所谓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听取两造双方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及其自由心证的形成都必须在法庭上亲自进行,并以此作为裁判依据。该原则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官与两造双方必须亲自参与案件审理;二是强调只有亲自审理案件的法官才有最终的裁判权 〔2 〕。线上庭审的确对于庭审的现场性和当事人、法官的亲历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是不容质疑的。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缺乏法庭威严和法庭纪律以及法庭礼仪带来的严肃感和信赖感;从法官的角度来看,法官不能亲临现场做到“五听” 〔3 〕,缺少了对当事人的察言观色。这种情况影响着作为当事人重要程序保障的直接言词原则所确立的有关程序规则,并可能有损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三)庭审仪式感缺失

虽然线上庭审的远程各方都亲自参与了案件审理,但在场与现场有着一定的区别。司法活动尤其是法庭审理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程序仪式感,就当事人一方而言,法庭代表着公平与正义,他们之所以愿意将纠纷交给法院解决,就是对法院和法官抱持着崇敬和信赖;就法官一方而言,法庭是其行使审判权最直接最严肃的场所,有很强的职业荣誉感与内心约束;就法庭的设计而言,法徽高悬,法官正襟危坐,诉讼两造的对立,凸显了法庭的庄重与威严,能够引发当事人的敬畏感。当庭审以一种通常被视为聊天的方式进行时,远程各方就有可能失去了法庭的在场感,必然减损法庭的仪式感与严肃性。在抗击疫情期间,各地法院也在广泛运用线上庭审。从媒体报道情况来看,有个别法院的法官没有身处法庭,有的当事人穿着随意,甚至在庭审过程中任意走动;有些在线庭审画面中无关人员任意闯入等。尽管这只是个别案例中存在的现象,但无疑会减损法庭的威严。

(四)多种因素限制

线上庭审是法律、技术与硬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需要多方配合,任何一个环节出错,庭审都会被迫中止,同时,案件的难易程度也是影响线上庭审效率的重要因素。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259条的规定,线上庭审只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但简易程序案件的难易程度不一,法院对案件适用程序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并非所有的简易程序案件都适合在线庭审。案件事实清楚与否、有无争议及争议大小、参与人数的多少、标的额大小、证据的认定、是否涉密等等都是影响法院是否采用线上庭审的因素。另外,在有的地区法庭硬件原本就有点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更无力进行线上庭审;当事人端的网络情况,以及电子产品的操作水平也是线上庭审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且民众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无法不加区别地一律使用线上庭审。

三、线上庭审规则的构建与完善

要克服线上庭审的局限性,必须正确认识、准确定位线上庭审,如此才能保持庭审的严肃性,保证庭审过程的完备性,保障当事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

(一)正确定位线上庭审

线上庭审作为新生事物,在高效性、便捷性上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从多元纠纷化解的思维出发,该模式将逐渐被运用于法院的诉讼活动。在抗击疫情期间,线上庭审更是以无接触审理的特点被越来越多的法院采用。疫情结束后,法院的审判工作回归常态是必然的,因此,我们要以长远的眼光来定位线上庭审。不加区别地采取线上庭审,有时候并不能达到良好的庭审效果,反而可能会损害法庭威严,更有甚者,有损当事人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线上庭审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尚无法在大范围内代替传统庭审。实践中,审判方式的改革要尊重社会现实和司法权运行的实际需要 〔4 〕。未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线上庭审都只能作为传统庭审的一种补充方式,庭审应以传统审判为主、线上庭审为辅。

(二)确保当事人的选择权

在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线上庭审是常规模式,当事人一般不得拒绝。除此之外的其他法院,对于是否使用线上庭审,应该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一方面是基于司法解释的直接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9条规定的线上庭审的前提条件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另一方面,就该司法解释的旨意来讲,线上庭审作为一种新型的开庭方式,改变了传统庭审的呈现方式,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及实体性权利,不宜由法院直接决定是否使用。当事人选择权表现为两种情形,当事人双方就采用线上庭审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建议使用线上庭审,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的时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统一意见,若应一方申请使用线上庭审会给人们造成偏袒的印象,有损司法的公正形象。此外,即使是法院主动建议使用线上庭审,也要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明线上庭审的优劣所在,使其在充分了解和认识线上庭审的前提下自行选择,以此来消除当事人对新型庭审方式的疑虑和抵触心理,避免线上庭审过程因一方的反对或不配合而中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把握线上庭审限度

当事人虽然享有是否采用线上庭审的选择权,但是否最终采用线上庭审则应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法院对于如何审理案件、庭审如何展开有最终的决定权。由于线上庭审的远程局限,以及法庭审理的仪式感和严肃性限制了其适用范围,所以法院在行使最终决定权时应坚持传统庭审为主、线上庭审为补充的原则,把握好线上庭审的“度”的问题。在充分运用互联网实现其司法效率价值的同时,应兼顾诉讼的程序正义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体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上述基本思路下,以下类型案件可以适用线上庭审,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单一的案件,二是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三是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的案件。第二,对下述可能损害程序正义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一般不允许采用线上庭审,一是未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或出于其主观否定、或出于自身条件无法满足线上庭审的,二是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三是证据复杂、且需要核对证据原件的,四是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五是不公开开庭案件及其他有可能泄露重要信息的。

(四)严肃线上法庭纪律

线上庭审受到质疑的重要原因在于其缺乏传统庭审应有的仪式感,挑战了法庭的严肃性,因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庭规则。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庭审的场所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庭的设计有统一的要求,目的在于彰显法庭的庄重和严肃,而线上庭审却无法体现出这种直观感受,为此,应对在线庭审的场所进行相应的规制。对于法官而言,审理法官应身处法庭,头顶法徽,手握法槌;对当事人而言,选择的场所要求相对宽松,但至少要在生活或办公场所,杜绝在公共场所参加庭审。此外,还应保持场所安静,光线适中,背景适宜,避免庭审过程中被无关人员打扰。第二,对远程各端的着装要求。庭审应讲究基本的司法礼仪,审理法官应身着法袍;当事人一方则应着装得体,不能因远程而放松对当事人司法礼仪的要求。第三,法庭纪律要求。线上庭审不同于传统庭审,不能照搬传统庭审的法庭纪律,应针对线上庭审的特点进行详细规定,如增加庭审过程中不得处理与庭审无关事宜的规定;确保头部完全展现在屏幕的合理区域;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等。第四,为了确保庭审的真实性,无论是传统庭审还是线上庭审,都必须满足“面对面”这个条件,线上庭审只能以视频的方式进行,而不能通过语音或电子信息的方式进行,这也是《疫情期间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的明确要求。

在抗击疫情期间,线上庭审打破了空间的限制,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具有现实而迫切的必要性。但这种庭审模式必须面对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诘问,必须坚守程序正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底线。目前,司法体制仍然将线上庭审作为一种工具性的价值定位,因此,线上庭审还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运转。疫情过后,应当按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线上庭审,处理好实现程序正义和回应民众司法需求的辩证关系,使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参 考 文 献〕

〔1〕高 鸿.互联网庭审的功能和规则构建〔N〕.人民法院报,2020-03-05(01).

〔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65.

〔3〕汪世荣.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0.

〔4〕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06):62-76.

责任编辑 李 雯

〔收稿日期〕 2020-04-12

〔作者簡介〕 王齐齐(1994-),男,安徽蚌埠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邓朝华(1992-),女,贵州仁怀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夏定乾(1992-),男, 贵州遵义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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