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长臂管辖的起源和发展

2020-07-14 08:49张赞
中国商论 2020年14期

张赞

摘 要:“长臂管辖”由来已久,随着世界一体化和国际冲突摩擦愈发增加,其开始渐渐进入大众的生活。而随着中美贸易摩擦越加激烈,特别是对中国公司和法人的处罚更加引起众人的热议。而“长臂管辖”本身就是法律管辖原则中的一种具体体现。其从美国国内的洲际之间一步步发展为世界范围,其诞生的法律渊源和发展都值得深究。

关键词:长臂管辖  最低联系原则  可预见性标准  属人管辖  保护管辖

随着华为CFO孟晚舟在加拿大被逮捕,加上之前中兴被重罚。在外交部发言中提到“长臂管辖”这几个字以后,长臂管辖成为最近大热的一个名词。虽然对很多人来说,长臂管辖是一个新名词但实际上其在美国由来已久,对于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保护也有其独有的贡献。从法律层次来说,其本质还是管辖原则的一种演化。

1 长臂管辖的含义及产生

在现阶段“长臂管辖权”的出现往往被归于国际之间的商业冲突乃至政治角力,如果我们细细探究会诧异地发现“长臂管辖”本身的产生的确是为了解决美国国内法律矛盾。美国“长臂管辖”的诞生需要先从美国的管辖权制度谈起。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授予了各州除了明确联邦政府权力之外的剩余所有权力,并允许它们建立各自的法律系统。因此作为一个拥有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两套平行的司法体系,两者并无隶属关系。其管辖权的确定也更为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州域管辖权、事项管辖权、审判地。

州域管辖权设置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原告可以在哪个州的法院起诉,也就是所谓的确定发域。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均保有自己的主权,因此州与州之间的差异性在它们的立法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同样的行为在不同洲的法律下可能会导致不一样的法律判断。对于州域案件的管辖权的获取必定提到Pennoyer v.Neff案。该案是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后第一个通过适用正当程序条分析对州外被告行使管辖权是否正当的案件。主审法官Field法官在判词中写道“every state possess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overeignty over persons and property within its territory.no state can exercise direct jurisdiction and authority over persons and property without its territory”。简而言之,如果一个州处理本州内的财产、居民或者合同时涉及其他州的居民,这种影响就是合理的。同时本案也确定了作为完成“正当程序”的必要条件即法院文书的送达完成。

虽然在上述案件之后州域管辖权开始渐渐建立但是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出现了很多原本规则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非本州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虽然不在本州但其生产经营活动却发生在该州或对其产生影响。此刻我们要引入另一个里程碑的案件:International Shoe Company v.State of Washington案。1945年的华盛顿州政府诉国际鞋业公司案所确立的“最低联系原则”被认为是开启了长臂管辖权的先河——在本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写道:“被告须与一州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使该州法院能够行使管辖权并不违背传统的公平与实质正义观念”。这一判词奠定了如今全美管辖权基础的测试,也奠定了各州“长臂管辖权”的立法基础。本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州法院想要对本州居民行使管辖权,“要么对被告进行了直接送达,要么被告自愿出现参与诉讼。”最低联系测试由最低联系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fair play and substaial justice)两大原则组成。共包括五个因素:(1)被告的活动在该州是持续而系统化的,且诉由和该活动有联系。(2)被告出席该州法院的难度。(3)该州于该案中的利益。(4)原告在该州法院可获得的方便利益。(5)该州法院救济的有效性。

而美国另外一个审判地的管辖权原则即在《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91条(b)款规定的审判地原则三点:(1)被告所在区域。(2)大部分情节或者财产所在区域。(3)另有规定的区域。然而在《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91(c)对于居住的定义,只要有权根据所适用法律以其常用名起诉与被起诉的实体均可视为居留。本条还明确规定不在美国居住的被告,可以在任意联邦法院被起诉。

2 长臂管辖的发展和演变

近些年,长臂管辖权从“最低联系原则”更深一步提出了“效果原则”。效果原则,它是指当公司在国外行为对国内产生“效果”时,就对其行使管辖权。也就是我们上面说过的,美国法院获取管辖权的两个前提:(1)符合州立法所规定的“长臂管辖”原则。(2)符合美国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而后《反海外腐败法》,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使用了美国银行支付系统就赋予了美国的管辖权,而美元支付体系占有世界绝大部分交易。可以看到美国的“长臂管辖”已经脱离了最低联系而是只要可能会影响本国或者本国公民利益就赋予本国管辖权,其管辖原则可以视为从属人管辖向保护管辖的转变。

而国际足联官员的案件更进一步阐述了长臂管辖的范围。瑞士警方应美国司法部的要求抓捕国际足联官员并将7人移送美国接受审判和调查。而在世界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及在举办或者赌球等一系列有关国际足联涉及其中的传言早已人尽皆知。而作为中立国的瑞士却对此一直毫无反应,最终一切的调查反而是通过美国进行推动。其实,根据《反海外腐败法》的相关规定,美国这次对于国际足联的众多官员的调查适用的就是“长臂管辖”。

虽然看起来“长臂管辖”的手越深越长,似乎无所不及并不是所有的看似有联系的事件都会得到“长臂管辖”的青睐。由于美国法律并不排斥高额惩罚性赔偿,也吸引了外国人敲响美国法院的大门。例如,在2014年Daimler AG v. Bauman一案中,奔驰汽车的母公司,德国戴姆勒集团在阿根廷的分公司涉嫌协助绑架、迫害公司员工,员工于是试图在美国起诉戴姆勒集团在美国的分公司,从而利用其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几轮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戴姆勒集团在美国也有分公司,但由于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完全发生在美国境外,在美国提起诉讼违背了宪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Due Process),于是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这一判决结果,说明法院的长臂不能无限伸展,案件必须要与法院辖区有一定程度的事實联系。这种限制,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可预期性,有存在意义。在上述戴姆勒一案中,法院认为类似的做法不符合正当程序。美国联邦诉讼程序法第4条,即所谓的“长臂条款”中提到,如要依据联邦法律起诉外国被告,必须在不违背宪法原则的前提下,才可以通过送达传票的方式令美国法院获得管辖权。各州在行使本州法律时,大多也效仿联邦诉讼程序法制定了类似的条文。至于怎样才算符合美国宪法的原则,联邦诉讼程序法并没有详细规定,要靠判例予以解释。在1980年的World-Wide Volkswagen Corp.v.Woodson 一案中,法院还强调道,由于商品的流通往往超出生产者预期,因而还需要考虑生产商的意图,判断他有没有与该州建立联系的意图。本案中,原告从一家纽约州的企业买了一辆车,结果在俄克拉荷马州疑似因为质量问题发生意外,于是试图主张来自纽约的企业与俄克拉荷马州存在联系,并在俄克拉荷马州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仅仅开着车跑到一个州并不足以建立最小程度的联系,还需要考察被告有没有面向该州出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意图。大家比较熟悉的可能是微博上很红的包头空难案 Guimei v. General Electric Co.,172 Cal.App.4th 689.就是典型的滥用“长臂管辖”被撤诉两次的案例。原告是遇难者家属(中国籍),被告是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公司)、GE(特拉华州公司)、飞机引擎制造商(纽约州公司)和东航(中国公司)。原告律师跑到加州州法院去告,被告动议撤诉,动议批准。原告又上诉到加州中级法院,维持原判撤诉,因为根本上这个诉状太牵强了。

3 长臂管辖后的利益保护和政治意味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使用“长臂”所需要的联系程度有所不同就耐人寻味了。例如,在反垄断领域,美国法院的手就伸得很长,以确保美国可以更好地在本国公司面临他国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威胁时提供保护。而在民事侵权领域,法院就会相对保守,这也是难免的。毕竟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要靠本国自己的纳税人养,不可能将太多的精力用于服务外国原告(与之相反地,在当事人自行承担费用的商事仲裁中,仲裁地点的选择就相当自由,哪怕早点铺卖煎饼,都可以要求顾客对于就餐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在美国纽约州进行仲裁)。仅凭公司股票在美国上市这一点本身,并不能确保与该公司或其所属集团的法律争议都能在美国提起诉讼。这对于中国的消费者来说,有时并不是一个好消息,意味着不能很好地将美国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为我所用。但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来说,尽管所涉及的具体事实问题可能不在美国法律管辖范围之内,但其股票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依然要符合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定。譬如,不得向投资者隐瞒重大风险信息。如果一家公司在上市时明知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员工从事重大违法活动等情况,但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的话,同样可能因为证券欺诈而被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因此,从美国“长臂管辖”的发展历史来看,其从最早的解决美国拥有独立的平行司法机制,解决不同州的司法异同的属地管辖原则的发展更进一步发展为有选择的保护性原为维护国家的工具。而其中的政治意味可能远远高于其中法律管辖的意义。

参考文献

覃斌武,高颖.美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祖父案件——彭诺耶案的勘误与阐微[J].西部法学评论,2015(06).

丁文严.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长臂管辖及应对[J].知识产权,2018(11).