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韬 周婷


【摘 要】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根据税法规定先分后税的原则,避免双重征税,成为目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出于国家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需求,国家和地方层面对创投机构均有不同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有限合伙企业;先分后税;优惠政策
一、国家法律层面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1、税法意义上的“合伙企业”的范围界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其重大突破之一便是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地位,并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享有合伙人资格。
为配合《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159号文”),就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关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第2条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与财税[2000]91号文相比,159号文所适用的“合伙企业”的范围扩大了,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课税模式
中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