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艺源 刘东野
一、农村金融普惠制度相关基础理论
(一)国外学者的定义
普惠金融概念源于国外的“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即“普惠金融体系”或者“包容性金融”。根据我国学界白澄宇先生的观点,用“普惠”一词来翻译“inclusive”。白澄宇先生主张采用“普惠”更能确切地表达金融体系所致力于金融产品服务主体的包容性。故而白澄宇先生系我国首次将“inclusive”翻译为“普惠”一词,后成为国内关于研究“inclusive financial”的主要表述形式。
(二)国内学者定义
普惠金融是指在合理的金融成本条件下,将金融服务延伸到弱势群体,从而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是其核心内容。这是为了突出普惠金融的普惠性,这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即国民待遇原则。”普惠制是广义优惠制(普惠制),最早由阿根廷经济学家罗尔·普雷比斯卡提出。它的本义是普适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即非互惠性”,如果把“普惠性金融”这个词表达得更生动,可以用“可用性”金融来形容。特别是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提供普遍的金融服务
二、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的含义
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的研究首先需要价值选择。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价值之一。由于金融机构盈利模式所带来的内在金融脆弱性,在构建农村普惠性金融法律体系时,必须重视其安全价值。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公平、公正、安全的价值观指导下,有效地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权利,有必要厘清政府、金融机构、农村弱势群体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对其进行界定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