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昌福(华中农业大学,武汉 430070)
今年的3月19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了“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函,在该公告中还以附件的形式,列出了“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
正是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随该公告一并发布的“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导致水产养殖业内出现了“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一些从事水产用“非药品”制售的企业以及相关专家,纷纷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一时间真可谓“两指弹出万般音”。
如有人提出了“水产养殖用物质”不仅不能按照兽药管理,而且“对中药(植物材料)、益生菌、生物代谢产物、植物源绿色活性材料,在水产养殖中的投入全面放开”,还有人提出“行业中现有国标产品和GMP是水产行业向西方学习的产物,是产生药物残留、违法用药和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侧面,原因是现有GMP产品形式上的东西大于实效”,等等。言外之意是应该在水产用“兽药”企业取消GMP。
首先,认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显而易见,该规定并未将调节水质、底质和环境类的药品与微生态制剂(即养殖环境改良剂)纳入兽药范畴”。也就是说不宜将“调节水质、底质和环境类的药品与微生态制剂(即养殖环境改良剂)”纳入到兽药管理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