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2020-06-21 14:56钱文超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71期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影响

【摘 要】不动产条例的推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提升其建设先进性的同时,也为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助力。但在实际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社会阻力问题,对整体社会的不动产登记实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干扰,本文浅析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所带来的影响,希望能够有效地提升不动产登记实施的有效性,更好的推进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影响

我国近年来实行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能更精准地依照具体不动产职权,稳定和便利群众的不动产程序登记,并良好的实现其登记信息的共享凭条,做好房地产的科学、统一登记。统一登记不动产对我国的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有的完善了我国不动产管理制度,也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房产经济现代化、健康发展。

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我国是源远流长、历史悠久的国家,不动产登记与土地税赋关联密切,最早能够追溯到周朝的中后期,经过多次变革到唐代后,我国的土地管理出现了立契、申碟或过割的具体制度,官方化并正规化了土地的买卖交易。古代的不动产其实是由官府代为保管居民的相关地契资料,并不对外公开,普通百姓是无法查询的,这也是传统土地制度与现今土地制度的最大不同。而从民国期间开始我国的土地制度就受到了西方法制的影响,逐步形成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也不断进行着革新与再发展。也别是我国实行的公有制,也对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将所有的不动产都归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直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正式落地实施,才更好的保障了我国的不动产权益。2016年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针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多种不动产权利,都做出了更为细致的登记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带来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登记会通过实名登记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形式,统一社会信用的代码,来明晰具体的不动产权益问题,为我国的不动产市场提供更大的物权保障。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有序落实实施,可以很好的减少不动产交易风险的发生。通过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及不动产权益的明晰,为全国不动产交易的统筹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而且不动产登记的实施,还衍生出了更多的社会关效益,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制度,十分有利于肃清政府职责和反腐败制度的完善,也很好的提升了政府的监督制度。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正式实施也进一步保护不动产人合法财产,不仅减轻了政府职能的安排压力,也更好的便利了企业和群众的相关不动产申请办理登记。在提升政府办理效率的同时,也减少了不动产权的交叉冲突问题,更好的实现了不动产物权的全面统一。权利人自身不动产合法权益的保护,进-步完善了我国社会征信体系中的构建弊端,最大限度的发挥了不动产的使用能效,很好的避免了不必要的物权财务纠纷。

另外,不動产登记条例的正式实施还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充分的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物权职能问题,房地产也是不动产中的归属内容,像是住宅、仓库.厂房.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和体育用房等都包含在内。我国的房地产发展在不同的区域内会有不同的发展状态,有着不平和的发展特性,像是沿海地区的房产交易总量就非常庞大,并且具体的房地产单价也相对交较高。在这种房地产运行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政策出台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价位的有相当巨大的影响。

三、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的有效对策

不动产登记的牵扯范围使非常巨大的,其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内容也极具复杂特性,想要实现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有效实行,首先需要处理好不动产的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其实指的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遗留不动产登记问题,像是使用权、违建改房、登记申请缺失、房屋抵押、农村宅基地以及房屋跨宗地等,都属于历史遗留的不动产登记问题。针对这类问题,政府需对各个历史遗留问题开展明晰的分类清理,将国土、房产、建委、规划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中落实法律法规,帮助群众解决不动产办证困难的问题,并及时消除历史遗留对于不动产管控的不良影响。

其次,实现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有效实行,也需要解决好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过去思维不动产登记通常会以分散形式开展,不仅会直接增加土地、林业等多个部门的行政管理压力,也让耗费了大量人力资源和财力。想要解决好相关的政府部门面的行政复议和诉讼问题,政府必须加强随原登记单位的检察和管控力度,将原部门的职责、电子档案移交、林权纠纷调处责任规定和区分,明确好登记过程中的职权纠纷问题,落实好不动产的统筹登记。并为各相关管理部门间的建立良性的沟通平台,为部门的有效协作提供帮助。

错误信息担责问题以及登记机构的性质问题也是不动产条例实行的一大阻碍,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虚假业主信息登记的状况时有发生,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相关检测技术的落后和工作人员的失责。按照我国的《物权法》具体规定,这种情况会由国家进行赔偿处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国家财政支的风险。对此,政府需要依照不同原因和问题的大小程度评估经济损失,并将具体的登记职责进行更加精细的划分。我国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性质也是不同的,但不管哪一性质种类的不动产登记都是由政府部门实行财政拨款。其中二类的财政支出差额拨款有着明显的差异变化,导致部分地区收费养人的状况,不仅影响登记工作的实施,也导致了不动产管理的混乱,并同步影响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权责问题的出现。针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性质问题,政府部门需要从人员的个人素质、财政经费层面出发,充分的明确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意义及具体性质,以促进不动产登记机构高效、平稳发展。

结束语:

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正式实施,为我国不动产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提供了更大的法制保障。不仅进一步清晰了具体产权和实名登记制度,更好的落实了《物权法》,也很好的保证了土地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保障了公民的不动产权益。相信通过以上措施的有序实行,能够高效的完成相应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并明确不动产的具体权责,非常不利于不动产条例的有序实行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武琪惠.浅析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所带来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21(10):42-43.

[2]罗丽玲.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应用研究[D].深圳大学,2017.

[3]马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相关问题研究与讨论[J].社科纵横,2015,30(12):82-84.

作者简介:

钱文超(1979.11月--),女,汉,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大学,中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土地资源管理。

(作者单位: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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